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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15: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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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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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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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周德贤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周德贤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周德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支付奖励对价、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周德贤支付股权转让款13,165,720.00元;

  (2)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周德贤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以1,995.00万元为基数、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17日以1,675.80万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1,615.80万元为基数、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以1,565.80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7月15日以13,365,720.00元为基数、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3,165,720.00元为基数);

  (3)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周德贤赔偿律师费17.50万元;

  (4)驳回本诉原告周德贤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0,283.00元,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368.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2、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委托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06民初17142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15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鄂0106民初1714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52.00万元。

  案件受理费45,4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0,460.00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原告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执行异议申请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20074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及预期付款违约金合计4,846,518.00元(详见公告:2021-025)。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二审法院已出具【(2022)京02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2)京0106执5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告:2022-060)。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2022)京0106执异1036号】,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京0106执53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06执异10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的追加请求。

  4、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基础运营设备(弱电智能化)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苏0506民初49号】,请求判令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890,307.1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苏050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0.00元,律师费980,000.00元、保全保险费5,126.00元,诉讼费43,85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以上共计11,033,981.00元。被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500.00万元,尾款6,033,981.00元由被告于2023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

  若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加付违约金500.00万元,并有权就被告应付的11,033,981.00元中未付部分及违约金500.00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85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8,855.00元,由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实际由被告承担,已在协议第一项中予以列明,原告垫付款本院不再退还)。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2022)苏0505诉前调19号】和【(2022)苏0505诉前调53号】,请求判令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505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万元)、保全保险费10,089.20元(两案),保全费10,000.00元(两案),合计11,020,089.20元,分两期履行,被告于2023年3月1日前支付2,020,089.20元,于2023年6月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9,000,000.00元;

  (2)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起诉金额及违约利息合计25,000,0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扣除已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纠葛。

  (5)案件受理费166,800.00元,减半收取83,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8,400.00元,由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诉讼费83,400.00元由被告直接缴纳至法院账户。

  6、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黔0330民初2321号】,请求判令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诉讼费等(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黔0330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17,340.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0%计算);

  (2)驳回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7、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渝0151民初6733号】,请求判令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等(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渝0151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396,814.26元;

  (2)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工程款抵房协议》的违约金839,681.00元;

  (3)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8,396,814.26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8,396,814.26元范围内,对重庆市天喜豪生大酒店项目以及铜梁万达广场项目工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3.25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8,323.25元,由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8、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0106民初23260号】,请求判令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18,410.95元及违约金等(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川0106民初232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18,410.95元;

  (2)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4,718,410.95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2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9、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1421民初5644号】,请求判令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563,860.82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已出具【(2022)川1421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14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况: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554,224.73元及以相关利息。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苏0281民初1664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60)。二审法院已出具【(2022)苏02民终588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281执18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1,142.7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财产。

  11、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撤诉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沪0115民初72128号】,请求判令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和逾期付款利息(详见公告2020-066)。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0115民初7212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张玉锐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锐

  原审第三人:陕西志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玉锐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陕0112民初17467号】,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退还原告定金及违约金等(详见公告:2022-060)。一审法院已出具【(2022)陕0112民初17467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陕01民终76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00元,由上诉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

  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件状态:破产重整裁定

  案件概况: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关于取回租赁物的申请,且管理人同意其要求,产生了取回权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豫12民初47号】,请求判令原告享有破产债权共计人民币155,135,312.35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12破2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批准《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终止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申请费300,000.00元,由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李志平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李志平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李志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民初2562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39,127,475.8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委托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鄂0106民初1613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28,144,00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重庆百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百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重庆百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桂0403民初2968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2,511.58元,并以工程款982,511.5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为6,278.52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杭州慧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慧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杭州慧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海预民字第6842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开发服务费765,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78,153.77元(按5%/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苏0404民初1106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等610,740.00元并给付违约金136,858.10元,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6、苏州焦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焦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苏州焦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苏0508诉前调1981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俩被告支付货款76.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合同纠纷,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京0106民初30523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1,012,384.68元合同款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2月28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两项暂计1,172,684.5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8、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0114民初27386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85,078.52元工程价款;

  (2)请求判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676.08元(以285,078.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止);

  (3)请求判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85,078.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请求判令由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9、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告: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第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合同纠纷,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辽1403民初3657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向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剩余1年工程建设费322,449.30元;

  (2)判令支付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点位整改费5,687.5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初至2022年2月末维护费1,494,314.00元(据公安2021-2022年度决算);

  (4)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0元;

  (5)判令第三人对上诉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10、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裁决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京仲案字第6538号】,仲裁请求如下:

  (1)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267.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5日计算至2022年7月24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169,267.29元;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裁字第08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50,0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17,000.00元(含仲裁员报酬12,000.00元,机构费用5,000.00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7,000.00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11、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借款合同纠纷,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2020年7月10日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债务:

  ①判令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

  ②判令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的借款利息1,500,000.00元;

  ③判令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16,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4倍LPR即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为3,437,408.33元)。

  (2)判令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2020年8月14日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债务:

  ①判令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983,668.67元;

