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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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12306

2022-05-29 01: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互联网售票工作,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互联网售票是指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12306.cn,以下简称“12306.cn网站”)销售铁路电子客票及其改签、变更到站、退票等业务。

      铁路互联网售票范围、购票方式以及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办理铁路电子客票业务的售票窗口等事项以12306.cn网站和车站公告为准。

      第三条 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在12306.cn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以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变更到站按照购票、退票处理。

      第五条 旅客或购票人应当妥善保管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及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章 售票

      第六条 在12306.cn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时,应当注册并准确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七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可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称为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第八条 购买儿童票的乘车儿童没有办理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使用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九条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但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12306.cn网站购买学生优惠票(以下简称“学生票”)、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优待票(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票”)时,应当符合规定的减价优惠(待)条件。

      第十一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应当在车票预售期内且不晚于相应车次的止售时间,并在提示的支付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

      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应使用12306.cn网站支持的在线支付工具。

      第十三条 12306.cn网站收到在线支付工具支付成功的信息后,进行购票交易确认;收到在线支付工具支付失败的信息或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未收到在线支付工具支付成功信息的,取消购票交易,席位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12306.cn网站确认购票交易成功后,购票人应及时通知乘车人,并妥善保管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遇以下情形,应当在购票后、开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

      (1)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但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

      (2)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但进站检票时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

      (3)使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

      (4)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

      (5)购买学生票、残疾军人票的。

      (6)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

      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不能再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应凭纸质车票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以及进站乘车过程中实名制验证、检票、验票。

      第十六条 换取纸质车票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的,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代售点或车站自动售票机上办理。

      (2)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或者使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需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到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的铁路代售点,由售票员录入证件号码和订单号码并核实后办理。

      (3)学生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均为原件)到安装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代售点办理。

      (4)残疾军人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均为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5)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订单号码等经核实一致的,予以换票;不一致的,不予换票。学生票、残疾军人票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待)凭证。学生票还应核减优惠乘车次数。

      第十七条 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乘车人本人应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并按第十六条第(2)项办理换票。

      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2)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5)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6)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前款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与购票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车站铁路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一式两联,载明旅客姓名、性别、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内容,一联为公安部门留存,一联供旅客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验证检票以及乘车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站车不予收回。

      第十八条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并标记“网”字。

      第十九条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 旅客购票后丢失车票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

      (1)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

      (2)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

      以下情形,不办理挂失补办:

      (1)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

      (2)原车票已经退票的;

      (3)已经挂失补办的。

      车站确认旅客身份、车票等信息无误后,旅客应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新车票票面标记“挂失补”字样。

      新车票发售后,原车票失效。新车票不能改签或变更到站,但可以退票;退票时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新车票退票后,原车票效力恢复。

      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客运记录(即退票证明)交旅客作为到站退票的凭证。

      旅客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

第三章 使用居民身份证进站乘车

      第二十一条 在12306.cn网站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且乘车站和下车站都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闸机)办理进、出站检票手续。

      自动检票机(闸机)在识读居民身份证时所做的进站、出站记录分别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止证明。

      第二十二条 旅客在所购车票乘车区间中途站出站的,自动检票机验证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三条 列车验票时,应核对旅客所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车票等信息;经确认没有旅客车票信息的,应当先行补票。旅客因居民身份证丢失、补票后,又找到居民身份证的,列车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客运记录应填写旅客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席位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到站检票时,确认旅客没有车票信息的,应当按规定补票。

      第二十五条 旅客乘车后需换取纸质车票的,不晚于自车票所载乘车日期之日起180日,逾期不予办理,换取的纸质车票仅作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 使用居民身份证作为乘车凭证的旅客,在车站、列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在客运记录中记录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事故案卷中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改签、变更到站和退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电子客票可以在12306.cn网站或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第二十八条 旅客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尚未换取报销凭证的,可以在12306.cn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在12306.cn网站注册且通过手机APP完成人脸身份核验的旅客,也可通过12306.cn网站办理其他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过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铁路代售点和12306.cn网站为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

      旅客已经换取报销凭证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到车站指定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或通过12306.cn网站先行办理退票,自网上办理退票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当日),凭乘车人身份证原件到铁路车站指定窗口办理退款手续。

      在12306.cn网站办理时,开车前48小时(不含)以上,可改签、变更到站预售期内的其他列车;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开车前的其他列车,也可改签开车后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变更到站不晚于开车前48小时;退票应不晚于开车前。

      第二十九条 旅客在车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的,应当到车站售票窗口并比照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2)在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乘车站,持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进站检票但未乘车的,经车站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改签、退票。

      (3)乘车站和下车站均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持居民身份证检票乘车,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按规定办理退票。

      第三十条 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高于原车票、需补收票价差额的,在12306.cn网站应当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在车站售票窗口应当使用银行卡支付新车票全额票款,原票款按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相关规定退回原在线支付工具;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应退票款按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相关规定退回原在线支付工具。退票时,应退票款同样退回原在线支付工具。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或变更到站后,出具纸质车票。

