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应索要“预售款专用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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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收据换不来专用发票办理产权遇麻烦 办理房屋产权证是人们关心的大事,但是一些房地产商给购房人出具的非专用收据却让购房人吃了苦头。税务人士提醒人们,一定要向房地产商索要正式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待购房款交齐后换取专用发票,否则将无法办理产权证。 日前,家住河东区的郑先生拿着一张普通购房收据换取购房发票时遇到了大麻烦,原因是郑先生在交购房预付款时,收到的是该房地产商在文具店购买的普通收据。而这种收据是不能换取购房发票的,郑先生就不能办理购房产权手续了。 据税务人士介绍,近年来,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偷逃税款,不给购房者开具正规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预售款专用收据,致使购房者在交齐房款后无法办理产权证。为此,2000年市地方税务局与市房管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由地税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考虑到消费者购房时多采用购买期房或分期付款形式,因而市地税局特意印制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它在业内被俗称为“准发票”。购房者在向房地产商交纳预付款时,房地产商开具“预售款专用收据”,待购房款交齐后再换取专用发票。“预售款专用收据”加盖了市地税局的发票监印章,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纳税的凭证。 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让开发商开具专用收据和专用发票,如开发商拒不开具专用收据和专业发票,消费者可向当地地税分局举报,税务部门将依法对违规企业给予严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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