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时间差”转链《航海王》盗版漫画牟利,获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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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被告人王扬,未经漫画公司授权,擅自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转载《航海王》《排球少年》盗版漫画,其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 ![]() ![]() 经鉴定,“鼠绘漫画网”的《海贼王》(第958、959、960话)、《排球》(第368、369、370话)分别与日本株式会社集英社的《航海王》(第958、959、960话)、《排球少年》(第368、369、370话)图画内容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3月19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王扬提起公诉。 ![]()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知识产权案件专办组成员,奉贤区机关党工委系统先锋共产党员,荣获市检察院嘉奖、区嘉奖、个人三等功。 牛冀群 ![]() ![]() ![]()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王扬的犯罪手法是“转链接”,既不是盗版漫画的创作者,也没有将盗版漫画从盗版网站上下载、存储后进行传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因此其行为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王扬虽然并非涉案盗版漫画的直接作品提供者,但其通过运营的网站后台,链接境外网站盗版资源供其网站用户观看漫画作品,公众亦能够通过网站浏览并获取漫画图片复制件,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漫画作品版权的传播秩序,其效果和发行权中转移占有作品复制件并无实质区别,而且这种网络传播方式更加快速和低成本,危害性并不亚于有形载体转让形式。 ![]() 被告人王扬认为 其运营的网站、公众号上还有很多其他漫画作品和自创文字作品,网站、公众号每天有插入广告,涉案漫画每周更新,营利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王扬没有直接转让涉案漫画作品牟利,而是通过收取广告费用营利,且在其运营的网站和公众号还有其他授权漫画作品和自创作品,并非直接利用侵权漫画营利。 公诉人认为 虽然本案被告人王扬未直接转让作品牟利,而是通过收取网站、公众号广告费牟利,其网站和公号除却侵权作品也确实还有其他漫画作品和文字作品,但不影响认定其利用侵权作品营利的性质。一是其建立网站并加入“百度广告联盟”,运营的公众号开通广告功能,目的就在于利用网站、公众号发布的作品吸引流量从而以广告收费获取利益。二是其网站和公众号上作品虽然多样,但以漫画为主,而集英社周刊漫画《周刊少年JUMP》是日本发行量最高的周刊漫画杂志,《航海王》是世界发行量第一的漫画,《航海王》《排球少年》在漫画界的影响力不一般,被告人王扬亦当庭供述《海贼王》漫画是其网站和公众号最受关注的作品,否则不会有如此规模庞大的粉丝。三是网站、公众号广告盈利情况直接与其关注度、流量大小挂钩,盗版《海贼王》漫画每部所涉均有十万以上的阅读量,而被告人王扬发布更新漫画的公众号文章标题就是漫画名称,文章内容除了链接盗版漫画没有其他内容,可见读者点击该更新漫画公众号信息也就是为了看漫画。综上,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扬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侵权漫画作品。 ![]() ![]() ![]() 一、被告人王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查获的本案赃证物品予以没收。 ![]() ![]()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本案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探索合理赔偿权利人制度的成功案例。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更做到了精准量刑建议,贯彻落实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与上海法院共同推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提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全部量刑建议。其次,检察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基础上,充分保障株式会社集英社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评估著作权损失,居中协调、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成功促成了被告人予以集英社合理赔偿。上海检察机关近年来积极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理赔偿制度,主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犯罪对权利人企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生存路径。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探索,一定程度上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抚平双方矛盾,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办案效果。2019年共有87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捕诉环节主动赔偿权利人近2亿元人民币。 陆川 ![]() 本案是属于利用深度链接网络侵犯漫画著作权的典型案件,公诉人对案件的定性非常精准:一是精准认定被告人侵权行为性质。被告人犯罪模式非常特殊,在没有被株式会社集英社授权的情况下,利用集英社的《航海王》《排球》漫画国内正版发行的时间差,将盗版漫画资源链接至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至正版漫画上线后再将盗版链接替换为正版漫画链接。公诉人从行为实质角度论证,该种以网络传播方式侵犯著作权,虽然没有将侵权作品直接转让给社会公众,但是社会公众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网站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作品,属于明确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的行为性质。二是精准认定被告人牟利方式。通过广告形式牟利是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本案有所不同的是,被告人网络传播内容多样,并不仅限于侵权漫画作品。公诉人综合大量客观证据,证明了涉案侵权漫画是被告人网络传播内容中最主要最重要的作品,也是点击量最多的,因此其他内容的存在不能否认侵权作品给被告人带来的利益。 原标题:《利用“时间差”转链《航海王》盗版漫画牟利,获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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