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和德国法学院的经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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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和德国法学院的经验比较

2023-04-23 20: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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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和德国法学院的经验比较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研究所圆桌学术研讨会纪要

(2016年11月3日)

来源丨方流芳老师个人微博 整理丨艾学灋

方流芳老师按:

本文引用格式示例:(发言人)姓名,法学博士生培养: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和德国法学院的经验比较(中政大公司法研究所第三次圆桌学术研讨会,2016年11月3日),页XX, 中政大公司法研究所官网。)

本文原载于方流芳老师个人博客,由四两法律小编综合整理完成,烦请转载时注明此出处。文章总计超四万字,分作了七个板块。鉴于字节较多,所涉问题专业且繁复,建议你先收藏或者转需,以备不时之需查阅方便。

方流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91, 中政大教授):在一个教育体制下被认为是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事情,在另外一个教育体制下可能会让人感到奇怪。如果没有交流,我们不会体验那种由对比而产生的强烈冲击。一个留学生,如果不能比较自己所经历的不同的教育制度,许多宝贵的信息就被掩埋了。交流带来比较、反思、碰撞,不止是知识的分享,而且一定会增加知识存量。非常感谢大家今天能够来这里参加这场讨论,我们将会把讨论的内容整理成文字,进行一定的编辑,与更多的人分享,希望能对法学教育带来帮助。今天的交流形式是,我提问,邀请的几位嘉宾分别回答,围绕问题谈,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

1.1.方:讨论难免要涉及定义问题,今天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法学博士项目”?

首先,有必要根据现有规定对中国的法学博士项目做一界定。按照现有的规定,法学一级学科包括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公安学六个门类,这六个门类都叫“法学”,它们又细分为与35个“法学二级学科;与法律有关,与法学院研究生培养的“法学二级学科”有10个,官方编号是030101至030110,分别是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环保法、国际法、军事法。法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就是在这10个二级学科的范围之内进行的。我们把法学教育分割成这样一些片段,一个片段就是一个招生点、一个分项目。因此,我们的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就是指那些在法学院开展的、被分割成十个二级学科的项目。

如果我们说a=a+b+c+d,这是说不通,而法学一级、二级学科的分类就是一个说不通的分类。

下面是请教各位的第一个问题:在你们那里,什么是一个能授予法学博士的法学博士项目?

1.2.辛崇阳(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日本有一个前提性的问题需要了解,日本上个世纪的法学教育和我们国家基本差不多,都是学术学位,在21世纪日本向美国学习,建立了美国式法学院,从学术型的培养转向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这是日本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过程。在社会转型需要更多法律职业人才,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这种情况下,日本进行了法学教育的改革。美式法学院建立之后,研究生层面的学术学位基本趋于消失,虽然形式上存在,但大多是外国留学生在读。

方:就日本的PHD of Law而言,日本的法学博士学位,是不是像中国一样包括社会学、民族学等等?

辛:从授予学位的角度讲,日本的法学院通常划分为三个学科,一个是政治学科,政治学是在法学院读的。然后,比较大的法学院会把法学分为两块,一个法律学科,一个公法学科。

方:政治学、法律和公法?

辛:对。

方:这些项目都是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辛:对。他们授予的都是法学博士。小一点的法学院是把公法学科和法律学科合在一起。政治学与法学两个学科,授予的学位都是法学的。

方:可见,中国的分类法是从日本学来的,但是在不断细分。

辛:对,但是日本并没有像我们一样划分一级学科,法学院就是法学院,法学院又包括了政治学科。

方:政治学系、法律系、公法系?公法是不是一个系?

辛:对的。比如,名古屋大学法学院除政治学科和法律学科外,又分出来一个公法学科。

方:公法是分出来的一个系吗。

辛:是的。是并列的三个学科,相当于我们的系。

方:辛老师讲的能够让我们看到一些制度的来源。民国时候就是这样,一个学院要有三个系,法学院就要有政治学系、社会学系或者外交系,有的还有民政系,所以这些学科都是授予法学学位的。

1.3.郭锐(哈佛大学法学博士SJD/2012,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方老师提问的时候我就在想,美国能够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项目(有哪些)。美国的第一法律学位是JD,这是一个研究生学位,在美国本科没有法律学位。第一学位之外有LLM、SJD(或者JSD)。我们所说的法学博士通常指的是SJD或JSD。此外,还有一些荣誉学位,不是法学的学术学位。SJD(或者JSD)之下有没有再分类,什么标准会满足SJD(或者JSD)学位的授予。根据我的经历和我了解的情况,SJD(或者JSD)下应该是没有再分类的。对于什么样的研究内容可以放在SJD里面,就我了解的这几个学校而言,好像比较少有划分为具体的门类的。哈佛要求,在入学的时候要提交自己的博士研究计划。博士研究计划不按照任何既定的分类,基本上取决于指导老师是否认可。我的SJD同学研究的问题五花八门,某些题目大家甚至会好奇是不是在法学研究的范围里。但只要SJD学生自己的指导委员会的老师批准,认为是一个可以进行的研究,那么学生就可以把它作为自己法学博士的研究进行下去,到最后毕业的时候能够通过答辩就可以拿到学位。

哈佛的论文答辩是由SJD学生自己的指导委员会的三个或者四个老师负责,没有外请的答辩委员。只要这几位老师满意,就可以拿到学位。指导委员会至少有一位教授必须是本院的法学教授,其他委员可以不是法学教授。常常有来自人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教授参与SJD学生的指导委员会。SJD研究的内容常常是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我看到的大部分研究包括我听过的一些完成研究成果的答辩,大多与法理学或公共政策的一些问题相关,这些也是法学教授常常参与讨论的学术问题。

1.4.赵惠妙(香港大学法学博士/2016、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香港这边的法学院有PHD和SJD两个(博士学位)项目。但是,我不太了解香港的SJD和美国的SJD是否一样。PHD和SJD修课上有不一样的要求,PHD修的课比SJD少。如果(学校)认为申请人知识基础比较好,就录取为PHD,如果学校认申请人知识基础还需要充实,就录取为SJD。按照我们这边的说法,一般比较优秀的学生录取为PHD,需要再多上一年课的学生录取为SJD。PHD一年半就可以把课程修完,SJD一般是两年,PHD比SJD少两个学分即少修两门课。

在香港大学,政治和法学分属不同的学院(faculty)。法学院又分为两个系,法律系(Department of Law)和职业法律教育系(Department of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前者侧重培养教学人才培养,后者侧重培养实务人才,两个系的老师也是分开管理的。法律系负责开展 LLB、LLM 和 MPhil, PhD等项目,职业法律教育系负责开展PCLL 项目。香港的法学教育给我的感觉是一个大杂烩,既有英国的模式,也有美国的模式,又有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模式。我的毕业证上是没有出现law这个词的,大家可以看一下,名称是Doctor of Philosophy,没有law这个词出现。

方:上面写的是“University of HK, Certificate of Graduation,‘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Zhao Huimiao Has Successfully Completed All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证书上似乎看不出这个学位与法律有关系,学位颁发者是港大, 不是港大法学院。单就证书而言,看不出是一个法学学位。

赵:对的。拿什么学位有若干选项,其中之一是PHD in law。刚才说的是毕业证,不是学位证,学位证我还没有拿到。我不知道学位证上是什么样子,毕业证上是没有法律字样。

方:你们也有毕业证和学位证?

赵:是的。但这个毕业证就是一个学习经历的证明,证明你完成了学习,和我们大陆的毕业证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方:这个不能算是文凭(diploma), 对吗?

赵:是的,它只是一个certificate。就香港大学博士生的学科(分类)而言,学生录取的时候就选定了学科。学生在申请的时候提交研究建议,老师针对研究建议提问题。录取后基本上是按照研究建议写作,第18个月开题,会有很多老师来,开题能否获得通过不是多数决,而是要求一致通过。所有参与的老师,有些只是过来听,但有投票权,任何一个人听了之后觉得不对,做不下去,都可以否决,开题被否决就需要换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总体上比较保守,现在虽然鼓励跨学科研究,但总体还是以传统的法学研究为中心,跨学科的研究通过的标准比较高,不容易获得通过。由于香港偏向英国的思维,英国的做法是比较保守的,比如他们有的人想做人类学的跨学科研究,有一个师兄在云南开展实证研究,找了九个法院,在司法大调解的背景下关注法院的调解,看法律在当地调解中的效力,看法院在调解中遇到的问题,他通过人类学的观察,认为当地是不适合做调解的,但是他的这个研究在第一次开题时就被否决了,很多类似的实证研究在第一次都被否决了,不过第二次还是通过了的。所以,学生在选题时要注意法学院整体的倾向,否则很容易挂掉。还有一个师兄做行政重大决策的实证研究,也是第一次被挂掉了。整个学院总的来说有些保守。

1.5.杨国栋(中政大法学硕士、汉堡大学法学硕士、汉堡大学博士候选人/2014-- ):

德国的博士学位比较特别,不仅仅是一个学位,有人将其形容为发给平民的贵族爵位。法学在学科分类上是独立的。根据汉堡大学的学位条例,政治学是在社会科学学院那边。名称上也会有一个区分,doctor 后面会有iur,这个是专指法学博士的。如果是医生的话是doctor. med,通过这个可以看出是什么学科。我还没有拿到毕业证,不知道毕业证是什么样的,但是应该会体现出iur的,即表示是法学博士。

方:“doctor. iur”就是指法律博士?

