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交易税费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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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土地增值税
住宅、非住宅
30%、40%、50%、60%或者核定征收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1.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格的,按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支付的重置评估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2.不能提供重置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3.既没有重置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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