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居住区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BJ33/T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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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居住区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BJ33/T1267

2024-07-15 10: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22年 第 5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居住区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居住区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为浙江 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33/T1267一2022,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杭州市城 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2022年 2月 16日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设发 〔2018〕34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用实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8章和 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 ,通用无障碍设施,道路 ,居住绿地,配套公共设施 ,居住建筑。

本标准由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 289号城建发展大厦 ;邮编:310016;邮箱:[email protected]),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平衡建筑研究中心

 

参 编 单 位: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地铁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 

主要起草人:张文俊 许世文 毛应斌 钟隆南 陆 激

 马建红 赵宁宁 裘黎英 冯余萍 王贵美

 孙文瑶 钱宏春 谭兴丰 傅 罡 马笑遇

 叶春艳 金东君 沈璐莹 钱 枫 沈 翔

 周 欣 徐伟洲 邓铭庭 汪 楠 吴敏捷

主要审查人:王国钰 游劲秋 赵宇宏 吴一农 潘丽春

 汪克来 魏 强 邵媛英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居住区和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 ,保障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和方便使用,改善人居环境,方便居民的生活,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城市居住区的道路、居住绿地、配套公共设施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

1.0.3 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城市居住区 u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 简称居住区。

2.0.2 无障碍设施 barrier-free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 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3 无障碍坡道 accessible ramp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 、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人员通行的坡道。

2.0.4 无障碍路线 accessible path

根据不同的城市空间、场地条件 、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所确定的无障碍通行闭环流线,以及该流线所串联的重点无障碍设施布局 。

2.0.5 平坡地形 ramp terrain

 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且地坪过渡高差不大于 10mm 的地形。

2.0.6 社区无障碍服务 community accessible service

为社区居民提供紧急呼叫系统、家庭无障碍改造、 参与各类社区活动等社区服务。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无障碍设计应以人为本,遵循通用、共享、融合的原则,创建和谐宜居的环境,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3.0.2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信息交流建设和无障碍服务等内容。

3.0.3 新建城市居住区及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3.0.4 城市居住区、居住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路线设计和标识引导规划,连接场地和建筑出入口、无障碍停车位、人行道和各类室外活动场地,并应与周边街坊无障碍路线相连通。

3.0.5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周边尚未建设或尚未建成无障碍设施的,应预留无障碍衔接条件。

3.0.6 无障碍设施应满足坚固、适用、美观和经济的要求,造型和色彩应与居住区整体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3.0.7 室内无障碍设施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3.0.8 居住区应利用无障碍设施为居民提供社区无障碍服务。

4通用无障碍设施

4 通用无障碍设施

4.1 无障碍坡道

4.1.1 居住区及居住建筑的人行出人口、无障碍路线有台阶时应同时附设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

4.1.2 无障碍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

4.1.3 无障碍坡道的高度超过 0.30m且坡度大于 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4.1.4 无障碍坡道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4.1.4的规定。

 表4.1.4 无障碍坡道的最大高度

注:其他坡道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4.1.5 无障碍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4.1.6 无障碍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度,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4.1.7 当一个平台连接多个坡道时,其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其连接的最宽坡道的宽度。

4.1.8 设置扶手的无障碍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1.9 无障碍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4.2 无障碍出入 口

4.2.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无障碍坡道的出入 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4.2.2 无障碍出入口应易于识别,并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4.2.3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 积水;

2 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 13mm ;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 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

4 除平坡出入口外 ,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2.0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 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 1.50m;

6 无障碍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 1.50mx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7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深度不应小于 1.50m,长度不小于出入口宽度。

4.2.4 无障碍出入口的无障碍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 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 同时设置台 阶和无障碍坡道的出入 口,无障碍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的规定;

3 无障碍出入口及其通道 安全范围内的平台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2.5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或者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

4.3 无障碍通道、门

4.3.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通道不应小于1.20m;

2 室外通道不应小 于 1.20m且不宜小于 1.5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0m。

4.3.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坡化措施或无障碍坡道;

3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 13mm ,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 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0m;如小于 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0.10m;如突出部分大于0.10m,则其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0.60m;

5 墙体或固定设施的阳角处宜作圆角、切角处理或采用软性材料包裹;

6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低矮空间可以进入时,应在净高不小于 2.00m处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7 灭火器和消火栓等宜采用嵌入式安装 。

4.3.3 无障碍通道长度大于60.00m时,应设置休息区或配备带靠背和扶手的休息座椅,休息区或休息座椅应避开行走路线。

4.3.4 安检口和闸机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居住区的门禁设置应方便轮椅使用者和儿童使用,刷脸设备宜可调节高度,高度宜在0.90m~ 1.60m之间。