杨:据我所知是的,如果其他学科,比如政治学就不会出现iur。

1.6.郭:我想补充一点。

刚才惠妙讲到了港大的情况,其实美国法学院至少有一个是授予PHD学位的,这就是耶鲁大学正在开展的一个实验项目。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博士项目同时有JSD和PHD。但目前为止,根据我的了解,PHD项目的成功还有待时间考验。耶鲁法学院创设PHD,是基于对法学学科本身的反思,越来越多的人好像是觉得法学需要和经济学、社会学或者政治学结合在一起,才配得上一个高理论水平的法学院。另外,JSD这个学位之所以被创设,至少在哈佛的环境下,是因为能够授予PHD的校内机构只有文理学院。而法学院一开始就是独立于文理学院的。文理学院不同意让法学院授予PHD学位,因为法学在美国历史上并不是理论导向或学术研究导向,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实践教育。所以既然文理学院不同意授予PHD,那么法学院自己创造了SJD。类似地,商学院创造了自己的职业教育博士学位DBA。

辛:从授予学位的角度,就名古屋大学而言,传统法学教育授予的学位是“法学博士”。后来他们模仿的美式法学院,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硕了,他们授予的学位是“法律博士”。和我们一样,本科是非法学专业的要学三年,而在本科学法学的要学两年,学完了之后授予的学位是“法律博士”,但传统教育授予的学位是法学博士。在名古屋大学,法学院有政治系,包括外交(学)、行政学,他们的博士项目最终授予的学位也是法学,这方面和法学博士是没有区分开的。至于名古屋大学了还设置了一个相当于学院级别的国际开发研究科,研究科就是研究生层次的一个专业,这里的学生可能侧重法律的研究,或经济学的研究、或教育学的研究。比如,在该国际开发研究科拿到博士学位,但他的学位证书看不出显示法学属性,虽然他的研究是属于法学类的,但是他拿的是一个哲学博士学位。

赵: 就是我们的doctor of philosophy 吗?

辛:对的。应该和赵博士说的是一样的。她一说我就想到了名古屋大学的国际开发研究科,他们的学位证书没有提到法学,在求职的时候,只能拿论文来说明自己是法学的。

2.1.方:下面我们进入第二个问题,谁有资格申请法学博士?

在中国,申请法学博士之前,申请人不一定要受过法学教育,凡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的都可以申请——没有法学教育背景,但有一个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在中国也是可以申请法学博士项目的。因此,在中国,对于一些学生来说,法学博士学位可能是他获得的第一个法学学位,对于另外一些学生来说法学博士可能是第二或第三法学学位,在座各位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在不同的体制下,申请的资格是如何确定的?

2.2.辛:上个世纪,在日本申请法学博士学位非常难,日本当时的博士学位制度模仿德国,基本上没有像我们这样到了博士可能是第一学位的,因为日本并不鼓励跨学科学习。

基本上就是从法学本科、硕士一路读到博士。但是,日本的博士只是作为一个学历,不授予学位。通常是读完博士课程的叫“修了”,“修了”之后就有资格去大学工作了。在日本高校做老师仍会沿着读博时的研究领域,继续写很多的论文,写到十几、几十篇汇总成一本书,这时候基本上就快退休了,然后,再回到母校去申请一个博士学位。因此,在日本,法学博士学位被认为比教授、副教授的职称更值钱。博士生毕业之后,去了大学就是副教授,基本上很快就到教授了,是论资排辈的,不要求发表多少论文,发表论文完全是一种自觉的行为。但如果说某人有法学博士学位,那么说明他在大学做了很多年研究,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回母校给予他学位,相当于给予一种承认其学术成就的荣誉证书。

针对日本的情况,1986年我国教育部专门出过一个86号文件,说在日本文科各专业拿不到博士学位,但是完成博士论文的,只要把博士论文拿到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进行审查,认定其达到我国对博士论文的要求的话就可以享受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同等待遇。当时,我提交了自己的博士论文,由我们学校进行审查,认为了达到国内授予博士的论文水平,所以我是享受博士待遇,但不是拥有博士学位。

在日本国际化办学的情况下,有很多外国留学生到日本学习,就出现了问题:按照传统的做法,日本接收留学生后,只有博士学历没有学位,但是去欧洲、美国可以拿到学位,这样日本就没有竞争力了,所以日本进行了改革。改革始于招收国际学生带来的压力,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各个大学的学位授予限制慢慢放开,放开之后就要区分现在和过去的博士项目,过去的叫“论文博士” ,现在的是“课程博士”。如果有人说自己拿到了日本的法学博士学位,那么,接着就要被问及是论文博士还是课程博士,论文博士含金量要远高于课程博士。

现在,在日本读法学博士的学生,主要是外国人,日本人基本上不会去读法学博士,日本人学法律,目的是就业,主要是去做法律实务。

方:辛老师,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把JD放在一边,因为JD是新生事物,日本现在有两种法学博士:一种是论文博士,一种是课程博士。论文博士要有学历,可担任教职,要发表文论。

辛:是的。

方:课程博士有学历,修完课程就可以获得?

辛:还要递交博士论文、答辩,一般三到五年完成,获得博士学位,通常被称为课程博士。而论文博士通常是毕业后很久,十几年、二十几年甚至三十几年,把自己的成果拿到母校去申请的。

郭:(这样看来)论文博士是一开始从本科这样一路读上来,是传统的教授的生涯。对于课程博士,在申请资格上,如果没有前面的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是否可以在日本申请课程博士,假如他们完成了课程,写一篇论文出来是否就可以拿到博士学位?

辛:一般的是从硕士开始。实际上本科非法学的,特别是外国留学生会遇到这种问题,包括我在内,我本科是学外语出身。我的日本导师给我的第一个任务是听本科的法律课,他说“我知道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你虽然进来跟我学国际法,第一年你没有必要听我的课,你就跟着本科生,我给你指定一些门类去学习,只要能够通过考试,我就认为是非常优秀了”。所以我当时第一年是跟着本科生读了几门主要的法学课,都合格之后我再学习的国际法。这个可能每个老师都不一样,根据老师的不同,可能要你补一些前面的知识。这是针对留学生的,日本人自己基本上是不会跨学科的。

杨:如果一个日本的学生想要读法学博士,那么他是否需要先读法学本科,再读法学硕士,再去读法学博士吗。

辛:是的,基本上是这么一个途径。在日本涉及到再进一步的深造,读硕士或者博士的时候,他们理解问题是从就业的角度出发的。如果我将来是要单纯做一个白领,不从事学术研究、不做学者,在日本从工资待遇、保险来看,本科毕业时是最佳时期。他们不会去读硕士、博士。在文科领域读硕士、博士基本都有一个目标,就是将来要从事学术研究。文科类硕士一般将来都会读博士的,他们的目的是做研究人员。在日本,以学术为业的人,很少在读完硕士后去就业,因为,这不是一个好的就业阶段,基本上都会去读博士,后面为了就业再去申请类似博士后的岗位。总之,日本人读博士与做研究的目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我们这边不太一样。

程屹(中政大法学硕士/2001,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那么会有多少人选择去读硕士,有多少人会选择直接工作?为了就业而学习,为了搞研究而学习的人的比例有多少?

辛:可能十分之一都不到,很少的。我在名古屋大学法学院读书的时候每年招两百人左右,最终读博士的最多也就是那么二十个人,还包括外校过来的。他们的目标很清晰,即我将来要做教师、做研究,我才去读博士,如果去做法律实务,我读完本科后就可以去参加司法考试了。

赵:您的意思是,日本法科学生在本科毕业时会有一个明显的分流,目标很明确,毕业后要做学术研究的才会选择读硕士、博士?

辛:是的,目标很清楚的学生才会选择升学。日本的硕士、博士基本上是连在一起的。他们的硕士学制是二至四年,但基本上两年就毕业了。硕士毕业后也没有像我们一样的博士升学考试,一般由导师把关,硕士阶段两年的学习是导师对学生学习和研究能力的很好的考察期。如果导师感觉你不行,那你读博的希望实际上就困难了。

方娟(中政大法学博士生/2012---):是否有人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调整了职业规划,希望继续从事学术研究,再去读硕士、博士的呢?