      第三十二条 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应当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退票窗口索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站”和“铁路代售点”指开通铁路互联网售票业务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含同城车站)和铁路代售点;“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开车时间前,由于车站售票厅、进站口、检票口、站台之间有一定距离,需要一定的走行时间,为了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铁路运输秩序,车站将在开车时间之前提前停止售票、检票,请关注车站关于提前停止售票、检票时间的公告,在停止售票、检票时间前抵达车站换票、候车,避免耽误乘车。

      第三十四条 使用在线支付工具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在线支付工具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跨境旅客运输须知详见铁路跨境旅客相关运输组织规则和车站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车票实名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本办法内容选自各铁路局文件,详情以其公布文件为准。

铁路互联网购票须知 1. 用户注册

     1.1 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12306.cn,以下简称“12306.cn网站”)对注册用户提供网上购买火车票服务。在12306.cn网站购票前,请先注册为12306.cn网站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1.2 用户注册时,请准确提供真实信息,以便顺利购票乘车及享受12306.cn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

     1.3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注册一个用户。

     1.4 购票时,请使用用户自行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1.5 如果您申请注册时,网站提示身份信息重复,请重新确认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

2. 有效身份证件

     2.1 在12306.cn网站,用户可以为自己购票,也可以为他人购票,请准确填写乘车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2.2 12306.cn网站接受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称为居民身份证。

       2.2.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2.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2.4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2.3 购买儿童票的乘车儿童没有办理有效身份证件的,请使用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开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乘车。

     2.4 用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购买车票或进站乘车的,后果自负。因此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或第三方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网站服务时间

     3.1 12306.cn网站全天提供信息查询及退票服务,每日5:00至次日1:00(周二为5:00至23:30)提供售票改签服务。

4. 购票范围

     用户选定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日(或返程日)、车次后,12306.cn网站将显示可预订的席位及车票情况,请据此选择购票。

5. 购票数量

     5.1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可以购买一张车票,但2.3除外。

     5.2 一笔订单可以购买5张以下(含本数)车票。

6. 网站购票及支付

     6.1 在12306.cn网站可以购买铁路客票系统发售的成人、儿童、学生、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四种各车次、各席别的直达票。

       6.1.1 儿童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6.1.2 学生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或军事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学生票。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疫情期间寒假延长至5月31日)。如果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或者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不能发售学生票。12306.cn网站只受理持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票。如果在12306.cn网站购买学生票,但不符合规定减价优惠(待)条件或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不能换票,所购车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

       6.1.3 残疾军人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残疾军人优待票(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6.2 购票时,请在12306.cn网站提示的时间内完成在线支付。

       6.2.1 12306.cn网站支持以下在线支付工具:

       6.2.1.1 开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网银账户的用户,可以直接使用银行网银支付。

       6.2.1.2 开通其他银行网银账户的用户,可以使用银联网银支付。

       6.2.1.3 未开通网银账户的用户,可以使用银联快捷支付。

       6.2.1.4 用户可以使用支付宝支付。

       6.2.2 一笔订单请使用一个在线支付工具一次性支付票款。

       6.2.3 开始网上支付后、未完成支付前,不能再次购买车票。

       6.2.4 支付过程中,将由12306.cn网站跳转(链接)至购票人选择的在线支付工具,请勿担心并耐心等候。12306.cn网站收到在线支付工具支付成功的信息后,进行购票交易确认;收到在线支付工具支付失败的信息或超过12306.cn网站提示时间未收到在线支付工具支付成功信息的,取消购票交易,席位不再保留;继续购票时,请重新申请车票。

     6.3 12306.cn网站确认购票交易成功后,购票人应及时通知乘车人,并妥善保管有关信息。

7. 换票与挂失补办

     7.1 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遇以下情形,请在购票后、开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

       7.1.1 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但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

       7.1.2 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但进站检票时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

       7.1.3 使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

       7.1.4 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

       7.1.5 购买学生票、残疾军人票的。

       7.1.6 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

     7.2 换取纸质车票时,请按如下方式办理:

       7.2.1 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的,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自动售票机上办理。

       7.2.2 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或者使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请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到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的铁路客票代售点,由售票员录入证件号码和订单号码并核实后办理。

       7.2.3 购买学生票的,请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均为原件)到安装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客票代售点办理。换票时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凭证,并核减优惠乘车次数;不符合减价优惠条件的不能换票,所购车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

       7.2.4 购买残疾军人票的,请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均为原件)到安装有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换票时同时核对减价优待凭证;不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不能换票,所购车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

       7.2.5 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乘车人本人可凭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或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后,按7.2.2办理换票。

       7.2.6 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订单号码等经核实一致的,可以换票;不一致的,不能换票。

     7.3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旅客姓名和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标记“网”字。请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7.4 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请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以及进出站、乘车过程中的验证、检票、验票,不能再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也不能凭通知、电子邮件等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以及在进出站、乘车过程中的验证、检票、验票。

