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解析企业如何通过吸收合并实现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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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解析企业如何通过吸收合并实现业务重组!

2024-01-25 18: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际业务重组(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organisation, “IBR”)实践中经常会涉及公司集团下不同主体之间的重组事宜。其中吸收合并是实现业务重组的典型方式之一,原因是吸收合并相对简单且具有成本效益。本文对在华企业吸收合并的流程进行总结,并简述吸收合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合并的法定形式及主要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就吸收合并而言,其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吸收合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注册资本确定及各方在合并后的股权比例划分

关于注册资本的确定,根据《公司法》及《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226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合并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可以由合并各方在合并协议中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所有合并前各方的注册资本之和。需要提醒的是,合并后注册资本的具体数额要结合合并方各自的盈利状况、公积金提取状况以及股东对分红的诉求进行商定,避免合并后出现争议。

关于被吸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完成后的吸收企业的股权比例问题,根据226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合并后的出资比例也可以由各方在合并协议中自行约定。在实践过程中,各方通常会以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吸收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来确认企业合并后吸收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

合并过程中的四个关键时间点

在吸收合并中,下述四个时间点涉及合并各方的权益价值确定、账目合并、债权债务处理及合并交割等关键问题,因此须做进一步辨析,具体如下:

合并基准日(计价基准日)

如前项分析,合并基准日的设立主要用于确定股权的估值与作价,进而确定企业合并后股权比例的分配。在实践中,也有企业选择在基准日当日合并报表。合并基准日可以由合并协议约定,为了审计或评估的便利,通常为某期(月)的期末。

并账日

并账日是指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合并报表的起始日,通常情况下,报表的合并可以在并账日当日完成。需要提示的是,从实操角度上说,并账日是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之间关于账务处理的内部约定,报表合并并不自动产生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合并各方实现资产转移仍然需要通过交付、办理商事登记等方式完成。实践中,确定并账日通常需要考虑资产的交割情况,并与税务局保持沟通。

公告日

根据《公司法》及226号文的规定,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自公告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因此,公告日的确定影响着后续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在相应的政府部门完成登记手续的时间。

合并交割日(合并日)

合并日是合并各方预估可以实现全部合并交割,完成合并进行的时间点。该日期可以由各方在合并协议中约定。若合并协议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约定,实务中判断合并是否完成,主要以控制权是否实质上完成转移作为标准。因此,各方在确定合并日时,应当结合合并协议的约定及交割情况等多方因素进行判断,例如:

合并事项是否已经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参与合并各方是否已办妥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吸收企业是否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合并价款;

吸收企业是否在事实上已经控制了被吸收企业的财务及生产经营活动,拥有了决策权,享有相应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综合上述因素,实践中合并各方会选择完成全部资产盘点并移交之日,或吸收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

债权人异议的影响

如前所述,根据《公司法》及226号文的规定,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见,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之前,应当先对债权人的异议进行处理。同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并完成后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吸收企业承继。债权人起诉被吸收企业的,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追加吸收企业为责任主体,并判令吸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前述规定相当于要求吸收企业为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从实践角度上来说,在合并企业申请相关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不会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但也不能排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为债权人的主动申告而要求合并方先行处理债权债务事由后方可办理相关行政登记手续。因此,普华永道建议,在公司制定合并方案前,应对合并企业做一定的调查摸底工作,对于可能引发争议的事项提前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探讨解决方案,避免在合并公告后因为债权人异议扰乱合并的节奏,甚至对合并的完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劳动关系处理

如前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并完成后,被吸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吸收企业承继。原则上,由吸收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员工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需要提示的是,合并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如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因此涉及被吸收企业需要注意安排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若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转移至吸收企业的,由被吸收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及发票关系处理

目前法律没有发票开具的时间节点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公司法》及226号文的规定,被吸收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及纳税义务由吸收企业承继。从法律角度而言,自合并日之后,吸收企业已经实际取得了从被吸收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资产、人员、合同等,因此开票行为均自合并日起应当由吸收企业进行。从实操角度上来说,合并企业应提前做好客户的沟通,并妥善处理由于时间上出现的衔接差异而导致账单回收出现障碍(比如某些客户要求吸收企业先完成供应商入库手续后方可认可由吸收企业开具的票据并向其进行支付)。

资质的转移

对于吸收合并形势下资质是否可以进行承继,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需要结合该等资质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行业规定进行判断。部分行业(比如建筑行业)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可以实现资质转移。

针对法律或者行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严格而言,资质应当注销并重新申请。由于资质的转移会影响吸收企业后续的业务开展,也是影响合并日确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普华永道建议合并各方在启动合并前,应就合并前后的资质持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以避免因资质丧失而导致对业务造成的实质影响。

不动产的转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合并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理由之一。在合并发生后,由被吸收企业和吸收企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并提交合并协议及不动产证明文件等材料。但是涉及一些具体情形,比如在建工程的转移,建议和当地主管部门提前进行沟通。

启示

吸收合并的步骤看似简单,但是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吸收和被吸收的公司造成税务和财务上的重大损失。为使过程顺利进行,吸收合并通常需要客户团队(如公司的高管)和相关顾问(如法律、税务、会计咨询和评估团队)提前参与并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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