辛:名古屋大学法学院以前是做过这个方面的尝试,有点像我们的在职学习。但是规模很小,日本人的风格是不跳槽,如果一旦要做什么就要做一辈子。如果你的经历中显示你跳过多少次槽,他们就会认为你这个人不行,不像我们似的,越跳槽显得越有阅历。这种情况之下,很少有人会去边工作,边读硕士、博士,然后跳槽去干点什么。可能有这种情况,但是很少,他们管这种情况叫做“高度专门人才培养项目”。这里面可能就有在企业做法务的或者做律师的,与自己的业务相关的时候,他们会借课余的时间去进一步学习,而且目的很纯,就是为了提高,不是为了一个学位。当时我所在的法学院是有一位这样的日本同学。

2.3.郭:我接着辛老师讲的做一个比较:美国法学院的SJD大部分也都是外国人,至少有80%以上,甚至90%以上都是外国人。

哈佛法学院的这个学位项目大概每年会招10-15人不等,平均修学年限5-6年,在校生规模70人左右。以色列学生很多,中国学生以前不多,从两三年之前开始,突然多了起来。

哈佛法学院SJD项目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本院毕业的硕士,这和入学要求有很大的关系,申请入学时就要有一个基本成型的研究计划,录取考察的就是研究计划。如果没有记错的话,哈佛对研究计划的要求从2014年开始有所改变:先前不限研究计划页数,现在限定在5页以内。还有一个实际考虑。如果本院的LLM当年去申请读SJD,他们会劝说他们放弃LLM的学位。学院的解释是尽管你读了LLM而且完全合格,但是出于学费的考虑还是最好如此,因为哈佛大学要求每一个学位都至少要交一年的学费,你拿了LLM学位,进入SJD项目,法学院还要替你出一笔资助,用来支付至少一年的学费。如果你放弃LLM,就可以把LLM这一年交的学费算到SJD里面,所以很多当年申请SJD的留学生就放弃LLM学位,直接进入到SJD里面。申请的学生里,大概每年有一半人是来自于本院当年毕业的LLM,另外一半是往年的LLM,极少数是从其他学校经过推荐过来的,可能都少于10%。

现在的SJD的学生,大部分是外国学生,但历史上并不是这样的。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SJD的学生几乎全部都是美国学生。当时哈佛法学院20%的教员有SJD学位。现在,几乎没有美国学生读SJD,都是外国人在读。耶鲁法学院当时有25%的教员有SJD学位。需要说明的是,上个世纪50年代的时候,美国法学的第一学位也不是JD,而是LLB,法学第一学位被看作本科学位,尽管它实际上是研究生教育。

大部分SJD毕业生会回国,但也有少数会任职美国法学院。根据我的统计,我同一年的几位同学有去了很不错的法学院,如:哈佛法学院、波士顿学院、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等。哈佛法学院的教员,我知道至少有5个人是拿了SJD学位的。就2007年的统计而言,中国学生拿SJD的比较少,韩国和日本有很多人拿SJD,首尔大学有17%的法学院教员有SJD,台大有至少25%的教师是拿过SJD的。越来越多的美国法学院会开展SJD项目,上个世纪90年代大概有20个法学院,美国最好的20个法学院都有SJD项目,而大部分法学院是没有这一项目的。美国当时是有150所法学院的,其中只有20%提供SJD教育。在2007年的时候,有35所法学院是有SJD的。美国律师协会的网站上会公布每年SJD毕业的人数统计,我关注了一下2006年的(因为我是2006年申请的),2006年全美有97个人拿到SJD学位。我所在的哈佛大学每年可能有十个人,有时候不到十个人,有时候是十一个、十二个人。我毕业那年算是很多的,有十四个人拿到SJD。

刚才方老师问的问题,即一个人没有学习法律的背景,是否能够申请SJD项目。我认为从入学制度上讲是不太可能的,因为进入SJD的通常要求有一个LLM的学位。按照美国ABA的现行要求,外国学生申请LLM项目必须在本国拿了第一个法律学位。如果完全没有法律学习的背景,很难去拿SJD。麻省在2013年允许SJD毕业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进行了反证,因为ABA对谁有资格考律师有非常严格的规制,如果SJD没有任何法律学习背景,允许他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就没有道理了。这些是我的一点观察。

方:根据我的理解,美国法学院SJD的适格申请人,通常已经取得美国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哈佛法学院大部分SJD学生来自本校,少数来自外校。此外,LLM申请哈佛法学院SJD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平均成绩必须是B+以上。由于LLM的主体是外国学生,大部分SJD肯定是外国学生。

2.4.赵:在香港大学法学院,申请法学博士需要已经取得一个法学学位,可以是本科学位,也可以是硕士学位。

我本科是学习英语的,后来取得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和汉堡大学LLM,于是就有资格申请香港大学的PhD。如果有本科法学学位,也需要有一个LLM学位,才有资格申请PhD,这是LLB+LLM的途径。还有一个途径是LLB+MPhil,MPhil就是Master of Philosophy,是指研究型的硕士。master分为“课程”(taught) 和研究(research),MPhil是研究型的。MPhil可以转读PHD。MPhil是两年的研究型硕士,在一年半的时候可以做一个开题,开题是为了认定候选人资格,开题之后还要做一个转读认定,做完之后,就是PhD了,而这个MPhil的学位就没有了,直接被PhD覆盖,就相当于是从LLB直接到PHD。香港大学就是这样两个途径:LLB+LLM+PhD,以及LLB+MPhil再由MPhil 转为PhD,不拿MPhil的学位。

方:LLB是必须的?

赵:不是的,我没有LLB。相当于是有三种途径的,LLB+LLM+PhD,LLB+MPhil再由MPhil transfer成PHD,不拿MPhil的学位。

方:你有两个LLM,是否因此而被认为等同于LLB+LLM?

赵:是的。但本科是其他学科,比如医学的,或者学工程的,然后在中国某个大学拿到master的学位,直接也可以在那边申请PhD。

2.5.杨:汉堡大学的博士条例区分了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对德国人,他们没有法学本科学位,他们念了法学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大考之后会去读一个法学博士。

第一次国家大考考专业知识,第二次国家大考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后,因此,学生会在两次国家大考中间读一个博士,这是第一种情形。但这并不代表学术,因为他之后如果想要在大学任职,还需要写一个讲席论文,写完讲席论文才有申请讲席的资格,所以,博士学位并不意味着当然有资格进入进入学术领域。

第二种情形,申请人要有一个研究型的法学硕士学位。这第一、第二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大考的成绩,还是原先读法学专业时候的成绩,所有的分数要求都是要相当于中国的是“良好(以上)”。一般是十八分满分,四分及格,九分以上大约等于我们中国的良好。德国专门负责博士项目的博士委员会权力最大,如果委员会认为你不行,可以要求额外的学术能力考试。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你只有一个大学本科法学学位,比如在中国政法大学有一个法学本科学位,如果要去德国申请一个博士的话,他要求你的本科成绩必须是一等成绩,而且要通过他的学术能力考试,并且要在最终提交博士论文之前,拿到汉堡大学的法学硕士。如果你在汉堡大学之外的其它高校拿到法学硕士,也可以由博士委员会进行认定,等同于汉堡大学的法学硕士。另外,学术能力考试要求必须由两个教授或者两个已经写完讲席论文的教授来组织,考试的内容也是法律。

第四种情况是如果你在境外即其他国家参加了相当于国家大考的考试,比如在中国参加了司法考试,他可以视为你满足了条件,像第一种情形中的德国本国人一样,读完了法学,过了第一次国家大考。但要求非常严格,要有德国政府相关部门(如教育部)等相当高的部门认证后,才可以去申请。这非常少。

郭:这种认证,是对一个国家(比如中国)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门类的进行认证,还是对单个学生的认定?

杨:应该是针对单个学生的。比如你之前在中国修的课程,他们德国人那边有一个APS的监测,可能是因为造假太多,他们要求把所有修过的课程分数都拿过去。他们检查时还会问你这门课学了什么,非常非常细致地检查你是否确实拿到这个学位了。

基本上是上述四种情形:

1.对德国人来说,念完法学课程,过了第一次国家大考;2. 已经有一个法学硕士学位的外国学生;3.有一个本科学位,加上额外考试,在提交论文之前拿到汉堡大学的法学硕士或其它国家的法学硕士;4.在境外通过了类似于德国的国家大考,但是要经过非常严格的认证。此外,还要提交语言能力证明,这是个一般性的要求。德国人读法学博士的还挺多的。

方:你进入汉堡大学法学博士项目,属于这四种情形里的哪一种?

杨:第二种。

方:就是说,有一个研究型的法学硕士学位?

杨:是的。有些学校又会有不同的要求。我知道有一个学生在北大读了硕士,然后去图宾根大学读博士,但他的导师要求在图宾根再读一个硕士,然后才能申请读博士。这种读博士还只是他给你发邀请函,还不是你正式注册位博士候选人。就是说,给你发邀请和你正式注册为博士候选人之间,这里有一段时间间隔,有一些额外要求,要提交更多的材料。

3.1.方:刚才差不多已经谈到了下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学生会申请法学博士学位?他们为什么申请?他们主要是本国还是外国公民?这样一个学位和职业选择存在着哪些相关性?

辛老师,你刚才讲到,日本现在的情况和美国比较相似:要进入法律职业的,拿了第一个学位都进入法律职业了;要做学问的,才会去读法学博士,那么,法学博士申请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居多?

