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文摘丨破题:刍议中国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再造问题(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creations翻译 学术文摘丨破题:刍议中国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再造问题(上)

学术文摘丨破题:刍议中国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再造问题(上)

2023-05-17 07: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内的情况更是如此,笔者每每进行调查采访,不论是在文物行政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还是普通公众面前,几乎都无法找到达成共识的词汇来明确指代不同类型的物质性再造行为。比如北京市文物局的行政审批职能中有一项就是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建”,然而笔者在2015年底进行调查的时候却发现,该项自启用以来的十多年中,审批过的项目数是零。与此同时,北京市、区(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物质性再造工程数不胜数,如香山静宜园系列工程中,2012年正式启动的永安寺复建项目,就是以“修缮”的名义完成报批手续。01而现场的施工组织标牌上显示,项目名称还曾专门从“修复”改为“修缮”(图01),避重就轻的意图不言自明。

图01/北京香山永安寺重建现场,施工组织标牌上的项目名称由“修复”改为“修缮”。(笔者摄于2015年11月)

中文语境中的分类定义和术语,在2000版的《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曾经有过较为详细的规定。该版《准则》的“汉语—英语词汇表”中,有“重建”一条,其对应的英文翻译为reconstruction,注释写道:“‘重建’是指以现存遗物及档案资料为依据,重新建造建筑物恢复其原状;其含义与‘再建’、‘复建’不同。‘再建’、‘复建’均为一种不允许的干预手段,因此没有列入《准则》。” 02遗憾的是,这一定义并没有进一步厘清所谓“复建”与“再建”的具体指代。2015年修订版的《准则》,词汇表中将“重建”一词的注释内容全部删除,正文中关于“重建”的第43条之阐释部分则提到:“……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缺失建筑对现存建筑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且缺失建筑形象和文字资料充分,依据充足,能够准确复原,方可考虑这一措施。”可见“重建”的定义与2000版没有太大的出入。03而“复建”与“再建”两个词,则完全退出了《准则》构建起的话语体系,其中的“复建”一词,却持续在主流的文化遗产话语中流行。在国家文物局的公文档案中,从1980年到2014年底之间,使用“重建”“复建”作为关键词,共搜索到350个有效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数为与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往来文书,包括具体项目的批复意见等。其中“重建”出现111次,53次与文物古迹本身的物质性再造无关(多指现代建筑的拆除改造、区域性的灾后重建等);“复建”出现256次,23次无关(多指现代建筑的拆除改造)。部分文件同时使用两个词汇。由此可见,即便是在国家文物局的官方话语中,“复建”也与“重建”混用,而且与《准则》的定义相反的是,“复建”一词更为常用,针对文物古迹物质性再造的专用性、特殊指代性更强,“重建”一词则更多见于与文化遗产无关的其他工、民建设领域。 ①

其实,关于物质性再造行为的准确分类定义和术语,在欧洲早已有了明确的厘清。德国艺术史及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米夏尔·佩蔡特(Michael Petzet)早在1999年就撰文指出, 04此行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在图像、文字或实物证据的基础上严格考证原貌而进行的物质性再造,德文转译英文为reconstruction,本文试译为“复建”。查2000年重排版《新华字典》,“复”字除“又”、“再”之意外,还有“还原”、“使如旧”之意,再结合上文中提到的实际使用现状,“复建”的使用频率和特指性更强,因此此处翻译为“复建”较妥。案例如北京故宫建福宫花园物质性恢复工程,经过了严格的考古调查与文献考证、图像资料研究,虽然最终的结果仍与原貌有多多少少的差异,但是从性质上看是不折不扣的复建工程。第二类为针对近期损毁的建筑物所进行的、不以模仿原貌为必要条件的物质性再造,英文为rebuilding,本文试译为“重建”。“重”字的释义比较单纯,主要为“重复”、“再”,因此并不包含太多遗产考量的rebuilding,翻译为“重建”更恰当。案例如清光绪朝重修被英法联军烧毁的颐和园,原址新建的文昌阁与乾隆朝原物完全不同,仅仅保留了十字形的平面形制,此即为重建。第三类为模仿原貌、同时又追求超越原貌以达到“更美好”状态的物质性再造,英文为re-creation,本文试译为“再建”。“再”字“表示事情或行为重复、继续,多指未然”,且有“更”、“更加”以及表示“另外有所补充”之意,包含更多主观选择或臆造添加的re-creation,翻译为“再建”更合适。案例如山西大同南城门的物质性恢复工程,明明有1950年代的实测图,却刻意按照清代县志上古代文人意会的“城图”放大设计,追求夸张的效果,就是典型的再建工程。

