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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20: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抑郁障碍:

抑郁障碍的诊断需基于1次或多次的抑郁发作,并且没有躁狂、混合或轻躁狂发作史,可分为单次发作的抑郁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按照目前发作的严重程度(轻、中、重)、伴或不伴精神病性症状,抑郁障碍可进行进一步的分类。抑郁障碍的严重程度不仅取决于症状的数目,也取决于症状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功能的损害。如果出现了精神病性障碍,那么抑郁障碍的严重程度至少是中等程度及以上。如果抑郁障碍并非目前发作,那么可进一步划分为目前部分缓解或目前完全缓解。

在抑郁障碍目前发作中还可进行附加限制条件描述,包括伴有显著的焦虑症状、伴有忧郁特征、围产期内的目前发作,以及伴有季节性发作。伴有忧郁特征的定义与ICD-10中的躯体化症状一致,其抑郁障碍的特征为兴趣缺乏、缺少情绪反应性、早醒、晨重暮轻、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胃纳和体重下降。

2.其他抑郁障碍:

其他抑郁障碍主要包括两类:心境恶劣障碍、混合性抑郁和焦虑障碍。

心境恶劣障碍替代了ICD-10中的恶劣心境,指的是慢性的(>2年)、阈下的抑郁症状。如果在心境恶劣障碍仍然存在的背景下,症状的数量及严重程度达到抑郁发作的诊断阈值,则应同时诊断为心境恶劣障碍和单次发作抑郁障碍或复发性抑郁障碍。

混合性抑郁和焦虑障碍的基本特征要求在2周及以上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同时出现抑郁和焦虑症状,但无论抑郁或焦虑症状的严重程度、数量或持续时间,均不足以诊断为其他抑郁障碍或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

3.双相障碍:

在ICD-11中双相障碍的诊断分类与ICD-10相比变化较大,与DSM-5更接近。双相障碍Ⅰ型的定义要求至少有过1次躁狂或混合发作,取消了ICD-10中的单次躁狂发作的独立诊断类目。如果患者表现出了躁狂或混合发作,就应当归类为双相障碍Ⅰ型。与此相似的是,取消了ICD-10中的单次轻躁狂发作独立诊断类目,如果患者具备了至少1次轻躁狂发作和至少1次抑郁发作,就应当诊断为双相障碍Ⅱ型。

ICD-11中对双相障碍Ⅰ型和Ⅱ型的目前发作做了明确描述,包括目前为躁狂发作、混合发作、轻躁狂发作、抑郁发作。这样改变目的是强调不同亚型双相障碍的治疗方案差异。与抑郁障碍相似的是,双相障碍也对附件限制条件进行了描述,包括伴显著焦虑症状、伴忧郁特征、围产期内的目前发作、伴季节性模式,以及快速循环型。快速循环型可用于以过去12个月频繁心境发作(至少4次)为特征的双相障碍Ⅰ型或双相障碍Ⅱ型,心境可从一极转换至另一极,或各心境发作之间间隔存在缓解期。

环性心境障碍取代了ICD-10中的环性心境,其定义为在至少2年病程中的大多数时期内,出现大量心境不稳期,包括轻躁狂和抑郁症状,但均不符合各自的全部定义性要求。如果环性心境障碍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符合诊断标准的躁狂或混合发作,则应更改诊断为双相障碍Ⅰ型。如果环性心境障中出现了符合诊断标准的抑郁发作和轻躁狂发作,则诊断应变更为双相障碍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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