4.3.5 配套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出入口、住宅单元的入口、无障碍住宅的入户门和无障碍卫生间的入口应设置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

4.3.6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防火门外,手动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 25N;当选用玻璃门时 ,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 1.50m之间;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 门扇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和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 0.40m的墙面;

6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 1.00m;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85m;

7 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 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 15mm ,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8 门的颜色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4.3.7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4.4 无障碍电梯

4.4.1 设在二层及以上的无障碍住房或老年人住宅,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4.4.2 各楼层电梯厅处应设置色彩鲜明的楼层提示标识,无障碍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

4.4.3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 为 0.85m~ 1.10m,距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 0.40m,按钮旁应设盲文标志;

3呼叫按钮前应设提示盲道;

4电梯门洞宜采用梯形入口,门洞宜朝外放大,最窄处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且不应小于 0.80m;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6 宜在距地 0.10m~0.35m高度设置脚下操作按钮。

4.4.4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 0.90m~ 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应设置于按钮旁;

3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 0.85m~0.90m的扶手;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6 轿 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 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 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宽度不应小于 1.10m。

4.5 扶 手

4.5.1 扶手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 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0.85m~ 0.90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0.65m~0.70m;

2 设在有轮椅 通行的非水平位置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层高度为0.85m

~0.90m,下层高度为0.65m~0.70m。

4.5.2 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的长度。

4.5.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5.4 扶手形状应设计易于抓握 ,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 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直径尺寸宜为35mm ~50mm ,并在四角做半径不小于5mm 的圆角处理。

4.5.5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

4.5.6 坡道和梯道应设置两层扶手,扶手应安装牢固,不应绕其配件旋转,护栏顶部的扶手应能承受的水平推力不宜小于1KN/m。

4.5.7 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铭牌,盲文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盲文在标志设备和器具上的应用》 GB/T39758的规定。

4.5.8 扶手应防滑,材质宜选用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4.5.9 单元出入口无障碍坡道两侧的扶手应与景观环境设计相结合 。

4.6 台 阶

4.6.1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应小于 0.10m;

2 室外台阶的踏步数不 宜小于两级。当出入口平台与周围地面高差小于一步台阶高度即0.15m时,宜设置坡道相连;

 3 踏步应防滑;

4 三级及三级以 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

5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6 台阶踏面前缘应设置防滑提示条,夜间照度不得低于 5lx。

4.7 无障碍标识系统

4.7.1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7.2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居住区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4.7.3 无障碍标识系统应与导向标识系统统一设计。视力不便者使用较多的建筑内宜设置触觉或听觉导向标识系统。

4.7.4 无障碍标识应包括视觉标识、触觉标识和听觉标识。

4.7.5 无障碍标志的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安装在阴影或反光区域。

4.7.6 无障碍标志颜色应和背景有反差,警示类标志应有照明或采用 自发光材料。

4.7.7 无障碍标志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居住区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整体平面示意图;

2 沿河或其他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3 居住区绿地宜在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绿地全景图,标明无障碍游览路线和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4.7.8 视觉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觉标识的最远距离与标识本体 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0501.1的规定;

2 标识的空间设置应在视平线向上5°夹角以内;静态观察情况下,最大偏移角不超过 15°;动态观察即人的头部转动情况下,不宜超过 45°夹角;

3 人行范围内,悬挑式标识下边缘与地面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20m;吊挂式标识下边缘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0m;

4 标识本体的设置不得影响无障碍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 施的安全使用。

4.7.9 触觉标识应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门牌、楼梯扶手部位盲文标牌、走道扶手部位盲文标牌和电梯盲文按钮等,设置位置及形式应符合表 4.7.9的规定。

表 4.7.9 触觉标识的设置 位置及形式

4.7.10 触觉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触觉标识应设在视力不便者触摸到 的位置,并宜结合其他感官信息标识;

2 可触摸内容的边缘应光滑,位置应高出底面或低于底面不小于0.8mm;

3 可触摸 信息的序列宜按从左至右的方式排列,房间名称标识宜用号码与字母表达;

4 触觉标识所用的盲 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中国盲文》GB/T15720的规定。

4.7.11 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听觉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听觉标识宜与视觉标识或感应标识 组合使用;

2 听觉标识设置应考虑发信声音方向、大小和各个声源发出声音的时间等,应避免不同听觉标识之间的发信声音对使用者干扰,让使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行进状态,感知周围的空间状况;

