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集萃内容分享集【总论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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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集萃内容分享集【总论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08

2024-07-12 15: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集萃内容分享集【总论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08

操作>>发布日期:2022-03-21  浏览次数:2130

 

8、如何理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为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是全球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专门立法,是我国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形成的一项开创性制度成果,标志着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7章72条,规定全面,内容详实,涵盖了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而面,明确了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涉及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制度化规范。

 

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配置资源、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创造条件。

 

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二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三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收费、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这些制度设计,推动各级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让市场在能够发挥作用的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明确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道循。

 

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条例》把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保证平等市场准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转化为法规制度。一是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二是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四是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这些制度设计,要求政府积极主动作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和支持创新,成为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者。

 

明确政务公开透明、便利高效、规范优质,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提供制度性规定。

 

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关系,突破"中梗阻"。

 

《条例》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谋划改革,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一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三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四是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五是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这些制度设计,将推动办事更便捷、服务更优质,提升法规文件制定的公开透明度和科学性、民主性,增强企业对法规政策变化的调适能力,让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真正做到利企便民。

 

明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更好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善用高水平开放倒逼深化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条例》将党中央关于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要求转化为法规制度。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二是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这些制度设计,更加重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内外资企业,只要在中国注册,都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有助于增强外商在中国投资兴业的信心。

 

明确改革容错机制,为鼓励和支持探索创新、更好持续激发改革创新动力提供制度性保障。

 

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旗帜鲜明地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二是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这些制度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首次建立改革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包容失误,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主动对标先进,发挥首创精神,有助于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局面。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主要考虑

 

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有利于把微观主体发展动力更好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对于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都具有重要章义。

 

持续深化改革。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必须在"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有利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巩固改革成果。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把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便阻、政策性创新取得的改革成果,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有利于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主要特点

 

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等 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比如,针对企业开办,《条例》明确,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条例》参考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是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集成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在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 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内容出自:《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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