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族是如何加入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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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族是如何加入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

2023-09-28 14: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境内的朝鲜族并不是“土著民族”,而是从朝鲜半岛迁移过来的“年轻”跨境民族。

19世纪中叶以后,因为不堪统治阶级的压和饥馑之苦,朝鲜半岛的贫苦农民大批迁入到我国东北境内,最终发展成为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

在开发和建设东北与反封建反侵略的斗争中,朝鲜族同胞与东北各族人民同甘苦共患难,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和血浓于水的感情。

四野的朝鲜族师士兵

我查阅了不少相关史料,尝试从清朝、民国、伪满洲国以及解放战争四个历史时期,梳理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轨迹。

1)清朝:“剃发易服”与“编入华籍”

19世纪六七十年代,朝鲜北方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自然灾害。大批挣扎在死亡线边缘的朝鲜贫民,为了“活下去”,偷渡到了图们江、鸭绿江以北的东北境内。

一百年前的朝鲜人

1881年,朝鲜贫民越境开垦的状况,最早被当时的珲春边荒事务候选府李金镛发现。史料记载,当时的朝鲜贫民已开垦“熟地二千垧(一垧等于十亩)”。

吉林将军铭安和吴大澄认为事态严重,有必要“从速处理”。但朝鲜贫民人数甚众,且所垦土地丛山阻隔且拓植多年,将他们尽数遣返并不容易。

因此,清朝开始尝试推动移民实边政策。

同年10月,两位吉林将军上奏,请求对越境的朝鲜贫民“准其领照纳租”,“查明户籍,分归珲春暨敦化县管辖”,甚至提出了“废除图们江流域的禁山围场旧令”的建议。

可喜的是,二人的建议得到了清廷的准允。

吉林将军辖区(图via:地缘谷)

不过,清廷的一系列举措,引发了朝鲜官方的不满。倘若依照清廷的处置办法,只会让更多的朝鲜贫民越境垦植,“不数年朝鲜北邑诸道将十室九空”,既失其税,又失其民,可谓“人财两空”。

1883年,朝鲜官方再次提出交涉,希望清廷“放人”。清朝尽管并未拒绝,但考虑到朝鲜贫民人数众多,决定延长他们的“回国年限”,“准其于一年悉数收回,以示体恤”,但效果甚微。

清廷认为,这些朝鲜贫民要想继续垦殖东北,必须“服从中国政教”。于是就有了“剃发易服”、“与华民一律编籍为氓(meng音,意为平民),垦地按年纳租”的一系列规定。

不过,一开始“服从中国政教”的朝鲜人并不多,史料记载:

1890年代前期,主动归化者只占到入境朝鲜人总数的15%左右;即便后期清朝官方各种“威逼利诱”,归化者“乐观估计”也只占在入境朝鲜人总数的50-60%。

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加速了在朝鲜与我国东北地区的“侵略布局”。1905年11月,日本与朝鲜签订《乙巳条约》,日本成为朝鲜的“保护国” ,并宣布朝鲜“在外国的利益”及“东北朝鲜人”均受日本“保护”。

乙巳条约

1907年,日本在未获清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在吉林龙井(今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擅自非法设立“统监府临时间岛(注:“间岛”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派出所”,公开干涉中国内政。

从此,中日两国就“朝鲜人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交涉与冲突。。

1907年,清政府派时任陆军部监督的吴禄贞密往延吉,测绘界图,调查边情,安抚居民,加强对入境朝鲜人的“剃发易服”与征税。吴禄贞反复强调,“凡领有土地的朝鲜人,一律作为归化人,其原有的国籍,应即声明作废”。

吴禄贞

在与日本的交涉过程中,清廷逐渐意识到,只靠“剃发易服”很难明确“归化人”。1909年,在参照了多国的国籍法后,清廷制定了在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对外国人(包括东北境内的朝鲜人)入籍,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清国籍条例》局部

同年9月,中日两国签署《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即《间岛协约》),条款中再次重申,中国允许朝鲜人在图们江北垦地居住,并与中国人一律相待,所有应纳税项及一切行政上处分,亦与中国人相同。

不过,尽管东北境内朝鲜人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鉴于《间岛协约》表意不明确,为后来的中日纷争埋下了伏笔。

中国政府主张,并不是所有江北的朝鲜族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只限于归化朝鲜人;日本即主张,所有江北的朝鲜人应享有土地所有权。2)民国:中日两国对朝鲜人“国籍”的纷争