 3 听觉标识强度不应小于背景环境噪声 15dB,在一定语言干扰声级或噪声干扰声级下言语清晰度不应小于 75%。

5道 路

5 道 路

5.1 一般规定

5.1.1 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

 1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

2 居住区内附属道路。 

5.1.2 居住区道路的无障碍设施应包括缘石坡道和盲道。

5.1.3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5.1.4 居住区出入口人行道路与车行道路宜分开,与城市人行道路接驳处如有高差 ,应结合场地景观设计设置无障碍坡道,并设置无障碍引导标识。

5.1.5 居住区人行道路台阶起止处均宜设置提示盲道和提示夜灯,其侧旁宜采取坡化措施或设置无障碍坡道,并设置无障碍引导标识。

5.1.6 居住区内人行道路与车行道路并行时,两者路面之间不宜设有高差,并应采用材质或颜色进行区分。

5.2 缘石坡道

5.2.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5.2.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不应有高差。

5.2.3 宜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5.2.4 缘石坡道距车行道上口边缘0.25m~0.30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5.2.5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 大于1:20;

2 三面坡缘石坡道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正面的坡度不宜大于1:20;

3 其他 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宜大于1:20,且不应大于1:12。

5.2.6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 人行道宽度相同,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 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

5.2.7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箅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0.90m。

5.3 盲 道

5.3.1 盲道的铺设应符合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及辨别方向要求,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力障碍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5.3.2 居住区盲道设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商业街、步行街、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

2 广场、桥梁的 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

3 公共绿地出入口地段应设置提示盲道; 

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出入口、绿地内 的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置提示盲道;

5 公共服务 类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公交车站的站台均应设置提示盲道。

5.3.3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和拉线等障碍物,宜避开井盖,其他设施不应占用盲道。

5.3.4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盲道颜色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颜色宜采用中黄色。

5.3.5 行进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25m~ 0.5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

3 行进盲道宜设置在距人行道外侧围墙、花台、绿化带 0.25m~ 0.50m处或距人行道内侧树池边缘0.25m~ 0.50m处;

4 人行道无树池时,行进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距路缘石不应小 于0.50m;

2)行进盲道 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0.25m。

 5 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6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5 .3.5的规定。

 表 5.3.5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

5.3.6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

2 提示盲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30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3未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宽度应与规律变化范围的宽度相同;

4 人行道中的提示盲道应设置在距台阶、坡 道和障碍物等0.25m~ 0.50m处 ;

5 人行横道 、人行天桥和人行通道等设施的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位置应距出入口处0.25m

~ 0.50m,长度应与出入口的宽度相对应;

6 沿人行道和分隔带的公交车站应设置提示盲道,宽度应为0.25m~0.60m;

7 提示盲 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5.3.7 人行道与人行横道线衔接时,提示盲道应与人行横道线平行且距离路缘石0.25m~0.30m。

5.3.8道路人行道设置盲道时,与其相接的桥梁人行道也应铺设盲道宽度与道路盲道保持一致。

6居住绿地

6 居住绿地

6.0.1 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街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

6.0.2 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6.0.3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 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 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 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6.0.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宜靠近设有无障碍住房的居住建筑设置,并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

6.0.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 3 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居住区各类绿地的入口、通道的地面 应平缓防滑;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坡道;

3 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0.30m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高差大于 0.30m时,当出入口少于 3个 ,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 口为 3个或 3个以上,应至少设置 2个无障碍出入口;

 4 居住绿地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0.6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游步道及休憩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 绿地内的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 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 8%;

2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及休憩 设施不宜设置高于0.45m的台阶;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无障碍坡道并在休憩设施入口处设提示盲道;

3 居住 绿地内的休息坐椅旁应按不小于 10%的比例设置轮椅停留空间,轮椅停留空间尺寸不应小于1.20m*1.20m;

4 居住绿地内的园林构筑物如亭、廊、榭、花架等 ,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6.0.7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植物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种植的植物应以乔木为主,并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不 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植物;

2 路面范围内,乔木之下净空不得低于2.20m;

3 乔木种植点距离缘石外侧不应小于 0.50m; 

4 居住区内室外活动场所周边不应种植叶缘带 刺,具有枝刺或具有拖叶刺的植物。

6.0.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内室外家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绿地内的无障碍座椅可设在游览路线的转弯处,座椅应有扶手和靠背,宜设置不少于休息座椅总数 1%且不少于 1个的轮椅休息位,并设置 1:1的陪护席位;

2 居住区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宜 结合灯杆、座椅等设置于社区物业服务相连通的救助呼叫按钮,其设置高度应为0.90m~1.10m。

6.0.9 儿童活动场和老年人活动场应与居民楼间保持一定距离,场地内宜设置供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活动设施。

