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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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07.2

2023-04-09 0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5.1.7 锅炉材料的许用应力可直接从本文件相对应的许用应力表中选取或内插法计算,本文件中各

许用应力表中粗实线后面的许用应力值系由持久强度计算,新材料和本文件中未给出的材料应按

GB/T 16507.1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5.1.8 材料的弹性模量、导热系数和膨胀系数可从附录B中选取。

5.2 受力构件

5.2.1 根据受力构件(包括吊杆、吊挂装置和紧固件等)的类别和计算温度选用材料,所用材料应有足

够的强度,高温构件材料还应具有良好的抗氧化性能。

5.2.2 焊接连接的受力构件应采用焊接性能较好的材料。

5.2.3 为防止螺纹连接的受力构件在旋合处咬死,螺母和吊杆/螺栓的硬度应有差异,可选用不同性能

等级的材料或采用不同的规范进行热处理。

5.3 钢结构

5.3.1 钢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

构还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5.3.2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

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5.4 焊接材料

5.4.1 焊条或焊丝的型号和性能应与相应母材的性能相适应,其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规

定,且不应低于相应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5.4.2 对直接承受动载荷或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以及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厚板结构,宜采用低氢焊条焊接。

5.4.3 受压元件用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NB/T 47018(所有部分)的要求。

6 受压元件用材料

6.1 钢板

6.1.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的工作压力和壁温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2 常用钢板的许用应力列于表2。

6.1.3 厚度大于30mm的钢板,应按NB/T 47013.3逐张进行超声检测。其超声检测质量等级为:

a) 厚度大于30mm且不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钢板,不低于Ⅱ级;

b) 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钢板,不低于Ⅰ级;

c) 其他合金钢板,不低于Ⅰ级。

6.1.4 锅炉制造过程中需进行正火、正火加回火或调质热处理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板制造单

位的交货状态可不同于表2中的规定。出厂检验和入厂复验可在热处理的钢板样块上取样。

6.1.5 厚度大于36mm 的13MnNiMoR钢板,可按 GB/T 6803附加落锤试验,无塑性转变温度

(NDT)的合格指标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6.1.6 计算温度高于300℃的钢板,需要时可在设计文件中规定附加进行该温度下的高温拉伸试验。

6.1.7 在制造工艺许可的情况下,锅筒可直接用Q345R板厚36mm及以下的控轧或热轧钢板制造。

6.1.8 GB/T 713中所列的其他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按照GB/T 150.2的相关规定。

6.2 钢管

6.2.1 钢管的工作压力和壁温适用范围应符合表3的规定。

6.2.2 钢管的许用应力列于表4。

6.2.3 锅炉用钢管除符合材料标准外,还可参照 NB/T 47019.3根据使用环境增加检验项目或附加要求。

6.2.4 外径不小于76mm且壁厚不小于14mm的钢管应进行室温冲击试验。

6.2.5 根据锅炉元件运行环境,必要时可规定钢管的特殊抗腐蚀性能要求,如蒸汽参数22.1MPa以上

锅炉受热面管内壁的抗蒸汽腐蚀性能。

6.2.6 GB/T 28883中的20G+07Cr19Ni10复合管(符合NB/T 47019.3要求)按基层材料进行设计计算。

6.2.7 GB/T 20409中的内螺纹无缝钢管的适用范围和许用应力与同牌号的无缝钢管一致。

6.3 锻件

6.3.1 锅炉受压元件用锻件的工作压力和壁温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的规定,许用应力列于表6。

6.3.2 25钢的锻件,其化学成分按GB/T 699,热处理状态为正火,检验项目和质量按NB/T 47008的

要求,力学性能按以下控制:

---公称厚度(t)不大于100mm:Rm≥420MPa、Rp0.2≥235MPa、A≥22%、HBW≤170;

---公称厚度(t)大于100mm:Rm≥390MPa、Rp0.2≥215MPa、A≥20%、HBW≤170。

6.3.3 用于受压元件的Ⅲ级和Ⅳ级锻件应附加金相检验,金相检验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6.3.4 根据锅炉的额定参数,锻件分为4级:

a) Ⅰ级用于热水锅炉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3.8MPa、额定蒸汽温度不大于450℃的蒸汽锅炉的承压锻件;

b) Ⅱ级用于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13.7MPa、额定蒸汽温度不大于540℃的蒸汽锅炉的承压锻件

或承受较大外载的受力锻件;

c) Ⅲ级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13.7MPa蒸汽锅炉的承压锻件,且损坏时可能会引起严重安全事

故或设备事故的锻件,否则为Ⅱ级锻件;

d) Ⅳ级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1MPa蒸汽锅炉、单件质量大于800kg的大型的承压锻件。

