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结算风险管控要点之赊销+担保(DLC,SBLC,B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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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结算风险管控要点之赊销+担保(DLC,SBLC,BP等)

2024-07-15 16: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无融资,不贸易”,也即贸易中,融资无处不在,融资在货物买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有融资,必有但保,融资和担保几乎是“孪生兄弟”。 即便是我们常听到基于“授信”的融资,其底层逻辑是声誉与资质担保。 所谓“有信用,才有杠杆”。 借此文章,我们专门总结并简要解析下担保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重要的角色与作用,尤其是大宗货物进出口贸易。 本文不讨论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并购,涉及的“内保外代”“外保内贷”业务,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等交易或项目中使用的担保工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等)。

一、担保分类,独立性与从属性差异

除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司法解释规定非典型性担保种类外,传统角度,我们可以将担保分为物权担保与人的担保两大类,其中物权担保,简称“物保”,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人的担保,也称“信用担保”或“人保”,它主要包括保证,依据保证出具主体不同,保证又可分为自然人保证与机构组织保证。

无论物保或是人保,一般均是从属性担保,从属性首先体现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依附于主合同的有效性,即当主合同无效时,从属性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从属性保函中,担保人承担责任方式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意味着受益人(或被担保人)只能在争议解决机构判决或裁定申请人不能清偿基础合同义务时,才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受益人(或被担保人)似乎有利些,受益人(或被担保人)可以直接仅起诉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也可以选择同时起诉担保人和申请人主张担保责任。另外,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主合同无效,从属合同无效,这意味着担保人有可能解除担保责任,这对受益人(或被担保人)风险极大。

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的是独立性担保。除保函欺诈外,基于独立性规则,担保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满足一定条件时,担保人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的影响,担保人不得以基础交易合同为理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可见,一份具有独立性的保函可以更好地保障受益人(或被担保人)的权益实现,相反担保人和申请人的责任与风险随之增加。

二、物权独立担保制度为何不存在?SBLC或独立保函为何能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均没有物权独立担保制度,因为物权担保一般要以财产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在相关机构登记备案为条件,加之各国物权立法差异较大、冲突太多,无法形成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适用的物权独立担保规则。

基于前述特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作为付款担保,买卖双方极小可能选用不动产或动产担保作为货款支付的担保方式,因为基于动产或不动产的担保,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下,登记备案可能是产生担保效果的生效要件或者是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要件,这么做将极大地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因此,这样做是不现实的。

所以,具有独立性特征的担保金融产品SBLC(“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和DG(“Demanding Guarantee”)就应运而生。

独立性保函意味着受益人(或被担保人)有权仅依据保函表面约定要求向担保人发起索赔,而不考虑基础交易合同履行,但欺诈情况例外。

三、跨境担保的成立与生效

3.1 登记或备案不是跨境担保的生效要件

为国际货物买卖付款提供担保,跨境担保行为的有效性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跨境担保需要向相关机关履行备案或登记手续。

该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会影响跨境担保的法律效力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18)最高法民申2739号】回答了该问题。

依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担保人进行内保外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履行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但该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对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即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4年6月1日起已明确跨境担保的登记或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规定将受行政处罚。

3.2 跨境个人担保的效力

实务中,还有一些个人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付款担保或其它担保,我们可以参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其效力认定也适用前述结论。

四、担保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付款安排中的应用

我们总结,担保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在国际货物买卖付款安排中,为贸易融通提供方便。

4.1 LC付款机制本身就是利用了开证行的信用为付款做担保,且在LC付款机制中,还进一步设置了保兑行机制。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认为信用证是一种双重付款担保的产品。

保兑行对信用证开证行提供一种特殊付款担保责任,所以,其以保兑行身份付款后不享有追索权。

4.2 在大宗商品进口买卖交易中,信用证付款最常见的结算方式。进一步,为了确保收款安全,出口商至少会要求买方于买卖合同签署后一定期限内开出SBLC,然后,出口商应向进口商开出交易总金额2%的BP(Performance Bond,履约保函),出口商才开始做备货安排。

