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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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6-01 13: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津财建二〔2010〕4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 1.35升 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 1升 (不含)— 1.35升 (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 1升 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本市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数额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完成后,由负责我市所设的三个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兑付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财政局、宝坻区财政局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新的补贴标准,向按原补贴标准领取了补贴资金的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条件,经本市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后,由负责我市所设的三个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兑付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财政局、宝坻区财政局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新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汽车以旧换新享受补贴资金的购车时间调整为 2009年 6月 1日 至 2010年 5月 31日 。

六、从 2010年 1月 1日起 ,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 1.6升 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市各汽车以旧换联合服务窗口要认真做好有关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要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果不严格自律、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市商务委将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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