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
1、高舱位改低舱位(变更子舱位)、降低舱位等级(降舱)、同等舱位较高票价变更到较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处理。
2、低舱位改高舱位(变更子舱位)、提高舱位等级(升舱)或低票价变更到高票价,补收实际舱位票价差额。如客票航班/日期等变更与低舱位改高舱位或低票价改高票价同时进行,则实际舱位票价差额与改期费同时收取。
3、订座舱位更改后如需再变更,按更改后的订座舱位使用条件办理。
4、缺口程、联程客票自愿变更,按单程或产品适用的规定执行。
5、变更航程: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6、公布来回程运价客票完全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后要求变更,均按对应航段1/2来回程运价计算变更费。如果变更后舱位有公布来回程运价,则票价价差为相应1/2来回程运价的差额;如果变更后舱位没有公布来回程运价,则票价价差为变更后舱位单程运价与变更前1/2来回程运价之间的差额。
7、自定义舱位改期至公布运价舱位(用FD或NFD在销售系统中查询),票价差额与改期费同时收取。
二、退票
1、客票变更后如需退票,票价价差部分按新票价舱位或新票价规则的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其它按变更前订座舱位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合计收取退票费。客票改期后如需退票,已收取的改期费不退
2、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免收变更费、退票费。
3、无陪儿童按Y舱适用的退改规定操作
4、公布运价舱位不允许变更至自定义舱位。改期时无同等舱位开放,可以升舱至高折扣舱位;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或低票价改高票价同时进行,则实际舱位票价差额与改期费同时收取。
5、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若客票已逾期,票款、机场建设费与燃油附加费不予退回。
6、缺口程、联程客票自愿退票,按单程或产品适用的规定执行。
7、公布往返程运价客票完全未使用,按照票面价收取适用舱位对应费率的退票费。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对应舱位的单程运价并收取未使用航段单程运价相应费率的退票费,退回剩余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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