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公告里的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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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告里的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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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征税

4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0日

关键词:新西兰 黄油 其他脂和油 特殊保障措施

业务类别:征税

5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1日

关键词:新西兰 固状 浓缩非固状 乳及奶油 特殊保障措施

业务类别:征税

6号: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关键词:修订 海南 离岛 免税

业务类别:征税

7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关键词: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 临时反倾销 商品编号 申报要求

业务类别:征税

点评:

1月份的7份公告全部与征(免)税有关,且全部涉及进口税收,足见税收功能在我国海关职能中的重要地位,同时说明,海关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较强,进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政策变化。

1号至5号公告涉及中国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自贸协定的具体实施,从事上述国家特定商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应重点关注,随时掌握政策变化情况。

6号公告继2015年7号公告、2016年7号公告后,再次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做出调整,对前往海南旅游的游客个人和海南的旅游业发展继续释放利好。

7号公告对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商品编号申报做出具体规定,属于常规性公告,而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分析一下内容会发现,这是1月份的公告中政策结果唯一指向增税的一份,其他几份公告的结果均可以理解为减免税收。

2月:

8号: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2月3日

关键词:通关 无纸化 范围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2月4日

关键词:外商投资 注册登记

业务类别:企业管理

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关键词:亚太贸易协定 中韩 原产地 电子信息 系统

业务类别:征税

点评:

2017年春节跨1-2月,2月份是一季度发布海关公告最少的一个月。

3份公告的共同特点是,均围绕改革和贸易便利的主题,具体内容又各有侧重:

8号公告将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信用等级企业,拉开了海关在接下来的一年里不断扩大改革范围、加大改革力度的序幕。

9号公告是与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接的政策调整,同样属于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进程的一部分。

10号公告旨在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以信息化手段简化通关手续,是“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理念在海关环节的具体落实。

3月:

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3月7日

关键词:最不发达国家 特别优惠关税 原产地 区域性集团

业务类别:征税

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6日

关键词:扩大 税收征管 试点

业务类别:征税

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关键词:修订 报关单 填制规范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14号: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7日

关键词:中西部 外商投资 优势产业

业务类别:征税

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1日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证书 联网 无纸化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备注: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

点评:

3月份的5份公告中,12号和13号尤为惹人注目:

12号公告是从2016年6月开始的“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的一部分,是试点阶段的最后一份公告,接下来的就是7月1日在全国范围正式推开的“通关一体化”改革了。12号公告再次扩大了自2016年11月开始的税收征管改革试点范围,在试点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税则》部分章节商品,我们曾经在《海关第12号公告:征税改革升级版的机遇与风险》一文中对政策进行解读,同时提示企业注意相应风险。

13号公告对2016年第20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做出修改,并直接废止2016年第20号公告,令人瞠目。我们在《“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一文中有具体的分析解读,不过,尽管仍留遗憾,进出口企业在申报时还是应当按照现有规范执行。

3月份的另外3份公告分别涉及特定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国内特定地区减免税和特定商品监管证件无纸化,从事相关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关注。

4月:

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1日

关键词:税则 子目注释 调整 废止

业务类别:征税

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3日

关键词:公布 废止 归类决定

业务类别:征税

18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9日

关键词: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 反倾销措施 商品编号 申报要求

业务类别:征税

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1日

关键词:通关 免予提交 征免税证明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点评:

4月的4份公告中,3份与税收征管业务有关,均属于常规性公告:16号因《税则》调整而对《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做出调整,17号公布和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18号因特定商品的反倾销措施由临时反倾销(征收保证金)变为正式征收反倾销税,而对申报商品编号做出要求。

19号公告是唯一一份监管通关业务的公告,继续简化手续,减少企业提交纸质单据的种类,显示以简政放权和促进贸易便利化为方向的改革不断深化。

5月:

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9日

关键词:开放 预录入 服务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点评:

5月份只有1份公告,不仅是年内最少,也是近3年来的月度数量最低值(并列)。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公告数量作为改革业务进程或者勤政与否的衡量标准,因为接下来将迎来众多的改革“重头戏”,这样看来,5月份更像是欲扬先抑。

20号公告发布的《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为更多的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海关与企业间的数据交换拓宽了渠道,是一个“双赢”的措施。

6月:

2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6日

关键词:归类 行政裁定

业务类别:征税

22号: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2日

关键词:香港 澳门 零关税 原产地

业务类别:征税

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4日

关键词:新西兰 AEO 互认

业务类别:企业管理

24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关键词:行业标准

业务类别:征税

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8日

关键词:通关一体化 改革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关键词:简化 港澳 中转 原产地

业务类别:征税

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9日

关键词:共聚聚甲醛 临时反倾销 商品编号 申报要求

业务类别:征税

点评:

6月份7份公告的重要性超过年内任何一个月,甚至可以说是近年来海关改革的“最强音”也不为过。

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6月份的25号公告开启了海关业务改革的新篇章,将试点一年多并不断加大力度的“通关一体化”改革正式全面推开,将对海关监管体制和对外贸易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我们从2016年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开始,对这项关系到所有进出口企业的重大改革措施保持持续关注,连续发布多篇政策解读和风险提示的文章欢迎大家参考。在此,我们还必须要再次强调2点:一是用好政策,享受改革“利好”,二是转变观念,防范应对风险。

