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临床试验研究实操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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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临床试验研究实操问答

2023-07-12 18: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问:某项目申办者为外资企业,研究方案从V2.0版更新至V3.0版,修订内容为样本采集数量的增加,现已获研究中心伦理批件,但尚未获取更新版的遗传办批件,请问样本采集数量应按照哪个方案版本执行?

答:在更新版遗传办批件下达之前,不得按照更新方案增加样本采集数量。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 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以及相关的办事指南: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过程中,合作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合作期限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获得变更审批决定前可按照原获批事项开展研究,变更的事项应在获得同意变更审批决定后方可开展。

问:受试者先出现了胸闷,研究者记录AE为胸闷。后来胸闷恶化了,请问此时的AE名称该如何记录,是仍旧记录为“胸闷”还是胸闷加重“?

答:参考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18),不良事件的名称应优先使用医学诊断术语,如果多项症状、体征和实验室异常值可称为或归属于一种疾病或者损害的表现,则将此作为一个不良事件,如无法明确诊断,则使用症状/体征描述,一个诊断、体征/症状就是一个不良事件。当后期诊断明确时,对记录进行更新,以诊断取代之前的症状/体征描述。该问题中无论胸闷、胸闷加重都是胸闷这个AE,应记录为:胸闷,后期胸闷加重可以在严重程度的级别上区分。

问:受试者在筛选期血压正常,试验期间突然有一次血压测量结果为132/87(按CTCAE 4.03属于1级),这种情况需要报AE吗?

答:异常值需要由研究者来判定是否有临床意义,若为异常有临床意义,则需要记录AE。

问:临床试验涉及方案和ICF修订,伦理可以不上会,快审或者备案吗?

答: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更新修改内容判断。

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办法》提到:对已批准研究项目的研究方案做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的风险收益比的研究项目和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可以申请简易审查程序。简易审查程序可以由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由其指定的一个或者几个委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和理由应当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从这句话理解,至少应该快审。

问:某项目的受试者因头痛住院上报了SAE首次报告,后研究者认为头痛是肿瘤转移所导致,属于疾病进展(方案规定:因疾病进展导致住院,不作为SAE上报),研究者最终递交总结(撤回)报告,伦理应当如何处理总结(撤回)报告?

答:SAE报告应该是动态的,随着继续观察和研究,研究者可以提出另外的结论,也可以直接做非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变更,所谓的撤回其实就是在进一步的随访或总结报告中澄清。澄清的记录需要以SAE随访或总结报告的形式报告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正常存档和审查即可。伦理委员会如有审查意见可以反馈给研究者做进一步处理。

问:关于生物等效性试验总结报告,如果预试验没有去国家局备案,那么预试验汇总表和预试验总结报告还用附在后面吗?

答:需要作为附件上传,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要求预试验是否需要去国家局备案,但是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把预试验报告作为附件上传。

问:关于知情过程记录的以下几种情况会有什么后果?

1.未记录知情过程

2.几天后病历中回顾性记录

3.修改病历记录过程

答:1.知情同意过程不记录,会作为 finding,严重程度要看发生的数量,以及研究中心实际执行过程和受试者状态。

2.补记可能会被质疑记录的及时性甚至真实性,具体看晚了多久,注意病历书写规范性要求(项目组或医院有特殊规定除外)。

3.需要根据具体修改内容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来评估。

问:研究方案入选标准:年龄18-70岁,受试者签署知情当天18岁过3天,研究方案规定签署知情前14天检测报告可用,此受试者签署知情前14天内(18岁之前)的报告可以使用么?

答: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和申办方确认。如果影像、病理等结果通常可以使用,血常规、血生化等实验室常规检查建议重新做一次。

问:BE试验通过审评后会出具批件吗?BE试验只需要平台备案,不需要国家局批件?

答:1、根据总局2017年第100号文件第15条:综合审评通过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发布公告,收录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允许其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享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政策。

2、 BE试验适用于备案制,不需要 CFDA批件。

问:CRA的研究中心访视记录表,可以由CRC来签字吗?

答:常规监查访视,建议研究者或研究护士签署。如果极少数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确实只和CRC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可以CRC签。也有项目要求必须是研究者签署的。

问:某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因持续发热导致住院,上报了SAE。入院后通过检查研究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上报的SAE首次报告和总结报告的SAE名称都是发热,SAE的名称是否准确?

