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商品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格。本年6月发生交易或事项如下:
(1)5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 400元,材料尚未到达,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2)10日,收到5日购入的原材料并验收入库,实际成本总额为80 000元。当日与运输公司结清运输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为3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70元,运输费用和增值税税额已用转账支票支付。
(3)15日,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9 500元,款项尚未支付。
(4)20日,购入农产品一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 100 000元,规定的扣除率为9%,货物尚未到达,价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5)25日,生产车间委托外单位修理机器设备,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修理费为18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 34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6)本年6月10日,甲公司购进一幢简易办公楼,并于当月投入使用。6月25日,甲公司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3 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7)10日,库存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火灾损失,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成本为16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 080元。
(8)18日,领用一批外购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50 000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 500元。
(9)15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4 6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
(10)28日,为外单位代加工电脑桌500个,每个收取加工费60元,已加工完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9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11)25日,用一批原材料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20 000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值为600 000元。
(12)6月份,甲公司发生销项税额合计为136 500元(54 600+3 900+78 000),进项税额转出合计为8 580元(2 080+6 500),进项税额合计为104 510元(10 400+270+19 500+9 000+2 340+63 000)。甲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计算结果如下:应纳增值税=136 500-(104 510-8580)=40 570 (元)。
月末,甲公司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0 570元结转。
(13)次月初,甲公司缴纳上月未缴增值税40570元。
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年6月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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