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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4: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任建新

“路这么宽,却限速20,这车真是没法开!”开车的司机都有过这一经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版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把时速60公里以下的“规定时速”改成了“建议时速”,对时速60公里以下的,超速不予处罚。

但并非所有超速都不罚,要看路段和车辆。根据新《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

(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为何要作此修改?深圳市交警局表示,目前我市许多道路实际限速较低,特别是高速路的上下行匝道、快速路的隧道及一些支路,往往限速只有每小时30、40公里,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超速50%以上未超过100%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样很容易导致很多不足60公里时速的车辆产生超速处罚并吊销驾驶证,使轻微违法产生了较严重的处罚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超速不处罚”并不等同于“超速不违法”。交警对这一规定做出了四项解释:

(一)限速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下的路段,驾驶人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时速的,认定为有超速违法行为但不予处罚。

(二)限速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下的路段,驾驶人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时速的,以60公里/时为基数来执行电子抓拍。

(三)需处罚的情形: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如超过限速行驶,仍按路段限速标志牌实际标明的限速值进行执法。

(四)超速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仍按路段限速标志牌实际标明的限速值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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