答:不准确。根据《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18)》,SAE的命名应该首选是诊断,其次再考虑症状/体征。因此本项目总结报告的SAE名称应该是“上呼吸道感染”。

问:关于CTCAE分级,同一个分级下有多个标准,是否需要同时达到所有标准要求才能判定为此分级?

答:常规以分号间隔的标准即表示“or"的意思。因此,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即可判定为此分级;除用了“and”等表达需要同时满足的术语/描述。

问:暂停的临床试验重新开始,需要伦理委员会审查吗?审查方式是什么?

答:1、器械GCP中要求临床试验实施中的暂停,申办者、研究者、伦理/机构发起的暂停,需要报告伦理。ICH-GCP E6(R2)中要求暂停时需要通知伦理并提供理由,恢复后也应该报告并提供相关说明。2020年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提到:申办者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应当立即告知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

2、伦理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紧急情况受试者研究的简易程序审查是有条件的,具体参考法规《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 (2019年版 ),伦理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 SOP确定审查形式。

3、如果实施过程中,是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在解决暂停临床试验的问题后,需向药审中心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药物临床试验。

问: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变更是否需要修改方案版本号和版本日期?能做一个变更主要研究者的说明提交伦理与机构吗?

答:根据医院伦理和申办方SOP来定,目前通常不会修订方案(除非方案中已经明确写出了组长单位PI的姓名),但研究单位和PI信息如更新的话多数申办方会递交伦理委员会备案。

问:稽查报告需不需要发送给中心研究团队?

答:稽查通常是申办方为评估临床试验的实施和对于法律法规的依从性而在常规监查之外开展的。稽查报告,指由申办者委派的稽查员撰写的,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估报告,所以稽查报告需要发送申办方的,中心不需保存。

2020年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描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办者提供稽查报告;必要时申办者应当提供稽查证明。

问:常规医院医嘱未标注适应症,但EDC要求录入,研究者打印医嘱单后逐条注明适应症并签字,该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原始文件?

答:可以。研究者补充的信息是原始记录。

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如遇到耗材类器械(针),使用后申办方无法回收,如果按照常规医疗废物物处理,如何溯源销毁数量和过程?

答:现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八条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记录包括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针对这种情况:

1、如果研究中心可销毁,有医疗废物处理规程,可出具销毁规程并保存相应的销毁记录(包括日期、数量、执行人等信息)。

2、如果申办方无法回收且研究中心不能销毁,可委托第三方销毁,并保存转移、销毁等过程的相关文件。

问:规培医生可以被授权做研究者吗?

答: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确定规培医生有本研究中心的执业证书和 GCP证书;

2、确定有充足的时间参与临床试验,考虑在本科室规培时长;

3、计划授权哪些内容?规培医生是否有相关的执行权限?

4、如要转科需要把工作交接给其他研究者,是否会对试验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问:某肿瘤项目,受试者筛选之前曾患胃肠炎、肾结石、甲状腺瘤等疾病,是否需要记录病史?

答:需要记录病史。

【法规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2010年)规定: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均要求记录既往病史和现病史。

问:某项目的受试者因突发性痰液堵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研究者上报了SAE首次报告加总结报告,SAE诊断为窒息,SAE转归为持续(研究者认为窒息到死亡的一刻是持续的),申办方PV部门要求将SAE转归更正为死亡,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答:SAE报告表中的相关选项是为了方便国家局汇总事件的名称和最终结果,受试者因窒息导致死亡,如果本次上报的是首次报告,研究者解释为窒息持续是没有问题的,但本次上报的首次报告加总结报告,SAE的最终结局就是死亡,故需要更正。

问:某肿瘤项目的受试者已出组进入生存随访阶段,项目组需要出组的受试者签署更新的ICF,由于受试者不便回院签署,研究者通过电话沟通知情和方案更新的情况,受试者愿意通过邮寄的方式签署知情同意书,该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项目组对邮寄ICF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邮寄ICF的方式进行签署,需在研究病历中将邮寄原因及知情过程记录清楚。

1)研究者与受试者先就进行知情的电话沟通,在确保受试者完全理解本次知情内容后,才可以安排邮寄新版 ICF;

2)从研究中心邮寄 ICF前需确认 ICF版本及内容正确,并与受试者确定收件信息准确,包括:收件人、有效联系电话和收件的地址;

3)邮寄发出后,需密切跟进物流进度,物流进度提示即将送达时需提醒受试者做好接收准备;

4)受试者签署 ICF时,告知受试者签署需准确并且完整,包括 ICF的签署位置及填写信息;

5) ICF签署完毕后邮寄至研究中心时,向受试者提供准确的回寄信息,包括:研究者姓名、研究者的有效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

6)密切跟进回寄 ICF的物流状态,进度提示即将送达时做好接收准备;

7)收到回寄的 ICF后,查看并核对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及完整,包括: ICF版本号、页数、受试者签署信息;

8)最后,对已签署完新版 ICF的受试者信息进行登记。

问:少数民族的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知情过程需要公正见证人吗?

