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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3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66—2005 代替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medicalorganization 2005-07-27发布2006-01-01实施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5年第3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上 查询。 特此公告。 2005年7月27日 GB18466—2005 目次 前言 iv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技术内容 1 4.1污水排放要求 1 4.2废气排放要求 4 4.3污泥控制与处置 4 5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4 6取样与监测 5 6.1污水取样与监测 5 6.2大气取样与监测 6 6.3污泥取样与监测 6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泥中志贺氏菌的检验方法 19 附录D(标准的附录)医疗机构污泥中蛔虫卵的检验方法 22 附录E(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中结核杆菌的检验方法 24 附录F(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污水污染物(COD、BOD、SS)单位排放负荷计算方法 27 iv GB18466—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7月27日批准。 本标准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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