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最新发布听力损失分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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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可查看大图 表2 听力减退分级标准归纳表 点击可查看大图 表3 GBD听力损失分级标准 点击可查看大图 表4 2021年WHO听力损失分级标准 注:点击可查看大图,本表适用于成人,仅供流行病学研究使用。 听力损失分级标准的比较 (1)GBD与WHO1997年分级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①GBD将听力减退的定义由相对健耳4个频率平均听阈≥26dBHL改为≥20dBHL; ②GBD将听力残疾定义为相对健耳4个频率平均听阈≥35dBHL,而WHO的定义为相对健耳4个频率平均听阈≥41dBHL(儿童≥31 dB HL); ③GBD对单耳听力减退做出明确定义:健耳4个频率平均听阈小于20dBHL,患耳4个频率平均听阈等于或大于35dB HL,且认为单耳听力减退应划入轻度听力减退,而WHO未对单耳听力损失做出定义,更未分级; ④GBD将听力减退分为6级,而WHO分为4级; ⑤GBD更关注到听力损失在安静和噪声环境下的不同反应。 (2)WHO 2021年分级与1997年分级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①轻度听力损失由25dB降低到20dB; ②程度分级增加了中重度,每15dB为一级; ③增加了单侧听力损失的标准; ④分别诠释了极重度听力损失和全聋的定义。 ⑤2021年标准将听力减退分为7级,而1997年分为4级; ⑥2021年的分级标准更关注到听力损失在安静和噪声环境下的不同反应。 听力残疾的定义 我们可将听力残疾的定义演绎为听力减退(机体功能或结构损害)、聆听困难(活动受限)和沟通障碍(参与约束)三者之一或全部发生缺陷,使个体听力 (健康状况)和其声学环境 (环境)及沟通能力(个人因素)之间出现负面表现。不能以纯音测听的结果作为唯一标准,应从功能(听力减退)、活动(聆听困难)和参与(沟通障碍)三方面综合考虑,并将其与环境及个人因素(能力,表现)之间是否出现负面表现来衡量。有些报告以言语测听结果进行听力分级,目前在我国尚难进行。对成年人而言,听力损失的自我报告(self-reported hearing loss)虽然较粗糙,但仍不失为可以考虑的多因素综合的方法之一。 ICF按表现困难的校准度(calibration of difficulty in performance)将残疾/减退(disability/impairment)分为5级: ①0-4%为没有问题 ②5-24%为轻度 ③25-49%为中度 ④50-95%为重度 ⑤96-100%为极重度 如何综合上述各种因素与此分级“对号入座”实非易事,尤其是除了听力损失之外,还要考虑耳鸣、助听器、人工耳蜗等的影响与计权就更为困难。 应用2021年WHO听力损失分级标准时的注意事项 ① 尽管可以用分级、PTA等指标来对个人的听力情况进行评估,但不应将其作为听力残疾的评估或干预措施(如助听器、人工耳蜗)选择的唯一参考标准。 ②安静环境下使用耳机检测纯音的辨别能力,但这并不是诊断听力障碍的可靠指标。不应只用听力指标来衡量患者在噪声环境下的聆听困难。 ③对于不对称性听力损失和单侧聋患者而言,要根据其遇到的困难进行适当关注和干预。 ④听力阈值是指听力较好耳在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平均听阈。 2021年WHO听力损失分级标准给我们临床听力学诊断带来新的诊断标准,将为听力损失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提供可靠的诊断依据。如果按2021年WHO听力损失分级标准推算,我国和全球的听力减退和听力残疾的患病率会大幅度上升,也能够及早发现安静和噪声环境下的听力损失的问题。“防聋治聋”工作也将显得更为重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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