答:少数民族属于ICH-GCP 弱势对象的范畴,知情过程是否需要公正见证人的参与分以下情况:

1)是否需要公正见证人参与知情,仅与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有阅读能力有关。

2)弱势受试者的知情仍按照受试者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是否有阅读能力等情况进行判断。

【法规依据】

ICH-GCP E6(R2)1.26 公正见证人:如果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阅读,公正见证人将参与知情同意过程,并向受试者阅读提供给他们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作为独立于临床试验的个人,其不受与试验有关人员的不公正影响。

ICH-GCP E6(R2)1.61 弱势对象:指受到不正当的影响而成为临床试验志愿者的人,他们可能由于期望(无论正当与否)参加试验而伴随的利益,或者拒绝参加会受到等级中资深成员的报复。有等级结构的团体的成员,如医学、药学、牙科和护理专业的学生,附属医院和实验室人员,制药公司的雇员,军人,以及被监禁的人。其他弱势对象包括无可救药疾病的病人,住在福利院中的人,失业者或穷人,处于危急状况的病人,少数民族,无家可归者,流浪者,难民,未成年者,和那些无能力给出知情同意的人。

问:研究期间受试者在家中出现呕血,并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研究者获知后上报SAE首次报告。后续受试者病情无恶化,但要转院治疗,在获知受试者转院信息的当天是否需要上报SAE?如果需要上报,是上报SAE首次报告还是随访报告?

答:需要上报随访SAE,有以下需注意:

1)受试者并没有因发生病情变化而转院,故前后两次住院均为呕血的对症治疗,这是一个事件,需要上报的是SAE随访报告;

2)当研究者获知呕血这个SAE发生变化的信息后,应及时记录到研究病历中,并且应尽快按照法规要求向各部门上报SAE随访报告。

【法规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第四章第二十六条: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外,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

问:某项目知情过程记录:“向受试者及家属详细讲解项目详细信息”,CRA监查时提出:“如果向家属和受试者同时知情,需要两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家属回院补签知情”。这样要求是否合理?

答:本案例中受试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属不能代表受试者本人,故不能签署知情同意书。只有当受试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法阅读时才需要代理人或公正见证人的协助。

【法规依据】

ICH-GCP E6(R2)4.8.8:在受试者参加试验之前,受试者或受试者的合法可接受代表以及执行知情同意讨论的人应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ICH-GCP E6(R2)1.37 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指在适用法律下,被授权可代表受试者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或司法人员或其他主体。

问:研究病历是否必须要研究者签名?

答:研究病历必须有研究者签名确认。

【法规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2010年)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ICH-GCP E6(R2)1.63 核证副本:经核实(如注明日期的签字或通过可验证的程序产生的),与原始记录有相同信息(包括描述数据的上下文、内容和结构)的副本(无论使用何种媒介类型)。

问:在质控某项目时发现:授权表上出现同1名研究者被授权2次,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确认实际这位研究者应被授权哪几项分工,然后请PI将重复或错误的哪一项手动划掉,签名签现在的日期。PI补充授权时应核实研究人员既往授权内容是否有重复情况。

问:某项目中心实验室要求样本采集后在37℃±1℃的温度下储存16到24小时(常温运送中心实验室),某批样本在寄送完毕后发现电子温度监测记录导出时间与实际寄送时间不一致,请问应如何解决?

答:首先明确该批次样本采集完毕后的培养时间是否符合中心实验室要求,可分为2种情况:

1)如符合要求,邮件告知中心实验室温度监测记录有误,然后根据中心实验室流程替换相应资料;

2)如不符合要求,立即邮件联系中心实验室,按照中心实验室流程替换温度监测记录,根据样本的稳定性说明确认样本是否仍可用,i)如果可用,按照中心实验室流程替换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样本稳定性说明以及纸质版邮件沟通记录;ii)如果不可用,不再重复采集样本,按照中心实验室流程替换温度监测记录,联系CRA上报方案违背,保留本次纸质版邮件沟通记录,后续注意温度监测。无论样本是否可用,均需联系CRA上报方案违背。

问:某肿瘤项目访视当天漏查生化血脂,于第二天补测,用药时间未超窗,那么下一次访视时间的计算以哪天为准?