3.2.辛:老的制度之下以本国人居多。

方:一个是论文博士,一个是课程博士,哪个本国人多,哪个外国人多?

辛:在美式法学院成立之前,日本人多,外国留学生少一些。现在有了美式法学院,基本上日本人就进入到这个美式法学院中去了,过去的所谓的学术学位的硕士、博士制度虽然存在,但是基本上是外国人在攻读。从司法考试的资格来讲,日本在有了美式法学院之后已经有了明确的限制,只有美式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所以如果从法学院本科毕业,或者去读学术学位的硕士、博士,实际上是没有资格参加日本的司法考试的。

方:所以,这个学位与法律职业是无关的?

辛:对的。此外刚才说的涉及到读博士的问题时,实际上在日本汉字表述的就是“博士课程”,博士课程里包括了硕士、博士两个阶段。如果只读了硕士,最终他就把硕士叫做“博士前期课程”,毕业时授予你一个硕士学位,如果继续读的话,后面还有“博士后期课程”,实际上就是博士,所以实际上是连读的。连读的情况下,进入到博士,前提就是你是在硕士阶段学习法学。当然也有特别的,比如外国人,在国内读了硕士再去他那里读博士,但是基本上在国内读的是相关的法学。

郭:那么,辛老师,要去在名古屋大学、东大这样的大学任教,真的要走学术的路径,是否要读博士?

辛:这个也涉及到一个时间过渡的问题。现在在日本任教的,包括年轻人,基本上都是在老的制度之下的读的博士。后边就面临着美式法学院培养出的人,将来能否任教,能否成为大学法学院的老师的问题。

方:也就是说,将来的师资可能会发生改变,主要候选人将是JD?

辛:有一点,名古屋大学的博士毕业生,基本上是不留校的,毕业后都走。但是学校之间的流动性是比较大的,刚毕业的时候可能去一个二流或三流的学校,但是随着自己的研究能力、影响不断扩大,最终可能会回到母校,但是一开始一般不会让你留校任教。只有做得有成绩了,才能回到母校。

3.3.赵:香港这边的情况,我问了一下我们法学院的副院长,香港大学PHD的认购者有四种构成,第一种是对中国感兴趣的美国和欧洲学生,第二种是学习比较法的亚洲学生,第三种是中国大陆的学生,第四种是香港本地学生,包括香港本地的在职学生。

香港学生一般读完读完LLB就直接去工作了,学金融的比较多,香港的金融比较发达,读LLM的比较少。法学院学生本科毕业后大概有三成会继续读PCLL课程,只有读完PCLL,才能获得律师资格,其余的人只能是助理。

方:对中国大陆感兴趣的欧洲、美国学生,到香港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这有什么优势?

赵:第一类是对中国比较感兴趣的美国或者欧洲学生。但是,我在香港大学法学院差不多六年,似乎没见到一个美国学生。有欧洲学生,但英国学生比较少。比较多的是来自东亚和南亚国家的,尤其是来自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的学生多一些,日本学生也比较少。需要提一下的是,这个项目是2005年开设的,2008年、2009年的时候,大陆学生占到百分之八十、九十,到了后来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不好,会导致大陆学生垄断PhD学位,想要多元化一些,于是,录取基本上就是(各占)三分之一的预设,三分之一大陆,三分之一香港本地,三分之一其他国家。

方:把学院把美国和欧洲的学生作为一个类别,而且放在第一,事实上,你在那里六年没有看到过一个美国学生,也就是说,分类和事实有一点出入,博士项目能够吸引的申请人主要是中国大陆的学生和一些亚洲国家的学生。

3.4.杨:在德国,律师和法学教授都可以成为法学博士的选项。

读完博士,可以去做律师,如果能够通过第二次国家大考的话。如果想当法学教授,需要去做讲席论文。这是传统的方式。现在,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仿效美国,只要有一个博士学位就可以申请讲席,但是这个讲席不是终身的,你要再去发论文,可能要发很多论文才能获得终身教职,除了法兰克福之外,别的学校都要求要有讲席论文才有资格申请教职。第二种是,德国学生在读博士的时候会从事兼职的,要么在律所实习,要么在高校的研究机构。第三种比较常见,就是给导师做助手(Mitarbeiter)。给导师做一些项目,做一些工作,导师或学院给他发工资,他同时在写自己的博士论文。外国学生给导师当帮工的很少,外国学生一般是专心做这博士论文,不会有兼职,除非自己去做,一般不会有正式的兼职。

方(娟):如果讲席论文通过,就会有讲席吗,还是只是有申请资格?

杨:只是有申请资格。比如,如果汉堡大学有一个空缺出来之后,申请人既可以包括刚拿到这个资格的人,也可以包括其它学校已经任教的,就像辛老师刚才讲的,那些想从一个差的学校去一个好的学校任教的老师。空缺的讲席对于应届博士和往届博士都是开放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

方:也就是说,已经获得教职的人,也是可以参加空缺的竞争?这和我们的体制有很大的不同,在我们的体制下,已经有教职的,必须要通过其它渠道寻找流动性。我们的很多工作岗位是专门为应届毕业生保留的,德国的经验是把二者打通了。在我们这里,一个已经在外地大学取得教职的人要申请中国政法大学的空缺教职,就要走“人才引进”的道路,而不是和应届毕业生竞争专享名额。德国的做法就把这个打通了。

杨:还有一个就是,写完讲席论文,但还没有找到教职的这些人,他们的身份就有点,可能接近于教授,但有些事情只有教授能做。但如果你在马普所里面有比较固定的岗位,那么你就可以指导博士了。汉堡马普所有一位Pissler博士,他没有教职,但是他可以指导博士,因为他在马普所有一个固定的职位。如果你没有固定的职位的话,虽然有讲席资格,但是仍不能指导博士。

郭:讲席论文写的好不好,怎么评判?

杨:汉堡大学也是有一个委员会来认定,就像我们的博士论文一样,要经过打分、认定,类似于博士论文的审查程序。

方:申请一个教职需要博士学历,两次大考、和讲席论文?

杨:读博士的德国学生,一定通过了第一次国家大考,而且分数良好以上。第二次大考的话,一般也都会过,但是我不确定是否为必备条件。最后,还需要一个讲席论文,讲席论文类似于美国的PHD,是特别难的,耗时五六年,写几百页的论文。

3.5.方:我觉得,美国、德国吸引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方法有些差别,美国的SJD基本上是为外国学生量身定制的,德国是对外国学生、本国学生采取双重标准,外国学生的博士学位并不能参与教职竞争。

一个人选择去外国读法学博士学位,这是蛮有意思的现象,选择去哪个国家,更有很多可以解读的信息。中国一直强调法学教育国际化,要多多吸引国际学生,但是,不管怎么吸引,到中国来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少而又少,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法学知识内容“国际化”过头了。法学家开口就说,“中国是大陆法系”。既然中国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生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到中国来?既然中国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那些想研究大陆法系的学生为什么不去大陆法系传统更为纯正的欧洲,而要绕道中国?这个套话一说出来,身份标签就把人家赶走了。还有一个,在中国读学位,先把博士学位放一边,读一个硕士学位都要三年,为什么用三年时间到中国来读一个法学硕士学位,而其他国家的法学硕士学位大致只要一年?相反,中国学生为何更愿意去外国读一个博士学位?这也和中国自身的价值判断有关,不管什么意识形态,文化深层的西方中心主义还是非常强大的。中国学生到外国去拿一个博士学位,到国内就吃得开了,就能得到不少高校的入门许可。很多人对本国学位不认,招聘动辄要求外国“名牌大学”、“精英大学”。自称“大陆法系”,把外国学生赶走了;崇拜外国学位,又把本国学生赶走了——这是真正的无厘头。

郭:人大有一个面向外国学生的英文讲授中国法项目,我每年都会面试学生,学生主要来自韩国、巴基斯坦、非洲国家、沙特等。学生第一个反应就是三年太长了,于是实际减成两年,第三年实习,授予学位的时候回校,甚至连授予学位也不用亲自到场。实际上各个学校也都在改,确实时间太长。

另外在选择国外博士项目的问题上,我们都是活的标本,为何选择去国外读博士,一是,国内博士项目学术含量不够,因为你天天在给导师在打工,当然我读方老师的硕士时并没有给方老师打过工,但方老师绝对是个例外。整天给老师做项目、打工,学生能学到多少?在哈佛法学院念SJD,从来不会有老师拉你进入他的研究项目,都是做自己感兴趣的研究,以研究主题为中心,学院提供所有的资源和条件。这一点和国内有非常大的不同,国内三年制的博士教育学术含量实在是太不敢恭维了。

杨:在德国,我和导师讨论选题的问题,按照中国的方式,我问导师:“这个题目行不行?怎么样?”。导师说:“如果你的题目在我的研究领域,我肯定可以指导;如果你的题目不在我的研究领域,我建议你去找别人。”我还是追问:“这个题目行不行?”老师说:“这完全是你的事,德国基本法保障科研自由,选择什么题目、怎么写,完全是学生自主决定的事,导师无权干涉,导师的任务就是与学生合作,指导学生完成论文,而不是命令你、给你一个题目。”当然,在现实中,与导师不和也是可能会被赶走的。

郭:这里,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在美国念博士的中国留学生,通常会选择一个和中国相关的题目。在外国念博士学位,研究中国问题,为何研究中国问题要去国外,而不是在国内?

