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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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2023-03-12 07: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证券代码:002748证券简称:世龙实业公告编号:2021-041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乐平市应急管理局的(乐)应急责改【2021】155号文件,文件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新聘任的公司总经理不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主要任务第三部分“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第二条“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的“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关于主要负责人专业学历要求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项问题于2021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乐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收到以上文件后,已向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乐)应急责改[2021]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如下:

公司认为,(乐)应急责改[2021]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存在法规适用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等情况,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入职”的情形是指新员工加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且劳动者入职时间应以用人单位用工之日为准。曾道龙先生早于2016年12月入职公司,且其在聘任为公司总经理以前,已持续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的副总经理一职,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达五年,其系公司原主要负责人之一,不应适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针对2020年5月后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新设的门槛准入性规定。

2020年4月印发的《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规定,“2020年5月后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该要求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新设的门槛准入性规定,不适用于2020年5月前已进入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行业、已入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第十九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法律意义上的入职时间应为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证据。

根据公司与曾道龙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表》《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副总经理聘用文件》等,曾道龙先生早于2016年12月入职公司,2016年至2021年4月期间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化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1年5月,曾道龙先生由副总经理转为总经理。

据此,公司认为,曾道龙先生进入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行业,并入职公司担任

主要负责人多年,系公司原主要负责人之一,不属于2020年5月后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不应适用2020年4月印发的《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针对2020年5月后新入职主要负责人新设的门槛准入性规定。

二、曾道龙先生担任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20余年,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丰富,经考核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资格证书》《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企业管理高级经济师)》,曾主要负责多项化工项目建设并取得3项化工国家发明专利,参与起草我国《过氧碳酸钠生产安全技术规范》和《工业无磷过氧碳酸钠》等行业规范和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具备危险化学企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曾道龙先生入职我司主要负责人时的法律规定。曾道龙先生入职公司主要负责人时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曾道龙先生担任化工企业管理和主要负责人20余年,化工生产管理经验丰富,具备与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曾道龙先生1991年毕业于抚州师专政教系,大专学历,在2005年担任公司董事以前已从事化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14年,曾道龙先1991年至1994年期间在江西电化厂学校任教;1994年至2003年期间,任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厂办副主任、供销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任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2004年至2010年期间,任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此外,在从事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任职主要负责人期间,曾道龙先生先后负责多项化工项目建设并取得3项化工国家发明专利,参与起草了我国《过氧碳酸钠生产安全技术规范》和《工业无磷过氧碳酸钠》行业规范和标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资格证书》,并取得了《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企业管理高级经济师)》。

据此,公司认为,曾道龙先生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经考核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资格证书》《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企业管理高级经济师)》,具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入职公司主要负责人时的法律规定,具备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格与能力。

三、(乐)应急责改[2021]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不符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可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的相关规定。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2020年5月后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了“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新要求的同时,亦明确了“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可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据此,曾道龙先生具备丰富的化工生产管理实践经验,作为公司已有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根据上述行动计划的规定,其可在2022年底前通过学历培训等方式来取得相应的化工类学历证书或职称,(乐)应急责改[2021]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我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不符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曾道龙先生在聘任为公司总经理之前已持续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的副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达五年,系公司原主要负责人之一,且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主要负责人任职的要求,符合入职我司主要负责人时的法律规定,不应适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针对2020年5月后新入职主要负责人新设的门槛准入性规定。据此,公司认为,(乐)应急责改[2021]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法规适用错误,违背客观事实,恳请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撤销(乐)应急责改[2021]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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