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村乡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优化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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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村乡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优化的工作方案

2024-07-13 09: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行政村: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3 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江山市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优化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严格遏制新增、有序处置存量”的要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整治。采取抛荒复垦、清理腾退、调整优化、强化管护等措施,用 2 年时间坚决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保护利用长效机制,确保科学有效利用,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粮食复种指数,为张村乡粮食生产安全夯实基础。

二、整治优化范围

(一)坚决制止耕地 “ 非农化”,切实做到 “ 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二)坚决防止耕地 “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

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

2.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

4.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三)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现状开展整治优化

1.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基础设施建设、取土、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导致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

2.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的;

3.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

4.挖塘养殖水产的;

5.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被划定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的,或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6.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允许进行农业生产的;

7.因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原因,不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要求的;

8.耕地抛荒的;

9.其他情形需要整治优化的。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摸底排查

各行政村要组织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工作,逐个逐块调查,摸清耕地抛荒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加强实地核查,全面掌握真实现状,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二)组织清理腾退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不同情形,逐个逐块稳妥有序推进清理腾退,恢复种粮。

1.因建房、基础设施建设、取土、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导致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立即恢复粮食生产条件。对严重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置。

2.对平原地区抛荒,要尽快恢复种植条件,优先用于种粮;对丘陵地区抛荒,要根据立地条件、产业基础,恢复农业生产属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要立行立改,及时恢复种粮。

3.对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挖塘养殖水产和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首先从容易清理腾退的、生产基础条件损坏较轻的、土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开始,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三)开展调整优化

对确实难以清理腾退或不符合要求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要按照“总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进行调整优化。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调整优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于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严格把握调整优化需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集中连片,或与其他功能区相连,满足平原地区连片 100 亩、山区连片 50亩以上的规定;若调整后的原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符合要求的,可整体进行调整补划。各村确实无法落实补划面积的,可在街道范围内统筹。

(四)强化质量建设

严格坚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加强整治优化后粮食生产功能区质量建设管理。按照因缺补缺的原则,根据种植水稻的要求推进沟、渠、路等基础设施改善,开展水稻育秧、稻谷烘干、农机服务等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采取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

(五)推进高效利用

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种足种好粮食,提高利用率,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特别要种植水稻。全面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稻麦、稻油、双季稻等粮食(油)多熟制,提高粮食生产复种指数。推进以粮食为重点的农作制度创新应用,引导发展稻菜轮作、稻渔综合种养等高效种植模式,提高产出效益。

(六)健全长效机制

全面加强和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强化村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严格执行《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补划审核规程(试行)》,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占用补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原则和“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要求落实,确保占补平衡。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利用情况动态监测体系,引导农户季季种足种好粮食。

四、工作安排

(一) 摸底排查和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3月至4月)

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非农化”“非粮化”全面排查,在摸底调查过程中要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和上图入库工作。各村按照整治优化要求,结合“非农化”“非粮化”调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整治优化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优化范围、分类整治优化措施和工作进度安排。

(二)整治优化阶段(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

各村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整治优化工作。乡国土资源及农技等相关人员应加强对整治优化工作的督导检查,落实质量标准要求,加快工作进度,适时组织开展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

1.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2022年10月至12 月)。

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优化到位后,通过乡和市政府验收。对核验通过的,市政府印发补划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认定文件,并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及时上图入库。2022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上图入库及电子地图、数据更新完善工作,编制保护图表册,健全档案管理。

2. 粮食生产功能区外的耕地。

粮食生产功能区外“非农化”“非粮化” 根据有序处置的要求,通过街道和市政府验收,上报备案。

各村要切实重视“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优化工作,在整治优化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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