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长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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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长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2023-04-23 0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长效监管,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建立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市级许可施工资质(非市政类)动态核查长效机制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41号)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资质长效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及实地核查方式,对各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长效动态核查。

(一)企业自查情况

截至2023年1月底,全市共收到3563家非市政类资质企业自查材料(详见附件1),自查达标企业3475家(占比97%),自查不达标企业88家(占比3%),仍有586家企业未报送自查材料。

(二)动态核查情况

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共核查80家建筑业企业的99项非市政类资质,其中,新取得资质企业3家(占比3.7%),企业主管部门调动36家(占比45%),被投诉举报企业8家(占比10%),混凝土企业9家(占比11.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24家(占比30%),发现18家企业的22项非市政类资质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

二、存在问题

1.虎丘区企业对自查工作不重视,实际报送自查材料家数仅占该区应报家数总量的51%。

2.新取得资质企业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在取得资质后频繁调动注册建造师、技术工人等人员,职称人员存在社会保险断缴等情况。

3.企业日常资质维护工作不到位。核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建筑业统计不按时申报,净资产数据不达标,企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配备不足,社保未按规定缴纳等情况。

三、处理意见

(一)未报自查及自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报送自查材料的企业,严格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全数实地核查且加大核查频率;对自查不达标企业,督促其于2023年5月19日前改正到位并报送改正材料,对逾期未报送或改正后仍不达标的,及时纳入2023年第二季度长效核查范围。

(二)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的处理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优化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不超过90天(自签收之日起计算)。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完成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工作的,应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整改期不超过90天(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计算)。

整改期间,上述18家企业(详见附件2)不得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新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归集、调整主管部门和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合并、重组、分立。同时,根据市住建局《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35号),核查不达标企业被通报的每项不达标资质扣减0.5分,记入信用评价。市住建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2023年第一季度已整改完成的非市政类资质建筑业企业名单。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企业将由市住建局抄送资质许可机关,建议撤回相应建筑业资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全市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维护工作,定期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进一步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工作。

    2.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做到“核查口径统一化、核查标准规范化,核查程序合法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化日常监管。

    3.各地应务必有效保障长效核查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对涉及需进行核查情形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动态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达标的建筑业资质,应根据《通知》要求,确保告知到位并固定相关证据。对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自查材料报送情况表

          2.2023年第一季度各县级市(区)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长效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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