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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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 440

2024-06-11 21: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 440-2018

🗓️ 实施时间: 2019-03-01

#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新风系统工程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改善住宅的室内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 新风系统作为改善和提高住宅室内空气品质的主要途径之一,正越来越多地被住户所采用。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4条规定:“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应先进入人员的主要活动区。”但对于住宅机械通风系统或复合通风系统的设计,包括新风量设计、气流组织设计、风管及部件设计等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目前国内市场生产、安装新风系统的公司越来越多,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施工规范可以借鉴,因此导致施工质量参差不齐。此外由于设计和验收环节的相关规范标准对于新风系统的规定不系统、不详细,导致住宅新风系统的效果无法真正实现。因此,制定本标准,以从设计、施工、检验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对住宅新风系统进行规定,以规范新风系统行业的发展。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的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于新建住宅,可以与建筑设计一起,设置新风系统以满足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目前我国存在着大体量的既有住宅,对新风系统也有很大的实际需求。因此,本标准既要考虑新建住宅,又要兼顾既有住宅。

1.0.3 住宅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 本标准为专业性的技术标准。本条文的目的是强调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注意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 术 语

2 术 语

2.0.1 新风 outdoor air

引入室内的室外空气。

2.0.2 排风 exhaust air

室内排至室外的空气。

2.0.3 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风管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2.0.4 无管道新风系统 ductless outdoor air system

与通风器相连接的室内侧送(排)风口不需要连接风管,直接向室内送(排)风的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2.0.4 无管道新风系统的通风器室内侧送(排)风口不需要连接管道,直接通过通风器室内侧的送(排)风口向室内送(排)风。而对于通风器室外侧送(排)风口会通过风管穿过建筑围护结构与室外相连。此处的通风器是指行业标准《通风器》JG/T 391-2012中定义的动力型通风器,是利用风机驱动的通风换气装置。?

2.0.5 集中式新风系统 centralized outdoor air system

集中设置风机及净化等处理设备,新风经集中处理后由送风管道送入多个住户室内的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2.0.5 集中式新风系统借鉴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概念,风机和净化等处理设备集中设置在机房内,新风经集中处理后,由送风管道送入住户室内。集中式新风系统可以为整栋住宅的所有住户送新风,也可以为住宅的一个或多个单元、一个或多个楼层的住户送新风。?

2.0.6 分户式新风系统 household outdoor air system

每个住户单独设置的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2.0.6 分户式新风系统是以住宅中的每个住户为单元,每个住户单独设置新风系统,满足每个住户的个性化需求。

2.0.7 单向流新风系统 uniflow outdoor air system

仅新风经送风机送入室内或仅排风经排风机排至室外的单一流向的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2.0.7 单向流新风系统只具有单一的送风或排风功能。只有新风经送风机送入室内,使室内形成正压,室内污浊空气通过门窗缝隙等排出,即为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只有排风经排风机排至室外,使室内形成负压,室外新风通过墙体或窗户上的风口进入室内,即为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

2.0.8 双向流新风系统 bidirectional flow outdoor air system

新风经送风机送入室内的同时,排风经排风机排至室外的新风系统。

2.0.9 热回收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with heat rccovery

新风和排风同时经过热交换芯体或新风和排风通过蓄热体实现热回收的新风系统。

2.0.10 居住面积 habitable area

除厨房和卫生间之外的其他功能房间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条文说明

2.0.10 除厨房和卫生间之外的其他功能房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储藏室等。

#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住宅应设置新风系统:

1 住宅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通风换气要求;

2 室外污染严重;

3 住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住宅设置新风系统的条件。

1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提高,住宅建筑的密闭性越来越好,夏季供冷和冬季供暖时,无法满足室内通风换气要求时,需要设置新风系统。

2 室外空气污染严重(如雾霾、沙尘天气)时,开窗自然通风会加剧室内环境的污染。有研究表明,对于没有明显室内污染源的住宅,75%的PM2.5来自室外;对于有明显室内污染源(吸烟、烹饪)的住宅,室内PM2.5中仍然有55%~60%来自室外。住宅设置新风系统可以将新风净化处理后送入室内。

我国部分城市2014年~2016年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及占比数据如表1所示,有60%城市的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占比不少于全年20%。因此,所在地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占比不少于全年20%时,认为室外污染严重,应通过设置新风系统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表1?我国部分城市2014年~2016年室外PM2.5日

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及占比

3 由于住宅的建筑布局、室内布局等不易实现自然通风时,也应设置新风系统对室内进行通风换气。

3.0.2 新风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节能要求、建筑设计、户型及用户需求、设备价格、后期的运行维护等选择系统类型。

条文说明

3.0.2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的类型选择原则。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4条规定:“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新风系统形式有“机械送风、机械排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和“机械送风、自然排风”三种形式,据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住宅新风系统。按集中送新风还是住户独立送新风可以分为集中式新风系统和分户式新风系统;按气流组织分为单向流新风系统、双向流新风系统;按室内压力可分为正压新风系统、负压新风系统;按热回收形式可分为全热回收新风系统、显热回收新风系统和蓄热回收新风系统;按有无管道可分为无管道新风系统(壁挂式、墙式和窗式)和有管道新风系统。

每种新风系统类型都有其适用范围,应根据住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对于严寒及寒冷地区,宜选择有加热措施的新风系统或热回收新风系统;建筑层高不足时,宜选用无集中管道的单向流新风系统或无管道新风系统。

此外在选择新风系统时还应考虑经济性,对用户的实际需求、设备价格和后期的运行维护等进行分析,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3.0.3 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应满足新风量的要求。当采用机械排风、机械送风的系统形式时,排风量应为新风量的80%~90%。

条文说明

3.0.3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要求。

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设计关系到住宅室内的通风效果。住宅新风系统的形式主要有机械送风、机械排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机械送风、自然排风三种送、排风形式。采用机械送风、机械排风系统形式时,为了避免室外环境中没有处理的空气进入室内,影响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室内应保持正压,但也不能保持很大的正压。根据空调系统的相关设计规定,保证空调房间正压的条件是排风量为送风量的80%~90%,本条规定新风系统中排风系统的排风量为送风量的80%~90%。对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系统来说,排风造成室内负压,新风在负压的作用下进入室内,因此机械排风系统的排风量应能形成足够大的负压,以使足够的新风量进入室内。而对于机械送风、自然排风系统,靠正压送风,排风也应能保证新风量的要求,以形成良好的室内外空气交换。

3.0.4 新风系统应根据室外环境对新风进行过滤处理,宜对新风进行加热、杀菌等处理。

条文说明

3.0.4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新风处理要求。>

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对室内的新风量、CO2、甲醛、苯、TVOC、氨、颗粒物、臭氧、菌落总数、氡等作了规定。住宅新风系统首先要满足新风量的卫生需求,在此基础上通过稀释的方式来控制室内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因此,新风系统可以增设各种功能装置,对进入室内的新风采取过滤、杀菌等净化处理措施。此外,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了防止送风温度过低影响室内舒适或者热回收新风系统排风侧的结露,可以采取增加加热器等预热措施。>

对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宜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方案对新风进行相应的处理。

3.0.5 新风系统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模式。

条文说明

3.0.5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规定。

为了避免新风系统后续施工对住宅建筑结构的破坏及保证建筑的整体性,新风系统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模式,在住宅建筑设计时预留新风系统的安装位置、孔洞。

3.0.6 新风系统的系统设计及采用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6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

住宅新风系统作为住宅建筑的通风系统,应该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材料选型。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第9.3.1、9.3.11、9.3.15条对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和竖向设置、防火阀设置和材料防火性能等要求作了规定。

3.0.7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3.0.7 本条是对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的规定。

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可以回收住宅室内的冷量和热量,降低新风的冷热负荷,有利于建筑节能。同时对新风进行预冷和预热,可提高新风系统的热舒适性。但热回收新风系统会增加初投资,运行维护费用也会增加,在采用时应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新风系统的设计应包括新风量计算、新风系统设置、室外风口和室内气流组织设计、风管系统设计、净化处理设计和监测与控制等。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设计内容。

新风系统是由通风器、送风口、排风口、风管、阀门等管件组成的通风系统。设计时首先要计算最小新风量,然后选择系统类型,进行系统布置(包括送、排风口位置、管道布置),进而进行气流组织优化设计和管道水力计算,确定送、排风口的类型、尺寸,风管的管径和阀门管件等,最后根据系统阻力和新风量选择通风器。

4.1.2 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设计,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

条文说明

4.1.2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设计原则。

良好的气流组织是达到新风系统效果的关键,应对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进行优化设计。通过有组织的气流运动,保证人员活动区域的空气质量。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可以采用射流计算、数值模拟和模型实验等方法进行优化设计。

4.1.3 新风系统设计送风量和排风量宜平衡,并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

条文说明

4.1.3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设计应考虑厨房和卫生间局部排风的影响。

厨房的局部排风量和卫生间的局部排风量很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4条规定:“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行业标准《民用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 309-2013第3.2.5条规定:“住宅厨房排气道每户排风量不应小于300m3/h、不大于500m3/h,且应防火、无倒灌;住宅卫生间排气道每户排风量不应小于80m3/h、不大于100m3/h,且应防火、无倒灌。”厨房或卫生间局部排风时,厨房和卫生间室内会形成负压,在窗户密闭时,气流会从住宅其他房间流向厨房或卫生间,破坏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影响新风系统的效果。因此,新风系统设计宜考虑住宅送风量和排风量平衡,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尽量减少对新风系统的影响。