     7.5 车站排队人数可能较多,并且,车站售票处、进站口、检票口、站台之间距离较远,需要一定的走行时间,为了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列车运行秩序,车站将在开车时间前一定时间提前停止售票、检票,请关注车站关于提前停止售票、检票时间的公告,做好出行计划,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到乘车站办理换票、安检、验证并到指定场所候车。

     7.6 换取纸质车票后丢失车票的,请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办理时,请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原车票乘车日期、购票地车站名称等信息,经车站确认无误后,请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持新车票乘车时,请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请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售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车站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原车票已经退票的或者已经挂失补办的,不能办理挂失补办。新车票不能改签或变更到站,但可以退票;退票时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

     7.7 换取纸质车票时,按规定核收异地售票手续费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

8. 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8.1 用户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尚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在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8.1.1 开车前48小时(不含)以上,可改签、变更到站预售期内的其他列车;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开车前的其他列车,也可改签开车后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改签、变更到站均只能办理一次。已经办理“变更到站”的车票,不再办理改签。对已改签车票、团体票及通票暂不提供“变更到站”服务。开车前48小时~8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8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8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8.1.2 同一订单中相同日期、车次、发站、到站、席别的车票可以批量改签。

       8.1.3 在12306.cn网站改签、变更到站或退票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请凭在12306.cn网站购票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改签、变更到站或退票之日起180日内到车站售票窗口索取。

     8.2 用户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在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无论是否换取纸质车票,均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并比照7.2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8.2.1 开车前48小时(不含)以上,可改签、变更到站预售期内的其他列车;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开车前的其他列车,也可改签开车后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改签、变更到站均只能办理一次。已经办理“变更到站”的车票,不再办理改签。对已改签车票、团体票及通票暂不提供“变更到站”服务。开车前48小时~8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8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8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8.2.2 以下情形,请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8.2.2.1 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凭纸质车票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8.2.2.2 在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车站,已经使用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但未乘车的,经车站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改签、退票。

       8.2.2.3 已经使用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但在乘车途中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按规定办理退票。

       8.2.3 改签、变更到站后,出具纸质车票。

     8.3 按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改签、变更到站后新车票票价高于原车票、需补收票价差额时,请支付新票全额票款(在铁路售票窗口请使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在12306.cn网站请使用6.2.1所列明的在线支付工具),原票款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改签、变更到站后新票票价低于原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应退票款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退票时应退票款同样办理。改签、变更到站后的新票票价等于原票的,无需办理支付。

     8.4 在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只能办理一次改签或变更到站,但改签不能改变发站和到站,“变更到站”不能改变发站。

     8.5 开车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开车前48小时~8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8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8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8.6 已经办理开车后改签业务的车票,不能办理退票。

9. 进出站检票和列车验票

     9.1 旅客按本须知规定的任一方式取得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请凭纸质车票办理进出站检票和列车验票。

     9.2 在12306.cn网站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的乘车人,其乘车站和下车站均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可以将居民身份证作为乘车凭证,直接通过自动检票机(闸机)自动识读居民身份证办理进出站检票;在列车上由工作人员通过核对居民身份证、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和乘车人办理验票。

       9.2.1 进站检票时,发现居民身份证不能识读的,自动检票机(闸机)不予通过,请旅客到车站售票窗口并比照7.2换取纸质车票。

       9.2.2 旅客进站检票后,因故未实际乘车即出站的,请经车站工作人员证实或开具客运记录,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或退票,切勿自行到自动售票机换取纸质车票。

       9.2.3 列车验票时,确认乘车人没有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请按规定补票。

       9.2.4 旅客出站检票时,自动检票机(闸机)不予通过的,请至到站补票处确认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经确认没有旅客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请按规定补票。

       9.2.5 旅客乘车后需换取纸质车票的,请不晚于自车票所载乘车日期之日起180日,凭购票时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不能自动识读的,请提供订单号码)到车站售票窗口换取纸质车票,逾期不予办理;换取的纸质车票仅作报销凭证。

       9.2.6 乘车途中,旅客居民身份证原件丢失的,请按规定先行补票。补票后、到站前又找到其居民身份证的,列车长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居民身份证到车站退票窗口,车站通过售票系统核实旅客电子客票信息后,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切勿自行到自动售票机换取纸质车票。客运记录要填写旅客居民身份证号码、旅客姓名、席位信息等有关内容。

10. 临时乘车身份证明

     10.1 车站设铁路公安制证口,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乘车人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

     10.2 乘车人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时,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0.2.1 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10.2.2 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10.2.3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10.2.4 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10.2.5 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10.2.6 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10.2.7 请确认以上各项证明(信)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与购票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10.3 车站铁路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一式两联,载明旅客姓名、性别、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内容,一联为公安部门留存,一联供旅客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验证检票以及乘车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站车不予收回。

11. 合同事项

     11.1 在12306.cn网站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购票时以12306.cn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时以12306.cn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变更到站所涉及的原车票退票、换(购)新票分别按照退票、购票处理。

     11.2 铁路电子客票不办理挂失,不能转让。

     11.3 用户在12306.cn网站注册时自行设定的用户名、密码是在12306.cn网站办理车票购买、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以及查询订单、取消订单等业务的初步凭证。