7配套公共设施

7 配套公共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居住区的配套公共设施应包括楼梯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停车场、服务设施和升降平台等。

7.1.2 配套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无障碍楼梯、无障碍厕所和厕位、公共浴室、无障碍停车位、低位服务设施、升降平台和配套服务设施。

7.2 无障碍楼梯

7.2.1 未设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2.2 无障碍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型楼梯,同一楼层楼梯和 台阶的踏步应具有统一的高度和深度;

2 公共建筑 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3 踏面 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置防滑条,不应采用无踢面的踏步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两侧均宜设置扶手,靠墙 扶手的内侧与墙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

5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6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 0.25m~ 0.30m宜设提示盲道;

 7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8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9 楼梯间照度应大于 150lx。

7.3 公共厕所 、无障碍厕所和厕位

7.3.1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厕所外道路应与居住区无障碍路线相 连接,以利于行动不便者通行使用;

2 多层公共厕 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置在地面层

 3 公共厕所外应设置轮椅等候区;

4 公共厕所外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无 障碍坡道,设置符合本标准第 4.2节的规定 ;

5 公共厕所内 应设置低位洗手盆、低位小便器、多功能台和呼叫按钮等设施,厕间通道、厕位内应考虑无障碍通道宽度和回转空间;

6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 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 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 1个无障碍洗手盆;

7 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 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8 门应方便开 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

 9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1 0 无障碍厕所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7.3.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 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mx1.50m,不应小于 1.80mx1.50m;

2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 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90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 0.85m~1.00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 0.90m的关门拉手,并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座便器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 90°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 L形抓杆;其中水平安全抓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 300mm,长度不应小于 700mm ;L形抓杆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 250mm~300mm ,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 ;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150m~250mm ,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

7.3.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2 面积不应小于4.00 m2;

3 当采用平开门,门扇应 向外开启;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闩;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

 6 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 0.70m,宽度不宜小于 0.40m高度宜为0.60m~0.90m;空间有限时,宜为可上翻式;

 7 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大于 1.20m;

 8 距离坐便器前缘0.20m~0.30m,距离地面0.40m~0.50m,应设置救助呼叫按钮;

9 入口应设置无 障碍标志;

1 0 设置第三卫生间时,面积不应小于 6.50m2时 ,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00m,儿童坐便器高度宜为 0.30m。

7.3.4 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小便器下 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0.40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 0.25m处,设高度为 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 0.55m处,设高度为 0.90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2 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 0.55m,其底部应留出宽 0.75m、高 0.65m、深 0.45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 自动出水方式;

3 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 ,直径应为 30mm~ 40mm,内侧距墙不应小于40mm ;

4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0.40m~0.50m。

7.3.5 公共厕所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

7.3.6 公共厕所设置 3个及以上小便器时,应设置不少于 1个的低位小便器。

7.4 公共浴室

7.4.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包括 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及 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公共浴室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浴室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应小于 1.50m;

3浴室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4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设高 0.90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 0.90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5 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

7.4.2 无障碍淋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 1.50m;

 2 浴室坐台高度应为0.40m~ 0.43m,深度应为0.40m~0.50m,宽度应为0.50m~0.55m;

3 淋浴间应设距地面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 1.40m~ 1.60m的垂直抓杆;

4 淋浴间内的淋浴喷头的控制开关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1.20m;

5 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 1.20m;

6 无障碍淋浴坐凳侧前方,距离坐 凳前缘0.20m~ 0.30m,距离地面 0.40m~ 0.50m,应设置救助呼叫按钮 ,且宜在坐凳前缘0.50m~0.70m,距离地面0.10m~ 0.30m增设低位救助呼叫按钮。

7.4.3 无障碍盆浴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 ,其深度不应小于0.40m;

2 浴盆内侧应设高 0.60m和 0.90m的两层水平抓杆,水平长度不小于 0.80m;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应设高 0.90m、水平长度不小于 0.60m的安全抓杆;

3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4无障碍浴盆坐台侧墙上,距离地面 0.60m高度,距离坐凳前缘 0.20m~0.30m,应设置救助呼叫按钮。

7.4.4无障碍更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更衣坐凳,其高度为0.45m,深度不小于0.45m,坐凳两侧宜距地面高0.70m设长度不小于0.70m的水平安全抓杆,抓杆宜为可上翻式,坐凳距离地面 0.10m~ 0.30m宜设置低位救助呼叫按钮;

2 固 定挂衣钩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3 设置储物柜时,其操作高度不应大于 1.20m。

 