4.1.4 新风系统宜结合住宅的空调供暖系统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4.1.4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设计与空调供暖系统设计的协调。

住宅的空调供暖系统不应影响新风系统的功能和效果。因此在住宅设计有空调供暖系统时,新风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室内空调供暖系统管道的布置、空调送/回风口位置以及空调供暖系统的形式等进行设计。比如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新风系统可以考虑地送风的系统形式。新风系统的送风口布置时,避免与空调送、回风口距离过近。新风系统送风口距离空调送风口或回风口至少1.0m以上,且新风系统送风口不应与空调回风口相对布置。

4.1.5 新风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

2 主要设备表;

3 系统图;

4 平面布置图;

5 新风主机安装大样图;

6 管道连接详图;

7 风口安装大样图;

8 监控系统图、原理图、布线图。

条文说明

4.1.5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规定。

为了规范设计图纸,保证新风系统设计的规范化,保证后续施工有图可依,提出了相应要求。

# 4.2 新风量计算

4.2 新风量计算

4.2.1 新风系统的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宜采用换气次数法,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min——最小设计新风量(m3/h);

F——居住面积(m2);

h——房间净高(m);

n——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换气次数(次/h),按表4.2.1选取。

表 4.2.1 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换气次数

注:人均居住面积为居住面积除以设计人数或实际使用人数。

条文说明

4.2.1 本条给出了最小设计新风量的设计依据。

住宅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不能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住宅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确定住宅新风系统的最小新风量。表4.2.1是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作出的规定。

表4.2.1中人均居住面积的计算:对于新建住宅,有明确设计人数时按设计室内人数计算,没有明确设计人数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计算;对于既有住宅,按实际居住人数计算。

4.2.2 住宅卧室和起居室的新风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应按设计人数或实际使用人数,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新风量,换气次数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2.1的规定。新风量应与室内CO2浓度限值所需的新风量进行比较,并应取较大者作为卧室的新风量设计值。室内CO2浓度限值所需的新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b——卧室新风量(m3/h);

xC——室内CO2散发量(L/h),按室内人数和每人呼出的CO2量进行计算;

yC2——室内CO2浓度限值(%),按设计要求或取0.1%;

yC0——室外CO2浓度(%),取0.04%。

2 起居室应按住户设计总人数或实际使用总人数,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新风量,换气次数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2.1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2 本条是对住宅卧室和起居室的新风量设计规定。

新风系统设计时,需要进行各房间的新风量设计,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对于新建住宅,主卧室一般按2人考虑,次卧室一般按1人考虑,起居室按住户设计总人数考虑。对于既有住宅,可以根据住户的实际居住人数进行计算。

卧室主要是人晚上休息的场所,校核满足室内CO2浓度要求所需要的新风量,可按人在睡觉状态考虑。成人睡觉状态下呼出的CO2量可按14.4L/(h·人)计算。

4.2.3 新风系统的设计新风量应取按换气次数计算的最小设计新风量和按卧室与起居室计算的新风量之和的较大者。

条文说明

4.2.3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设计新风量的要求。

新风系统的设计新风量既要满足最小新风量的要求,又要满足室内人员呼吸的生理需求。

# 4.3 新风系统设置

4.3 新风系统设置

4.3.1 当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差异不大,且有统一管理需求时,宜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了集中式新风系统的应用条件。

集中式新风系统是新风统一处理后送入各住户,送入各住户的新风品质相同。集中式新风系统便于集中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可以有效地保证室内新风效果。因此,只有当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差异不大,且有统一管理需求时,才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

4.3.2 集中式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计机房和风管公共空间;

2 设计新风量应取各住户设计新风量之和;

3 入户送风管上应装设阀门,且阀门关闭时应严密;

4 户内送风末端管段上宜装设风量调节阀;

5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条文说明

4.3.2 本条规定了集中式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集中式新风系统的通风器等设备需要占有一定的空间,且需要在公共空间设置风管,因此,进行设计时应设计有机房和风管公共空间。

2 进行集中式新风系统新风量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第4.2节进行各住户的新风量计算,设计新风量取各住户设计新风量的和。

3 入户送风管上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在住户不需要供新风时可以关闭,便于管理和系统节能。

4 为了便于对送入室内新风的调节,在户内送风末端管段上宜装设风量调节阀。

5 风机采用变速调节是为了适应住户新风量需求的大小,有利于系统节能。

4.3.3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住宅宜采用分户式新风系统:

1 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不同;

2 住户需要独立控制系统运行的模式;

3 住户使用时间不同;

4 既有住宅改造设置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4.3.3 本条规定了分户式新风系统的应用条件。

分户式新风系统安装在每套居室内,不占用住宅的公共区域,可以灵活设计;用户可以独立控制系统的启停、新风量的大小等;可以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要求,采用相应的新风处理措施。

对于既有住宅,一般不具有通风器等设备集中设置的机房和公共空间。为了避免对住宅建筑结构布局的破坏,宜采用分户式新风系统。

4.3.4 分户式新风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

2 当无法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时,宜采用单向流或无管道新风系统;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4.3.4 本条规定了分户式新风系统的系统选型要求。

1 双向流新风系统的新风与排风的气流组织和风口布置可以根据特定要求和实际布置,新风在进入室内前可以按要求选择过滤净化等处理。此外,双向流新风系统对建筑外墙的破坏性最小,一般一套系统仅需在外墙上开两个孔洞,宜优先选用。

2 双向流新风系统的通风器设备需要占据室内的吊顶空间或室内空间,在室内铺装风管也要占据室内吊顶空间或地面空间,且会影响室内的装修。如果无法安装双向流新风系统时,可以采用壁挂式、墙式、窗式等无管道新风系统或单向流新风系统。

无管道新风系统室内侧不需要铺设管道,通风器可以安装在窗上或墙上,不占用建筑空间,且装修前后都适合安装。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靠机械排风形成室内负压,新风在负压的作用下通过墙或窗上设置的新风口送入室内,新风只是经过简单的过滤,在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宜采用。

3 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第5.4.5条规定:“无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6.0.10条规定:“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应安装局部机械排风装置。对采用采暖、空调设备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据此,本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4.3.5 双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室内布局选用分室送风分室排风或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的系统形式;

2 当采用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系统时,房间应设置过流口,并应与集中排风区域相连;对不能设置过流口的房间,其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 20mm~25mm的缝隙。

条文说明

4.3.5 本条规定了双向流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原则上双向流新风系统每个房间均应设置送风口和排风口,即分室送风分室排风的系统形式。但有的建筑布局或结构等原因不允许时,也可只在每个房间设置送风口,而在起居室等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排风口,整个居室集中排风,即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的系统形式。

2 对于采用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系统,为了使只设送风口的房间达到有效通风换气,整个居室内形成良好的气流组织,房间应设置过流口与集中排风区域相连;对不能设置过流口的房间,其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20mm~25mm的缝隙。

4.3.6 单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校核新风对建筑能耗和热舒适的影响;

2 房间应设置过流口或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 20mm~25mm的缝隙;

3 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新风不应短路;

4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根据门窗密闭性确定;

5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宜设计恒风量新风口。

条文说明

4.3.6 本条规定了单向流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单向流新风系统无法对新风进行预冷或预热,在夏季供冷和冬季供暖时新风直接进入室内会产生较大的新风负荷,并导致室内的温湿度波动而影响室内热舒适性。因此在采用单向流新风系统时应进行负荷的计算并校核建筑能耗是否满足节能标准要求,同时应计算新风对室内温升和温降的影响。

2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一般在起居室等公共活动区集中设置排风口,外围护结构与室外接触的房间设置新风口;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一般新风口设置在各房间。因此,为保证室内的有效通风换气,形成良好的气流组织,房间应设置过流口或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20mm~25mm的缝隙。

3 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房间跨度不大时,送、排风口位置设置不合理时易造成新风短路,在设计时应注意。

4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靠排风负压使新风进入室内,门窗的密闭性较差时会难以形成室内负压,室内新风将会大量无组织通过门窗进入室内,不能形成良好的气流组织。

5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的新风靠室内外的压差进入室内,而室外的压力会受温度、气流等影响,如果新风口室内外的压差变动会影响新风量的大小。设计恒风量新风口,在一定的压差范围内新风量可以保持恒定,有效地保证室内新风量。

4.3.7 无管道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一个房间设置一套无管道新风系统;

2 室内送风和排风不应短路。

条文说明

4.3.7 本条规定了无管道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墙式、壁挂式、窗式等通风器的风量比较小,送排风能力有限。如果采用,宜在居室的每个房间设置,形成一套无管道新风系统。

2 一般居室每个房间的面积比较小,设置无管道新风系统时应保证送入室内的新风与室内空气充分混合交换,避免送风口和排风口的短路;对于设计蓄热回收的系统,通风器交替送、排风的时间应能够使送入室内的新风与室内空气充分混合交换。

4.3.8 热回收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回收通风器的类型应根据处理风量、新排风中显热量和潜热量的构成以及排风中污染物种类等选择;

