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及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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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及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2024-06-30 01: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生活中其实没有绝境,绝境在于你自我的心没有打开。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一》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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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及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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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及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及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提示】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基本规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所在地)。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非正常情况

1.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1)受托方受到行政处罚: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①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②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2.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销售方式

含义

税务处理

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1)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在考试中一般需要自行计算(顺序组价)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顺序组价

1.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组价公式为: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材料成本=买价×(1-扣除率)。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八节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一)基本要素

纳税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管理

报关时海关代征,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组价公式

自产自用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

从价定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三)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2020年新增)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四)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与第八章“关税”法定减免基本相同。

1.暂时进境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无代价抵偿物。

3.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4.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9.新冠病毒防疫税收优惠(2020年新增)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三税)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二)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三)税率

1.限值以内: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1)进口关税:0%(限值以内进口)。

(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限值以内进口)。

2.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第九节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消费税政策:对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征收消费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用外购(含进口)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扣除范围——准予扣除的项目(同税目、同环节)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新增)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新增)

【注意1】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含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注意2】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不包括酒类(葡萄酒、啤酒除外)、高档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记忆口诀:表舅汽摩有点土)

【注意3】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注意4】要求所购入消费品与连续生产消费品的纳税环节相同,如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也不得抵扣外购卷烟的已纳税款。

(二)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总原则: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注意】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数量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三)外购成品油已纳税款抵扣或退税的管理

1.自2018年3月1日起,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2.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提示】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大致相同。

扣税范围——8项(外购比委托加工扣税项目多了葡萄酒和啤酒)。

找事是磨练,剖析是知己,嘲笑是激励!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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