     11.4 用户在12306.cn网站购买车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12306.cn网站确认用户购票成功后给予的订单号码,是用户凭以在铁路售票窗口办理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或者检验票等的有效凭证。请牢记并妥善保管,否则后果自负。

     11.5 12306.cn网站确认购票人在12306.cn网站购票交易成功后,请用户及时通知乘车人,请购票人妥善保管有关信息及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因保管不当致铁路电子客票信息被盗用的,责任自负。

     11.6 由于在电信运营商、电子邮件服务商的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息丢失,请使用本网站订票查询功能及时确认订单状态,购票、改签、变更到站和退票的交易结果以订单查询结果为准。

     11.7 使用网上、银行卡支付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11.8 对以下行为,12306.cn网站将对用户进行诚信评价,并视情况单方面拒绝为用户提供12306.cn网站购票服务:

       11.8.1 一天内3次申请车票成功后但未完成网上支付的。

       11.8.2 其他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12. 提示

     12.1 本须知中的部分条款,可能因具体情况调整,请关注12306.cn网站及车站公告。

     12.2 本须知“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指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铁路运输企业辖下开通铁路互联网售票业务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含同城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铁路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开车时间前,由于车站售票处、进站口、检票口、站台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走行需花费一定的时间,为了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列车运行秩序,车站将在开车时间前提前停止售票、检票,请关注车站关于提前停止售票、检票时间的公告,预留足够时间,提前到乘车站购票、换票、安检、验证、候车。

     12.3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2月1日起,通过12306购买火车票时,请购票人提供每一名乘车旅客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以便在需要时及时联系乘车旅客。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旅客以及无手机的旅客,可提供监护人或能及时联系的亲友手机号码;港澳台旅客、外籍旅客可提供电子邮箱。请您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必要时,12306网站将与乘车旅客进行核对,为不影响购票乘车,请确保您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12.4 跨境旅客运输须知详见铁路跨境旅客相关运输组织规则和车站公告。

     12.5 本须知中的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各铁路局车票实名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详情请参阅有关规定或致电12306中国铁路客服中心垂询。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 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节 车票

      第十一条 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

      2.座别、卧别;

      3.径路;

      4.票价;

      5.车次;

      6.乘车日期;

      7.有效期。

      第十二条 车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 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十四条 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动车组列车车票最远只发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第十六条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十七条 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第十八条 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第十九条 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免费乘车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学生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卧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残疾军人优待票(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二十三条 20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旅客,承运人应优先安排;如填发代用票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发一张团体旅客证。

      第二十四条 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可在列车内购票,不收手续费。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七条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第二十八条 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第三十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三十一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第三十三条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

      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第三十七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中转站和列车上要求变更径路时,必须在通票有效期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分(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两名以上旅客共持一张代用票要求办理分票手续时,站、车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按分票的张数核收手续费。

第八节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第四十一条 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在免费送回区间,旅客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区间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通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通票有效期。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儿童票、学生票、残疾军人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按照全价票价补收票价差额。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6.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第五十四条 车站开展携带品搬运、暂存服务业务时,可核收搬运、暂存费。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物品在5千克以内的免费转送;超过5千克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但对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办理转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第六十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六十二条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第六十四条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第六十六条 运输超过包裹规定重量和四类包裹中3项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

      铁路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第六十七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七十条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第七十一条 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七十二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七十四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第七十五条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

      第七十六条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第七十七条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

      第七十八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中途需饲养的动物等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并对所押物品的安全负责。承运人应为押运人购票提供方便。

      车站行李员对已经办理承运的包裹应通知押运人装车日期和车次。

      列车行李员应对押运人进行登记并告之安全等注意事项。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七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价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600千米时,每增加6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6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包裹4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400千米时,每增加4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4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

      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第八十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承运人应按逾期日数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一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运费比例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逾期运到违约金不予支付。

      收货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达次日起10日以内提出。

      第八十一条 收货人要求将逾期运到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办理,不再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再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二条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八十三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承运人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10天。因事故和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

      第八十四条 包裹到达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包裹到达次日的12点。

      第八十五条 收货人询问行李、包裹是否到达时,承运人应及时予以查找。对逾期未到的行李、包裹应及时做查询记录。

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六条 将行李、包裹从行李房的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的交付地点,各为一次作业。由发站或到站分别收取装费或卸费。

      第八十七条 收货人凭行李、包裹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包裹。如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如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包裹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包裹也可使用领取凭证的传真件领取,约定内容应记载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收货人要求凭印鉴领取包裹时,应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并将印鉴式样备案。经约定凭传真件或凭印鉴领取时,收货人不得再凭领取凭证领取。

      第八十九条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检查发现有损失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九十条 旅客如继续旅行,要求将行李继续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及原行李票重新办理托运。

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

      第九十一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核收变更手续费:

      1.在发站装车前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2.装运后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的(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或中止旅行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区间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

      3.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按包裹收费,应补收发站至到站的包裹与行李运费的差额。