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对冬季防结霜或防结露进行校核计算,并应采取新风预热等防霜冻措施和冷凝水排放措施。

条文说明

4.3.8 本条规定了热回收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新风系统中,新、排风中显热和潜热能量的构成比例是选择显热或全热回收通风器的关键因素。在严寒地区及夏季室外空气比焓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比焓而室外空气温度又高于室内空气设计温度的温和地区,宜选用显热回收通风器;其他地区,尤其是夏热冬冷地区,宜选用全热回收通风器。

2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室外温度较低,随着进入热回收通风器的新风温度降低,通风器排风侧的温度也在降低,产生冷凝水;当温度进一步降低时,有可能产生霜冻甚至霜堵现象,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因此,设计时应考虑热回收通风器冷凝水的排放,校核热回收通风器排风侧的霜冻点温度。热回收通风器冬季防结露的校核计算可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2015附录C.3的方法进行。关于防霜冻措施,可以在新风入口侧设置空气预热器;或者在新风系统运行控制上设计防冻措施,如温度过低时停止引入新风或降低新风量或采用内循环模式。

# 4.4 室外风口和室内气流组织设计

4.4 室外风口和室内气流组织设计

4.4.1 新风系统室外新风口、排风口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新风口宜选用防雨百叶风口,并应设防虫网;

2 室外新风口和排风口宜选用隔音型风口;

3 室外新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区域,进风和排风不应短路;

4 每个住户的室外新风口、排风口不应影响相邻住户;

5 室外新风口水平或垂直方向距燃气热水器排烟口、厨房油烟排放口和卫生间排风口等污染物排放口及空调室外机等热排放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垂直布置时,新风口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及热排放设备的下方;

6 对分户式新风系统,当新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在相同方向设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7 对分户式新风系统,当新风口和排风口不在同一高度时,新风口宜布置在排风口的下方,新风口和排风口垂直方向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条文说明

4.4.1 本条是对室外新风口、排风口的选型和布置的规定。

1、2 为防止室外雨滴通过风口进入通风器和室内,影响通风器的使用,要求新风口选用防雨百叶风口。此外,为了防止室外飞虫等通过新风口进入新风系统进而影响室内空气质量,规定室外新风口应设防虫网。为防止室外噪声通过风口传入室内,要求室外新风口和排风口宜选用隔音型风口。

3 为防止排风对新风的污染并影响新风口的气流,新风口、排风口的相对位置应遵循避免短路的原则。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规定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该规定可以用于集中式新风系统。而对于分户式新风系统,每户独立设置室外新风口,考虑到各类系统形式、通风器的安装以及上层住宅和下层住宅的外窗位置等因素,设计时建议室外新风口下缘距室内地面不宜小于0.5m。

4 住户室外新风口和排风口的设置应远离相邻住户的外窗、室外新风口和排风口,避免影响相邻住户的室内空气质量。

5 新风系统的室外新风口应注意需远离外墙上的燃气热水器排烟口及厨房油烟机排放口,防止吸入烟气及油烟带来的安全隐患。为避免卫生间排风通过新风口进入室内造成的气味污染,室外新风口应远离卫生间的排风口。此外,为避免室外的热排放设备(如空调室外机等)影响新风的送风温度,室外新风口也应远离这些热排放设备。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第4.6.10条规定:“穿外墙的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见表2。距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3m,烟道终端排气口应设置在烟气容易扩散的部位。”据此,规定室外新风口应远离燃气热水器排烟口、厨房油烟排放口和卫生间排风口等污染物排放口及空调室外机等热排放设备,水平或垂直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表2 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m)

注:下部机械进风口与上部燃具排气口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3m时,其垂直距离不限。6、7?室外新风口的气流流动近似于流体力学中所述的汇流,根据汇流的特点,随着离开汇点距离的增大,流速呈二次方衰减。因此,室外新风口速度的影响范围是以风口中心为中心,半径为风口直径的半球面。新风口的影响范围较小。对于室外排风口,排风口的气流流动类似于自由射流,冬夏季时,由于排风口温度与室外温度不同,形成热射流和冷射流。冷射流时,射流发生变形向下弯曲。根据模拟计算分析,垂直方向上,排风口至少高于进风口1.0m以上,排风口的气流才不会影响进风口气流。如果新、排风口在同一高度,为了避免相互影响,新风口和排风口宜在不同方向设置;在相同方向设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4.4.2 室内气流组织设计应根据住宅室内的空气质量要求、允许风速、噪声标准等,结合内部装修或家具布置等确定。

条文说明

4.4.2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气流组织的设计原则。

气流组织计算的任务在于选择气流分布的形式;确定送风口的形式、数量和尺寸;使住宅室内的风速和温、湿度满足设计要求。

气流组织的设计首先要考虑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同时新风系统不能造成人员的吹风感和产生噪声。送、排风口的选型和布置时应与住宅室内装修相协调,注意对装修美观的影响。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2条对于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的风速设计参数进行了规定:“供热工况风速不大于0.2m/s;供冷工况,热舒适度较高时风速不大于0.25m/s,热舒适度一般时风速不大于0.3m/s。”住宅新风系统设计时,室内的允许风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中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见表3。住宅新风系统设计时应采取相关的降噪和隔声措施,使室内的允许噪声级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规定。

表3?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4.3 室内送风方式宜根据新风系统的类型选用上送风、侧送风或下送风方式,并宜采用贴附射流送风。

条文说明

4.4.3 本条是对室内送风方式的规定。

室内送风方式与新风系统的类型密切相关。

对于无管道新风系统一般是采用侧送风,宜采用下送上排、中送上排的形式,不宜采用上送下排的形式。

采用单向流新风系统,负压送风方式时,一般是厨房或卫生间上部集中排风,建议卧室、起居室(厅)的送风口安装在窗户下部或距地面约0.8m的墙上,可以形成较好的气流组织。

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或热回收新风系统,当室内吊顶空间允许时,可采取上送风、上回风的气流组织形式或下送风、上排风的气流组织形式,将送、排风管道集中于室内空间上部或者将送风管道铺设在地板下,排风管道铺设在吊顶内;当室内吊顶空间不允许时,可采取下送风上回风的气流组织形式,送风管道铺设在地板下,公共区集中排风。

采用贴附射流送风可以形成较好的气流组织,并避免送风气流对室内空气流场的影响,舒适性较好。

4.4.4 室内送风口、排风口的选型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的面积应满足设计新风量的需要,且应带有调节风量功能,宜设导流装置;

2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等确定,且不宜大于3m/s;

3 排风口不应设在送风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期停留的地点,排风口的吸风速度不应大于3m/s;

4 送风口和排风口不应相对布置,在同一高度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垂直布置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m;

5 在夏季空调和冬季供暖的室内设计热湿环境条件下,室内风口的所有外露部分不应出现凝露现象。

条文说明

4.4.4 本条是对室内送风口和排风口选型及布置的规定。

1 每个新风区需要的新风量是不同的,与其大小、污染源情况、人员情况和空气质量要求有关,因此需要调节风量以满足需求,调整风向以使气流组织合理。

4 住宅的房间面积一般较小,房间内布置送风口和排风口时应分析气流是否会发生短路,送风口和排风口不应相对布置。经计算分析,为避免送风口气流和排风口气流的相互影响,室内送风口和排风口在同一高度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垂直布置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5 夏季空调和冬季供暖季节,室内风口表面及接缝处可能会产生结露。因此在进行设计时,在风口处应采取保温、采用非金属风口等措施,防止风口外露部分结露,影响室内环境。

# 4.5 风管系统设计

4.5 风管系统设计

4.5.1 新风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大于4的矩形风管。圆形和矩形风管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4.5.1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选用风管截面及规格的要求。

规定本条是为了使设计中选用的风管截面尺寸标准化,为施工、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提供方便,为风管及零部件加工工厂化创造条件。金属风管的尺寸应按外径或外边长计,非金属风管应按内径或内边长计。

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规定的圆形风管规格及矩形风管规格如表4、表5所示。

表4 圆形风管规格

表5 矩形风管规格

4.5.2 新风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干管内宜为3.5m/s~4.5m/s,且不应超过6.0m/s;支管内宜为2.0m/s~3.0m/s。

条文说明

4.5.2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风管风速的规定。

住宅卧室和起居室对噪声要求比较高,给出的风速考虑了气流在风管中产生再生噪声和室内的允许噪声级。气流在风管中产生的再生噪声与风管的截面积和风速大小有关,直管道的气流噪声声功率级Lw按下式计算。

式中:Lwc——直管比声功率级,一般取10dB;

υ——直管内气流速度,m/s;

F——直管道的断面积,m2。

比如,对于直径为100mm的支管,管内气流速度为2m/s~3m/s时,产生的再生噪声为4dB~13dB,对室内噪声影响不大;此时风量为563/h~85m3/h,可满足室内新风量要求。

4.5.3 应对新风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进行压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宜超过15%。当通过调节管径无法达到要求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条文说明

4.5.3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环路压力平衡计算的规定。

把新风系统各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差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保障系统运行效果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设计计算时,应采用调整管径的办法使系统各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达到所要求的平衡状态,不仅能保证各并联支管的风量要求,而且可不装设调节阀门,对减少漏风量和降低系统造价也较为有利。根据国内的习惯做法,本条规定各并联管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相当于风量相差不大于5%。这样既能保证通风效果,设计上也是能做到的。如在设计时难以利用调整管径达到平衡要求时,则以装设风量调节阀为宜。

