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2023年执法案例看出口管制十大典型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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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023年执法案例看出口管制十大典型违法情形

2024-06-29 07: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2020年《出口管制法》生效以来,监管机关针对违反出口管制法规的违法行为开始进行调查和处罚。从处罚案例角度看,自2021年以来,各级监管执法机关依据出口管制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连年增加,行政罚款金额也有增长趋势。本文基于《出口管制法》有关规定,结合对2023年度监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情况,梳理了表现较为典型、案例比较集中的十种违反《出口管制法》的典型情形,通过规则解读和案例分析,介绍贸易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一、忽视受管控实体筛查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针对向管控名单实体和个人销售或提供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了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尽管目前尚未检索到依据本条处以行政处罚的公开案例,但是未经许可向被管控实体和个人销售和提供管制物项仍然是最大的贸易合规风险。近来,我国对列入相关管控和制裁名单实体和个人设置交易和合作限制的规则日益完善。例如2023年我国商务部首次将两家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我国企业与其开展进出口活动[1]。近期我国外交部制裁了5家企业,禁止我国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和合作等[2]。被管控实体的不断增加,要求企业更加注意被列入管控名单实体的交易风险。

二、未经许可出口

《出口管制法》规定了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许可制度,同时规定了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责任。如同其他主要经济体相关实践,对管制物项实行事前许可,是出口管制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出口经营者在未事前获得许可就出口的案件,数量最多。

在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军品、石墨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很多案件都涉及出口经营者未获得许可的处罚事项。涉案军品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服装、面料和装备用品等领域,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如,在某公司对外出口全棉坯布的业务中,海关发现在总量为30780码的染色平纹机织物中有120码的迷彩布未提供出口许可证,因此给予了行政处罚[3]。石墨相关产品亦是往年涉证违法案例相对集中的领域。随着国家商务部优化调整石墨相关临时出口管制物项,未来特定石墨产品的出口仍可能是案件高发领域。

三、走私

走私通常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行为。走私是比较严重的海关违法行为,可能引起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在出口管制执法领域,海关监管机关也多有走私相关案件的处罚决定。

据不完全统计,仅2023年全国各级海关查处的涉及管制物项的走私案件就有7起,约占全部出口管制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1/10。案件中走私违法行为的形式多样,成为进行出口管制合规的警示信号。例如,有出口经营者伪报出口目的地规避出口管制监管[4],也有出口经营者以伪报品名等方式企图出口管制物项[5]。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走私违法行为的案件,其行政处罚措施还同时包括没收走私货物。

四、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是与出口管制许可制度相关的另一案件领域。《出口管制法》授权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出口禁止出口的货物,或向列入受管控名单的对象出口,都可能引发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经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后被认定以伪报品名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案例[6]。

五、出口货物归类不清

在出口报关时,出口经营者需要填报出口货物归类相关信息,供海关审验。当管制物项出口报关手续中涉及货物归类问题时,则可能引起在《出口管制法》监管领域的行政责任。

货物归类不清是近年海关执法中的常见现象。如在甬北关缉违字〔2023〕0056号案例中,出口经营者以3920991000商品编号申请出口,但经海关查验、检测及归类认定,发现产品编号应当归入681519009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应当提供出口许可证,对此海关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为由,处以罚款[7]。

六、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在海关报关中,出口经营者同样要注意如实申报出口货物,供监管机关审查。申报出口的货物如涉及管制物项,也会出现违反《出口管制法》的问题。

从海关执法实践看,出口经营者因错误申报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在一案例中,天津海关认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并据此给予了行政处罚[8]。在另一案例中,海关还认定当事人构成逃避海关监管,伪报品名走私限制出口货物的行为,并据此处以行政处罚[9]。

七、第三方服务机构明知违法

《出口管制法》明确规定了代理、货运和报关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涉及出口管制物项时的法律责任。对于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根据该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应处罚措施。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货运代理公司伙同出口经营者违法出口管制物项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如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明知未取得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配合出口经营者以伪报出口目的国的方式对外走私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物项。在该案例中,海关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了行政处罚[10]。

八、超出许可范围出口货物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管制物项前应当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并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载明的条件完成出口报关手续。未依据出口许可证范围而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同样违反《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出口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与出口报关货物不符的,仍然会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在一案例中,某出口经营者提交了“已使用”的出口许可证申请报关,对此海关认定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11]。

九、未取得经营资格

《出口管制法》第十一条要求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例如军品出口经营业务需要取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

在实践中,监管机关查获了众多未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就擅自出口货物的案例。仅就2023年全国查获的涉及军品出口管制行政处罚案件,就占了全部行政处罚案件的一半左右,均与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有关。此外,在出口许可证申请材料中,也需提交相应出口经营资格以及出口货物落入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的证明材料。

十、疏忽大意导致的违法行为

在有关案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出口经营者因疏忽大意等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继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由于《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罚则相对严厉,此类情形可能导致相对较严重的后果,值得相关企业注意。

例如,某企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将此前经海关查验认为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予以退运处理的货物,再次向同一海关申报出口。该货物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鉴定,被认定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项下军品,海关据此处以行政处罚[12]。

通过展示典型违法行为,可为相关企业做好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提供借鉴作用。同时,《出口管制法》要求相关政府机构、组织和个人配合政府调查,因此企业亦有义务做好内部管理,积极、全面配合有关监管机关的调查和询问,并采取积极、有效和务实的做法争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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