再热系统中的锻件可根据再热参数来确定级别。

6.3.5 设计时的计算温度高于300℃的钢锻件,必要时可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增加锻件在该温度下的高温拉伸试验。

6.3.6 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以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可采用表3中相应的钢管材料热加工制作。

6.3.7 除各种型式的法兰外,空心圆筒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可以用表5中相应材料牌号的轧制或锻制

圆钢加工而成,加工管件的圆钢不应采用钢板代替。当采用轧制或锻制圆钢加工空心圆筒形管件或管

帽类管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碳素钢空心圆筒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 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c) 对加工后的管件进行无损检测。

6.3.8 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壁温不大于350℃的锻件可采用Q235(B、C、D)钢。

6.3.9 锻件也可采用NB/T 47008和NB/T 47010中的其他材料,其适用范围按照GB/T 150.2的相关规定。

6.5.3 灰铸铁不应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6.5.4 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不大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

的阀体可用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6.5.5 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可采用牌号不低于 HT200的

灰铸铁;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可采用牌号不低于 HT150的灰铸铁。

6.5.6 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应补焊。

7 受力构件用材料

7.1 吊杆

7.1.1 用于锅炉吊杆材料应符合 GB/T 699、GB/T 1221、GB/T 1591、GB/T 3077、NB/T 47008和

NB/T 47010要求的轧制或锻制圆钢,其适用范围按表11的规定。

7.1.2 吊杆圆钢的许用应力列于表12。

7.3.2 受压元件的紧固件用材料的许用应力应按GB/T 16507.1的规定来确定。

7.3.3 表15未列入的GB/T 150.2中的碳素钢和合金钢用作螺柱、螺母等锅炉紧固件时,其适用范围

可按照GB/T 150.2的相关规定。

8 钢结构用材料

锅炉钢结构用钢为GB/T 700、GB/T 1591、GB/T 3077和GB/T 5313规定的材料。

9 焊接材料

9.1 一般要求

焊接材料的采购、标识、组批、质量证明、复验等应符合 NB/T 47018.1的要求,保管和运输符合

B/T 3223的要求。

9.2 钢焊条

钢焊条为NB/T 47018.2、GB/T 983、GB/T 984、GB/T 5117、GB/T 5118和GB/T 32533规定的材料。

9.3 气体保护电弧钢焊丝和填充丝

气体保护电弧钢焊丝和填充丝为NB/T 47018.3、GB/T 8110、GB/T 29713、YB/T 5092、GB/T 5293、

GB/T 10045、GB/T 12470、GB/T 14957、GB/T 17493规定的材料。

9.4 埋弧焊钢焊丝和焊剂

埋弧焊钢焊丝和焊剂为NB/T 47018.4、GB/T 5293、GB/T 12470和GB/T 17854规定的材料。

9.5 堆焊用不锈钢焊带和焊剂

堆焊用不锈钢焊带和焊剂为NB/T 47018.5规定的材料。

附 录 A

(规范性)

材料补充要求

A.1 境外牌号的材料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境外锅炉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材料;

b) 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c) 材料使用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

d) 应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

e) 首次在国内锅炉上使用的材料,应通过技术评审。

A.2 新材料

A.2.1 材料制造单位应制定该材料的企业标准。

A.2.2 新材料应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资料包括:

a) 化学成分,以及确定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b) 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

c) 韧脆转变温度(FATT50);

d) 在从室温到至少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或到高温屈服强度与持久强度的等强温度以上

50℃的范围内,温度间隔50℃的抗拉强度(Rm)、下屈服强度(ReL)或规定塑性延伸强度

(Rp0.2),以及提供断后伸长率(A)和断面收缩率(Z);

e) 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合金钢,应提供105h的持久强度

(RtD)、长期时效稳定性以及蠕变极限(Rtn);

f) 对用于有疲劳失效倾向部件的材料应提供抗低周疲劳数据;

g) 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材料应提供在使用温度(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

氧化数据;用于腐蚀介质的材料应给出抗腐蚀性能,若是奥氏体钢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h) 适用温度范围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导热系数(λ)等物理性能;

i) 材料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j) 材料的冷加工和热加工性能的技术资料,例如冲压、卷制、弯曲、热处理等;

k) 材料制造工艺的技术资料,例如冶炼、铸造或锻轧、热处理、工艺稳定性等。

附 录 B

(资料性)

常用材料的弹性模量、导热系数和膨胀系数

B.1 常用材料的弹性模量见表B.1。

附 录 C

(规范性)

钢锻件的金相检验

C.1 金相检验取样部位与力学性能试验取样部位相同。

C.2 钢锻件的实际晶粒度按GB/T 6394进行检验,并符合表C.1的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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