4.5.4 通风器与室外连接的风管应进行保温设计。

条文说明

4.5.4 通风器与室外连接的风管,新风管在冬季新风由室外进入时易产生结露,如果采用热回收通风器时,新风管和排风管的热损失会影响热交换的效果。因此应进行保温设计。

4.5.5 新风系统应设置风管测定孔、检查孔和清洗孔。

条文说明

4.5.5 新风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总风量和各风口风量的调试,应在主管上设置测定孔进行总风量的调试。风管检查孔用于新风系统经常需要检修的地方,如风管内的电加热器、过滤器等。对于风管设置在地板下的新风系统,风管的尺寸较小,直接清洗有困难,因此有必要设置清洗孔。

# 4.6 净化处理设计

4.6 净化处理设计

4.6.1 新风系统净化处理设计时,过滤设备的效率应根据当地室外空气质量选择。对PM2.5的综合净化效率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E2.5 ——过滤设备对PM2.5 的综合净化效率(%);

Cin ——设计室内PM2.5 浓度(μg/m3);

Cout——设计室外PM2.5浓度(μg/m3),取历年平均不保证5d的日平均浓度。

条文说明

4.6.1 本条是对过滤设备过滤效率设计的规定。

过滤设备的过滤效率越高,就会存在阻力增大、制造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过滤器阻力增加会导致整个新风系统阻力增加,引起风机功率增加、噪声增加等。因此,过滤设备效率等级不是越高越好,需要针对当地的室外空气质量进行选择。进行过滤设备选型时,PM2.5净化效率可根据设计室内外PM2.5浓度计算确定。对于设计室外PM2.5浓度的取值,可统计至少近三年的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将每年不保证5d的日平均浓度取平均值即得历年平均不保证5d的日平均浓度。

4.6.2 过滤设备的容尘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D——过滤器的设计容尘量(g);

Cx——室外颗粒物年平均浓度(mg/m3),对粗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和高中效及以上过滤器,分别取项目所在地近三年的室外的TSP、PM10和PM2.5颗粒物年平均浓度的平均值;

Ex——粗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和高中效及以上过滤器分别对TSP、PM10和PM2.5的净化效率(%);

Qd ——新风系统设计新风量(m3/h);

t——过滤器更换时间(h)。

条文说明

4.6.2 本条是对过滤器容尘量设计的规定。

新风系统实际运行中,常会由于过滤器更换不及时而导致系统阻力增大、过滤效率下降,致使新风系统的效果达不到要求。过滤器频繁更换会增加新风系统的使用成本和维护成本。因此,在设计时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室外大气情况,选择适当的容尘量,可以减小新风系统的运行维护成本,保证系统效果。

根据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2008和《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2008,空气过滤器可分为粗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高中效过滤器、亚高效过滤器和高效过滤器。新风系统中一般根据室外的空气状况,至少设两级以上的空气过滤器,不同级别的空气过滤器过滤的颗粒物粒径有所偏重,粗效过滤器主要针对空气中的TSP总悬浮颗粒物,中效过滤器主要针对空气中的PM10颗粒物,而高中效、亚高效和高效过滤器主要是针对空气中PM2.5颗粒物。因此,进行容尘量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级别的空气过滤器进行设计计算。

# 4.7 监测与控制

4.7 监测与控制

4.7.1 新风系统宜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1 室外的CO2浓度、PM2.5浓度;

2 室内的CO2浓度、PM2.5浓度;

3 室内送风口的PM2.5浓度;

4 通风器的启停状态;

5 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

条文说明

4.7.1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监测参数的规定。

1、2 为了更好地达到新风系统的设计效果,控制新风系统的合理高效运行,建议设置监控系统,对室内外的空气质量参数进行监测。监测室内的PM2.5浓度和CO2浓度可以反映室内的污染状况和新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同时监测室外的PM2.5浓度和CO2浓度,可以判断新风系统的净化效果和新风量大小。

3 监测室内送风口的PM2.5浓度,可以判断设计的过滤器是否满足新风的净化要求,与室内PM2.5浓度的对比,可以分析住宅围护结构、室内人员活动等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5 通过监测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可以知道过滤器的运行阻力,在达到装置终阻力时能够及时对过滤器进行清洗或更换。

4.7.2 新风系统的监控系统宜设置室内空气污染物超标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4.7.2 本条是对监控系统功能的规定。

对监控控制系统功能提出的更高要求,建议设置CO2、PM2.5、甲醛、苯、TVOC等空气污染物超标报警功能,对于设置静电过滤器的新风系统还应设置臭氧浓度超标报警功能。依据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行业标准《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 309-2013,CO2、PM2.5、甲醛、苯、TVOC、臭氧等污染物浓度的限值如表6。超标报警可选用亮显式或声音提醒式。

表6 室内污染物限值

4.7.3 监控系统的CO2和PM2.5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

条文说明

4.7.3 本条是对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要求。

传感器传输的数据应能正确反映室内的通风状况,如果设置在墙角、墙边和其他易于产生涡流的地方,会使监控系统作出不合理的判断,影响室内整体的通风效果。考虑到住宅的使用特点,住宅的主要功能房间(卧室、起居室、书房)每个房间宜设置1个传感器监测点;传感器的位置应避开通风口,离门窗距离应大于1.0m;传感器设置时应考虑室内家具的布置,不应被家具遮挡,距离家具应大于0.5m;传感器设置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致,一般设置在距离地面1.2?m~1.5m之间。

4.7.4 新风系统宜根据CO2浓度进行新风量的控制,运行新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新风量。

条文说明

4.7.4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的控制设置规定。

为实现住宅新风系统的运行节能,应按需求控制通风器风量的大小。设计时可以根据CO2浓度进行新风量控制。室内CO2浓度超出限值要求时增大通风器的送风量,直至CO2浓度低于浓度限值。

# 设备材料#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新风系统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满足经济性、防火性能、环保性能和施工性能等要求。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设备材料的一般要求规定。

新风系统选择设备材料时,首先要满足设计的功能要求,同时要考虑其经济性。此外防火等安全性是必须要满足的。环保性能也是重要一项指标,要满足要求。施工中的难易程度也要考虑。

5.1.2 新风系统选用的主要电气元件应为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

条文说明

5.1.2 本条主要从安全性能考虑,对电气元件选用作出规定,要使用合格元件,并有安全认证标志。

# 5.2 通风器

5.2 通风器

5.2.1 新风系统的通风器应根据风量和风压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器的风量应在系统设计新风量的基础上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附加率应为5%~10%;

2 通风器的风压应在系统计算的压力损失上附加10%~15%。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是对通风器设计选型的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新风系统的新风能够送入室内且新风量满足要求,在进行通风器选型时应考虑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在设计风量的基础上附加5%~10%,同时在系统计算的压力损失上附加10%~15%。

5.2.2 通风器的风量、风压、输入功率和噪声等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器》JG/T 391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2 本条是对通风器产品性能的规定。

行业标准《通风器》JG/T?391-2012中对通风器的风量、风压、输入功率及噪声的规定如下:

风量:实测风量不应小于额定风量的95%。

风压:实测风压不应小于额定风压的93%。

输入功率:输入功率不应超过表7规定数值的110%。

噪声:噪声不应超过表8规定的数值。

表7 通风器的输入功率规定

注:1 表中的风量是标准工况下,通风器出口静压为25Pa时的风量。

2 分档位通风器,取最高档进行测试。

3 带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的动力型通风器的输入功率按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相应规定执行。

表8?通风器的噪声规定

5.2.3 通风器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3 本条是选择通风器的电气安全规定。

通风器在住宅内使用,应保证其电气安全。通风器的泄漏电流、绝缘电阻、电气强度、接地电阻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的规定。外露金属部分和电源线间的泄漏电流值不应大于1.5mA;冷态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ΜΩ;外露金属部分与接地端之间的电阻值不应大于0.1Ω;在试验电压1250V时,应无击穿无闪络。

5.2.4 通风器宜选用静音型。当设计无要求时,通风器的噪声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对房间允许噪声级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4 本条是对通风器的噪声要求规定。

通风器运行会产生噪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对于住宅室内允许的噪声级要求进行了规定,规范要求是对住宅楼内、外噪声源在住宅卧室、起居室(厅)产生的噪声的总体控制要求,因此在选择通风器时应优选低噪声型的。当无设计要求时,通风器噪声水平应能满足标准规定的房间允许噪声级要求。

5.2.5 具有热回收功能通风器的热交换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相关规定。

5.2.6 通风器对PM2.5的净化能效分级应符合表5.2.6的规定;通风器宜选用节能级,对PM2.5的净化能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E——通风器对PM2.5的净化能效[m3/(h·W)];

Qv——通风器的额定风量(m3/h);

Ev2.5——通风器的PM2.5一次通过净化效率(%),测试方法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W——通风器的额定功率(W)。