3.6.一位微博名“兴诗立礼”的学者给方流芳教授发送的书面意见恰巧与郭锐的上述问题相关:

“@兴诗立礼:关于博士培养模式,我查看北美博士论文库涉及中国法律的论文,无论是中国人写的(居多)还是外国人写的,多为商法、贸易法之类,从题目看大多是应用型的、中外法律比较的,理论趣味较弱,当然这些话题偏于实务,理应有更强的应用性,至于余下的,多为公法话题,但无非人权、宪政,但这一部分我比较熟悉,大多是简单移植西方话语,真正对西方话语有深切考察的也很少、更不用说在深切考察西方话语的基础上再说清楚中国自己的由来与现状。这一小部分看起来是偏于理论的话题,但实际上理论深度很不足。这样下来,整体的涉及中国法的论文基本上是强应用、弱理论的,而作者们对比较概念的理解,基本上都处于重大误解的状态,因为以上的论文思路,无论是写商法话题的还是写人权一类的,基本上最后都是在突出中国法与西方法的不同,套路基本上都是列中国法、列西方法(对美英与欧陆的区分来由也未必能说清或在意),再比对中国与西方的差距,最后下结论,把这个差距补上就万事大吉,这个套路中国人用起来熟悉,西方人也喜欢看,但在方法论上,这是中西“对比法”,不是比较法。

比较法的逻辑在于相似性,是相似性大背景下的差异,因为大背景是相似性,所以这种差异才有缩减、趋同、学习、模仿的可能,这是比较法这种方法在法律改革中的效用、重要价值。而如果是对比法,则大背景就不再是相似性,因为缺少相似性,所以模仿、趋同的可能在逻辑上本身就被预先消灭了。对比法因此对于法律改革的实用价值甚小,它的效用主要在于塑造、强化西方法律话语权、法律主体地位,中国法在对比法中只是用来烘托的工具,只有工具价值。

不少博士论文,因为强应用,弱理论,实际上应当称为高级硕士、或应用型博士。这不是说这样就一定水平不高,不是的。主要问题在于,即使在国外,以我的偏见来看,博士这个范畴里实际上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的问题都已经与哲学、由具体到抽象这样一种趣味关系不大了,这样一种现状,对于在这个范畴中仍然在聚焦于理论趣味的那一小部分人来说,会造成挤压效应,这类似登山,如果登的不是同一座山,各山高度不同、山中气候不同、风险不同,或者如果是登同一座山都叫中国公司治理,但又允许有不同的登山路线,那么这充满多样性的登山活动,如何评比?但只要到了山头,不论是哪一个山头,都算成功。这与卢梭当年参加第戎科学院征文竞赛的规则清晰度,根本没法比(较),只有反衬,没有比较,但这不仅是中国这样,西方现在也好不到哪儿,与您(方流芳)所说的法学入学考试的反逻辑,倒是颇有一些比较的相似性空间。

博士论文的意义本来应当如所宣称的,是有原创贡献,这要求或许过高了,但应当有理论贡献,理论贡献顾名思义应当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抽象,即使是在重个别、重经验的英国哲学传统下,一个案子能成为经得起推敲的先例,或者后人要以某个先前判决来做依据,这还是离不开由具象到抽象的过程。另外,研究之究,必关乎旧,有旧才有究,所以法学研究的理论性离不开法史的维度。就法史来说,则又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史,还有一点常被跳过的,即语词来源变化的疏理。就中国法学来说,这一点其实特别重要,因为大量术语源自国外。不用说,关于语词问题的重要性,您(方流芳)多年前即已敏锐指出。

4.1.方:学生如何申请博士项目,诸如:向谁提交申请?如何评估申请?是不是需要经过考试?考试有哪些内容?如何判断自己的研究兴趣是否与老师契合?

如今,在中国申请博士项目要通过一个全国性的报名系统提交申请,报名要选定一个允许设立“博士点“的“二级学科”,要选择落脚哪一个学院,哪一个导师名下。以前,博士生入学也要考试,考政治、外语、专业,现在放松了考试要求,叫做“申请考核制”。各位,你们当年如何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要不要考试?如何评估申请?如何选择“导师”?在中国,博士生要选定唯一的导师,而唯一的导师又和博士生选定的、可能要终生投入的“二级学科”密切相关,导师是二级学科的人格化。你们当年是如何选导师的?

4.2.杨:申请德国博士的学院注册至少需要向博士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人自述信;(2)已有学位的认证;(3)与导师签订的指导协议。

此外,还要有一个声明,声明的内容是:承认已了解博士条例;知晓论文答辩的语言,并提供相应的语言成绩;两门研讨课的论文成绩。

研讨课必须是高年级的研讨课,研讨课成绩必须是九分以上(满分十八分)。研讨课考核是学生提交一篇论文,同时在班上作报告。原来的条例规定,硕士学历可以折抵一个研讨课论文,如果硕士学位里有一篇论文的话,但现有条例把这一条删掉了。

这些材料交到博士委员会之后,主要是行政人员做形式审查,行政人员看完你的材料,认为差不多,形式上符合,就会给你发通知,拿到通知之后,就是博士候选人。这个程序我们称之为学院注册,博士生和教师一样都是学院的成员。

在博士委员会注册之后,还要到汉堡大学注册,要继续注册,直到提交博士论文。注册之后,学院就有义务确保博士候选人获得导师的指导,如果你的导师去了其他高校,学院有义务再给你指定一个。导师原则上是大学教授或者已经拿到教授资格的学院成员,而且导师有持续指导的义务,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指导。至于导师的选择,是一个双选的过程,博士委员会根据博士申请人的建议指派导师,其实就是博士委员会做一个事后的背书,因为双方基本上早就已经达成了协议。

方:是否存在两个阶段?一个是博士生阶段,另一个是博士候选人阶段。成为博士生,有导师邀请函,在大学注册之后就完成了,不需要考试?

杨:不需要考试。符合资格的情况下,导师给你发邀请函,直接去注册就可以了。

4.3.赵:香港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上有一个申请链接,点击链接之后,会出来一个表格,然后一项项填写。需要提交的信息有:

(1)语言能力证明。托福85分以上,雅思5.5分以上,法学院的要求会高一些,托福100分以上、雅思7分以上,达到这些要求,申请成功率会高一些;

(2)简历。简历要列明已经发表的论文、社会活动、实习等;

(3)个人自述(personal statement)。这个比较重要,也是比较个性化的。申请人需要回答:为何要选择法律这个学科?为何选择这个学校?为何这个学校要选择你?;

(4)两封推荐信。推荐者应当是某个领域的专家

(5)最重要的是研究计划。刚才郭锐老师谈到哈佛法学院的要求是不超过5页,在我申请的时候,港大限定为15页。

申请材料全部提交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分发到各个学院,各个学院一般由副院长指定两个教授来读所有的研究建议。港大每年差不多会招收10-15人,申请人大约有150-200人,录取/申请比例一般是1:15-1:20。两个教授读完研究建议之后会就录取与否提供推荐意见。博士生录取之后,谁来带?老师如果当年要带博士生,自己会申报,然后,老师会按照方向进行选择。

在港大注册完了之后,就是博士生。开题通过之后,才是博士候选人。通过论文答辩之后、授予学位之前,也不能正式用“博士”这个头衔。

郭:录取决定究竟是谁做的?

赵:两个教授评阅申请人的研究建议,然后,提出是否录取的推荐意见。例如,一百五十人申请,两位教授挑出来二十份放到教授委员会,大家一起讨论看看要不要、谁来带。即使学生比较好,研究建议也比较好,但没有老师愿意指导,也是不会被录取的。

郭:副院长指定的这两个教授只是做一个初选?

赵:是的,只是初选。

郭:初选可以刷掉很多人?

赵:对的。

郭:教授委员会由多少人组成,是否固定?

赵:这个不太清楚。

郭:只要是学院的教师,都有可能带博士生,都可以参加决定录取与否的讨论吗?

赵:对的。

郭:从申请人的立场出发,事先与老师沟通是否更为有利?比如说方老师是港大的,我写一个研究建议,而他事先对我有所了解,这样会比较好,还是说我一开始谁都不认识,我就直接交申请?

