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口无凭?口头合同有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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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离不开合同,合同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形式?哪些合同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算不算数?微信订立的合同是不是书面合同? 法律条文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由来 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修改: 1. 《民法典》本条规定整合了原《合同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2. 删除了《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增加了一款:“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释义 一、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 其他形式。 二、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许多类型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理合同、居住权合同等。 其他法律也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旅游法》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等。 书面合同形式有: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三、口头形式 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对话、身体语言等,也包括电话、微信语音、互联网语言等都属于口头形式。 四、其他形式 这属于兜底性内容,它不仅囊括了书面及口头之外的合同形式,也为合同的形式预留了空间。 五、为什么 删除了《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 《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内容已经被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中 一点思考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电报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不论是公民日常生活,还是商业活动,已经很少有人在使用电报这种通讯技术手段了。微信照片、扫描件等也已经代替了传真。这些新技术通讯手段更加清晰、更加便捷、更加安全及可核查,代替电报、传真等已经成为现实。在法律制定、修改及编纂过程中,就不应该抱残守缺、停滞不前了啊! 原文章请点击原文 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空口无凭?口头合同有效吗?——《民法典》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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