表 5.2.6 通风器对PM2.5的净化能效分级

条文说明

5.2.6 本条是对通风器净化能效的规定。

净化能效是指通风器单位耗功率所能提供的洁净空气量。当采用具有净化功能的通风器时,通风器的净化能效应达到合格级以上。根据测试,市场上大多数单向流通风器的新风净化能效能够达到2.00m3/(W·h)以上,而双向流通风器由于增加了一个风机的功率,基本能够达到1.25m3/(W·h)以上。

# 5.3 过滤设备

5.3 过滤设备

5.3.1 新风系统的过滤设备应满足后期更换维护需求,可单独设置在新风进风管上,也可集成在通风器壳体内部。

条文说明

5.3.1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选择过滤设备的规定。

在室外空气污染严重时,为了保证室内的空气质量,需要在新风系统中设置过滤设备。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做法:

1 过滤设备单独安装在通风器室外侧进风管上,室外空气经过过滤器过滤净化后,经通风器送入室内。

2 过滤设备集成在通风器内部,室外空气在通风器内经过滤净化后送入室内。

5.3.2 过滤设备的效率、阻力和容尘量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和《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2 本条是对过滤设备性能的规定。

过滤设备的性能包括过滤效率、阻力和容尘量等,选择的过滤设备需要满足其相应等级下的过滤效率、阻力的要求以及容尘量要求。

5.3.3 过滤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采用油性过滤器;

2 过滤器宜选用阻隔式;

3 静电式过滤器应设置断电保护措施,在打开机组结构或进行维护维修时,其内部装置应能自动断电;

4 应符合卫生要求,且不应对新风产生二次污染;静电式过滤器1h臭氧浓度增加量不应高0.05mg/m3;

5 可清洗、可更换的过滤器应拆装方便,清洗方法应简单;

6 阻隔式过滤器宜选用成本低、方便采购、具有通用规格的产品。

条文说明

5.3.3 本条是过滤设备选择的一般要求。

1 为防止过滤产生的二次污染,规定不宜选择油性过滤器。

2 过滤器形式的选择规定。阻隔式过滤器属于物理过滤,不会产生臭氧危害,宜优先选用,选用时需要校核系统阻力。静电式过滤器的阻力较小,可以作为辅助,但存在产生臭氧的危害以及电气安全。

3 采用静电过滤器,要保证机组打开或维修时的电气安全,要求设置断电保护措施。

4 采用过滤器是为了保证送入室内清洁的空气,如果过滤器本身卫生不达标或散发污染物,则会污染送入室内的清洁空气。因此,规定过滤设备的卫生要求。

5 过滤器需要定期更换,因此设计要更换方便,且易于清洗。

6 阻隔式过滤器属于易耗品,为方便用户购买和更换,规定应选用成本低、方便采购、具有通用规格的产品。

5.3.4 过滤设备宜设置阻力检测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可选用亮显式或声音提醒式,且应设置在显著位置。

条文说明

5.3.4 本条是对过滤设备的报警设置要求。

在新风系统运行过程中,常常因为过滤设备不及时更换,造成新风系统的室内效果不理想或系统阻力过大影响运行。因此,建议过滤设备设置阻力检测和报警装置,以提示用户时时关注过滤器的使用状况并按时进行更换,保证新风效果。

# 5.4 风 管

5.4 风 管

5.4.1 金属风管和非金属及复合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1 本条是对风管材料选择的要求。

根据调研,普通户式住宅新风系统,风量较小,风管大多采用非金属材质,如PE、PP等材质。对于镀锌钢板等金属材质风管由于工程造价和制作困难的原因,目前采用的不多。但镀锌钢板风管有统一规格,且不存在材料本身污染物散发的问题,适用于住宅新风系统。

5.4.2 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不燃A级或难燃B1级的规定;

2 非金属风管所用压敏(热敏)胶带和胶粘剂固化后的燃烧性能应为难燃B1级;

3 PVC材料的法兰燃烧性能应为难燃B1级;

4 风管连接处密封材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A级或难燃B1级。

条文说明

5.4.2 本条是对风管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

除了风管本体材料需要满足防火设计要求外,所有的压敏胶带、胶粘剂、法兰和密闭材料等,也应该满足相应的燃烧等级要求。

5.4.3 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5.4.4 风管的漏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fg≤0.1056P0.65           (5.4.4)

式中:Lfg——风管在其工作压力下的允许漏风量[m3/(h·m2)];

P——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

2 圆形金属风管、复合材料风管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风管规定值的50%。

条文说明

5.4.3、5.4.4 是对风管耐压强度和漏风量的规定。

住宅新风系统的工作压力较低,属于低压系统。本条规定的耐压强度和漏风量性能要求,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和《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 258制定的。

5.4.5 非金属及复合风管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 258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5 本条是对非金属及复合风管本身污染物散发的规定。

为了避免风管材料本身散发污染物引起住宅新风系统的二次污染。

# 5.5 风 阀

5.5 风 阀

5.5.1 新风系统中选用的成品风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阀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2 风阀应启闭灵活,结构牢固,壳体严密,防腐良好,表面平整; 

3 风阀法兰与风管法兰应相匹配; 

4 采用驱动装置的风阀在最大工作压差下应操作正常; 

5 风阀应有开度的指示机构及保证风阀全开和全闭位置的限位机构,手动风阀还应有保持任意开度的锁定机构。

条文说明

5.5.1 本条是关于风阀产品规格及运转的一般要求。

5.5.2 风阀的阀片允许漏风量应满足下式要求:

Lfg≤17.00△P0.58           (5.5.2)

式中:Lfp——空气标准状态下阀片允许漏风量[m3/(h·m2)]; 

△P——阀片前后承受的压差(Pa)。 

5.5.3 风阀的最大工作压差不应小于产品名义值的1.1倍。

5.5.4 当风阀全开时,有效通风面积比不应小于80%。

条文说明

5.5.2~5.5.4 这三条是对新风系统风阀性能的规定。

针对住宅新风系统的特点和所用风阀提出的要求,参照了行业标准《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JG/T 436-2014对风阀的允许漏风量、最大工作压差、有效通风面积比的相关规定。

5.5.5 恒风量调节阀在规定的压差范围内,流量波动范围不应超过额定流量的10%。

条文说明

5.5.5 在新风系统中设置恒风量调节阀,是为了保证阀前后压差变化时风量的恒定。考虑新风系统运行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偏差要求,规定恒风量调节阀在规定的压差范围内,流量波动范围不应超过额定流量的10%。

# 5.6 风 口

5.6 风 口

5.6.1 风口的外观应表面平整,装饰面颜色一致,应无明显的划伤和压痕,拼缝应均匀。

条文说明

5.6.1 本条是对风口外观的要求。住宅室内的风口要保证美观实用。

5.6.2 风口的几何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空调风口》JG/T 14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6.2 本条是对风口尺寸、拼缝和平面度的要求。

行业标准《通风空调风口》JG/T 14-2010中规定,矩形风口边长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9。矩形风口两条对角线之差的允许偏差见表10。圆形风口直径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11。风口装饰平面应平整光滑,其平面度允许偏差见表12。

表9 矩形风口边长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10 矩形风口两条对角线之差的允许偏差

表11 圆形风口直径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12 平面度允许偏差

风口装饰面上接口中拼缝的缝隙,铝型材不应超过0.15mm,其他材料不应超过0.20mm。

风口叶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叶片间距尺寸允许偏差应为±1mm;

叶片弯曲度2/1000mm;

铝合金叶片型材的圆直径不应小于3mm,铝合金散流器、旋流风口的叶片厚度不应小于1mm。

5.6.3 风口的机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口的活动零件应动作自如,阻尼应均匀,不应卡死和松动;

2 导流片可调或可拆卸的产品应调节拆卸方便和可靠,定位后不应松动;

3 带调节阀的风口阀片应调节灵活可靠,阻尼应均匀,定位后不应松动。

条文说明

5.6.3 本条是对风口机械性能的要求。

# 施工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新风系统所使用的通风器、风管及部件、过滤设备、控制仪表等设备材料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所使用的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的规定。

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整体质量。住宅新风系统所使用的设备材料主要包括通风器、风管及部件、过滤设备、控制仪表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后,需对其进行实物到货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进场的设备材料检验时通过观察检查,并对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6.1.2 施工安装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应已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 应已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圳和技术交底;

4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已合格并应满足要求;

5 施工现场应具有供电条件,应有储放设备材料的临时设施。

条文说明

6.1.2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施工安装应具备的条件。

施工安装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做好施工人员培训和技术交底、图纸接收、检验进场设备材料等相关准备工作。

6.1.3 新风系统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单位验收及认可签证。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B 第B.0.1条和第B.0.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3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要求。

通风器吊顶安装,以及风管或管道被安装于封闭的部位或埋设于结构内或吊顶内,均属于隐蔽工程。结构做永久性封闭前,需对被隐蔽的通风器、风管或管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且需得到现场监理人员认可的合格签证,否则不得进行封闭作业。

# 6.2 通风器安装

6.2 通风器安装

6.2.1 通风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时应校核通风器运行重量对吊顶、地面或屋面、墙体荷载的影响; 

2 通风器不应安装在非承重墙上; 

3 安装应固定平稳,应有防松动措施,并应采取减振措施; 

4 安装时应保证通风器进、出风方向的正确; 

