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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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在税收实务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对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7号公告只作了原则性的表述。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下面将结合案例,探讨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计算的一般性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不同案例情形的分析   

(一)案例一

    公司结构和交易情况见图1。

  

我们假设B公司是壳公司,符合穿透的条件(后面的案例都是如此),A公司直接转让境外B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中国M公司股权,其所得应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么,应税所得额是多少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

    财产转让应税所得=财产转让收入一被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一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

    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按实际发生数直接扣除,本文暂不讨论。我们主要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财产转让收入如何确定?第二,被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估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非常简单,就是在 A-B这个环节,以A公司转让 B公司股权的价格2000万元来确定。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是以境外的A- B环节(境外——境外),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扣除,还是以B-M环节(境外——境内),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来扣除呢?这个无论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还是在7号公告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本案例中,无论用哪种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得到的结果是一样的:

    1.以A-B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

    2.以B-M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

    (二)案例二

    公司结构和交易情况见图2,

  

和案例一一样,A公司都是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B公司股权给境外 U公司。但是,对于壳公司B而言,其取得的A公司对其1000万元的投资,800万元是作为股权投资给境内M公司的,另外200万元是作为债权投资借给境内M公司的。此时,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只有800万元。如果我们认为转让收入还是2000万元,此时扣除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是以A-B还是B- M就会有很大的差异:

    1.以A-B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

    2.以B-M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

    (三)案例三

公司结构和交易情况见图3。

  

A公司仍然是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的U公司。但是B公司在取得A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后,又向S银行借款500万元,随后B公司将A公司投入的资金和从银行融资取得的500万元资金投资在中国成立M公司。此时,A-B和B-M环节的计税基础又不一样,计算应税所得时,又会有不同的结果:   

1.以A-B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

    2.以B-M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

    一、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所得计算的一般方法

    从上面三个案例的解决思路来看,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收入以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收入来确定,计税基础则根据境外穿透实体的债权、债务情况来调整。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行为视同为直接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因此在逻辑上是错误的。那么正确的思路是什么呢?我们先回到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的计算公式上:

    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一被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一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

    无论是698号文还是7号公告,中国的税务机关仅仅是对外国企业转让的属于中国的财产征税。因此,在上面这个计算公式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被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一定是以境外——境内( B-M)这最后一道的计税基础来确定,不能以境外——境外( A-B)的计税基础确定。这样规定,不仅是考虑税务机关监管便利,毕竟境外——境内这一道的计税基础是记录在中围M公司的会计核算账簿中的,处于中国税务机关监管下;同时,

从征税逻辑来看,中国税务机关虽然是对非居民企业征税,但毕竟是对转让中国财产的行为征税。因此,成本的扣除必须是直接的,即应该就以最后一道非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境内财产的计税基础来确定。

    在被转让财产扣除的计税基础明确后,就要明确转让收入如何确定。我们首先要破除一个误区: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的收入绝对不等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公式中的转让收入。这里的逻辑很简单,由于间接财产转让,非居民企业A转让非居民企业B的股权,实际是转让的境外非居民企业一揽子的资产和负债,这里的资产不仅包括B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还有其他资产。

    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收入2000万元,实际对应的是净资产(净资产=资产一负债)的价值。而我们要对A公司间接转让M公司的股权征税,必须要将这个2000万元的净资产转让收入进行一系列调整,得出其中有多少对应的是转让M公司股权的收入。公式如下:

    M公司(境内资产)的资产价值(转让收入)=净资产转让收入(境外股权直接转让收入)+负债一与境内资产不相关的资产价值

    因此,我们需要把境外直接股权转让收入加上境外所有被穿透实体的负债,还原出境外总资产的价值,然后再将和境内资产不相关的资产价值减除,从而得出属于被转让的境内资产的价值,也就是境内资产的转让收入。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回到案例二:

