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 调查征集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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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调查征集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6-19 02: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规范我市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管理,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规范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起草形成了《威海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订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2月22日前反馈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威海市海滨北路58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科,邮编:264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3日

 威海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客运管理,规范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运营,保障海上客运安全,促进海上客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靠站点,是指在港口规划区域外的沿海岸线及近岸岛屿等设立的、供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停靠及上下旅客的场所和设施,包括码头、水域及配套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从事海上客运经营活动且载客人数超过十二人的客船,不适用于其他类型船舶。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市级部门和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由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均称为“所在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

停靠站点所在镇街对辖区内停靠站点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站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六条 停靠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海洋功能区划、海上客运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

第七条 停靠站点的选址应当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项目形成选址方案,书面报所在地主管部门。

所在地主管部门根据选址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研究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选址方案达成一致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建设停靠站点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停靠站点应当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停靠站点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第十一条 停靠站点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停靠站点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停靠站点建设完成后,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主管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停靠站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停靠站点采用浮码头形式的,其接岸设施应具备验收手续或通过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 停靠站点应当同步建设航标等通航辅助性设施,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站点,需要继续接靠客运船舶的,应当开展停靠站点安全性、适用性、合规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靠站点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停靠站点的名称、位置、水域范围、运营航线、靠泊等级、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按照核定及公布的功能使用和维护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前款所称停靠站点管理人,是指负责停靠站点维护运营、旅客上下船服务和安全管理等的法人,由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租赁停靠站点的使用人担任。

第十八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做好旅客乘船登记、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变更或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固定设施,不属于改建或扩建停靠站点的,由停靠站点管理人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停靠站点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的接收与处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环境卫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并在其运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与水路客运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停靠站点管理人与水路客运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第二十三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运营停靠站点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运营申请材料,材料包括停靠站点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设备配备、应急预案、租赁使用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主管部门在受理运营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工作后,将符合要求的停靠站点情况报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停靠站点名录,及时完成信息公布。

未经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名录公布的停靠站点,不得接靠客运船舶;客运船舶不得在未经停靠站点名录公布的港区外停靠站点靠泊。

第二十五条 从事长期运营的停靠站点应当每3年重新提交运营申请材料。从事季节性运营的停靠站点,应当在每年度投入运营前30日内,提交当年度运营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停靠站点应按照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确需提升靠泊船型等级的,应当履行改建或扩建程序。

第二十七条 停靠站点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管理人应当在运营前重新提交运营申请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停靠站点管理人需要变更名录公布信息的,需提报对应运营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接靠船舶、停靠站点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运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依法制定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三十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有关安全预警信息,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接入行业监管平台,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站点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风险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暂停运营。

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暂停运营的停靠站点情况通报至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在停靠站点名录中进行调整、公示。

第三十二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扰检查或者隐匿、谎报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现将《威海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海上客运业务发展迅速,《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实施以来,海上旅客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旺季运输能力不足、管理依据不充分、资源开发深度不够等问题。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上旅客运输安全,发挥海上客运优势,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威海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停靠站点统筹布局、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水上旅游客运管理服务职能,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4.《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

三、制定过程

本办法的编制以规范、保障和促进海上客运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为初衷,通过现场调研、案例分析、经验借鉴等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梳理相关法律适用范围,细化涉及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最新管理要求,经多次座谈研究与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一)完善海上客运管理法律体系

通过本办法将海上客运管理范围进一步延伸至港区外沿海岸线和近岸岛屿,有效解决客运设施规划选址、运营管理及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海上客运管理服务职能。

(二)提升海上客运的运营水平

近两年我市海上客运量增长迅速,已占据滨海旅游产业的相当份额,出台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海上客运管理,破除无序竞争、无证经营等监管盲区,保障规范运营,尊重市场释放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助力旅游经济优质发展

作为滨海旅游型城市,海上游览观光是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特色与优势的重要途径,通过出台管理办法,能够合理利用海岸线资源,促进海上客运市场繁荣发展。

五、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结合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发展现状和管理工作要求,从选址建设、运营、安全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第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的建设程序、验收规定以及站点目录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的管理人及水路客运经营人的从业要求、运营管理、设施设备配置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及维护监测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监督管理及投诉举报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明确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丛媛媛;联系电话:0631-5215197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威海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月23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了《威海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2月22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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