5 风管与通风器的连接处应装设柔性接头,长度宜为150mm~300mm。

条文说明

6.2.1 本条是通风器安装的一般规定。

1、2 为保证安全,吊顶、地面或屋面、墙体的结构荷载应能够承受通风器的运行重量,因此,安装时要求校核通风器运行重量对吊顶、地面或层面、墙体结构荷载的影响。由于非承重墙体不承受主力,规定通风器不应安装在非承重墙体上。

3 为保证通风器的安全平衡运行,减少振动噪声,规定通风器的安装应固定平稳,应有防松动措施,并应采取适当的减振措施。通风器振动的大小,可以通过试运转判断。对于吊顶式通风器,规格较小且机组本身振动较小时,可直接将吊杆与机组吊装孔采用螺栓加垫圈连接;机组振动较大的可在吊装孔下部粘贴橡胶垫或在吊杆中部加装减振弹簧;对于落地式通风器可加弹簧减振器。

4 通风器安装一定要保证进、出口风方向安装正确。

5 与通风器连接的风管,其荷载应由风管的支吊架承担。一般情况下风管和振动设备间应装设柔性接头,目的是保证其荷载不传到通风器等设备上,使其呈非刚性连接。这样既便于通风器安装隔振器,有利于风管伸缩,又可防止因振动产生固体噪声,对通风器的维护检修也有好处。

6.2.2 吊顶式通风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或机组安装说明进行吊顶安装;当无设计或机组安装说明时,可按相关标准图集进行安装; 

2 吊杆吊装时,吊杆锚固应采用膨胀螺栓与楼板连接;选用的膨胀螺栓和吊杆尺寸应能满足通风器的运行重量,螺栓锚固深度及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3 吊装通风器与顶棚和吊顶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并应预留检修孔; 

4 安装后应进行调节,并应保持机组水平。

条文说明

6.2.2 本条是对吊顶式通风器安装的规定。

1 吊顶式通风器一般在设计时有相关的吊装说明,且在通风器的随机文件中一般也有通风器吊装说明,吊装时应按设计或机组安装说明进行吊顶安装。无设计或机组安装说明时,可参照《建筑设备施工安装通风图集(通风与空调工程)》91SB6-1(2005)等标准图集进行安装。

2 通风器的重量通过吊杆传递到楼板,因此,吊杆应能承受通风器的重量。安装时需要根据通风器重量来选择吊杆的规格尺寸;根据《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几种规格吊杆的拉力允许值如表13所示。

表13 不同尺寸吊杆的拉力允许值

几种规格膨胀螺栓最大静止受力如表14所示。

表14?不同型号膨胀螺栓的最大静止受力

关于膨胀螺栓的锚固,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中的规定如下:

第3.1.1条,锚栓锚固基材可为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或素混凝土构件。

第3.1.4条,对既有混凝土结构,基材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宜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当原设计及验收文件有效,且结构无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第7.1.1条,对于膨胀型锚栓和扩底型锚栓,混凝土基材的厚度h不应小于2hef,且h应大于100mm。hef为锚栓的有效埋置深度。

第7.1.3条,锚栓不应布置在混凝土保护层中,有效锚固深度hef,不应包括装饰层或抹灰层。

第9.1.4条,锚栓或植筋施工前,宜检测基材原钢筋的位置,钻孔不得损伤原钢筋。当设计孔位与钢筋相碰或锚栓完全处于混凝土保护层内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吊顶式通风器安装,应保证通风器机体周围有一定的空间,对于分户式新风系统,通风器顶面与楼板之间的空间应大于20mm;通风器底面与吊顶之间的空间在25mm以上。通风器安装完成后,为了保证检修方便,通风器下的吊顶应预留检验口,检修口的大小根据机组的尺寸,至少为500mm×500mm及以上尺寸。

4 吊顶式通风器安装不平,会加大通风器运行时的振动和噪声。因此规定吊顶式通风器安装完成后一定要调节,以保证机组水平。

6.2.3 落地式通风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经过设计且有足够强度的水平基础上安装,通风器应固定在基础上; 

2 当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 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且通风器检修操作面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条文说明

6.2.3 本条是对落地式通风器安装的规定。

1 基础与通风器之间连接可采用膨胀螺栓或地脚螺栓固定,连接应牢固,以保证安全。

2 通风器安装在室外时,为防止机器老化,以及雨雪等对机器运行的影响,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3 为维修方便,通风器要选取适当的安装位置,并留有适当的检修空间。通风器与检修操作面距离大于600mm,人可以进去,方便检修。

6.2.4 壁挂式通风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托架固定通风器时,可按设计或相关标准图集进行安装;当直接悬挂安装时,应保证挂板与墙面固定牢固,通风 器与挂板的悬挂正确; 

2 当安装在室外时,应具备室外安装防护条件或采取防雨措施; 

3 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室内悬挂安装时应易于将通风器取下,室外托架安装的检修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条文说明

6.2.4 本条是对壁挂式通风器安装的规定。

1、2 壁挂式通风器可以安装在外墙的外侧和内侧。安装在室外侧时,为了减缓机器的老化,以及避免室外雨雪等对运行的影响,需要增加防护措施或采取防雨措施。

外墙室外侧采用托架安装时,为防止通风器振动传入室内,可在通风器与托架间加垫减振橡胶垫。外墙室内侧悬挂时,应保证通风器与挂板贴合紧密,挂板与墙体间应固定牢固。

3 室内悬挂的通风器应取挂方便,便于检修。通风器挂在室外,安装位置应正确,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6.2.5 墙式通风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开孔时,孔洞直径应比墙式通风器套管直径大10mm~15mm;

2 墙体孔洞和墙式通风器套管之间的缝隙应填密实; 

3 墙体上孔洞应有0.01~0.02的坡度坡向室外; 

4 套管内组件安装前应测试电机组件,电机组件运转应正常,套管内的各组件应按顺序安装;

5 室内面板应与套管连接牢固; 

6 安装不应破坏墙体的结构和影响墙体的热工性能。

条文说明

6.2.5 本条是对墙式通风器安装的规定。

墙体开洞时,孔洞直径比墙式通风器套管直径大10mm~15mm是为了保证套管的安装。套管与孔洞之间的缝隙应填密实以及孔洞0.01~0.02的坡度坡向室外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雨水流向或渗入室内。墙式通风器的电机、过滤等部件都在套管内,为避免安装后通风器运转不正常而反复拆装各组件,要求安装前对电机组件是否运转正常进行测试,运转正常后再进行各组件的安装;为保证新风的送风方向,规定套管内的各部件应按顺序安装。为避免由于热工缺陷而造成的室内空气质量问题和节能问题,规定墙式通风器安装时不应破坏墙体的结构和墙体的热工性能。

6.2.6 窗式通风器的安装不应影响窗户的气密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嵌入式或压条固定式安装; 

2 窗户的隔热、隔声性能不应受影响; 

3 窗户的窗框、玻璃的结构安全性不应受影响; 

4 窗式通风器与窗户的外观应协调,安装宜美观。

条文说明

6.2.6 本条是对窗式通风器安装的规定。

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中对外窗气密性规定是强制性条文,第4.2.6条规定:“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寒冷地区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6级。”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中对外窗气密性规定也是强制性条件,第4.0.9条规定:“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中有关窗户气密性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第4.0.15条规定:“居住建筑1~9层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水平;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水平。”因此,为了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安装窗式通风器时应保证外窗的气密性不受影响。安装可采用嵌入式或压条固定式。

窗户的热工性能是影响建筑节能的重要因素,因此安装窗式通风器时应保证与窗户的连接处不产生热桥,影响窗户的隔热性能。

窗户的隔声性能要求是为了避免室外噪声通过窗户传入室内,因此,规定安装窗式通风器时要保证窗户的隔声性能不受影响。

窗式通风器安装时可能会破坏窗户的窗框和玻璃,影响窗户的安全性能。因此,安装时要处理好,保证安全。

此外,从视觉上,窗式通风器应与窗户协调,保证美观,不影响建筑的整体外观。

# 6.3 风管及部件的安装

6.3 风管及部件的安装

6.3.1 通风器室外侧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坡度应为0.01~0.02,并应坡向室外; 

2 当新建住宅的风管穿外墙时,孔洞宜预留,预留位置应正确; 

3 当既有住宅的风管穿外墙时,孔洞施工应采取抑尘措施,且不应破坏墙体内主筋,孔洞直径不应大于200mm;

4 当采用非金属风管且风管穿外墙时,宜采用金属短管或外包金属套管; 

5 室外侧风管不应有弯曲。

条文说明

6.3.1 本条是对通风器室外侧风管安装的规定。

1 通风器室外侧风管与室外相连,设置一定坡向室外的坡度是为了防止冷凝水或雨水倒流进入通风器。

2 为了防止新风系统安装对建筑结构的破坏并规范新风系统的安装,新建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时应预留新风系统风管的安装孔洞。

3 在既有建筑的墙体上打孔,应避免破坏墙体结构内的钢筋。根据相关标准,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m,一般200mm较多,因此规定孔洞直径不大于200mm。在实际施工中常有打孔时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现场大量碎屑和粉尘污染环境,对施工人员及室内生活人员造成危害,因此,规定要采取抑尘措施,比如采用水钻、安装防护罩等。

