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国企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交易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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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国企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交易标准的通知

2023-12-19 13: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现将关于工程建设类、政府(国有企业)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交易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1.工程建设包括工程以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2.本区范围内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单项估算价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招标采购;单项估算价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自行采购,鼓励招标人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年度打包招标采购。

3.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数额标准:工程类为400万元;工程有关的货物类为200万元;工程有关的服务类为10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工程类为60万元;工程有关的货物类、服务类为30万元。

4.工程以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则应根据单位性质,按照政府(国有企业)采购要求,在“政采云”或“政企云”平台操作。

5.设计、监理等定点采购项目按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类

1.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区机关、镇(街道、开发区)、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工程无关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进入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进入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招标采购。

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均为40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均为30万元。

4.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招标采购。

5.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有企业采购类

1.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国有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2.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根据《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指导意见(试行)》(区委办〔2021〕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内,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进入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招标采购。

4.纳入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在“政企云”平台操作,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

5.未纳入国有企业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根据《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指导意见(试行)》(区委办〔2021〕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通过“政企云”平台自行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但应遵守目录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范性要求。

四、产权交易类

1.本通知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本区机关、镇(街道、开发区)、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股权、资产、租赁权等的有偿转让行为,其中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按《中共绍兴县委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意见》(县委〔2013〕69号)执行。

2.单项标的评估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子企业,单项标的评估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项目,应进入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让;单项标的评估值在2万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前款所述数额标准的产权交易项目由委托人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组织转让。

3.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相关规定,其他单位产权交易项目参照执行。

      4.产权交易项目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

五、其他

1.发改、财政等上级部门对必须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2.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绍柯公管办〔2020〕16号)要求,推进场所标准化建设,保障各类交易项目顺利实施。

3.本通知与《绍兴市柯桥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绍柯公管办〔2018〕16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4.本通知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一览表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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