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CM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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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CM模式

2024-06-04 15: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代理型CM模式(CM/Agency):这种模式又称为纯粹的CM模式。采用代理型CM模式时,CM单位是业主的咨询单位,业主与CM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合同,CM合同价就是CM费,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百分率(以今后陆续确定的工程费用总额为基数)或固定数额的费用;业主分别与多个施工单位签订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说明的是,CM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指令权,只能向设计单位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因而CM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是协调关系。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非代理型CM模式。这也是CM模式与全过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区别。代理型CM模式中的CM单位通常是由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经验的专业CM单位或咨询单位担任。

  2.非代理型CM模式(CM/Non—Agency):采用非代理型CM模式时,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与少数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业主与CM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CM服务的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的内容;而CM单位则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CM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似乎是总分包关系,但实际上却与总分包模式有本质的不同。其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CM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但CM单位对各分包商的资格预审、招标、议标和签约都对业主公开并必须经过业主的确认才有效。二是由于CM单位介入工程时间较早(一般在设计阶段介入)且不承担设计任务,所以CM单位并不向业主直接报出具体数额的价格,而是报CM费,至于工程本身的费用则是今后CM单位与各分包商、供应商的合同价之和。为了促使CM单位加强费用控制工作,业主往往要求在CM合同中预先确定一个具体数额的保证最大价格(GuaranteedMaximumPrice,简称GMP,包括总的工程费用和CM费)。GMP具体数额的确定就成为CM合同谈判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确定一个合理的GMP,一方面取决于CM单位的水平和经验,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取决于设计所达到的深度。非代理型CM模式中的CM单位通常是由从过去的总承包商演化而来的专业CM单位或总承包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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