6.3.2 通风器室内侧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通风器300mm~500mm处不应变径或加弯头处理,风管应平直; 

2 不同管径风管连接时应采用同心变径管连接,风管走向改变时不应采用90°直角弯头,宜采用45°弯头;

3 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不应扭曲; 

4 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宜超过2m,且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5 既有住宅的风管不应穿梁,过梁时可采用过梁器;新建建筑穿梁应预留孔洞; 

6 新建住宅的风管穿过室内墙时,墙上宜预留孔洞,孔径不应大于100mm。

条文说明

6.3.2 本条是对室内侧风管安装的规定。

1 为保证通风器送风气流稳定和减少阻力,防止通风器振动,规定通风器室内侧风管距离通风器300mm~500mm处不应变径或者加弯头处理。

2 风管走向改变时,如果采用90°直角弯头,容易形成大的涡流,压力损失增大,因此建议采用45°弯头,保证气流的平稳。

4 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过长,会造成气流不稳和风管本身强度的问题,因此规定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超过2m。

5 梁是建筑最重要的支撑构件,因此,既有建筑安装风管时,不应在梁上打孔穿梁,避免破坏梁的结构,影响安全。可采用过梁器,保证风管从梁下穿过,过梁器截面高度不应超过30mm。对于新建建筑,如果风管确实需要穿梁,可根据结构专业要求,预留孔洞。

6.3.3 当安装风管时,不应悬空排管,风管支吊架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的规定。

条文说明

6.3.3 本条是对风管支吊架制作和安装的规定。

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2011中对支吊架的制作和安装作了详细的规定。金属风管和非金属及复合风管水平安装时支吊架的间距规定如下:

金属风管(含保温)水平安装时,支吊架的最大间距见表15。

表15 水平安装金属风管(含保温)支吊架的最大间距(mm)

非金属与复合风管水平安装时,支吊架的最大间距见表16。

表16 水平安装非金属与复合风管支吊架的最大间距(mm)

6.3.4 风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风管的连接可采用角钢法兰连接、插条连接或咬口连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规定。 

2 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的连接可采用套管连接或承插连接。 当直径不大于200mm的圆形风管采用承插连接时,插口深度宜为40mm~80mm,粘接处应严密和牢固。当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150mm~250mm,其厚度不应小于风管壁厚。 

3 其他类型风管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规定。 

6.3.5 地送风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连接宜采用承插连接,插口深度宜为40mm~80mm,粘接处应严密、牢固; 

2 风管方向改变时宜采用45°弯头。 

6.3.6 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并应在合格后交付下道工序。

条文说明

6.3.6 本条是对风管安装后严密性检验的规定。

规定风管系统安装后,需进行严密性检验,有效控制系统漏风量,保证风管系统安装质量。住宅新风系统的风管属于低压风管,可采用漏光法检测。

6.3.7 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边框与建筑饰面应贴实,表面应平整,不应变形,调节应灵活、可靠;条形风口安装的接缝处衔接应自然,不应有明显缝隙。 

6.3.8 室外风口安装时,风口与墙壁间的空隙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6.3.9 同一厅室、房间内的风口安装应排列整齐。

条文说明

6.3.7~6.3.9 对风管系统中风口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出了规定。风口安装质量应以连接的严密性和观感的舒适、美观为主。室外风口安装时,风口与墙壁间的空隙的防水密封处理可采用耐候硅胶、玻璃胶或发泡胶等。

6.3.10 阀门安装的位置、高度、进出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紧密。 

6.3.11 风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及检修的部位,安装后的手动或电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

条文说明

6.3.10、6.3.11 对风管系统中各类风阀安装要求作出了规定,以保证风阀能正常使用。

# 6.4 过滤设备安装

6.4 过滤设备安装

6.4.1 独立的新风过滤设备单元应安装在通风器室外侧新风管道上,安装应平整、牢固,方向正确,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

条文说明

6.4.1 本条是对独立的新风过滤设备单元安装的规定。

独立的新风过滤设备单元对室外进来的新风进行过滤净化处理,洁净的空气经过通风器送入室内,因此,为保证新风过滤设备单元的过滤效果,要求安装时,应平整、牢固,方向正确,且与管道连接严密。

6.4.2 通风器内的过滤设备应安装牢固、方向正确;过滤设备与通风器机体间应严密无穿透缝。

条文说明

6.4.2 本条是对通风器内的过滤设备安装的规定。

设置在通风器内的过滤设备,一般是组装到通风器的机体内,在组装时有可能安装不牢固、安装方向不正确,或与机体间有缝隙,如果安装时发现不了,会导致运行时过滤效果不明显。因此,本条对设置在通风器内的过滤设备安装提出要求,并在安装时进行检查。

# 6.5 监控系统施工

6.5 监控系统施工

6.5.1 传感器的安装应牢固、美观,不应破坏室内装饰布局的完整性。

条文说明

6.5.1 本条是对传感器安装美观性的要求。

在室内装修完成后再安装传感器,可以避免室内装修施工对传感器的影响;此外传感器安装在墙上应保证安装牢固,不破坏室内的装修布局。

6.5.2 监控系统的导线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直径应与所穿导线的截面、根数相适应,管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2 明配管应横平竖直、整齐美观;暗配管时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宜减少弯曲;埋地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

条文说明

6.5.2 本条是对导线穿管敷设的规定。

为了保证导线绝缘层受损,防止火灾,并保证室内的美观,要求监控系统的导线要穿管敷设。

# 检验、调试及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新风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的调试,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2 系统试运转和调试。

条文说明

7.1.1 住宅新风系统工程完工后,为了使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规定需进行系统的调试。包括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系统试运转和调试。

7.1.2 新风系统的调试和验收应进行记录,会签文件和立卷应归档。

条文说明

7.1.2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调试和验收的文件材料要求。应记录调试和验收的实际情况,各参与单位需要在记录文件上签字确认调试和验收结果;负责调试和验收的单位应将文件材料立卷,形成归档文件。

7.1.3 新风系统的调试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 7.2 调试和试运行

7.2 调试和试运行

7.2.1 新风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和试运转方案,并应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进行;调试和试运转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和试运转资料及报告。

条文说明

7.2.1 新风系统的调试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调试质量会直接影响系统功能的实现。因此本条规定调试前需编制调试方案,以指导调试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正确的方法和进度实施调试。

7.2.2 新风系统运行前应在室外新风入口和室内排风口处设置临时用过滤器对系统进行保护。

条文说明

7.2.2 本条对住宅新风系统调试的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新风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调试时,室内环境不确定,可能会造成室外大的颗粒物破坏新风口过滤网,进而影响通风器内过滤设备的寿命并影响通风器的运行,因此需要对室外新风入口采取保护措施。此外,调试时室内环境可能不太清洁,会造成排风口过滤网的损坏,并影响通风器的运行,因此也需要对室内排风口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以采用无纺布等临时用过滤器。

7.2.3 设备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转和调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0.3条的规定; 

2 通风器中的风机叶轮应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正常运转时间不应少于8h; 

3 风量调节阀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 

4 控制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应能正常动作。

条文说明

7.2.3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设备试运转和调试的内容及要求。

7.2.4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0.4条的规定; 

2 系统总风量调式结果与设计风量允许偏差应为-5%~+10%;

3 系统运转时设备及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动作应协调、正确,应无异常现象; 

4 系统调试后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允许偏差应为±15%;

5 室内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4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的内容及要求。

2、4 对于系统总风量的调试包括总送风量和总排风量,均应满足要求的允许偏差。总风量的调试和各风口风量调试的允许偏差引自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的规定。

5 住宅新风系统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设备噪声和气流噪声等,应能能满足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要求。室内噪声的测试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附录A“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进行。

# 7.3 验 收

7.3 验 收

7.3.1 新风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0.5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1 本条是对竣工验收手续的规定。

7.3.2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6 系统平衡调试记录; 

7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8 通风效果检验报告。

条文说明

7.3.2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对于通风效果检验报告,对于有PM2.5净化要求的新风系统,如果调试完成后不具备测试条件,可以将除通风效果检测报告以外的验收内容进行验收,待具备测试条件时再进行通风效果检验。

7.3.3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应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应表面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及部件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的规定; 

5 风管的软性接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管应正确、牢固,自然无强扭; 

6 通风器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7 保温层的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无断裂和脱落。

条文说明

7.3.3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验收时观感质量的检查内容。

7.3.4 新风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通风效果检验。通风效果检验项目及限值要求应符合表7.3.4的规定。通风效果检验应采用连续监测或检测方法。

表 7.3.4 通风效果检验项目及限值要求

条文说明

7.3.4 本条规定了通风效果检验的项目。

为了保证新风系统的实际运行效果,同时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本标准规定住宅新风系统的效果评价只检验CO2和PM2.5两个参数。

对于室内CO2浓度和PM2.5浓度的限值要求,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中规定CO2的日平均浓度是0.1%,行业标准《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 309-2013中规定室内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2.5的日平均浓度宜小于75μg/m3。新风系统设计时明确了室内CO2浓度和PM2.5浓度设计值时应按设计值进行验收。

考虑到通风效果检验受室外天气条件限制,规定可以采用连续监测或检测的方法检验新风系统的通风效果。

7.3.5 新风系统的通风效果连续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监测时间不应少于30d,数据采集频率不应低于6次/h。新风系统设计除PM2.5时,监测期间内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高于75μg/m3的天数不应少于5d。 

