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李杨故意伤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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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辰检刑诉〔2023〕162号 被告人李杨,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8********,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道**小区**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杨故意伤害案,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17日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蓝海商贸城商业净水器体验馆门口,刘某某、沈某某与王某某、郭某某因挪车问题引发纠纷,沈某某与王某某、郭某某互相推搡,郭某某殴打沈某某,沈某某倒地,刘某某遂拨打电话报警。后李杨到达现场,与王某某、郭某某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沈某某、李杨与王某某、郭某某双方动手打架,过程中李杨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竞雄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北区**道**小区**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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