答:根据方案具体规定,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统一以上一次实际用药时间计算;

2)统一以C1用药时间计算;

3)在未超窗情况下以C1用药时间计算,超窗后以上一次实际用药时间计算;如果方案中规定不明确,建议与申办者邮件沟通确认,并打印纸质版沟通记录存档。

问:研究者是否可以做所负责项目的质控人员?

答:院内三级质控包括:第一级项目层面;第二级科室层面;第三级机构层面。研究者可以做所负责项目的质控员,符合上述第一级项目组内质控。

问:如果项目中筛选与后续访视负责的研究者不一致,是否违反GCP?有哪些注意事项,例如是否需要重新给受试者进行知情同意并更新联系人员信息?

答:不违反GCP。但根据2020年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要求,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所以为了便于受试者发生不良事件时能及时联系到研究者给予处理,更换后的研究者及其联系方式需要及时告知受试者。这部分与受试者的沟通内容最好在原始记录中体现。当然试验过程中如果受试者始终由同一位研究者管理是比较好的,应避免频繁或不必要的研究者更换。

问:CRO要求研究者在获知SAE后的24小时内除常规报告外,还需要报告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这种情况是否可取?

答:现行法规中并未对研究中心上报SAE至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进行明确规定,如果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或CRO公司SOP有明确的要求,需依据执行。

问:项目中,某AE(实验室异常值)在连续多次访视时呈现波动变化,等级变动为1级-2级-1级-3级-2级,这时AE应该如何记录?

答: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原始记录信息进行更新。实际的操作中,有的申办者要求把一个严重程度有变化的不良事件,从最开始到完全结束以最严重级别来记录,那么该AE就应当记录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3级”;有的申办者要求按级别分段记录,那么该AE就应根据等级变化进行分段记录。总而言之,应按方案要求进行随访和记录。

问:CAR-T项目,肿瘤试验,知情同意中说明受试者住院治疗的床位费不进行报销,是否合规?

答:首先确认住院是否是因为参加临床试验而导致的,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要求的住院,属于临床试验相关的费用,应由申办者报销。因SAE导致的住院需单独考虑,需确认是否是试验相关损害。

问:脉搏和心率一致么?

答:一般来讲,正常人的脉搏和心率是一致的,正常成人每分钟是 60 到 100 次,但有心脏疾病的患者,可能会出现脉搏短绌, 这种情况下,心率>脉搏。脉搏短绌:指在同一时间内测定的脉搏少于心率,且脉搏强弱不等,快慢不一。临床试验常见心率>脉搏的心电图可能就是室性早搏和房颤。

问:试验结束后,对于尚未完成回收的研究产品,是否需要继续记录温湿度?

答:没有特殊要求时不需要记录。

常规试验结束后会将剩余的研究产品返还给申办方或经申办方授权并遵照适用管理要求进行销毁。若申办方有特殊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问:某肿瘤项目,发现1例受试者筛选期血生化检查单无法溯源,该如何处理?

答:化验单无法溯源,第一步要确认是否真的做了,可以从医嘱,病程记录,纸质化验单,前后化验单数值对比,以及 EDC 数据录入日期等去追溯。

第二步确认电脑系统设施设备的权限问题,特别是系统封存是否有遗漏,需要IT给出专业的解释,并询问机构其他项目是否出现过此类现象。第三步对追溯过程和合理的解释做好记录,以备核查应对。

问:CAPA(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表中,研究者可以作为CAPA的负责人吗?

答:看具体措施内容,如内容涉及研究中心流程和监管的改变,研究者可以是该条CAPA措施的负责人。但CAPA的整体负责人通常是项目组的人。

问:什么是“协同访视”?

答:协同访视的具体定义看每家公司的SOP。通常是指CRC或CRA的上级或上级指定的其他人员陪同CRC或CRA一起访视中心,主要目的是通过协同访视了解该中心的质量及CRC或CRA的工作表现。

问:有关收集患者既往病史,若患者自述2005年诊断高血压,血压控制不稳定,至今未用药,高压在180,是否可信?

答:既往病史的收集最好有病历作为诊断的源文件,针对患者自述的异常,未见明确诊断及用药,需谨慎考虑,除病程外,还要考虑既往出入院记录或者体检结果有无相应体现,常规可建议患者在相关科室就诊,评估患者目前情况并进行记录。有的申办者会有明确要求,患者需提供可佐证该病史的资料,若无,则考虑无该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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