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EPC模式?一文看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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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EPC模式?一文看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亮点解读!

2024-07-05 03: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什么是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即《办法》中第三条给出的定义, 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是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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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的特点与优势有哪些?

1. 减少设计和施工的交叠部分,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90%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仅占5%左右。然而在传统承包模式下,施工和设计是分离的,双方难以及时协调进而出现重复劳动的情况,使得工程造价超出预期。EPC模式下的设计与施工过程被统一协调,对于项目的投资具有决定性影响。

2. 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

由于EPC模式在建设施工全过程都进行了质量控制,在设计阶段就可以积极采用新技术并改进工艺作法,可以最快最准确地提前找到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因此EPC模式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返工,对于缩短建设周期也大有裨益。

3. 管理关系简化,合同关系明了

EPC模式简化了业主招标、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的一系列工作,让业主从传统模式纷繁复杂的项目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了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使得更多的精力可以聚焦在项目定位、投资限额及后期运营等方面。

4.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风险管理

传统的承包模式中,建设项目至少要业主、设计方、施工方、采购方等一系列环节,每个环节独立运作,责任主体经常相互制约、脱节,推诿扯皮现象屡见不鲜。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可以减少项目出现的风险,更能遏制转包、肢解发包等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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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EPC模式发展会如何?

1.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台竞技

EPC模式将改变设计单位只能做设计,施工单位只能做施工的思路,具有能力的设计院或施工企业可以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对于项目的管控话语权进一步增加,可以从全局层面运营整个工程项目。

2. 合同计价方式的转变

预计未来的合同计价方式趋向于采用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EPC模式有利于总承包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项目运营和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更加有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3. 施工总承包管理(工程咨询)与EPC相辅相成

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项目的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工程咨询)企业作为咨询方,两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发达国家,一些成熟建筑企业往往既能够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能承接工程总承包的工作,两者相辅相成协同发展。

4. 更有利于推广BIM等新技术

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对设计、采购、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通过BIM等手段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进行精细化管控变成了必须实施的工作,可以预测之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更有动力采用新技术来提升利润。

综上所述,无论是政策导向还是内在需求,EPC模式的推广都是大势所趋。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参加互动讨论,点击文末最下方——“写留言”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八大亮点

工程总承包方式为:EPC或D-B

《办法》第三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 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依据该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应当应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和D-B(设计+施工)方式,EP+C、E+PC等非传统的工程总承包方式被排除在该办法之外。

审批、备案或核准手续后方能进行发包

《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并且进一步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相较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规定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相对模糊的表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包条件,能有效降低因核准、备案手续不全以及报价基础信息不足等导致的后期履约风险。

需具备相适应的资质,同时资质互认

《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 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组成联合体。”

这意味着 只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只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无法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

但《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了 已经取得一定设计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已经取得一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设计资质。能够极大提升已经取得本专业相应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领域的竞争力。

值得一提: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参与前期工作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但又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并且,该条并未规定已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单位不能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若A设计单位参与了B项目初步设计工作,且项目所在地无特殊限制,A设计单位应当仍可以参与B项目投标。

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风险分担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为防止因发包方滥用优势地位导致双方权利失衡,该条对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进行了平衡,明确了发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避免后期合同结算产生争议。

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该条在《93号文》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之间安全责任的具体划分原则,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工程总承包宜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

为了减少投标报价风险和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的纠纷,《管理办法》同时规定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

同时,基于固定总价的特性,为了避免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尤其是考虑到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项目政府审计对工程结算的影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 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施工图分阶段审查,工程采取深度融合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

传统的设计、施工相分离的模式下,需要按部就班进行项目实施,项目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 否则就属于违法施工。

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核心特征在于设计、采购、施工的深度融合,设计、采购、施工都属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进行总协调、总管控,分阶段设计、施工、采购的融合交叉,有助于节约工期、成本控制,有利于工程质量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分阶段审查施工图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当然这种深度融合和协调管理能力,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都将提出较高的要求。

结 语

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国家大力倡导的新型模式,在解决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解决设计与施工的衔接问题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工程总承包领域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难题,将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进一步发展。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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