      第九十二条 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的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如已收运费低于已产生的杂费时,则不补收杂费也不退还运费。但因误售误购客票产生的行李变更时,不收变更手续费。

第十二节 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发现品名不符时,在发站,应补收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的差额;在到站,加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两倍的运费。到站发现重量不符应退还时,退还多收部分的运费。应补收时,只补收超重部分正当运费。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时,在发站取消托运,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在列车上发现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均通知有关部门和托运人处理,已收运费不退,按四类包裹另行补收运输区段的运费及保管费。

      第九十四条 发现无票运输的物品,按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九十五条 对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或旅客的遗失物品、暂存物品,承运人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枪支弹药、机要文件以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第九十六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遗失物品、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承运人对90天以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通告9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

      第九十七条 对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所发生的保管费、变卖手续费等费用的剩余款额,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在180天以内来领取时,承运人凭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办理退款手续。不来领取时,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的变卖款拨归承运人收入。

第四章 特定运输

第一节 包车

      第九十八条 凡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包车人应先向承运人提出全程路程单。

      第九十九条 经协商同意,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主要载明:

      1.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包用车辆种类、数量;

      3.发站和到站站名;

      4.时间;

      5.包车运输费用;

      6.违约责任;

      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缴付定金。

      第一百条 包车人改变或取消用车计划时,应向承运人缴付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因包用车辆自其他站向用车站调运车辆产生空驶时,还应缴付空驶费。承运人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包车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时,应缴付停留费。请求延长使用时,由中途变更站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收运输费用。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

第二节 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与行驶

      第一百零一条 向承运人租用车辆时,租用单位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租车合同主要载明:

      1.承租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

      4.租车费用;

      5.违约责任;

      6.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自备车辆或租用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三节 过轨运输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办理直通旅客运输业务时为过轨运输。办理过轨运输应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

      第一百零四条 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线路中断,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道旅行。

      第一百零六条 停止运行站或列车应在旅客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

      第一百零七条 旅客持票等候通车后继续旅行时,可凭原票在通车10日内恢复旅行。车站应予办理签证手续,通票还应根据旅客候车日数延长车票有效期。卧铺票应办理退票。

      第一百零八条 铁路组织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旅客原票不补不退,但中途下车即行失效。

      旅客自行绕道按变径办理。

      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第二节 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一百零九条 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对滞留中途站的鲜活包裹应及时变卖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收货人在中途站要求领取时,应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应收运费的差额。不足起码运费按起码运费核收。对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的,退还全部运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运的行李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或中途站,运费不补不退。如要求将行李仍运至到站时,补收行李和包裹运费的差额。

第三节 现场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铁路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证明其确已携带进站乘车,且能够确定携带品价值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1)旅客出具发票(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证明购买价格时,以扣除物品合理折旧、损耗后的净值赔偿;

     (2)以处理单位所在地物价部门或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物品价值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对承运的行李、包裹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第五节 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旅客在车站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离开车站前向发生站声明;在列车上发现时,应当在下车前声明,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旅客请求赔偿时,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交承运人有过错以及证明携带品内容、价格、进站乘车等有关证明。

      第一百二十条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应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丢失的旅客携带品、行李、包裹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如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发现有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参照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多收或少收时应于30天内退补完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1991年4月2日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运〔1997〕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 《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 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 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第十条 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十二条 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第十三条 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2.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车票。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车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不得超过2小时。

      3.发售去边境地区的车票时,应要求旅客出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安部规定的边境居民证、身份证或边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 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不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第十五条 购买卧铺票的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售票员须在客票背面签注某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中途预留卧铺通知单”上注明,以便通知列车预留。

      第十六条 为测量儿童的身高,在售票窗口、检票口、出站口、列车端门口应涂有测量儿童身高的标准线。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学生票办理。成人无论身高多少均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七条 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持有其他抚恤证的人员,如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参战民兵、民工残废证等,均不能享受减价待遇。

      第十九条 为便于进站接送旅客,车站应积极发售站台票。对确有需要的单位,可发售定期站台票。定期站台票可按实际需要分为季票和月票。季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月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铁路局自定,价格应不少于每日一次。

      第二十条 对团体旅客乘车时,车站在编制旅客日计划时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发售各种硬纸卡片式常备车票时,应在票面左端轧印乘车日期。发售卧铺票时,另在卧铺票背面添注车厢号和铺位号或粘贴印有车次、日期、车厢号、铺位号的小票。

      用卡片式车票发售半价票时,应当在适当的剪断线处剪下票根。

      第二十二条 发售区段票时,必须用墨汁、黑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并根据相应的运价里程以下的横线剪断(发售半价票时,其剪断线还应沿相应的栏向上剪断),剪下的上部交旅客,下部存根报缴。

      第二十三条 发售代用票应按如下方法填写:

      1.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

      1) 客票“客”;

      2) 加快票“普快”或“特快”;

      3) 卧铺票“卧”;

      4) 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

      5) 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

      6) 儿童超高“超高”;

      7) 丢失车票“丢失”;