6月份的其他公告虽然在25号公告的“光芒”之下略显逊色,但对相关进出口企业而言,同样应当予以重视。

23号公告虽然只是中国与新西兰海关之间的AEO互认安排,但体现出的却是中国海关不断推进AEO互认的又一成果,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海关对于“诚信守法便利”的落实力度,加大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审查,尽早享受到海关以及其他政府部门针对诚信企业的优惠便利措施。

22号和26号公告都关系到与港澳之间的贸易安排,且都与原产地有关,相关从业企业应予以关注。

24号公告公布的海关行业标准涉及进出口环节中海关在化验时对有关商品采用的鉴定、鉴别或测定标准,需要注意,按照规定,凡海关公布行业标准,同时存在其他标准的,海关化验时优先适用海关标准。

21号和27号公告属于常规性公告。

7月:

28号: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4日

关键词:后续 核查

业务类别:征税

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3日

关键词:企业 加工贸易 监管模式 试点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

30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8日

关键词:外商投资 产业 指导目录

业务类别:征税

3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0日

关键词:归类 行政裁定

业务类别:征税

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关键词:滞纳金 减免

业务类别:征税

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5日

关键词:取消 加工贸易 保证金 台账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

备注: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

34号: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7日

关键词:废止 监管方式 代码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35号:关于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关键词:原产地 行政裁定

业务类别:征税

点评:

7月份的8份公告,内容可谓“重磅连连”,值得进出口企业格外关注。

“重磅”之一:28号公告的“后续核查”是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海关单独就此事发布公告予以明确,意在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切莫“只见其一,不见其二”,错误地以为通关一体化改革就是放松、放宽甚至放弃监管,忽视了海关将监管重心后移的做法。海关如此苦口婆心,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重视海关监管体制和方式的重大变化,顺应形势发展,及时积极应对,调整关务和内控工作重心,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实现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后续!后续!后续!重要的风险说三遍

“重磅”之二:29号公告决定在9个关区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不夸张地说,加贸领域这项改革的重要性不亚于通关领域的“自报自缴”改革,将对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带来深远影响,为国家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和保障,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改革试点的相关规定和推进进程。

“重磅”之三:33号公告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是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当然,加工贸易企业要注意,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并不等于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海关收取加工贸易业务相关保证金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应严格依法行事,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加工贸易又出利好:保证金台帐要取消了!

时至7月,今年的公告栏中才出现保税加贸业务的声音,但上述29号、33号两份公告一经发布,就引发极大关注,可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重磅”之四:35号公告是海关历史上第一份针对原产地做出的行政裁定,我们在《这份公告很低调,但很重要》中对此做过专门的分析解读,提示广大进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并积极运用行政裁定,提高通关效率,维护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几个堪称“重磅”的公告之外,7月份的另外几份公告同样与进出口企业关系重大:

30号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号令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并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新情况,就海关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做出规定。

32号公告规定了减免滞纳金相关的电子化申请程序和“自查发现”的认定标准,其中,企业应重点关注“自查发现”的认定标准,公告明确指出,“自查发现”仅指符合《〈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34号公告根据监管方式的调整变化,废止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

31号公告公布年内第二份归类行政裁定,属于常规公告。

8月:

36号: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8日

关键词:税则注释 修订

业务类别:征税

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关键词:监管作业场所 行政许可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38号: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

关键词:取消 区域通关一体化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39号: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1日

关键词:机检查验 查验记录 签字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40号: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关键词:中国 瑞士 AEO 互认

业务类别:企业管理

点评:

8月份的5份公告中,以40号最为重要,至此中国海关已经实现与34个国家(地区)海关间的AEO互认,海关认证的高信用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享受的通关便利和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提示广大进出口企业高度重视诚信守法自律,及时充分享受各种通关便利。

39号公告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问题从人员和时间要求上做出调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36号、37号、38号公告的共同点在于“配套”:36号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的修订,对我国的《税则注释》做相应调整;37号是公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要求;38号公告是在全国通关一体化已经施行的情况下,公布取消之前带有试点过渡性质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操作模式。

9月:

41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关键词:增列 监管方式 代码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42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1日

关键词:公布 废止 归类决定

业务类别:征税

43号: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关键词:废止 公告 无纸化 存单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44号: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9日

关键词:简化 税费 电子支付 流程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45号: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0日

关键词:优化 汇总征税

业务类别:征税

46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30日

业务类别:征税

点评:

9月份的6份公告中有2份(42号、46号)均为公布、废止商品归类决定,涉及商品的进出口企业应当予以关注。其中,46号公告中对于“福特F-150猛禽”汽车的归类决定引发皮卡车以及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的广泛讨论,叫好和抱怨声同时“沸腾”,对于海关这一决定背后有关治理能力的讨论更加值得探讨。(延伸阅读:《“皮卡非卡”面面观》)

41号公告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同时,提示出口企业注意,今后不可以再在0110“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申报出口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43号、44号、45号公告仍然围绕海关改革中“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的主题,分别从报关单证企业留存、电子支付和汇总征税3个方面做出新规定。

