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通知公告 关于2021年度泰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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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泰发改发〔2020〕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泰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泰州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泰发改发〔2020〕122号),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一)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市企业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20年度标准,具体分档征收比例标准如下: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 职工人数分档 征收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 500人(含)以下部分 70% 49% 500-2000人(含)部分 50% 35% 2001人(含)以上部分 10% 7%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调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五)2021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五、征缴方法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六、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及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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