      8) 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9) 无普快或无特快分别为“无快”或“无特快”;

      10) 改乘高等级列车为“补价”;

      11) 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不符”;

      12) 误撕车票“误撕”;

      13) 不符合减价规定“减价不符”;

      14) 有效期终了“过期”;

      15) 退加快票“退快”;

      16) 退卧铺票“退卧”;

      17) 持站台票来不及下车“送人”;

      18) 空调、包车、无票、越席、误售、误购、越站、分乘、团体按本项定语填写。

      2.原票栏按收回的原票转记。

      3.乘车区间栏填写发到站站名、经由、乘车里程。

      4.人数栏分别全价、半价、儿童栏内用大写字体填写,不用栏用“#”划消。

      5.票价栏按收费种别分别填写在适当栏内。其他费用应在空白栏内注明收费种别和款额,卧铺栏前加“上、中、下”,不用栏用斜线划消,合计栏为所收款总计。补收过程中有退款相冲抵时,退款金额前用减号表示。发生退款时在空白栏注明退款种别,在合计栏的金额数前用减号表示退款额。

      6.记事栏内记载下列事项:

      1) 发售学生票时,记载“○学 ”字。

      2) 发售包车时,注明包车的车种、车号和定员数。

      3) 办理团体票时,注明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

      4) 在列车上发生退款时,应注明“到站净退××元”。

      5) 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7.票面填写禁止涂改,乙联按合计栏款额在相应的剪断线剪断后交旅客,其余随丙联上报。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因列车满员或意外事件列车停止运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车站应积极为旅客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办理时,应在通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旅客如托运行李时,还应在行李票上签注“因××原因改乘×月×日××车次”,加盖站名戳,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中途站办理动车组列车退票的公式:应退票款=原票价-(原票价÷原票里程×已乘区间里程)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五条 车站的检票口、出站口应有明显的标志。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第二十六条 列车车门口验票由列车员负责,列车内的验票工作由列车长负责组织实施,由乘警、列车值班员等有关人员配合。验票原则上每400千米一次,运行全程不足400千米的列车应查验一次,特殊区段由列车长决定查验次数的增减。

      第二十七条 铁路稽查执行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长取得联系,特殊情况可先执行任务。列车长、乘警及其他列车工作人员对稽查的工作应予以配合。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卧车列车员应及时收票换发卧铺证。列车开车后,还应该通过广播提示持卧铺票的旅客及时到卧铺车换票。

      第二十九条 列车员对保持卧铺车的良好秩序负有责任,对轮流使用卧铺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有剩余卧铺时,列车员应及时通报列车长,列车长应在车内组织发售或预报前方站发售。

      第三十条 对烈性传染病患者(尤其是对人身健康危害严重、有暴发性流行可能的疾病患者),车站发现时应告之铁路规定并给予办理退票手续。列车上发现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必要时,应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处理污染现场。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一条 1.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补差价时,只打印签证号;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除售票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第三十二条 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座位、铺位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办理。需补收差价时,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第三十三条 旅客要求变径需补收票价时,车站可使用常备专用补价票或计算机票补价。补价时,应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第三十四条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旅行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遇有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站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三十五条 二人以上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分乘与旅行变更同时发生时,按变更人数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八节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站名相似或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时,站、车均应积极主动处理。应补收时,补收正当到站票价与已收票价的差额,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应退还时,凭原票和客运记录乘车至到站退款。

      第三十七条 旅客因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需送回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返回。在免费送回区间,站车均应告之旅客不得自行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所乘列车等级分别核收往返区间的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由于站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站车均应填发代用票,在记事栏内注明“因某某原因丢失”,将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联上报。

      第三十九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处理站在办理时,填写退票报告,并核收退票费,列车编制的客运记录随报告联一并上报。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人员,站车均应了解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有意应不履行义务的,应补收票款并加收票款。对主动补票并经站、车同意上车的人员或儿童,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对持定期客票违章需按往返及天数加收票价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收票价=单程应收票价×2×天数。

      第四十一条 对需补收票款差额的,办理时,发售补价票或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换发代用票时,补收的差额票价填写在代用票补收栏内,收回的原票随代用票丙联上报。

      第四十二条 列车内发现旅客车票漏剪口时应补剪并核收手续费;如漏剪是由车站责任造成的,责列车补剪不收手续费。到站发现车票漏剪则不予追究。

      第四十三条 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列车上对拒绝补票的人,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列车前方县、市三等以上车站处理,但不能超过无票人员的到站。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人员应按章追补票价,对当时无力补票的应设法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帮助补交票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被列车工作人员责令下车的旅客,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车站工作人员对在站内发现的和列车移交的上述旅客应带出站外,情节严重者应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被站、车拒绝乘车和责令下车旅客的车票应在车票背面做相应记载,作为不予改签或退票的依据。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六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车站退还带有“○行”字戳记车票时,应先将托运的行李取消托运或改按包裹托运。

