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的房子男子80元就卖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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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的房子男子80元就卖了,合法吗?

2023-05-29 12: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苏南通,张大爷和儿子小张因为分家析产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判决一套安置房归小张所有,同时小张需支付张大爷安置利益折价款113万元。判决生效后,小张迟迟未支付这笔款项。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并未查到小张名下有任何财产。经过调查后才发现,原来早在张大爷和儿子打官司期间,小张就将这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以8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亲家母,对方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入住。

考虑到这笔买卖并不合理,而且存在着逃避债务的嫌疑,张大爷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小张和亲家母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那么,张大爷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1、小张和亲家母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小张和亲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是,即便小张和亲家母是亲戚关系,市价200万的房子也不可能只卖80元,这已经明显违背了社会常识和社会公众的认识。而作为小张的亲家母,也应该知对方与张大爷之间的父子矛盾。因此,亲家母以8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明显是为了帮助小张逃避债务,两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张大爷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张大爷主张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了,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小张以极其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房产,以此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逃避执行债务,实则已经损害了张大爷实现债权。而亲家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该房屋,亦属“恶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大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小张与亲家母之间的房屋合同,以恢复小张的责任财产,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张大爷的诉讼请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法院依法撤销,这套房屋被重新登记在小张的名下,并且即将被法院拍卖用以强制执行。

其实,小张何必如此心急呢?毕竟张大爷百年后,这些都会是他的。而现在小张来这么一出,最终张大爷的财产是否会全部留给他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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