2 监测期间室内的外门窗应关闭,室内人数应与设计一致并正常活动。 

3 每个房间设置1个监测点,监测点距离地面高度宜为0.8m~1.5m,不应被墙面、家具等遮挡。 

4 取室外污染最严重5d的室内CO2浓度和PM2.5浓度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

条文说明

7.3.5 本条规定了通风效果连续监测时的测试时间、测点布置和结果处理等要求。

7.3.6 新风系统的通风效果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系统设计除PM2.5时,测试时应根据设计室外PM2.5浓度选择适宜的天气进行。

2 测试开始前外门窗关闭时间不应少于24h,新风系统运行时间应大于24h。测试期间外门窗应关闭,室内人数应与设计一致,并应正常活动。 

3 当房间面积小于50m2时,应布置1个测点;当房间面积大于50m2时,应按超出面积比例增加点数。测点应在房间对角线上或呈梅花式均匀分布。测点距离地面高度应为0.8m~1.5m。 

4 测试采样时间不应少于45min,采集频率宜为1min,应取测试时间段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5 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7.3.4的规定时,应重新进行测试,测试时间不应少于18h。 

6 当重新测试仍不符合本标准表7.3.4的规定时,应判定通风效果检验不合格。

条文说明

7.3.6 本条规定了通风效果检测时的测试条件、测点布置、测试时间、结果处理等要求。

对于有除PM2.5要求的新风系统,检测时室外空气质量太好则无法评判新风系统的除PM2.5效果。由于在设计新风系统过滤设备的PM2.5净化效率时,考虑了全年5d的不保证率,因此如果检测选择室外空气质量特别差的天气进行时,可能会超出过滤器设计的净化能力,也不能正确反映住宅设计新风系统的除PM2.5效果,因此,规定对有除PM2.5要求的新风系统,应根据设计室外PM2.5浓度选择适宜的天气进行,选择测试天气的室外PM2.5浓度应与设计室外PM2.5浓度偏差不大于20%。

7.3.7 通风效果的检验应按每个建筑单体进行验收,每个建筑单体应按户检验,抽检户数不应低于每个建筑单体总住户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应少于1户。

条文说明

7.3.7 本条规定了通风效果检验的数量要求。

既要考虑验收时的工作量,又要考虑保证住宅新风系统的验收质量,规定通风效果的检验应按每个建筑单体进行验收,每个建筑单体按户检验,抽检户数不应低于每个建筑单体总住户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应少于1户。

# 运行维护

8 运行维护

8.0.1 新风系统应根据系统形式、设备材料供应模式、物业管理模式等选择运行维护方式。

条文说明

8.0.1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方式的问题。对于分户式新风系统,每个业主住户单独使用一套新风系统,在交付业主住户使用之后,如果物业公司或设备材料供应商不予进行运行维护,则建议由物业公司或设备材料供应商为业主住户印发运行维护使用手册,由业主自行进行运行维护。

对于集中式新风系统,通风器集中控制,业主住户对新风系统的控制受限,建议由物业公司或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新风系统的运行维护。

8.0.2 新风系应制定相关的运行维护制度或手册。

条文说明

8.0.2 本条文规定了新风系统应制定运行维护制度,以保证新风系统的运行效果。

8.0.3 新风系统集中管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0.3 本条对新风系统集中管理时进行了规定。

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2005适用于民用建筑集中管理的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运行管理,以及在发生与空调通风系统相关的突发事件时,应采用的相关应急运行管理。新风系统是通风系统,新风系统集中管理时,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规定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突发应急管理措施执行。

8.0.4 运行维护应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 

8.0.5 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器外观应清洁,电气线路应完好; 

2 风量调节阀应开启到位,执行器电动、手动应灵敏; 

3 送风口、排风口应牢固、清洁,调节风口应调节到位,风口滤网不应堵塞; 

4 通风器运转应正常,控制系统应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

8.0.5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为了保证住宅新风系统正常运行,需要经常对系统的各部件进行检查维护。

8.0.6 定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每3~6个月对风口进行清洗,风口上应无积灰,过滤网中应无粉尘污渍。 

2 对设置阻力检测和报警装置的过滤器,应根据报警进行清洗或更换;对未设置阻力检测和报警装置的过滤器,宜每3~6个月对粗效过滤器进行清洗或更换,宜每3~6个月对静电过滤器进行清洗。在室外污染严重时应缩短清洗或更换时间。 

3 热回收通风器的热交换芯应每2年进行清洁和维护保养。 

4 应每年对通风器的风机叶轮进行清洗,风机叶轮上应无积灰。 

5 应每6个月检查风管的气密性,风管连接处应无开裂、漏风现象。 

6 应每6个月检查监测控制系统,并应定期保养。

条文说明

8.0.6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定期维护保养内容。住宅新风系统经过长期运行使用之后,会出现性能下降的问题,定期地对新风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对于提升系统性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都是很有帮助的。

1 新风系统的风口一般均设有过滤网,以对送入室内的空气进行过滤和影响室外环境。新风系统长期运行后,过滤网会堆积大量的灰尘,而风口由于吸附作用也会变脏,不仅影响室内美观,还会影响人体健康。因此需要定期对风口进行清洗。

2 新风系统长期运行后,过滤器上会沉积大量的灰尘,造成阻力增大,新风量减少。如果过滤器设置了阻力检测和报警装置,当阻力达到设定的阻力值时会报警提示,应及时清洗或更换过滤器。如果过滤器没有设置阻力检测和报警装置,对于粗效过滤器,在室外空气污染较严重时,运行2~3个月,甚至1个月就达到其终阻力,需要清洗或更换;在室外空气质量较好的条件下,粗效过滤器达到其终阻力的时间会长些,但一般也不超过6个月,因此规定粗效过滤器每3~6个月进行清洗(滤料可以清洗反复使用)或更换(滤料无法反复使用)。对于静电过滤器一般可以水洗,清洗比较方便,宜根据室外大气状况和使用情况每3~6个月对其进行清洗。当室外污染比较严重时可根据新风系统运行情况适当缩短清洗或更换的时间间隔。

5 新风系统长期使用,会因通风器振动导致风管道连接处开裂漏风现象,使用效果下降。因此需要定期进行风管的气密性检查,及时对风管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减少漏风现象。

6 新风系统的控制面板是比较精密的电器部件,长期使用因静电原因吸附灰尘或潮气,容易导致控制面板识破动作或损坏元件,给使用造成不便。因此需要定期检查保养。

8.0.7 宜每年对新风系统运行效果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室内CO2浓度和PM2.5浓度,检验方法可按本标准第7.3.5条或第7.3.6条执行。

条文说明

8.0.7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运行维护检验的要求。

为保证新风系统的长期运行效果,规定由负责住宅新风系统运行维护的单位宜每年对系统的运行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室内的CO2浓度和PM2.5浓度;检测的条件可按验收时的检验要求。

8.0.8 当发生传染病等卫生状况时,应对新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条文说明

8.0.8 当发生传染病等卫生状况时,为了避免病菌通过新风系统传播,规定应对新风系统进行清洗,并做消毒处理。

# 附录A 具有净化功能通风器的PM2.5一次通过净化效率测试方法

附录A 具有净化功能通风器的PM2.5一次通过净化效率测试方法

A.0.1 测试应在空气动力试验台上进行,空气动力试验台的风量范围宜为0m3/h~5000m3/h,风量稳定性应为±3%设定值。 

A.0.2 测试用尘源应采用均匀稳定的KCl固态气溶胶。 

A.0.3 通风器新风入口和出口空气中PM2.5浓度应采用粉尘仪测试,粉尘测试仪的精度应为0.001mg/m3。 

A.0.4 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温度宜为10℃~30℃,相对湿度宜为30%~70%; 

2 入口处管道中PM2.5浓度宜控制在0.6mg/m3±0.15mg/m3。 

A.0.5 试验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开启通风器和试验台风机,调节通风器风量、风压至正常工作状态; 

2 利用气溶胶发生器在通风器入口处管道中发生满足试验浓度要求的颗粒物; 

3 待发尘稳定后,在入口处管道采样处和出口处管道采样处分别用粉尘仪进行测试,取至少6次测试的平均值作为上游浓度值或下游浓度值。 

A.0.6 通风器PM2.5一次通过净化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v——通风器PM2.5一次通过净化效率; 

C1——入口管道采样处PM2.5的平均质量浓度(mg/m3); 

C2——出口管道采样处PM2.5的平均质量浓度(mg/m3)。

# 附录B 检查记录

附录B 检查记录

B.0.1 通风器吊装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符合表B.0.1 的规定。

表 B.0.1 通风器吊装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B.0.2 风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符合表B.0.2 的规定。

表 B.0.2 风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B.0.3 设备试运转及调试记录应符合表B.0.3 的规定。

表 B.0.3 设备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B.0.4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应符合表B.0.4 的规定。

表 B.0.4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B.0.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应符合表B.0.5 的规定。

表 B.0.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4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 

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 

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 

7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8 《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 

9 《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10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 

11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 

12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13 《通风空调风口》JG/T 14 

14 《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 258 

15 《通风器》JG/T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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