7.5 无障碍停车位

7.5.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 1%的无障碍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 1个无障碍停车位。

7.5.2 无障碍车位宜靠近建筑物出入口设置,停车位应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

7.5.3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有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楼梯和无障碍电梯连通,直达首层。

7.5.4 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

7.5.5 无障碍停车位一侧 ,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7.5.6 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置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库 )入口处应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平面位置及路线示意图;

2 停车场 (库 )内应设置导向标识;

3 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7.5.7 无障碍停车位的尺寸不应小于 2.50mx6.00m,其位置应与无障碍路线连接。

7.5.8 机动轮椅车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轮椅车车位宜设置在室外场地 就近就便的位置,且与机动车停车区有分隔;

2 机动轮椅车车 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 机动轮椅车车位的最小宽度宜为1.00m,长度宜为2.10m;有条件时一侧宜设宽度不小于 1.20m的通道,以满足行动不便者上下车要求;

4 机动轮椅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7.6 低位服务设施

7.6.1 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应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智能识别设备和饮水台等。

7.6.2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0.70m~0.85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 0.75m,高 0.65m,深 0.45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7.6.3 低位服务设施前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1.20m,且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应小于 1.50m。

7.7 升降平台

7.7.1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深度不应小于 1.20m,宽度不应小于 0.90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 ,呼叫按钮 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2 应采用 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 置。

 

7.8 配套服务设施

7.8.1 居住区内宜设置提供网购快递到户、外卖送餐到户、呼叫医疗救助和安排志愿服务等功能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7.8.2 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商业、邮电银行和餐饮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出入口处不宜设置高差。如有台阶高差,其高差处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并设置助力扶手及相应的引导标识。

7.8.3 居住区配套商业(日用品超市)内货架之间应保证轮椅通行尺度,轮椅回转半径不应小于 1.50m其 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最高设置高度不宜超过行动不便者坐姿拿取的范围。

8居住建筑

8 居住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1 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公寓、宿舍建筑 (职工宿舍、学生宿舍 )等。

8.1.2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 1处无障 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 置 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8.2 无障碍住房

8.2.1 居住建筑应按每 100 套住房设置不少于 2套无障碍住房。

8.2.2 无障碍住房应成套设置,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宜靠近电梯设置;无电梯时应在首层设置。每层住房应设起居室 (厅 )、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

8.2.3 无障碍住房的卧室、起居室 (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2;

 2 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m2;

 3 起居室 (厅)面积不应小于 14.00m2;

 4 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m2;

 5 壁柜深度不宜大于0.60m,其挂衣杆高度不宜大于 1.40m或配置升降措施;

6 墙面、门洞 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7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

8.2.4 无障碍住房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面积不应小于 6.00m2,净宽应满足轮椅回转的要求;

 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0.70m~ 0.85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0.75m,高 0.65m、距地面高度 0.25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0.45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0.25m的容膝容脚空间;

3吊柜柜底高度不应大于1.20m,深度不应大于0.25m;

4燃气阀门及热水器应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不应大于1.10m;

5 炉灶应设 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泄露报警装置。

8.2.5 无障碍住房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 间;

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 、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 、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 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 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 2.00m2。

8.2.6 无障碍住房的户内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宜采用推拉门,也可采用折叠门或平开门,并设横执把手;当户内采用外平开门时,门内侧应设关门拉手;卫生间门宜设观察窗;

2 起 居室 (厅 )、卧室、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门窗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3 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宜大于0.90m;

 4 窗扇开启把手距地面的高度就为 0.85m~ 1.00m。

8.2.7 无障碍住房的通道与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2 通道宜设扶手,墙体阳角部位宜设计为圆角或切角;

3 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 1.2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4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0mm ,并以斜面过度。

8.2.8 无障碍住房的电气控制开关及家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 和使用;

2 户内门厅、走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或遥控智能开关;

 3 电气照明开关高度宜为0.90m~1.10m;

 4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宜为 0.6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90m~ 1.10m;

5 电视、计算机 网络和电话插座高度宜为 0.60m;

 6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高度宜为0.40m~0.50m;

 7 对讲机和通话器高度宜为0.90m~1.10m;

8 供听障人士使用的住房应设置闪光提示门铃。

8.3 无障碍宿舍

8.3.1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 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当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 1部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8.3.2 当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厕所和洗浴设施时,其所在楼层的公共厕所和公共浴室至少有 1处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并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8.3.3 无障碍宿舍的内部空间设计宜参考无障碍住房设计的有关规定。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表 A 无障碍标志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 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 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标准》GB5032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

《中国盲文》GB/T15720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1部分总则》GB/T 20501.1

《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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