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差期间能主张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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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差期间能主张加班工资吗?

2024-06-02 05: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出差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状态

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

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状态

也可能有相对轻松的时候

那么出差期间应支付加班工资吗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1年1月到被告处担任软件工程师,合同期限从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止。单位采取钉钉考勤打卡,如须加班,员工在钉钉上提交加班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加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辞职。辞职后,就出差期间公司应否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2021年2月起,原告连续出差长达五个多月,后原告提出离职,被告告知原告其所有的加班时间作废,无法补休。按照被告公司的规定,原告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可以换算获得1.5倍时长的补休,周六周日加班时间可以换算获得2倍时长的补休。原告1月至3月20日期间经审批的加班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同意补发加班工资4721.5元。3月20日后因被告称不再需要加班审批,故原告未提交加班申请。原告长期出差,应根据钉钉考勤记录计算加班工资。

为证明出差期间存在加班,原告提供了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还提供了2021年7月28日晚与被告部门主管刘某的通话录音。

被告则认为,出差期间原告在宾馆钉钉打卡不应算作加班,被告从来没有说加班不需要审批。但录音中关于加班不需要审批等言辞均为原告个人陈述,刘某并未作明确回复。通话时,原告已准备离职,言辞中设置陷阱,有意误导刘某。

本案争议焦点

出差期间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出差是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临时到外地工作或承揽临时任务,出差的状态与劳动者在常驻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并不完全相同。出差的时间一般较为灵活,由劳动者个人掌握,既需要考虑到出差工作事宜的时间安排,同时还要考虑劳动者的吃饭、休息等实际情况。出差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状态,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状态,也可能有相对轻松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工作状态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原告入职以后曾多次在钉钉上提交加班申请,领导亦予以审批,说明公司是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且原告是知晓的,但原告现主张的出差期间的加班时长均未经审批。原告称被告后来未再执行加班审批制度,对此原告仅提供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系原告离职前一天所录,原告在作了自己加班不在乎钱的铺垫及“你后来跟我讲不要系统上提加班了”后,接着说“不提补助,所以现在就不要说这些了……”。原告为这次通话整理了12页的通话录音文字材料,表达了原告入职以来的抱怨、委曲和失望之情。刘某作了安抚、解释和说明,对原告夹杂在长句中的某一句话未作回应,不能认为是对原告观点的认可,故原告关于3月20日以后加班就不再需要审核批准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月20日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孝陵卫法庭庭长 陈文军

法官说法

1、出差期间应否支付延时或休息日加班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具有高度自主权,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可视为短期、临时的不定时工作制。因出差造成劳动者诸多生活影响,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出差补贴方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如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出差期间的休息时间仍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恐难获得法院支持。实践中,有的劳动者认为提供了出差审批记录、差旅费报销单等证据即可以认定加班。该观点有失偏颇,这些证据仅能证明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出差并向其支付出差补贴,不能直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如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应注意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并请求调休,保留经单位批准的相关证据,有利于日后维权。一般来说,如出差期间确实存在为完成工作所必须的休息日加班,及时申请调休,不会有太多的障碍。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的基础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又未及时调休,离职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败诉的风险可能就比较大。

2、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可以换算获得1.5倍时长的补休,双休日加班可以换算获得2倍时长的补休,这个规定是否合法?

公司工作日加班调休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学法知法守法,对用人单位很有必要。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调休是强制性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调整变更的范围,仅能通过支付加班工资来解决。而双休日加班,则可以通过等时长的调休解决。故该公司的该项规定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应加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拟稿:陈文军

审稿:潘溪

原标题:《【以案说法】出差期间能主张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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