佩蔡特的分类定义和术语曾经被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下简称ICOMOS)编订的《保护及修复的国际宪章》第二版前言部分(亦为佩蔡特撰写)收录, 05因此具有权威的地位,但是在国际范围内的实际应用中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为消除歧义、明确指代、以及叙述方便,本文在对国际、国内的相关案例进行描述时,将使用佩蔡特的分类定义体系,以及笔者试拟的中文翻译,采用“物质性再造”这个提法作为泛指。

2. 世界遗产框架中的物质性再造

1931年《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和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以下简称《威尼斯宪章》)均强调了对文物古迹现有物质遗存的保护以及修复过程中的最小干预理念。其中《威尼斯宪章》在前言中提到了对“真实性(authenticity)”的全面保护这一最高原则,并且在关于考古遗址的第15条中指出:对于所有的物质性再造都要预先予以禁止,只允许原物归安。 ② 06这一条文体现了对文物古迹现有遗存的纯粹物质性的尊重,不提倡主观臆断的添加、再造。这两部宪章的精神构成了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第一版《实施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核心理念。这一版本《指南》的第9条要求: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必须满足设计、材料、技艺和环境真实性的检验,并且强调,真实性不应限定为文物古迹初建的状态,而是应该将后代同样包含艺术或历史价值的改造和添加纳入考量。这明显是对《威尼斯宪章》第11条的直接借用。 07换句话说,真实性被定义成了文物古迹不同历史时期叠压形成的物质遗存的真实状态。当时试图杜绝的,更多的是那种为了还原初建状态而去除后世添加的“减法式”修复,而不是物质性的再造。

然而,这一版本的《指南》在应用之初就遭到了意想不到的挑战。1978年,波兰政府提出将华沙历史中心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申请。在二战中,因为华沙人民拒不投降,纳粹德军在1944年8月报复性地摧毁了这座城市,全城85%的地段被荡平。此后,1945年到1966年间,波兰人民拒绝了建设现代主义首都的规划建议,凭借着战前精确的测绘图纸和照片资料,全面恢复了华沙历史中心。老城的建筑立面得到精确的复建,而内部则根据新的功能需求进行了改造设计。 08ICOMOS在最初的评估中,曾对其物质层面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随即展开的大讨论无疑是具有开创意义的,各方就文化遗产的价值以及真实性的概念进行辩论,并确认:华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复建行为,而不是结果。因为华沙的复建这一事件,代表了波兰人民的“民族意志”——在历经磨难后存续自身文明的重要载体,同时也体现了20世纪下半叶修复技术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华沙的真实性在于其1945年至1966年间的复建行为本身,而不在于其所还原的那座古城。09这一点似乎在中国的遗产界并没有得到很好地理解(图02、03)。

图02/华沙历史中心大广场全景(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ens,拍摄者:Michael Bueker,网址: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Warsaw_Castle_Square_Panorama_2010.jpg)

图03/ICOMOS对华沙历史中心的价值评估原件(图片来源:UNESCO官网,网址:http://whc.unesco.org/en/list/30/documents/)

最终,华沙历史中心主要以当时的登录标准6——与重要思想、信仰、历史人物或事件相关联,和补充的标准2——在一定时间或地区内对建筑、雕塑、园林、景观设计、相关艺术或人类聚落的发展产生可观影响,成功跻身第一批世界遗产之列。华沙的登录还有一个附带的条件——此后不准再有类似的复建项目登录。为了加强对这项附加条件的实施,从1980年开始,新修订的《指南》中强调,登录标准6只能在极特殊情况下或与其他标准结合使用,并且新增了一项要求:复建项目,只有在对原物彻底而详尽的记录基础上进行,才可以被接受。这一几乎不可能满足的条件(遗址类文物古迹通常在久远的过去便已损毁,很难存在所谓彻底而详尽的记录)再次反映了对《威尼斯宪章》条文的呼应。