      2.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因铁路责任造成旅客退票时,无论在发站、中途站还是到站,均应积极为旅客办理,不得互相推诿,继续给旅客造成困难。同时产生应补收时不补收。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八条 因线路中断致使旅客中途退票时,应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九条 退还票价时,按客、快、卧起码里程分别计算。旅客需报销退票费时,应开具退票费报销凭证。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枪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十一条 发现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包括几人同时携带一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时,在车站,应拒绝进站或动员旅客办理托运;对已带入车内的,应补收运费,妥善安排,必要时可放入行李车内。

      对已带入车内的猫、狗、猴等宠物,应安排在列车通过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宠物发生意外或伤害其他旅客时,由携带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的违章情况,妥善处理。对携带品超重不足5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第五十三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携带品暂存处。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包装不良的,不予存放。办理暂存手续时,必须填写暂存票,注明品名、包装、日期、件数等。提取时还应注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数和核收款额,并在暂存票乙票上加盖戳记后交给旅客。暂存票应按顺号装订,保管一年。

      第五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标志。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收费时应给旅客收费凭证。搬运服务不得违反铁路规章。车站对非车站人员进站经营搬运业务的应予以制止和清理。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遗失物品招领处,遗失物品招领处应有明显的招领揭示。对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失主来领取时,应查验身份证,核对时间、地点、车次、品名、件数、重量,确认无误后,由失主签收,并记录身份证号码。

      拾到现金应开具“客运运价杂费收据”(以下简称“客杂”)上交,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客杂”收据号码,当失主来领取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

      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内附清单,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签收。

      遗失物品中的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

      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第五十七条 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采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

      第五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超过规定范围应按包裹运输

      第六十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一般是指:

      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

      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

      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

      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

      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 包裹中下列品名是指:

      报纸为有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统一刊号(CNxxx)的报纸。宣传用非卖品为中央、省级政府(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各大军区)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挂图、图片、图板等。中、小学生课本仅为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课本,不含各种教学参考书。杂志、书籍应为有国家规定的统一书刊号的各种刊物、著作、工具书以及内部发行的规章等。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调度命令或运输命令特许运输某种物品。

      第六十二条 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范围主要为:妨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为准。活动物中能够主动攻击伤害人的猛兽、猛禽和蛇、蝎子、蜈蚣、蜂等以及大动物不能承运。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三条 承运行李应要求旅客出具车票。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第六十四条 下列物品应提供的运输证明为:

      1.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5.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6.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7.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米以上的距离。

8.托运油样箱时,必须使用铁路规定的专用油样箱并提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签发的油样箱使用证。到站后由收货人直接到行李车提取。

      第六十五条 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

      下列情况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1.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车型、新或旧等车况。

      2.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

      3.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月×日经部令××号(客调××号命令)批准”。

      4.承运需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机关)×月×日发×x号文件”。

      5.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注明“押运人×名”。

      6.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

      7.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按本条第6项办法办理。

      8.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六十七条 对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除应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外,必要时应施封。施封所需物品的费用列保价费支出。

      第六十八条 按保价办理的行李、包裹其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填写,并对每件进行编号,在行李、包裹票和每件货签、包装上写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六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不能有开口、破裂、短缺等现象。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可以拒绝承运。

      第七十条 货签的质量应符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货签不得使用。

      第七十一条 行李、包裹上的铁路货签应与行李、包裹托运单及行李、包裹票有关内容相符,不得省略和使用代码、代号。货签上的行李、包裹票号栏应用号码机或号码戳打印,其他各栏如填写时应整洁、清晰,使用规范的文字。如分件保价的物品还应在件数栏注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七十二条 承运后交付前发生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及时修整。修整后编制客运记录,详细记载破损原因、状况和整修后状态,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的记事栏内注明“××站整修”,加盖站名戳。整修费用列车站运营成本。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

      第七十三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车站应向托运人说明并在托运单上注明“途中逃逸、死亡铁路免责”。

      押运的包裹应装行李车,由押运人自行看管,车站负责装车和卸车。在行李车押运时,列车行李员应将押运人姓名、人数、工作单位、住址和品名、件数、发到站登记在押运人员登记簿内,并向押运人员说明以下事项:

      1.行李车内严禁吸烟;

      2.不准打开车门乘凉;

      3.不得移动车内备品、物件;

      4.不要靠近放射性物品。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七十四条 运到期限一般以运输里程计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水灾、地震、飓风、雪害、冰雹、风沙等人力不能抗拒的灾害或疫情、战争、执法机关扣留等,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由停留的车站或列车行李员在行李、包裹票背面注明“因...原因停留×天”,并加盖站名戳或规定的行李员名章。

      第七十五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凭行李、包裹票向收货人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部分逾期时,到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给收货人开具客运记录,作为领取部分逾期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违约金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0.l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到0.l元。

      支付逾期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七十六条 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应分别按下述办理:

      1.行李逾期到达或逾期尚未到达,旅客需继续旅行,凭新购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铁路免费转运至新到站时,车站开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运费栏划斜线抹消,记事栏填写“逾期到达、免费转运”字样。