10月:

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9日

关键词:保税油 跨关区 直供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

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关键词:转关运输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49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9日

关键词:共聚聚甲醛 反倾销 商品编号 申报要求

业务类别:征税

50号:关于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关键词:邻氯对硝基苯胺 反倾销 反补贴 商品编号 申报要求

业务类别:征税

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关键词:调整 减免税货物 监管年限

业务类别:征税

52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关键词:作业场所 设置规范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点评:

10月份的6份公告中,征税业务和监管通关业务各占半壁江山。

征税业务的3份公告中,以51号公告与进出口企业关系最为密切,海关将除船舶、飞机、机动车辆之外的其他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从5年调整为3年,对大多数减免税进口货物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49号、50号公告分别针对具体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申报编号予以专门规定,进口相关商品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监管通关业务的3份公告各有侧重,重要性不相上下。47号公告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予以明确,供油企业尤其应当仔细研究,严格遵照执行;48号公告对转关运输业务做出新的调整,有媒体将其解读为自2018年起“转关运输成为历史”不免失于片面;52号公告公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是与《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另一重要规定。

11月:

53号:关于实施冈比亚共和国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8日

关键词:冈比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零关税

业务类别:征税

5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的公告

关键词:修订 货物 化验取样 记录单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55号: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

关键词:香港 内地 葡萄酒 通关征税 便利措施

业务类别:征税

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关键词:水空运 运输工具 舱单 监管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57号: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7日

关键词:调整 消费品 进口关税

业务类别:征税

点评:

11月份的5份公告内容相对平和,其中,56号公告对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规定调整内容多,规定细,显得最为突出。提示注意2点:一是这份公告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有充分的时间做好调整;二是公告附件多达40项,企业应当充分研究吸收,提前熟悉调整变化内容。

57号关于降低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最受欢迎,涉及的食品、保健品、药品、衣着鞋帽等187项消费品大多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相关,平均税率从17.3%降至7.7%,将有力地推动相关商品的进口,进一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55号公告将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口岸,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香港建设亚洲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目标的实现,同样有利于内地葡萄酒进口业务的发展,并使消费者得到实惠。

53号、54号公告属于常规事项公告。

12月:

58号: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0日

关键词:减免税 申请 无纸化 取消 减免税备案

业务类别:征税

59号: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关键词:新增 香港 澳门 零关税 原产地标准

业务类别:征税

60号:关于201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关键词:2018 海关统计数据 公布时间

业务类别:统计

6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关键词:公布 格鲁吉亚 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

业务类别:征税

62号: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关键词:取消 加工贸易 台帐 保证金 业务办理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

63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公告

关键词:归类 行政裁定

业务类别:征税

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关键词:格鲁吉亚 自由贸易协定 实施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2018年 关税 调整

业务类别:征税

66号: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一般贸易 进口 8703 非中规车 申报要求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关键词:优惠贸易协定 货物申报 无纸化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68号: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关键词:暂缓 报送 年报

业务类别:企管

69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关键词:修订 货物 报关单 填制规范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70号:关于2017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数量和2018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新西兰 农产品 数量 进口触发水平

业务类别:征税

点评:

12月以13份公告列全年各月数量之首,12月的公告主题是“简政放权”和“放管服”:

58号公告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领域继续简政放权的步伐,具体包括两项内容:“申请无纸化”和“取消备案”;67号公告则是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申报的“无纸化”进程;68号公告暂缓报送年报,同时透露出今后的方向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多报合一”。

进出口企业有理由期待今后的通关环境更加便利,前期监管更加宽松。另一方面不应忽视的是,在简化前期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海关再次强调相关资料单证在企业留存备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海关将更多地采取后续核查方式进行监管,“前面放开,后面管住”是一个不可偏废的整体,海关不会“只放不管”,企业更不应该只见前面的便利而无视后面的风险。

62号公告是对今年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的33号联合公告未尽事宜的后续措施,33号公告规定,针对“空转”的情形,自2017年8月1日起已经取消台账且无需提供担保,此次62号公告针对“实转”的情形规定,取消台账,但仍实行担保,也就是说,不限定为保证金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保函的方式。

69号公告对《报关单填制规范》再次进行修订,主要涉及“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一项增加填报项目和明确填报要求,增加项目为必填项目,进出口企业均需填报“品牌类型”,出口企业需填报“出口享惠情况”。

59号、61号公告均是针对特定国家、地区适用自贸协定(关税减让)政策施行过程中有关原产地问题的专门规定,64号公告则专门针对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的申报问题做出规定,70号公告针对新西兰进口农产品数量问题做出公告,从事上述特定国家、地区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予以关注。

66号公告就平行进口的8703税号项下非中规车的申报要求作出明确,这种单独针对某一税号项下某一类商品的具体申报要求作出规定的公告并不多见,一方面说明规定事项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则显示出这是海关监管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应当充分认识这一规定的重要性。

65号公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就海关执行问题做出明确;63号公告针对“进样器”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并予公告;60号公告公布2018年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是年内唯一统计业务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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