赵:我那一届录取了四个中国学生,除了我之外,其他三人都事先联系了导师。一个是在牛津读LLM的时候就和导师有合作关系,他的导师恰巧来港大了,这个学生就跟着来港大了。还有两个学生都是在香港大学读的LLM,跟他们要继续读PhD或者MPhil的老师有很好的关系的。这些学生在写研究建议的时候就已经和老师进行了沟通。我申请的时候没有事前选择导师,申请先报到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发到法学院,法学院再上委员会,看哪个老师想带,有老师愿意担任指导,就录取了。早先认识老师,申请的成功率当然会比较大。

郭:决定每年录取10个人还是15个人,关键问题是有多少人带,还是有多少钱?比如在10-15人之间,有5个我可以录,也可以不录,决定录还是不录的要素是什么?

赵:我觉得应该是看有多少老师愿意担任博士生导师,一些老师想多带,一些老师不想带,而每个老师带3个还是5个,这是有限额的。

郭:老师带多少学生是有限额的?

赵:是的。例如,一位个资历比较老的教授说, “我今年想要带两个。”,那么,一般会尊重他的意见。还有,如果一个老师获得了学校的奖赏,得到"杰出教师"之类的称号,他要多招学生也会得到同意,博士生补贴是学校出钱,不是学院出,也不是老师出,得了奖,学校奖励他两个名额,他可以多带两个学生。

郭:到底是钱还是总额限定在限制招生人数?假设我们这里坐的都是教员,每个人都想要多带,结果总共我们要带30个学生,但我们只能录取十个学生,如何平衡呢? 赵:互相妥协。

郭:总额还是那么多?

赵:总额还是那么多。一个老师多带了,其他老师就得少带。

王军(中政大法学博士/2003,中政大公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老师多带学生,收入会增加吗?

赵:不增加。

方(娟):哪些老师有资格指导博士生?

赵:正式教员都能指导,没有说一定要进行评估,也不要求有博士学位。但不成文的规矩是,新入职的教师在前三年是不带博士生的。

4.4 郭:有关哈佛法学院的情况,我先谈一谈正式的入学要求:

(1)填写申请表,与申请硕士项目的表格是一模一样的;

(2)2-3封推荐信,至少要有一封来自本院老师;

(3)研究计划。最关键还是研究计划本身的质量。

做出录取决定的是“研究生院委员会”(graduate committee),通常由5位教授组成。通常一个固定席位给哈佛法学院主管教育的副院长,其他的成员年年都不一样,最终的决定权属于这个委员会。

每年申请的人数大概有50多位,录取/申请的比例是1:5,我那一年是这样的。申请者既有当年的LLM毕业生,也有往届的,往届毕业生一般在毕业三年之内提出申请,因为需要有一个本院教授大力举荐,如果一个硕士生毕业很多年,比如五年、十年,那么,老师可能不太记得,无法给出特别强烈的推荐。

录取就是从这些申请人中间择优选拔。每年只招录十个人,最多十五个人,一个非常大的限制条件其实是经费,每一个博士生都会得到学院的资助。硕士拿到的奖学金一部分相当于是助学金,就是给你的,另一部分是贷款。博士一般都不会给贷款,给了贷款以后会是特别大的负担,有些博士生可能是拖家带口,所以基本上是按需发放助学金,如果增加一个人,就要增加很多钱。这就是为什么只有很好的法学院才负担得起博士项目。学院一年要出很多钱,纯粹是支出,不会带来任何经济收益。博士生毕业之后,也无法指望他们以后会给学院捐多少钱,因此,对录取人数的最大限制就是钱。

一个教授能指导多少学生?有一些经验性的观察或能回答这一问题,例如:邓肯·肯尼迪教授为这个项目付出了很多的心血,尽管他名义上作一两位学生的主导师,实际上他会和很多学生都有学术交流。每个学生找他谈他都会和你谈,每年至少有四五个学生会把他放进他们指导委员会里面,指导委员一般会有三位老师,其中一位是本院的,而且是主要的指导老师,其他两位可以不是本院的,可以不是本专业的,所以,有一些老师会指导很多学生。

申请美国法学院SJD的,大部分都是外国学生,90%以上都是。在耶鲁、哈佛大学里面,不少外国学生会对比较法、国际法感兴趣,但是,很多教授对外国法一点兴趣都没有。对于哈佛法学院的研究生项目来说,重要的是如何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年轻教师如果第一次表示愿意来指导博士生,是会受到鼓励的。还有一些从来没有参与过博士生指导的教师,如果他突然间发现一个硕士生向他表示想读博士,而他也乐于去指导这个学生,也是会得到鼓励的。美国法学教授并不是都对比较法、外国法感兴趣。这样听起来可能会让人觉得博士生项目比较边缘化,但根据我的观察,往往是最优秀的教授视野最为广阔,只有这些人可能对全球问题感兴趣,或者在自己的领域里面做跨国的比较研究。所以这也保证了SJD指导老师的质量。根据我的经验,愿意在外国的SJD学生身上投入时间的老师,通常兴趣很广泛,知识也很渊博,学术影响力也很大。

4.5.辛:对于大家讲的这些问题,我感觉日本的情况显得独特一些。

如刚才所说,在日本硕士、博士实际上是连读,而硕士阶段我感觉实际上是老师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考察的一个时期。教师通过研讨课、硕士论文的写作等考察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就我的经历而言,当时也的确有考试,的确也写了一个研究计划,但是最核心的是硕士论文的答辩,这是进入博士后期课程的最重要的判断,导师很看重这个。在硕士指导的过程中也会对你有一个评价,也就是在这个阶段形成了一种心证。如果在两年的学习中,老师认可了你的能力,后面的环节基本都是形式。与知识相比,他们更看重你的学习能力。与考试成绩相比,他们更看重你的硕士论文的质量。研究计划固然在考核、评估中有一定权重,但和学习能力相比,并不那么重要。

除了硕博连读之外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日本学生就读硕士的学校没有培养博士的资格,那么他要考其他学校的博士项目。日本有关东、关西两大学派,特别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关东学派跟政府关系比较近,所以比较保守,关西学派比较开放进步,名古屋大学是关西学派的。有一些从外校过来的,实际上就是属于同学派的。即便如此,过来时也要考试,但看重的还是硕士论文。

刚才大家提到的名额的问题,在日本是不存在的,日本对名额上没有多少限制。而且从老师带学生的时间安排来看,老师会感觉带学生占用了很多他自己做研究的时间。虽然不是特别喜欢带学生,但是日本教授有一种非常强烈的意识,就是他自己的学术学派要有人继承下来。日本在录取方面完全是教授来决定,没有任何的人干涉,但是他们非常自律,他们的考虑就是如果我培养好一个学生,这个学生是否能够成才,继承学术研究。我感觉他们的这个意识特别强。这在我们博士生招生自主权下放的改革中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法学学术环境也好,日本法学教授对学术研究的继承也好,他的自律程度,足以带一个非常好的学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好争的,如果我今年找不着好学生,那么就不招了,如果感觉今年的学生都不错,那么我就都招进来。

这是入口的情况,从出口的角度来讲,在我们那个时代,就是我说的论文博士的情况下,学习完毕之后,有了一个博士学历,就去就业了。可能经过十年、二十年再回母校申请个博士学位,这是我们那个时代的一种做法。申请博士学位我感觉实际上也没有很多的程序。这里主要的一点是我作为这个学校的毕业生,现在在学界已经有了一定的地位,把自己最好的研究成果拿过来申请博士学位。好像这个申请的程序也是形式性的。我感觉日本人的自律在学术上是有体现的,大家自律,在约定俗成的规则之下,每个人都按照这个规则来做。如果我做不出好的成绩来,我就不申请了,我自己就放弃了。如果我感觉我的成果在学界是有一定分量的,我才会回来申请。并不是说所有人都会来申请。

新制度下,我没有亲身经历过课程博士的申请,课程博士是我回国后新建的一个制度。这个制度我感觉从开题到答辩,其实就是导师在把关,感觉你的论文基本上是合乎要求的时候,一遍遍修改,改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推荐你参加答辩,然后授予你一个学位。所以我感觉日本形式上的制度真的没有多少,但是从日本人对学术的追求的角度讲,他们还是有很多约定俗成的东西,习惯法的东西,大家未必能指出来说有什么规定,但是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共同认识的情况下,在一个自律的前提下,来做这些工作。

4.6.杨:谈谈招生有没有人数限制。

如果招德国人,除非学生有额外的兼职,就得给导师兼职做助手,就需要要给学生开工资,工资来源无非是导师申请的项目或者学校的专项经费,招生人数就会受预算限制。但是,外国学生基本上是自己解决奖学金的问题(如,中国学生在德国读博,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会提供奖学金),所以他们对外国学生的名额并没有严格的要求。

在我的印象里,德国大学就是教授决定一切。博士生培养的全部过程,除了那两个研讨课论文有明确的要求,其他几乎都由导师决定,招生怎么招,论文怎么写,开题审查,打分,答辩,导师的意见发挥着巨大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基本上对导师没有任何限制,所以他想招不想招,怎么带,都是导师自主决定。

5.1.方: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问题是怎么学习。

中国博士生以前有“定向”、“非定向”、“委培”、“在职”、“全职”、“内地”、“港澳台”之分,现在,招收的学生都是“全日制”,但“全日制”学生未必是全职学生。另一方面,博士生培养有必修课的学分要求。从理论上讲,在中政大读一个博士,有15个必修课学分,其中有7个学分属“公共学位课”,8个学分属“专业课”。公共学位课里有4个学分的“政治”、3个学分的“外语”。专业课有“共同指导课”、“导师指导课“,这些都可以变通。在中国大陆攻读博士学位的港澳台学生,连续学习一周以上的学生是很少见的。有些特殊的学生就是来两趟,注册一趟,参加论文答辩一趟。

中国的高校,对于博士生并没有所谓住校要求。你们在国外是怎么学习的,有没有最短或者最长住校时间要求?国际学生的所在学校,是不是有些希望学生多住一段时间,有些并不希望学生多住?因为,学生住校涉及到经费、资源占用的问题。此外,你们有没有必修课?是否还需要学外语?还有,大家刚才都提到“开题”,我不知道哈佛法学院的“开题”叫什么?