华沙之后,对于物质性再造的问题,在世界遗产框架中曾经保持了一段时间的否定性共识。虽然其间仍有一些复建、再建项目的申遗尝试,但大多以失败告终。如1985年法国提出的卡尔卡松历史城墙要塞申遗,就因19世纪欧仁·维奥莱-勒-杜克(Eugène Violletle-Duc)主持的修复中包含太多主观的再建而失败。但是,伴随着1994年“文化景观”的概念和2005年《奈良真实性文件》(以下简称《奈良文件》)的正式引入,在尊重文化多元的大背景下,人们对文化遗产之类型和价值的认识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指南》中的登录标准6已经由“应当(should)”变成了“最好(preferably)” 与其他标准结合使用,遗产的价值属性开始向非物质的层面进发,关于物质性再造的否定论调也再次遭到挑战;而专为杜绝再建、重建而设立的“彻底而详尽的记录”作为依据这一前提条件仍然存在,可见虽然形势上确有渐次放开的趋势,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物质性再造的价值评估,内在统一的逻辑并未形成。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世界遗产的框架内,目前已经被认可的物质性再造行为有如下三大类——

第一类可概括为“遗产化了的物质性再造”,即物质性再造的行为本身属于遗产地之固有价值的一部分。理论支持可见于《巴拉宪章》中关于复建的第20条:“……在某些罕见的案例中,复建也可以作为保持场所文化意义的一种使用或实践方式而具有正当性。” 10比如前文提到申遗失败的法国卡尔卡松历史城墙要塞,在1997年成功登录世界遗产名录。ICOMOS重新拟定的价值评估中,用了更大的篇幅肯定维奥莱-勒-杜克在19世纪下半叶所进行的修复工程及其对后世保护理念和实践的深远影响。11 也就是说,卡尔卡松历史城墙要塞不仅因其古典时代晚期的城墙和中世纪的肌理而具有价值,同时更是作为19世纪“风格性修复”领军人的代表作而成为了世界遗产地(图04)。另一个著名的案例为日本的伊势神宫,其每隔20年就要在固定的地址依原样复建的“式年造替”制度已经持续了一千多年,且每次造替都有详细档案留存至今。很明显,这个制度本身,也是该遗产地的核心、固有价值之一。伊势神宫虽然不是世界遗产地,但是因其而产生的国际讨论却对世界遗产制度中的价值评估理论框架产生深远影响。

图04/卡尔卡松历史城墙要塞全景鸟瞰( 图片来源: Wikimedia Commens,拍摄者:Chensiyuan,网址: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1_carcassonne_aerial_2016.jpg)

第二类可概括为“为遗产地赋予新的价值的物质性再造”,即物质性再造的行为,在遗产地固有价值的基础上,为其增添了新的价值,这类新的价值大多带有社会的属性。理论支持可见于《里加宪章》及《克拉科夫宪章》,后者虽然没有被正式纳入世界遗产的官方语境,其观点却相当具有代表性:“……对遭受武装冲突或自然灾害而毁灭的整座建筑的复建,只有在其具有与整个社区的身份认同相关的社会及文化动机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接受。” 12比如在2005年成功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遗产点——莫斯塔尔旧城和旧桥地区,就是此类一个典型的案例。莫斯塔尔旧城自古就是不同种族和信仰的混居地带,旧桥曾经是联结雷特瓦河两岸居民的重要枢纽。在1990年间的冲突中,包括旧桥在内的众多建筑被蓄意摧毁。2004年完成的复建由UNESCO牵头,这一工程被认为是协调和解、国际合作的象征,也是不同文化、种族和宗教社会之间和睦相处的标志,莫斯塔尔旧城和旧桥地区凭借此“新的价值”而成为世界遗产,它也是2005年《指南》正式将《奈良文件》作为对真实性阐释的附件而纳入后,第一个申遗成功的复建案例。如果说华沙是对过去某个历史事件的见证,而莫斯塔尔则是当代意识形态的具象化代表,它体现了对遗产地非物质属性价值,特别是对当代社会这一层面的价值的进一步认知(图05、06)。

图05/2003年6月复建中的莫斯塔尔旧桥(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ens,拍摄者:Donar Reiskoffer,网址: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Bosnia,_Mostar,_old_bridge_2.JPG)