    境外直接股权转让收入2000万元。’B公司属于被穿透的,没有负债,就不考虑负债的调整。但是,B公司有两项资产,一项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M,这个是和境内资产相关的,另一项是B公司借款给境内M公司,从而B公司对境内M公司有200万元的债权,这个实际不属于境内资产。这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一致。因此,我们要从2000万元的净资产转让收入中减去200万元的债权资产,剩余的才是与转让境内M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收入。

    据此案例二转让收入-2000万元-200万元=1800万元,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800万元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18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

    同样来看案例三:

    境外直接转让股权的收入是2000万元,B公司同样也是被穿透的。但是,B公司向s银行借款500万元。因此,B公司有负债500万元。所以第一步,我们要把净资产转让收入2000万元加上500万元的负债,先还原出资产转让收入2500万元。此时回到B公司的资产段,其只持有一项资产就是境内M公司股权,资产端不需要提出和中国境内资产不相关的资产价值。因此,案例三的转让收入是2500万元,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500万元。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25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

    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确,7号公告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计算的一般方法就是:

1.被转让财产扣除的计税基础以被最后一道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中国财产(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被转让财产收入=境外直接转让股权的收入+境外被穿透实体的负债一境外被穿透实体持有的与被转让中国资产不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

    下面,我们就上述方法来看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例(见图4):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和c公司都是被穿透的境外实体。

    被转让财产计税基础按照我们上面确定的规则,就是以最后一道C-M环节,c公司持有M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700万元确定。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把A-B环节2500万净资产的转让收入经过调整得出与转让M公司相关的这部分收入:

    第一步,先把A-B环节A公司直接转让B公司股权2500万元的收入加上境外被穿透实体B和C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把净资产还原为资产。这里,C公司由于向S银行融资,在C公司资产负债表有500万元的负债。同时,由于B公司有200万元是作为债权投资到C公司的,C公司另外还有对B公司的负债200万元。因此,穿透完各个实体后,B公司资产负债表无负债,C公司有负债700万元。因此,先用2500万元+700万元=3200万元得到整个的资产价值。

    第二步,我们必须从3200万元的资产中剔除和转让M公司股权不相关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首先,B公司中有200万是直接对境外C公司的债权,和境内M公司资产不相关,需要被剔除。同时,C公司有300万元是对境内M公司的债权资产,这部分资产和境内 M公司股权资产不相关,也要被剔除。最关键的是,C公司持有的境外T公司股权的价值也体现在3200万的资产价值中,T公司不属于中国境内资产,我们还要从3200万元总资产价值中减去属于T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600万元。最后,我们得出的属于转让境内M公司资产(M公司股权)的转让收入:

    转让收入-2500万元(净资产转让收入)+700万元(境外被穿透实体负债)-(200+300+600)万元(境外被穿透实体持有的与中国被转让资产不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2100万元

    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700万元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应税所得=2100万元-700万元=1400万元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讨论

    上面我们搭建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计算的一般性框架。在这个一般性框架下,闱绕转让收入和计税基础进一步讨论各种特殊情形下的收入和计税基础的确认规则,从而形成整个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资产应税所得计算的税法体系:

    (一)针对转让收入的讨论

    转让收入涉及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外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收入,还涉及被穿透的境外各个实体的资产和负债。这部分资料要求在7号公告第九条是明确的,即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同时,在收入中要剔除境外被穿透实体持有的与中国被转让资产不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部分信息要从7号公告第十条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中去获取。一般而言,境外被穿透实体的资产和负债的问题不会过分复杂,一般很少要考虑境外实体执行会计准则的差异而导致境外穿透实体资产和负债确认规则和境内差异导致的问题。因为,如果境外被穿透实体有很复杂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实际我们就要反思穿透的合理性了,因为这说明境外实体是有经营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但是,如果不穿透境外实体,比如我们综合案例中的B和C,而是直接将境外A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征税,这种情况就不适用7号公告,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征税范畴。

    (二)针对计税基础的讨论

    这一问题可能远比转让收入复杂,涉及多次转让境内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境外分批投资后部分投资者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计税基础调整等一系列不同投资行为对境内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这类问题可作为一个专题,暂不在本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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