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发改价〔2017〕5号关于核定天台山景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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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0026830368/2017-74594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发文日期:
2017-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件编号:
天发改价〔2017〕5号
天发改价〔2017〕5号关于核定天台山景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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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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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天台山景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为规范停车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文件精神,考虑停车场成本投入及管理等情况,经研究,核定天台山景区(石梁游客中心、国清木鱼山停车场、天台山游客中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20元/辆.次 2、中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15元/辆.次 3、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10元/辆.次 二、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为30分钟,实际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过夜车辆加倍收取。 三、接本批复后,你公司应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32号)文件规定,依法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半年。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16日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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