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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联勤集结号编辑部 联勤集结号

全 国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前款规定降分录取的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

军队幼儿园实行“一家办园、全军共享”,在招收本单位人员子女基础上,对其他单位军人子女应收尽收,并享受办园单位子女同等待遇;空余学位应招收周边地方人员子女。军人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免收保教费。

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从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未入军队幼儿园的学龄前军人子女,军队给予保教补助,并适时提高标准。

军人子女可以多地享受教育优待。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县(市、区)范困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

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同等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

部分城市

上海市

本市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向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倾斜。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原则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其未成年子女随调转学(园)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予以妥善安排。对在校(含继续教育)优抚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优抚对象,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等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规〔2021〕2号)

天津市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年度工作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照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在我市就读的享受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2号)

贵阳市

中考加分政策:

(一)烈士子女考生,因公牺牲军人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加20分。

(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子女考生,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考生,加15分。

(三)上述规定之外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加10分。

武装警察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军人子女考生执行。

——《贵阳贵安深化中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筑教发〔2023〕36号)

大连市

建立完善的军人子女就学优待沟通机制,拓展教育优待途径,丰富优待方式。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大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大教发〔2020〕7号)及当年中考招生文件享受优待政策;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重点保障边远艰苦、飞行、潜艇、航天、涉核涉危等岗位现役军人子女就学升学,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关于加强我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大退役军人发〔2020〕48号)

兰州市

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各县区要依据相关政策和程序,妥善安排入学。

2023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军人烈士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烈士子女,按照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10%的标准降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英雄模范,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

——《2023年兰州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2023年兰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

一、对象范围

1. 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2. 部队驻地、父母住宅房产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3. 户籍、住宅房产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鄞州区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

4. 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特指以下人员: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二、优惠政策

1.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及其他同等荣誉的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其子女可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在鄞州区公办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一次。

2.获得一等功、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军委表彰树立的全军典型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在区教育局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公办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一次;也可凭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也可在法定监护人户籍对口学校、幼儿园就读一次。

3.获得两次及以上三等功、军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当年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凭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也可在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由教育局统筹解决入学(园)。

4.获得一次三等功,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下简称边艰地区)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以下简称双高岗位)工作,在国(境)外执行任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户籍地、住宅房产地、部队驻地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入学(园)。

5.其他现役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根据户籍地、住宅房产地、部队驻地情况,由区教育局协调解决入学(园)。其中驻地在鄞州区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有城区就读需求的,由区教育局按就近就便原则协调解决到城区学校就读。

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同等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

以上选择就读和优先就读的需在新生入学时提出,不适用转学。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鄞退役军人局发〔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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