  ②判令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的借款利息2,398,366.87元;

  ③判令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26,382,035.54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4倍LPR即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为5,078,541.84元)。

  (3)判令被告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12、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眉山广汇圣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眉山广汇圣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申请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眉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眉仲字(2022)89号】,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1,602,886.1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0,780.55元(资金占用利息以841,091.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7月1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45,064.97元;以761,794.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从2022年9月1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5715.58元。以上暂共计50,780.55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债务和解协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

  1.1收购协议签署情况

  2016年7月,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关联方查磊和其他相关方干宝媛、顾嵩、胡明晶、丁善幼、章华明、章利红、汤进军、刘湘盈、张青、阎亮、王永亮、魏伟(关联方和其他相关方以下统称“乙方”)以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中科智能”)签订《关于收购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及《关于收购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中科智能100%股权。约定该笔100%股权收购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2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6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同时,根据协议,查磊等13名中科智能的原股东同意对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业绩承诺期(2016-2018年度)内账龄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以交易对价进行担保。

  1.2中科智能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2019年4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大华核字【2019】002990号《关于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确认中科智能2016-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13,064.32万元,超过累计承诺数1,444.32万元,完成业绩承诺期盈利的112.43%,实现了业绩承诺。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协议约定,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中科智能原股东全额支付4.28亿元全部的交易对价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安消技术已累计向查磊和其他相关方干宝媛、顾嵩、胡明晶、丁善幼、章华明、章利红、汤进军、刘湘盈、张青、阎亮、王永亮、魏伟等13名原股东合计支付交易价款233,032,552.42元,尚未支付的交易价格合计人民币194,967,447.58元。

  1.3股权收购的剩余交易价款一直处于拖欠状态

  中安消技术自2018年4月,出现债务交叉违约以来,现金流情况极度紧张,自此未能向中科智能原股东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权并购的交易价款。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科智能完成业绩承诺的专项审核报告后,中安消技术一直未向查磊等13名自然人股东支付剩余应付未付交易价款合计人民币194,967,447.58元,且一直拖欠至今。

  二、本次交易概述

  鉴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查磊和其他相关方干宝媛、顾嵩、胡明晶、丁善幼、章华明、章利红、汤进军、刘湘盈、张青、阎亮、王永亮、魏伟以及目标公司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交易对价尚未支付,经各方友好协商,就《股权收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前述债务合计人民币194,967,447.58元的偿还有关事项,达成和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议”)。

  该和解协议签署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和解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和解协议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12层1201内120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

  法人代表:孙海英

  (二)乙方(关联方):查磊

  (三)乙方(其他相关方):干宝媛、顾嵩、胡明晶、丁善幼、章华明、章利红、汤进军、刘湘盈、张青、阎亮、王永亮、魏伟。

  (四)目标公司: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进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新路99号

  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偿债安排

  1.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一致确认,《关于收购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及《关于收购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应付债务金额为194,967,447.58元。

  1.2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涉及乙方对2016-2018年度业绩承诺期间内,账龄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以交易对价进行担保;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内形成的在目标公司账龄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30,165,218.28元。

  1.3 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在扣减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账面账龄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影响后,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股权收购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应付交易对价合计164,802,229.30元。除上述最终应付债务金额外,甲方乙方一致确认,双方在《股权收购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存在其他未了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乙方单方不可撤销地确认不再主张上述《股权收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其他权益。

  1.4 甲乙各方就付款安排达成如下一致:

  1.4.1第一期: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一次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仟万元整(RMB¥40,000,000.00元),乙方按照本协议鉴于部分所列各自债权比例等比例分配;

  1.4.2 第二期:2023年7月31日前,且甲方收到目标公司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分红后(以前述最迟届满的期限为准),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仟万元整(RMB¥40,000,000.00元),乙方按照本协议鉴于部分所列各自债权比例等比例分配。

  1.4.3 2023年7月31日前,甲方同意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等值人民币84,802,229.30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套数、是否租赁、是否已设定抵押权等,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按照评估价值作为偿债资源,用于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需要履行公司相应审批手续或另行签署其他书面文件的,各方同意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1.5 甲方同意,因本条第1.2款项下扣减的目标公司账龄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影响后,在相应款项被目标公司收回后,甲方同意全额支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目标公司实际收到上述款项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按照本协议鉴于部分所列各自债权比例等比例分配。

  (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2.1协议生效后,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责任并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未按照1.4、1.5条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就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息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等追索债权的费用。

  2.2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3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签署和解协议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签署的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助于解决公司股权收购的债务支付问题;避免因股份收购的对价支付尚未支付而导致的违约风险;同时也是化解公司因股权收购行为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本次和解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签署的和解协议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034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卫安有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2023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为25.2亿元人民币、21.6亿元港币,包含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在2023年度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合理安排、调剂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4,900.00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优化融资结构,简化审议程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进行授权,具体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及抵押;

  2、本次授权担保总额为25.2亿元人民币、21.6亿元港币,包含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具体明细如下:

