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阴道擦拭物与被告人血样DNA检测一致可以认定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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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阴道擦拭物与被告人血样DNA检测一致可以认定强奸吗

2024-07-10 09: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单某带儿子、姨女(均未成年)在位于平江县瓮江镇塔兴村的家中睡觉(卧室当时开了小灯);被告人XXX撬窗入室,裸体进入被害人卧室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XXX抓住被害人双脚将被害人拖到地上,强行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在卧室地上将被害人强奸,而后被告人XXX从地下室开门逃脱。被害人当即报警,公安民警勘验现场后法医依法提取了被害人阴道擦拭物,于2006年5月17日送湖南省公安厅检验,2018年经公安部刑侦局DNA数据比对,被告人XXX的DNA与被害人阴道擦拭物DNA一致,2018年8月2日,公安机关再次依法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湖南省公安厅(湘)鉴(法物)字〔2006〕0606号鉴定文书中所检1号检材与送检的XXX血样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21×1019。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3年5月7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单某到平江县瓮江派出所报案称凌晨3时许被一男子撬窗入室强奸,当即被立为刑事案件的事实;

②、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XXX在1983年因强奸罪、2008年、2012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十个月、四年并处罚金的事实;

③、情况说明,证明因技术原因物证DNA检测送检延迟的事实;

④、公安部刑侦局指令,到案经过,证明公安部刑侦局通过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2017年12月18日人案比中被告人XXX,2018年7月19日指令平江县公安局核实案件,平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日将正在岳阳监狱服刑的被告人XXX解回重审的事实;

⑤、被害人单某陈述,证明2003年5月7日凌晨3时许,一男子裸体走进我的卧室,用双手抓住我的双脚将我拖到地上,强行扯掉我的衣裤将我强奸了,因我家是单门独户,当时家里还有未成年的儿子和姨女睡在房内,故我没有呼救和激烈反抗,事后那个男人拿走了我的手机和一条牛仔裤,是从地下室走的事实;

⑥、现场勘验、提取笔录,证明2003年5月7日4时30分至7时30分,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害人单某住宅进行勘验,发现一楼楼梯间窗户钢筋被折弯取出丢弃在窗外田边,三楼卧室地上有一红色纽扣和可疑斑痕,地下室杂物间有牛仔裤一条,住宅外草丛中有一灰色晴纶衫,法医提取被害人单某阴道擦拭物的事实;

⑦辩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辩认出被告人的事实;

⑧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XXX的血样与被害人单某卧室斑痕擦拭物及阴道擦拭物的DNA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21×1019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互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卧室地板上提取的斑痕擦拭物和被害人单某阴道擦拭物的DNA与被告人XXX血样DNA检测一致,足以证明被告人XXX2003年5月7日凌晨3时左右,撬窗入室进入了被害人单某位于平江县瓮江镇塔兴村的家中,而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程刚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XXX的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响槐

审判员艾方方

人民陪审员胡平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珊珊

原创:16则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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