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视同销售有哪情况呢?计税依据是什么?跟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有什么区别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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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情况: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额)表所列15类产品以外的产品。 2.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 (1 -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 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 1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 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 .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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