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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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10-24 17: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电〔2021〕12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4月13日

                                                                                   

 

 

 

 

福州市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和《福

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电〔2021〕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㈠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㈡我市应休渔船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伏休要求

㈠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应回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核实情况后,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和修船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市内跨县(市)区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修船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由修船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各有关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核实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报设区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

㈣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冰鲜杂鱼交易。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㈤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㈥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扣减与伏季休渔相关的渔业补贴。

三、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市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执法支队分管领导和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伏季休渔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管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架构,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支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加强辖区渔船的动态监管,切实维护伏休秩序。同时,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的要求,严防境外疫情通过渔船输入,严厉打击通过渔船偷渡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守海有责,守海尽责。

㈡强化伏休监管。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对辖区休渔渔船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统筹停泊,运用福建省渔船动态监管系统,检查海洋渔船北斗示位仪安装使用情况,通过北斗示位仪终端、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不在线渔船进行筛选排查、处置,实时掌握休渔渔船动态。要对休渔渔船修船情况进行摸底甄别,引导渔船有序维修。确需省内异地修船的,由渔船船主提出申请(附件2,供参考),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同意后向渔船停泊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发出委托管理函(附件3,供参考)。要加强钓具作业、提前结束伏休的捕捞辅助渔船和活水运输辅助渔船等出海渔船的管理,钓具渔船出海生产应认真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附件4,供参考),定时接受所属一线渔港中队检查;提前结束伏休的捕捞辅助渔船只能为其配套捕捞渔船服务,不得收购、转载其他捕捞渔船渔获物及非法渔获物;活水运输辅助渔船不得收购、运载捕捞渔获物。

加强执法打击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岸上巡查、海上巡航力度。岸上巡查要做好休渔渔船的日常监管和渔获物可上岸的渔港码头的巡查检查;海上巡航重点加强北纬26度30分线及闽江口、东冲口海域的巡航检查和屯兵值守。要把打击冰鲜杂鱼交易、“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作为重中之重的伏休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牢抓实抓出成效,斩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渠道。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坚决予以没收拆解;对各类伏休违规渔船依法顶格处置,震慑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体性违规事件,切实维护伏季休渔秩序。

㈣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海警、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工作态势。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迅速部署,认真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㈤广泛宣传教育。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在渔村、渔港、水产品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显要位置张贴伏季休渔通告、悬挂伏季休渔宣传横幅,向群众发放伏季休渔宣传手册;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多形式、多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报道此次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后的内容、要求、目的和重要意义,结合《福建省实施办法》,让渔民群众熟悉了解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要求以及对应的罚责;组织开展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教育培训以及船东船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班,提高渔船民的技能和持证率,提升船东船长船员安全意识。

 开展督查检查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伏季休渔各项制度,我局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抄送市政府及所属地区政府。

请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及时总结伏季休渔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建议,并于9月28日前将总结正式行文报市局。

联 系 人: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  林 靖

联系电话:0591-87915609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

      3.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函

      4.海洋钓具类渔捞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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