图06/复建完成后的莫斯塔尔旧桥(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ens,拍摄者:Halfmonkey,网址: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MostarBridgeNew.JPG)

除此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类对物质性再造行为进行的间接认可,即对“文化景观”这一概念的运用。如在1990年以历史中心名义申遗失败的前东德城市德累斯顿,在2004年以德累斯顿易北河谷文化景观的名义申遗成功(后因道路桥梁建设于2009年被除名)。德累斯顿著名的巴洛克风格历史中心在二战末期遭到盟军的“道德轰炸”,几乎被夷为平地。现存状态为数十年来持续复建的结果。2004年的申遗,改变了对遗产本体的认知,具体内容由复建的历史中心挪至老城边缘的易北河谷,并且串联起城外郊区的一系列未遭轰炸的历史和自然景观,使复建仅仅成为整个文化景观之背景中的一部分。 13(图07)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变换了申遗的对象,使对真实性的检验由具体某几座建筑的物质材料的角度,上升到了另外一个更高的层次和更大维度——即从这些建筑及其与周边人工和自然环境的交互共生形态中分离出来的“景观”这个抽象的概念。因此真实性已经不在具体的一砖一石,而是宏观的人与城市、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当然,具体到德累斯顿这个案例,作为登录的前提条件,其复建仍然需要满足《指南》中“彻底而详尽的记录”作为依据这一条坚如磐石的要求——也即“信息源的真实性”这个底线。

图07/复建后的德累斯顿老城易北河沿岸景观(笔者摄于2015年2月)

综上所述,在世界遗产的框架内,对于文物古迹物质真实性的崇拜,从世界遗产的登录机制设立之初便遭到了挑战。这一近乎恋物癖式的崇拜,有着18世纪浪漫主义运动中对建筑废墟“画意”(picturesque)美的认知和工业革命后对现代性的思辨等多重起源,无疑带有根深蒂固的欧洲基因和时代特征,因此它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在欧洲所主导的遗产化进程中,这一对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崇拜被奉为“普世价值”而远播世界各地,也对中国现代文化遗产理念的形成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是理解当今诸多问题背后逻辑症结的关键一环。

未完待续

注释:

① 数据来源于笔者于2015年11月进行的调查统计。

②此处原文为“reconstruction”,但应为泛指。

参考文献:

01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静宜园香山永安寺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京文物〔2011〕1565号)[EB/OL].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北京市文物局http://zfxxgk.beijing.gov.cn/fgdyna.prinfodetail.prDynaDetailInfo.do,2017-2-28.

02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M].洛杉矶:盖蒂保护研究所,2004:45.

0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5:39.

04Michael Petzet. Principles of Monument Conservation[M].慕尼黑:Lipp,1999:33.

05Michael Petzet、John Ziesemer. International Charters for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G].慕尼黑:Lipp,2004:19-21.

06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EB/OL].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官网https://www.icomos.org/charters/venice_e.pdf,2017-2-28.

0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EB/OL].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网http://whc.unesco.org/en/guidelines/,2017-2-28.

08梁思成.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建筑事业(1956)[C].//杨永生主编.梁思成全集(第七卷),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275.

09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Advisory Body Evaluation[EB/OL].: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网http://whc.unesco.org/en/list/30/documents/,2017-2-28.

10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委员会.Australia ICOMOS Charter for Places of Cultural Significance, The Burra Charter,2013[EB/OL].: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委员会官网http://australia.icomos.org/wp-content/uploads/The-Burra-Charter-2013-Adopted-31.10.2013.pdf,2017-2-28.

11ICOMOS. Advisory Body Evaluation[EB/OL].: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网http://whc.unesco.org/en/list/345/documents/,2017-2-28.

12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nservation "Krakow 2000". The Charter of Krakow 2000, Principles for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Built Heritage[EB/OL].:http://smartheritage.com/wp-content/uploads/2015/03/KRAKOV-CHARTER-2000.pdf, 2017-2-28.

13ICOMOS. Advisory Body Evaluation[EB/OL].: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网http://whc.unesco.org/en/list/1156/documents/,2017-2-28.

美术遗产

美术 | 考古 | 建筑 | 文物保护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