  (1)境内子公司预计担保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

  (2)境外子公司预计担保情况

  单位:港币亿元

  ■

  3、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在上述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调剂担保额度,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调剂额度。

  4、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计划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13497

  法定代表人:吴博文

  注册资本:128,302.0992万元人民币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1幢2层007室

  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财务及更多信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科2022年年度报告》。

  2、名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30134965

  法定代表人:孙凤英

  注册资本:99,398.9994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1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管理;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01,240.34万元,负债总额281,333.28万元,银行贷款总额798.9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81,333.28万元,资产净额19,907.06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53万元,净利润-19,277.9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552.32万元。

  3、名称: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88849

  法定代表人:李振东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14层14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净化系统工程、设计、咨询、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证书),特种医疗实验室建筑的设计、施工、维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压力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洁净空调、空气净化系统的销售及安装;计算机技术、自动化技术、通讯技术的开发、应用及相关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技术服务及业务咨询;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医疗器械销售及上门维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特种生物医疗实验室系统设备及家具的销售和上门安装;医院供应室设备的销售及上门安装。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0,664.35万元,负债总额50,274.27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9,782.46万元,资产净额390.09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9,364.90万元,净利润-92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3.08万元。

  4、名称: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3152XK

  法定代表人:孙凤英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55号迅图国际研发中心6栋13层

  经营范围: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维修;灯具的销售及安装;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计算机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信息系统维护;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企业形象设计;会议服务;影视策划;通信设备系统的租赁与销售;安检设备的租赁与销售;无人机的租赁与销售(须经相关公安行政主管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生产经营);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办公设备的销售。(危险化学品及国家限定违禁管制品除外)(不得在经开区内从事本区产业政策中限制类与禁止类行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565.24万元,负债总额2,803.4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803.43万元,资产净额1,761.82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91.65万元,净利润-1,268.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59.41万元。

  5、名称: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8200968

  法定代表人:季益华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经营范围:楼宇智能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技术服务,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工程,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修,道路交通设施施工,销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金属材料、建材、机电产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3,902.44万元,负债总额22,420.34万元,银行贷款总额31.5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2,365.88万元,资产净额1,482.1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7,070.12万元,净利润-5,281.0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296.01万元。

  6、名称: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8580307L

  法定代表人:汤进军

  注册资本:10,088.00万元人民币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新路99号

  经营范围:建筑智能化、智能交通、机电设备安装、安防系统、会议舞台灯光系统、室内装饰装修、户外景观及灯光、智能家居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和维护服务;建筑劳务分包;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电器产品的销售、安装、维护;计算机软硬件设计的开发、销售、安装、维护;企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1,817.42万元,负债总额33,165.16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3,075.04万元,资产净额28,652.26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1,481.44万元,净利润-1,203.1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83.70万元。

  7、名称: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20855T

  法定代表人:胡刚

  注册资本:5,0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贸城西路158弄66号

  经营范围:计算机、通讯电子产品、电脑配件及耗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除轿车)、办公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产品开发及维修、咨询服务;网络设备租赁;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电子工程、电信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工程的施工;消防安装工程、弱电工程、防雷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4,510.12万元,负债总额18,739.15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8,472.63万元,资产净额15,770.97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6,481.79万元,净利润-3,221.8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533.64万元。

  8、名称: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X23939838T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2幢2单元20708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21,946.84万元,负债总额36,242.3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6,190.07万元,资产净额-14,295.5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076.07万元,净利润-8,764.9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736.14万元。

  9、名称: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1/F, Xiu Ping Commercial Building, 104 Jervois Street, Sheung Wan, Hong Kong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57,111.52万元,负债总额62,701.81万元,银行贷款总额30,955.7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1,746.11万元,资产净额94,409.71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4,560.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590.25万元。

  10、名称:卫安有限公司

  住所:1/F, Guardforce Centre, 3 Hok Yuen Street, East, Hunghom, Kowloon, Hong Kong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卫安有限公司资产总额HKD 102,783.98万元,负债总额HKD 56,792.47万元,银行贷款总额HKD 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HKD 55,289.64万元,资产净额HKD 45,991.51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HKD 36,848.57万元,净利润HKD -7,265.8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HKD -8,85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为公司或下属全资子公司,其中公司直接持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其它被担保子公司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仅为预计年度最高担保额度,该额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担保事项尚涉及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进行授权,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所有相关协议(含融资及担保协议等),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需求调整融资及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在授权担保额度及公司资产范围内调整融资主体、抵押物、担保物、担保方式等。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2023年度担保事项进行授权,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需要,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并简化审议程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480,091,043.7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90%。因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部分债务逾期,公司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03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 现金管理计划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在计划额度内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 现金管理投资类型: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或其他低风险类的短期理财产品

  ● 现金管理计划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 现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现金管理计划概述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实现公司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降低财务成本,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银行账户资金开展现金管理进行授权。

  2、现金管理的额度

  可利用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资金开展现金管理,在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3、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可购买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或其他低风险类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及进行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4、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使用银行账户上暂时闲置的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

  5、现金管理期限

  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6、现金管理的实施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实际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决定、调整具体购买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为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下转1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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