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真题刑法答案详解(56、57)【考点+章节+解析】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2004年司法考试卷二56题 2017年司考真题刑法答案详解(56、57)【考点+章节+解析】

2017年司考真题刑法答案详解(56、57)【考点+章节+解析】

2024-07-09 10: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C项,丙属于特别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外,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成立特别累犯,前后犯罪的间隔时间没有要求,对前后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特别要求。故丙的行为属于特别累犯。故C选项正确。

关于D项,丁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故意犯罪,且前后犯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抢劫罪)不满18周岁,但后罪(盗窃罪)满了18周岁(后罪应是17+5+4=26周岁),似乎看似符合“累犯”。但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需要说明的是,有人可能认为,丁的前罪不满18周岁,但后罪已经满了18周岁,是否也不成立累犯呢?这取决于对刑法第65条“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的理解,刑法理论、审判实践无异议地认为,前、后两罪只要有一个罪是在不满十八周岁的时候犯的,就不成立累犯。当然,如果前、后两罪均不满十八周岁,则更不构成累犯。这样解释可以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应将刑法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扩大适用范围。因此,本案中,丁仍然属于刑法第65条所规定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故可以适用缓刑。该题在历年真题中出现过,2015年卷二59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该案中,丁并不属于累犯,其前罪属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后罪犯罪时23岁。只要其伪证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有可能适用缓刑。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5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

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

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

【题型】多选

【答案】AB

【考点】投放危险物质罪

【章节】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条】《刑法》第114条

【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具体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区别在于,虽然都侵犯了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说明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一定要造成多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而是看行为本身是否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践中的交通肇事罪也可能是仅造成了一人死亡,但因为肇事行为发生在道路上(即公共交通管制的领域),有可能会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故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关于A项,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使不特定或多数人接触到危险物质,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选项正确。

关于B项,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不限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还包括“等物质”,如腐蚀性物质。故B选项正确。

关于C项,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的行为,只会扰乱社会秩序,即制造恐慌气氛,而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能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故C错误。

该案例来源是肖永灵案:被告人肖永灵(男、27岁),系上海市金山区东泾镇人,曾在1995年7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两封装有虚假炭疽杆菌的邮件,分别投寄到上海市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法院审理认为,肖永灵故意制造恐怖气氛,危害社会稳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原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惩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肖永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案并没有危险公共安全,法院却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遭到了刑法理论界几乎一致的批评。该案判决之后,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这一立法也间接表明,法院对肖永灵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错误的。

关于D项,丁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该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实践中,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多数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例如,葛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即是例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起,被告人葛某以盈利为目的,明知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粉末会给人体造成损害,仍在其经营的位于浦江县中山南路2-18号品羊阁饭店内烧制加入罂粟壳的羊清汤,并予以出售。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品羊阁饭店内将被告人葛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两桶羊清汤、一袋黄色粉末,一袋配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物品中均检出吗啡成分。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明知罂粟壳对人体有害,仍在其生产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5本选项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欺骗他人吸毒罪,根据1993年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个别个体饮食摊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的该规定较早,审判实践中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

法考路上与您同行!公众号每天题目数量有限,欢迎您加入QQ刷题和资料共享群,群内有智能机器人,可以自动发题,自动公布答案和解析。同时群内会第一时间发布免费法考资料更新链接。需要刷题的朋友择一加入!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