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C认证辅导,BRC验厂审核由中央办事处管理的要求的方法包括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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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现场审核协议 审核范围 工厂和认证机构需在审核前商定 BRC 审核范围。 审核、报告及证书应针对具体工厂。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单次认证可包含一个以上工厂。 审核可以涵盖多个厂址,以下各项规则适用: • 所有工厂均属同一组织所有 • 所有工厂按照相同的成文质量管理体系运作 • 工厂制造属于同一制造程序的产品 • 工厂仅供应其他工厂,而无多余客户 • 工厂之间距离不超过 30 英里/50 公里。 审核规划 所有工厂必须作为同一审核安排的一部分接受访问(即在同一期限内)。 认证机构的审核计划需要明确注明接受审核的工厂。 报告及证书必须明确注明,审核由访问多处厂址构成(如在 The Total Bottle Company, Bottlehampton 制造 PET 型坯和瓶坯,The Total Bottle Company, Bottle End, Hampshire 进行吹塑)。 总部另设情况下的活动审核 在对同属大型制造集团的多个工厂开展审核时,本标准范围内的部分要求由中央办事处或总部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通常可能适用于采购、供应商批准、产品开发、产品召回等活动,且偶尔延伸至集团共享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和规程。 本标准范围内所有要求必须作出满意评估后,方可颁发证书。这要求任何集中管理的系统均包含在审核程序内;然而,也可以采取其他程序实现这一点。 审核由中央办事处管理的要求的方法包括两类: • 作为工厂审核的一部分,在制造工厂索取并审查信息——标准审核。 • 在集团/总部地点对集中管理的程序开展单独审核——两阶段审核。 方法 1:在制造工厂索取并审查信息 仅建议在以下情况采用: • 可以与中央办事处建立良好的联系(电话或视频会议联系用于采访相关人员;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用于索取和查阅所有文件),而且可以进行安排,确保相关人员可以提供配合 • 信息的数量和类型可以有效地远程审查和质询。 如果工厂选择在制造工厂审核期间提供信息接受评估,但审核中无法提供满意的信息,缺乏确实依据的要求应在工厂审核报告中记为不符合项。 报告 审核报告应明确注明由中央办事处管理的要求,加注有关公司如何遵守该要求的注释。 不符合项 针对集中管理的要求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审核报告中记录,并记入用于判定工厂登记的不符合项数量。 应当以与制造工厂所发现不符合项相同的方式评估纠正行动,必须纠正满意方可向工厂颁发证书。 后续制造工厂审核 每次制造工厂审核中,应当对中央系统要求进行质询,且应提供合规证据。 方法 2:两阶段审核——中央系统和单独制造工厂审核 如果从制造工厂无法有效评估要求,则建议采用才方法。例如: . 无法进行切实可行的安排以开展评估 . 集中管理的要求过多,导致无法有效地远程审查。 该方法可供接受审核的工厂选择,并在工厂要求下执行。 阶段 1——中央系统审核 应当在开展制造工厂审核之前完成中央系统审核。 该项审核应评估中央系统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以及其与制造工厂操作相关联的情况。 中央系统审核报告 出于公司利益,认证机构可出具一份中央系统审核报告。然而,由于该项审核仅包含 BRC 标准的部分要求: • 不可授予等级 • 不可颁发证书 • 报告必须采用与完整 BRC 审核报告显著不同的格式。 中央系统报告不得上传至 BRC 全球标准目录,但中央系统审查结果应纳入各相关制造工厂最终审核报告之中。 记录中央系统审核中识别的不符合项 中央办事处审核中识别的所有不符合项应记录在中央系统审核之后第一个接受审核的制造工厂的审核报告中——不论不 符合项是否在此次审核之前排除。 然而,如果中央办事处审核所识别的不符合项在制造工厂审核时尚未以认证机构满意的方式排除,此类不符合项应计入计算制造工厂等级。 如果总部审核所识别的任何不符合项在进一步制造工厂审核(第二次、第三次等)时仍未解决,则应包含在制造工厂报告内,且应计入计算工厂等级。 结束中央系统纠正行动 应当以与制造工厂所提出纠正行动相同的方式评估中央办事处审核后所需纠正行动,必须纠正满意方可向制造工厂颁发证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证据或重新访问的方式进行。 阶段 2——制造工厂审核 认证机构应向负责相关制造工厂的审核员提供中央办事处审核信息,包括任何与所采取纠正行动相关的证据。 审核员应确认,经过评估的中央系统的各个部分与制造工厂所运行的各个部分相同。审核员应核实中央系统审核之后已采取的任何纠正行动。 审核时间 鉴于已在中央办事处审核的系统,制造工厂审核时间可能缩短。 BRC 审核报告 最终审核报告应针对制造工厂。 中央办事处审核应在公司资料中加以备注,例如:‘为评估报告中所示的要求,已于 ……… 对位于……………. 的中央办事处进行审核’。 关键人员可能包含中央办事处审核时在场的关键员工的姓名。 制造工厂报告应包含有关工厂和中央系统如何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信息。报告应注明由中央办事处管理的要求,并说明如何满意该要求。 纠正行动 提供纠正行动证据的时限自制造工厂审核之日开始。 工厂应负责确保已向认证机构提供总部纠正行动,以使工厂取得认证。这将要求与中央系统办事处进行有效沟通。 如果中央系统纠正行动在首次制造工厂审核之前获得认可,应当在首次制造工厂审核的报告中注明,且认可行动的日期 应在不符合项报告的‘已采取的行动’部分注明。 证书 如果授予证书,证书将颁发予制造工厂。制造工厂的重新审核日期根据取得的等级而定,应为初次审核日期后6或12 个月。 中央办事处审核应每 12 个月开展一次,且应在首次制造工厂审核周年日期之前进行。 中央系统相关其他制造工厂审核 通常存在数个与中央系统相关联的制造工厂。来自年度中央系统审核的信息应运用于随后的每次制造工厂审核。 原本在中央办事处识别并在制造工厂审核之前有效纠正的不符合项不得在工厂审核报告中记为不符合项。但是,制造工厂审核时尚未解决的不符合项应计入工厂报告,用于计算等级。 对于更加复杂的工厂及集中化系统安排,开展审核计划之前应与 BRC 联系,以获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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