5.2.郭:实际上我们是要求有两个学术报告会(colloquium),大概是开始一次,结束一次,其实不算是开题,就是你报告一个题目,大家都觉得满意就可以了。

哈佛法学院要求学生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就提供一个详尽的研究计划,以及指导委员会导师的名单。委员会通常有三或四位老师,例外的话可能会有五位,但一般至少是三位,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来自本院。有几位导师完全取决于你认为在你的研究中有几个需要不同导师指导的领域。对我来说是三个领域。被录取之后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和每一个导师商量,在每一个领域都要完成一个文献列表。通常学生自己搜索与研究主题相关的研究资料,让老师看一下阅读这些文献是不是够了。导师会提供一些反馈,建议一些新的阅读或改变一些阅读。

不一定有课程学习,有些导师可能正好在讲一些和学生研究主题相关的研讨课,会要求学生上这门课,但上课不是必须的。其实,在美国法学院,上课不是义务,上每一门课都是要掏钱的,你可以算出来法学院的一门课是多少钱,收费很贵。作为法学院的博士生一个非常大的优势就是上课免费,而硕士生一年要花费大概三四十万学费上课。

第一年学生跟着导师确定文献列表后,就要按照文献列表完成阅读。当然,各个导师的安排也不尽相同。例如,我当时上了两年的比较公司法的课程,把老师要求的文件都读完了,他会要求更新的一些文件,但和老师见面并不太频繁。又如,一位社会理论的导师,我之前阅读稍微差一些,他指定的阅读有一些很有趣,比如马克思的一些文献,按照他的要求我每周要和他见一次面,讨论已经读了什么。第二年开始,会准备第一次的colloquium。这个似乎有点像中国的“开题”,但是其实也没有,大家的学习计划很不一样。

总体上看,尽管哈佛法学院有70位在校博士生,住校的也就是一半多一点,35-40个学生。对于很多欧洲学生来说,在美国拿一个SJD并不足以让他回国找到一份教职的,所以,他可能同时在读欧洲那边大学的PHD。我见过很多欧洲学生,在读美国的SJD的同时,还在读欧洲大学的PHD,完成第一年的学习就回国了。但是,每个人都会在哈佛法学院做第一次的colloquium。

第一次colloquium是整个博士研究的初步成果,可以是成篇的,但不一定是文章,也可以是完成了一篇文章。根据每一个学生的选择和导师的要求,报告的形式可能不太一样,这就像辛老师讲的,约定俗成的做法效力要远远超过正式的制度。举行colloquium的时候,很多相关的指导博士生的老师都会参加,整个SJD这个community可能是30或40人,包括前面几届的学生,大家通常都会参加,看看这个学生到底怎么样。也有点好像一个小小的社区里面互相了解学术、互相支持的仪式化的东西。每个人都会有这个colloquium,第一次colloquium通常都是在第二年。但是也有人选择在第三年,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完成第一次colloquium后就没有任何要求了。大部分学生还是会在学校做研究。因为学校图书馆的资源以及老师的资源都很好,大概超过半数的学生还是会留在学校写论文或者写那三篇文章。完成的时候会做第二次的colloquium。二者之间时间的跨度平均是5-6年。

哈佛法学院每年只能够录取10-15个博士生,就是因为这些学生通常都要学习5-6年,而学院得给每个学生付钱,所以,不能多招学生,多招了学院可能就负担不起奖学金了。

博士项目完成的时候,可以是一整篇的博士论文,也可以是三篇相关的单独发表的文章,这三篇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也可以是没有发表的,只要质量得到了认可就可以。

方:如果说博士生只要留在哈佛法学院就有奖学金,那么很多人都会愿意在那里多待一段时间的,对吗?

郭:至少不用担心学校把你赶走。对比之下,耶鲁的SJD限定为三年,就是因为一过第三年,学校就没钱给你了,学生必须要毕业。实在写不完的,第四年也一定要毕业。各个机构里面可能会有不同传统,但哈佛不会把你赶走,我见过7年的。

方:不赶走,但是,还会继续给学生发奖学金吗?

郭:会的,还会继续给你发钱,只要你留在学校,只要你有这个需求,钱一般不是问题。当然,这个钱可能不会来自法学院。因为SJD的研究通常是跨学科的研究,而哈佛有很多跨学科研究的中心有项目支持。另外,SJD学生也可以承担一点教学任务,比如开一个自己研究主题的研讨班。

第二次的colloquium是在答辩之前,通常是在导师认可了论文之后,在答辩之前,等于说向所有的法学院的SJD学生和法学院所有感兴趣的老师,展示自己整个SJD期间所做出的研究成果。第二次的不是正式的答辩,大家还会像seminar一样,经常会出现比较激烈的问题交锋,通常我见到的大部分的学生的研究质量还是很好的,所以能够经得起大家的追问,经得起其他的SJD、感兴趣的老师的提问和挑战。学生对第二次colloquium会比较紧张,其实导师已经认同你的论文了,但如果你的第二次colloquium失败,就是一个声誉上的损失。

SJD学生一般在第二次的colloquium结束后跟导师约时间答辩。由于并非所有的老师都在法学院任职,可能有人在其他的州,你要协调他们的时间。有学生可能因为协调不了他们的时间而不能及时毕业。答辩的时候会有自己指导委员会的三位到四位老师。如前所述,导师让你做第二次colloquium的时候,就已经认可了你的论文的质量,你不用担心自己可能会不过,如果论文已经完成了就肯定会通过。答辩之后,就把毕业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法学院,可能是在12月份毕业,也可能是和其他学位的一样在六月份毕业,拿到学位。

方:根据我对郭锐上述谈话的理解,我的印象是:第一,导师,即委员会的三个老师,这是学生自己选的,而且是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选的;第二,学生选老师是根据自己的研究报告的知识相关性;第三,在博士阶段,学生主要是做的两次报告。

郭:对。与我们这个环境相对比,哈佛法学院博士生指导委员会的老师不会觉得谁是我的学生,我要如何如何。在我的委员会里,有两位教授,一个是政治立场极左,一个是政治立场极右,我大概从来没有见过他们在公开或私人场合有很多的交往,但是在指导我论文期间,他们还是彼此合作,而且最后同时对我的论文比较满意,这让院长感到很吃惊,之前没有见过这两个人有任何的合作。所以可以看到,他们还是对研究本身的一种支持。

刚才也提到了,和我们这里的大环境不太一样的,没有一个导师说要塞给你一个他的研究项目,让我帮着做。我从来没有见过这种事情。都是让你根据自己的研究来学习,有些同学会花时间去教课,这个有可能是奖学金的一部分,如果将来做一个教师的话,在哈佛那种环境下去教课也是比较有挑战性的,也是能够学习到很多的,这个也是大家自己的一个选择。对于研究生来说,如果你选择不去教课,奖学金仍然肯定可以拿的。选择去教课,当然是也帮了研究生院的忙,他就可以从其他的地方得到资金支持。每年大家的选择都不太一样。没有人会去偷懒什么的,都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来安排自己的时间,安排自己的事情。

5.3.杨:首先,关于课程的问题,汉堡大学法学院肯定不会为博士生专门开设语言课程。对于写作课程和文献检索课程,每学期的时候会给你贴一个表,你有兴趣就可以来,但也不是强制的。真正有强制性的其实就是那两个研讨课成绩,那个是你在开题的时候就要交的,但是这两个研讨课必须是高级的研讨课,而且必须是拿到良好以上的成绩,而且必须是以报告的形式,要交一篇论文,还要再交一个报告。一般就是导师在学期初的时候把课列出来,然后会分成问题,如果一个博士生想上哪门课,就去秘书那里报个名,然后自己认购一个题目回去做。在学期末的时候,大家会把论文都交上,交上去的一周之后,导师会找个时间把所有的人都叫到一起,然后每个人做报告,导师评议。有些导师甚至会把大家带到海边,一边旅游,一边做研讨课。这个是必须的,最后成绩就是你的报告和论文成绩的加权。

指导方式比较多元。第一,是我刚刚说的,如果开题后你的导师出现什么问题,学院有义务再给你找一个;第二,导师必须是有讲席论文资格的。

第三种指导方式:如果大学和校外机构(如马普所)有合作关系,马普所的所长或研究员自己不是大学的,就会把学生放到这个大学里面。在海德堡马普所的时候,有的学生是在马普所,但是注册是在海德堡大学,最后的学位还是海德堡大学发的。这种情况就是海德堡大学和马普所有协议,你可以聘请马普所的人来做导师,你所有的档案、注册、学位都放在大学里面。

方:是不是在你入学的时候,根据你的研究计划就已经确定导师了?

