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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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23-06-27 11: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证书”的取证和复审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安全环保监督科职责:

  1、制(修)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和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各类人员安全持证范围和取证及复审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SE的培训取证(复审)及备案工作;

  5、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及时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和转岗工人情况,并协调职工培训站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三) 职工培训站职责:

  1、及时下达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

   5、负责做好全公司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3、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

   5、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6、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7、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确保应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及基层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司钻作业(作业司钻、钻井司钻作业);

  (十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取证和复审需在每年末报第二年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岗位,确需转岗的人员要按照HSE实施程序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环保监督科审查。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审的,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职工培训站会同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四条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五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队)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四新”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HSE培训

  第二十七条 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国石化集团HSE管理体系标准;

  (三)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第二十九条 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条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各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第七章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领导,每月必须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三十五条 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集团及集团公司的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八)其他安全活动。

第八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性较小的季节性临时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入公司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公司HSE实施程序《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未及时安排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或者培训部门未能及时组织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造成证书过期、作废的,分别纳入公司基础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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