4.3 交易金额较大或大型设备采购等交易中,将担保嵌入付款模式,包括不限于:1)定金或预付款(买方支付给卖方)+预付款保函(卖方开给买方);2)定金或预付款(买方支付给卖方)+预付款保函(卖方开给买方)+信用证;或,3)定金或预付款(买方支付给卖方)+预付款保函(卖方开给买方)+信用证+质量保函(卖方开给买方);或,4)依据实际交易灵活设计的其它形式,不一一列举。

4.4 其它交易中,个性化的支付或融资设计。

五、独立保函与SBLC风险控制要点解析

大宗进出口贸易的人对LOI、POP、SBLC、BP、LC等缩写字母一定不陌生。要是有谁对这些字母感到陌生,那很有可能是大宗进出口贸易圈的"韭菜"!

5.1 备用信用证(SBLC,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究竟是何物?

保函(BP)和备用信用证(standbyL/C)是大宗商品进出口付款流程中两个重要金融产品工具。

Standby L/C 和BP(履约保函)都具有担保功能,只是StandbyL/C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美国的法律曾经不允许美国的银行向境外开立银行保函,智慧的美国金融精英们就编了个“standbyL/C”这个名词,以示开出的不是银行保函,绕过了政府监管。

实际上, Standby L/C 主要用于债权债务的担保,它与主要用于商品或服务结算的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有本质区别,也即是,前者用于贸易、投融资、建筑工程等)担保,后者用于贸易结算!

注意,Standby L/C开出去后,进口商就失去了控制。所以,我们建议进口商在开出Standby L/C时,“三思而后行”!

最后,出口商要求SBLC必须具有的特征包括:AUTO-REVOLVING(自动循环使用), TRANSFERIBLE(可转让), IRREVOCABLE(不可撤销), DIVISIBLE(可分拆分使用), OPERATIVE(可使用的), CASH BACKED(现金支撑),,,例如:

很显然,进口商拿到该有效期12个月的SBLC之后,不会是“备而不用”,大概率会拿去融资,所以才要求SBLC一定要具有前述特征。

笔者曾经手从非洲进口电解铜的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就SBLC是否可转让(transferable)“拉锯战”谈判几个月,进口商不让步,导致最终未能签约。

所以,SBLC不是很多出口商看上去那么简单,深刻理解它并掌握使用规则,才是玩转“大宗进出口贸易”的必要技能!

5.2 大额SBLC的尴尬

最常见的是,境外机构向国内主体开出金额巨大的SBLC,据笔者所知,国内银行届一些人士通常会认为这里面可能涉及欺诈。

我们认为在考察其有效性之前应先考察期真实性,国际市场中,此类的SBLC欺诈非常普遍。

当然,目前国内银行对接受这类SBLC基本持否定态度,为何?可能的欺诈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仅在经常贸易下(非外保内贷)看此事,接受SBLC的企业一旦违约(如不能如约履行供货义务),大概率是没有赔偿能力的,即便有能力赔偿,一家境内企业的外债额度也是有限的,即便有大量的外债额度,也会大量消耗我国外汇储备。

就该话题,更详细和专业的解答,笔者推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读一读中国银行南京分行陈志挺老师文章:为什么企业净资产这么重要?——从解读外保内贷额度限额说起。(公众号:江湖夜雨话贸融)

5.3 风险比例失衡的的BP(履约保函)

大宗商品进口流程中,进口商开出100% Standby L/C后,出口商会开出货款金额2%的履约保函(BP,Bond of Performance)以体现去履约的诚意。

问题是,备用信用证开出去的是100%的货款金额,而BP才涵盖了2%的货款金额!!!

简单计算可知,一旦出事,出口商拿走的是100%货款,进口商拿回2%担保款。100% VS 2%,一目了然,98%的风险口子!!

笔者观察,实务中,变化形式的付款安排也不少见,但是,大宗贸易之所以风险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贸易金额巨大,单单支付定金不分,就让很多进口商有ALL-IN押注的感觉。

大宗货物进出口贸易,预防付款风险是进口商最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做到这一步的前提是充分理解和掌握SBLC和BP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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