杨:我们就是看邀请函是哪个老师发的,就是自己找好的。第四种情况就是你可以聘请学院以外的大学教授来做你的导师,但是博士委员会必须同时指定一名本法学院的教授来或者有这个资格的,来做另一名导师。如果这个校外的老师不在汉堡工作,那么他要保证正常的指导,像我们中欧法学院的导师,要保证多少次的见面会。另外,题目可以自己选,但是要和导师协商,双方要签指导协议,这个指导协议要在开题之前交上去,包括你的题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有论文写作计划。但是我当时交的时候我的导师说都可以改,甚至你的题目也是可以改的。

再一个就是读博士期间,博士应当向导师报告进展。原则上从开题时起算,三年内完成。有些人开题前就已经开始写了,他觉得写得差不多了再去开题,这样他就不会违背这个三年的约定。所有程序,包括答辩,应当在四年内完成。上面说的以法学本科学历申请的人,他们可以适当延长期限。还有一种例外是,如果你的导师从大学退休了,或者仍然从事其他非科研教学类的任务,比如去经商了,他还有权利指导他已经开始指导了的博士,但是只有5年时间。如果五年之后,他们就会认为你长期不干,就没有资格了。但如果他去了另外一个学校,仍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那么就不受这个五年的限制,可以一直指导下去。这是一般性的大学,此外还有项目性博士。比如导师突然接到一个项目,他需要助手,然后他就会招一批博士来。这些博士是随项目建立而有的,然后项目结束后就再也不会招这一类的博士了。再一类的话,给导师打工,就是给导师做助手,导师会给他钱;再有一类就是,德国法学院的模式是上午上大课,就是一个教授给许多学生上课,最多的慕尼黑可以给500人上大课。下午上案例课,案例课就是分成若干人的小组,由博士生来指导,像做数学题一样做案例,跟王泽鉴的请求权一样,每一个请求权基础都一条条做下来。就算你特别会,但是你也要一步步做下来,像列公式一样。主要负责这个的博士会带着本科生做案例。基本上就是这些。比较特殊的是马普所的人。

方:要上两个研讨课?

杨:这是我们开题的要求。你可以先上一个,先申请开题。第二个最晚和你博士论文同时交。第二个是可以推迟的。如果你之前的法学硕士学位里有一个法学硕士论文,这个可以抵消掉一个研讨课的论文。必修课是没有的,也没有开题答辩,什么都没有。这是规定上,但实际上根据我的了解,除了给导师做助手的学生会和导师接触比较密切以外,其他根本没有人管。他只要每年去注册就行了。基本上都是你有问题就来找我,没有问题就算了,其实交往很少。

郭:从经验上看,一般一个导师同时有几个博士生?

杨:我的导师目前指导的学生有五六个六七个吧。

5.4.赵:香港这边的必修课有学校必修课和学院必修课。

学校必修课一般是三门,第一个是论文写作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sis Writing),就是教你怎么写论文,里面包括方法论(methodology)是什么,主题(subject)是什么,一共六次课,每次课一个专题。第二个必修课是研究生的研究伦理(Research Ethics for Graduate Students),就是学术道德,不能剽窃,不能造假,一共是六个课时。这个是上课的要求,然后还有一个自己在网上的学习,学习之后有一个考试,网上有一些题目也要做,也是必须的。第三个必修课程“可通借的研究技巧” (Transferable Research Skill Course),这个课程一般比较短。

郭:这不一定是法学院的老师教吧?

赵:这是学校的必修课,是研究学院开设的,比较通识课程。一般按照相近性开两个方向,学习法律、文学、政治学的在一起,工科的在一起。第三个课可以在学校上,也可以去学校外面上。一般是大家在外边住四天,然后大家一起做一些项目,比如做一个专题。探讨的内容比较多的是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比如有一个人是做医学的,有一个人像我是做法律的,看医学和法律之间可不可以合作,以后的发展方向,鼓励跨学科的研究。

法学院这边有一个课程是法学方法高级课程,是讲研究方法的。有些老师比较专注实证研究,有些老师比较注重学理研究。我在网上有一篇报告,详细介绍了这个课程。这个里面涉及到脚注怎么做,如何做引用,比如中国文献的引注怎么做,脚注的内容讲的特别详细,我认为就是为了防止剽窃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呼应学术伦理课程。

选修课要选两门和自己专业比较相关的,一般会选自己导师的课。此外还有一些“作坊式研讨”(work shops),就是比如如何用英文写作,英文论文如何发表,在学术演讲后如何有效回答(问题)。有时导师会发邮件告诉你一些课,导师没有说你一定要去,他只是转发给你,那你就知道你要去了。

我们大概就是十八个月左右一定要开题。如果不开题,要填写一个表格申请延迟,延迟的话导师跟学生的压力会非常大。延迟的时间是6个月到24个月,一般延迟一年左右。开题在港大是很实质性的,大概有20%的人第一次会挂掉,15个人里会有3到4个无法通过,这是我的一个经验数据,不是校方的统计数据。真正的失败率是10%,就是每年都会有一到两个人念不下来。第一次挂掉之后还有一次机会,第二次再无法通过,就要走人了,哪怕你在这里待了两年或三年。像我知道有两个,一个念了三年,导师和他一起安排了开题,但是因为开题没有通过,这个学生也没有继续读下去,就走了。还有一个在港大待了四年,大概知道开题很难,他没有递交开题申请就走了。

住校时间跟必修课是有关的。必修课基本上是每周都有,你肯定不能来回飞。每周大概三节课,基本上会持续一年左右。这个课可以一年修完,也可以一年半修完。有的课是上学期,有的是下学期,一般情况下,一个学期是修不完的。刚才我说到的三门必修课,有一门一定是在第一学期,有一门一定是在第二学期。所以,至少要待上一年才能把这个课修完。

港大这边的博士项目是四年,过了四年如果做不完,对不起,没钱了。但是大家普遍比较拖,基本上也是五到六年。我们有一个策略性的东西,四年结束之后,会申请non-study leave长假,理由就是,在此期间,学生因为非学习上的原因要离开,比如要结婚、生小孩、生病了要休学,其实就是一个休学的概念,但是虽然是休学,但是你还可以在港大待着,使用所有的资源,跟正式的注册的学生没有任何区别,就是你不用交钱,这是一个策略性的选择。这个可以申请一年的时间,如果这个申请完了之后,你还没有做完,那么就要申请1年的延期,大概每三个月要交四千多块钱的行政费用,但是大家一般会在四年加一年的长假期间把论文做完。像我知道的案例,大概只有四五个人申请了延期,但是,六年之后就必须要交了,如果不交基本上就拿不到学位了。也有些特殊的情况,但是需要一些特别的程序。你要申请继续延期一年,我知道的有两个案例是七年拿到学位的。内地学生在香港是不可以出去打工的,学生签证不可以工作,否则会被遣返。

至于住宿问题,四年期间都可以住学校宿舍,宿舍是自己申请的,不是学校提供的福利性的东西。大概只有三成学生可以申请到宿舍,都是比较优秀的学生。他们看住宿申请就跟看申请博士项目的申请一样,要提交一些你已经有的发表,有什么特长,基本上有特长的学生都可以住宿舍。

方:宿舍最多可以住几年?

赵:最长可以住到五年。

郭:直接一次,还是每年申请一次?

赵:每年申请一次。

郭:那比如像不能在外面打工,会不会请博士生来教课,学校付钱?

赵:请博士生教课的情况有,但是中国的学生一般达不到这个要求。学院可能会请比如芝加哥大学的博士生来上课,有一个在芝加哥大学读博士期间的学生来港大这边教课,如果他来教课,说明他可能是有意要留在香港大学。

5.5.辛:我们那时就三门研讨课,有一门是国际法的案例研讨,主要研读国际法院和常设国际法院的判决书,或根据自己的研究,会有一些国际仲裁的案例,也会有涉及到国际法问题的国内法院的案例。另外一个是叫国际法理论研讨课,这个课主要涉及国际法专业老师和学生在不同的研究阶段研究成果的报告、讨论。

如,老师最近要写一篇论文,可能会把他的构思拿出来讲讲,让大家讨论。我们学生确定了写作题目之后,写一个大致的提纲,相当于开题报告似的,在这里讲一讲,大家一起讨论。或者到了某一个阶段,基本上初稿完成的阶段,或着在老师的建议之下进行修改的修改稿的阶段,在国际法理论研讨课当中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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