民国取代清朝成为合法政权后,第一时废除了清朝的国籍法,并先后分三次修订颁布了“民国国籍法”。即1912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1914年的《中华民国修订国籍法》、1929年的《中国国籍法》。

1917年,民国政府基于境内朝鲜人入籍问题,专门制定了《垦民入籍简章》。其理论依据是1914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国籍法》,首次将“归化入籍”政策付诸实施,甚至一度派人到朝鲜人居住区,强令他们“归化”。

1930年8月,和龙县(今延边自治州和龙市)总社长兼农务会长陈天章,在县长的委托下,亲率几十名军警以威胁的手段,给朝鲜人“强制办理”了归化手续。敦化附近的原始森林,拍摄于1926年

民国政府还将东北朝鲜人“归化入籍”与土地所有权连结起来,令“非归化者”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譬如1926年,延吉道尹就下令,“如果发现非归化者以归化者之名购买土地,应令其立即办理归化手续,若不办理归化手续,由官府没收其土地”。

为了压制民国政府的“朝鲜人入籍政策”,日本政府对东北朝鲜人强制推行所谓“双重国籍”政策

他们诡辩说,在朝鲜统监府时代“不许朝鲜人脱离朝鲜国籍”。因此,东北朝鲜人即使归化中国,仍然是“日本国臣民”。

1916年8月,日本驻北京代理公使小幡西吉,在发给中国外务部长的公文中公开指责“间岛”的中国地方政府“给朝鲜人发放归化许可证”,并一再重申“日本不会承认朝鲜人脱离国籍”,他气势汹汹地威胁道:

“如果贵国政府不顾帝国政府的一再抗议,继续让在留朝鲜人归化,帝国政府把这些朝鲜人依然视作帝国臣民。如果将来事态扩大,对两国国交都会带来不好的结果”。左起第四人即小幡西吉

可自相矛盾的是,1899年制定的日本国籍法规定,“如果日本人入他国国籍,自动丧失日本国籍”。对于日本官方漏洞百出的谬论,民国政府严正指责其不合理性,“承认旅居俄国的朝鲜人归化,却不承认东北朝鲜人归化,这是极不合理的”。

1929年2月,民国第三次修订《中华民国国籍法》,干脆除去了外国人入中国籍时“首先要脱离本国国籍”的条款,极大方便了东北朝鲜人“入华籍”的流程。东北朝鲜人不顾日本官方阻挠,自愿申请归化入籍者日益增多,数据显示:

1924年居住在延边自治州的30万朝鲜人当中,有2万人入中国籍;30%属于完全归化,,其余70%没有完全脱离日本国籍;1929年,辽宁省50万朝鲜人当中约有1万人,吉林省70万当中约有10万人,黑龙江省10万当中约有5000人入了中国籍。

130万的东北朝鲜人中,归化朝鲜人有12万,占整个东北朝鲜人的十分之一。

3)伪“满洲国”:“国民”东北朝鲜人

九一八事变后,关东军扶植溥仪建立所谓“满洲国”,并推行所谓“五族协和”的“国策”。移居东北的朝鲜人,成为了构成“国家”的一分子,民国时期没有“归化”的朝鲜人被“紧急就籍”。

在新国家居住者,皆无种族之歧视,尊卑之差别。除原来之汉族、满族、蒙族及日本、朝鲜各族之外,即其他之国人自愿长久居住者,皆得享受平等之待遇。灰幕洞(今图们市)的伪“满洲国”税关,拍摄于1933年

但问题是,在东北居住的日本人和非“归化”的朝鲜人以及俄罗斯人,是如假包换的“外国人”,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根本没有理由成为“国民”。因此,伪“满洲国”让“外国人”做“本国国民”的操作,更进一步揭示了其“伪政权”的本质。

伪“满洲国”时期,东北朝鲜人被分为“有籍朝鲜人”和“无籍朝鲜人”。无籍朝鲜人有两种,在整个东北朝鲜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1909年4月1日,朝鲜施行新的民籍法之前,已移居东北且再未回到朝鲜的人,因无机会填报民籍或户籍,成了在朝鲜“无籍”的东北朝鲜人。还有一些人因为躲债或逃避刑事责任,绝口不提自己的本籍,成为无籍朝鲜人。延吉的街道,拍摄于1936年

史料记载,在20世纪30年代初,东北朝鲜人大约有100多万,其中无籍朝鲜人在50万—70万左右,占东北朝鲜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对于这些无籍朝鲜人,“满洲国”政权采取了一些措施。

譬如朝鲜总督府在安东、奉天、兴京(辽宁新宾)、海龙、新京(吉林长春)、吉林、哈尔滨、延吉等地,举办户籍事务讲习所,派专门讲师讲授所谓“东北朝鲜人入籍”有关事宜,动员他们“办好入籍手续”。

不过,直至1945年日本全面投降为止,依然有非常多的东北朝鲜人是“没有国籍”的“黑户”。

4)解放战争:从东北“朝鲜人”到东北“朝鲜族”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地区可分为共产党控制下的“解放区”和国民党统治下的所谓“收复区”。

同样,东北朝鲜人自然而然地分成了“解放区”和“收复区”两部分。从人数比例上讲,居住在“解放区”的朝鲜人占绝大多数;居住在“收复区”的朝鲜族则占少数。

对于自己辖区内的朝鲜人,国共两党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民族政策。

国民党将自己辖区内的朝鲜人一律视为“韩侨”,没收其资产,并尽数遣返回朝鲜。共产党一直把东北朝鲜人确定为中国少数民族之一,并实行了民族平等政策。

1946年3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布《关于处理日伪土地的指示》,着手解决东北解放区的土地问题,对于以延边等地为代表的朝鲜人聚居区,实施了有针对性的土地分配方案:

凡当地无地与少地的农民,不问其为雇农、佃农、贫农、关内劳工,不问其为中国人或高丽人,一律以每户人口的多少为比例,享有公平分得土地的权利”;“对朝鲜族一视同仁地分给土地,并一样给土地所有权”。参与土改的东北朝鲜人

与此同时,中共东北局明确指出:

“除参加华北抗战的朝鲜义勇军,在东北的朝鲜居民一般的是视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党虽然在目前新环境中没有明确宣布朝鲜人少数民族的地位,但实际上是对朝鲜人执行着少数民族的平等政策,而且将来一定会发展下去”。

另外,我党特别客观并辩证地对待当时东北朝鲜人的“双重祖国观”。

延边党组织发现,很多东北朝鲜人认为“朝鲜与中国好比一个爹,一个娘”,“这边也是我的祖国,那边也是我的祖国”。

针对这种现象,我党为尊重东北朝鲜人的感情,大胆地提出了“承认双重国籍”的观点:

承认他们有双重国籍….现在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一切权利,参加中国的人民解放战争;一旦朝鲜遭到外敌侵犯,如果他们愿意的话,随时可以以朝鲜公民的身份投入到朝鲜的反侵略战争中去。这样既解决了目前急迫的问题,又不会伤害他们的感情”。

实事求是地说,只有我党才能做到如此宽宏大量。东北朝鲜人,终于以“中国朝鲜族”的身份,加入到了中华民族的大家庭。

解放战争中的朝鲜族士兵

1948年12月,中共延边地委书记刘俊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明确宣布:

“确定居住在延边境内的朝鲜(族)人民,承认为中国境内之少数民族,是中华民主共和国的一部分。民主政府按民族平等的原则,给予朝鲜(族)人民地权、人权、财权,并保持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凡是过去居住在延边地区并在土改中已向当地民主政府正式加入户籍者,为中国公民(包括城镇在内),凡未正式加入户籍或新由朝鲜来居者,为朝鲜侨民”。新中国建立后,刘俊秀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兼第一任组织部长

实际上,要想把朝鲜族和朝鲜侨民区别开来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在土地改革中,几乎所有的东北朝鲜族同胞都分得了土地。

就像195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所讲的: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幕,东北境内的朝鲜人民,以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资格,和各兄弟民族见了面,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间这个新的组成部分,才在各兄弟民族人民的观念里,以侨居中国的朝鲜人民中区划出来。

从此,朝鲜族人民和其他民族一起平等地参加了解放后的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工作,在延边还建立了自己的自治州,在朝汉人民杂居的地区,朝鲜族也按人口比例参与到地方政权工作。

朝鲜族人民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进程,是中华民族反帝反封建进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党的民族民族政策支持下,东北朝鲜人以“中国朝鲜族”的身份,参与到国家的各项建设中,成为了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朝鲜族人民表现出来的空前的参军、参战热潮,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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