      2.行李未到,当时又未超过运到期限,旅客需继续旅行并凭新购车票办理转运新到站的手续,交付运费之后,发现行李逾期到达原到站,车站应编制客运记录,随同运输报单一并送交新到站,作为退还已收转运区间运费的凭证,保价费不退。

      3.逾期行李办理免费转运的,不再支付违约金。逾期包裹不办免费转运。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七十七条 行李、包裹到达到站后,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限内应在票面指定的到站行李房保管,不得易地保管。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行李房仓库没有能力时,包裹可以易地保管,易地保管产生的费用由铁路负责。

      第七十八条 包裹到达后,应及时以明信片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应以文字或录音等形式记录备查。

      第七十九条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应按客票延期的日数延长行李免费保管的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日数,按规定核收保管费,出具保管费收据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遇特殊情况,车站站长有权减收保管费。

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条 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由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至行李房交付地点的行李、包裹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第八十一条 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

      第八十二条 对凭印鉴领取的包裹,车站应建立印鉴领取登记簿。领取包裹时认真核对印鉴,由领取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加盖备案的印鉴交付。对要求凭传真件领取的包裹应认真核对记事栏内记载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领收人在运输报单上签注“凭传真件领取”并记录身份证号码、姓名。对凭印鉴和传真件领取的均不再给运输报单。

      第八十三条 对丢失行李、包裹票的收货人,应要求其提出身份证和担保人的书面担保以及物品所有权的证明。车站应慎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收货人提不出担保人时,可以出具押金自行担保。押金数额应与行李、包裹的价值相当,抵押时间由车站与收货人协商确定。车站收取押金应向收货人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式样由车站自定。

      第八十四条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检斤复磅,必要时可开包检查。构成事故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将行李转运时,按照逾期转运的方式办理。

      第八十六条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如已逾期,应向有关站段发电报查询。如已经领取,应收取查询费。

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

      第八十七条 行李、包裹变更,按下列办法办理:

      l.行李、包裹托运后至装车前,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车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发“客杂”核收,并将“客杂”号码及核收的费用名称、金额填注在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票上。

      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已收运费低于变更手续和保管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收回原行李、包裹票,在报单页、旅客页和报销页注明“取消托运、运费不退”字样。旅客页贴在存根页上。

      2.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托运人在发站取消托运时,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写明原票内容,交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并发电报通知有关站、车。

      托运人在发站要求变更行李、包裹的到站时,车站在行李票、包裹票旅客页和报销页上注明“变更到××站”,更正到站站名及收货人单位、姓名,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托运人,作为在新到站领取行李、包裹和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运费差额的凭证,同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3.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将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凭原行李票运送,旅客凭原行李票在到站提取行李。

      4.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处理误购、误售车票时,如果旅客还托运了行李,应同时编制客运记录或发电报通知行李所在站,将误办的行李运至正当到站。到站需要补收行李运费差额时,使用“客杂”核收,并在原行李票运输报单页、报销页和旅客页记事栏注明“误运”,报单页加盖“交付讫”戳交旅客报销;需要退款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还,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证明书”的背面上报。

      第八十八条 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应收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保管费指行李、包裹运至发站、新到站超过3天,折返站1天或原到站自行李、包裹到达日起至收到电报日止产生的保管费。保管日数分别计算)。补收时以“客杂”核收,退还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款,原票贴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第十二节 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 发现品名不符应区别性质,实事求是,正确处理。装车前应重新制票,装车后由到站处理。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或在货件中夹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将原票收回,在记事栏内注明“伪报品名,停止装运,运费不退”。将报销页交托运人作报销凭证。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发电报通知发站转告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3.在到站,补收全程四类包裹运费。

      4.在列车上发现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必要时还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到站发现行李、包裹重量不符,应退还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将多收款退还收货人;应补收时,开具“客杂”补收正当运费,同时开具客运记录附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铁路局收入部门,由铁路局收入部门列应收账款向检斤错误的车站再核收与应补运费等额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发现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发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列车已装运发现的,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第九十二条 以上补收运费、运费差额或保管费均用“客杂”核收,并在记事栏内注明核收事由。

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无法交付物品是指无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遗失物品和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其开始日期、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

      对无法交付物品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可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铁路应指定设立无法交付物品集中处理站。对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物品报铁路局,经批准后交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冲抵发生的费用后填“客杂”上缴。拍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物主来领取时,应认真审查所有权证明,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剩余款。

第四章 特定运输

第一节 包车

      第九十五条 包车人要求包车或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时,一般应于开车前l5日,要求单独使用专用列车时应于开车前30日向乘车站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提交全程路程单(式样见附件),经同意后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第九十六条 车站接到包车单位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后报请上级批准,批准命令应于开车前4天以调度命令形式下达车站。车站应于开车前3日通知包车人前来办理运输费用的交纳手续。包用专用列车的编组中作隔离或宿营的车辆不另计费,但用隔离车装运行李、包裹时则应按包车办理。

      第九十七条 包车停留费是指包用人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时应付的费用。由于车辆换挂接续列车或铁路指定开车时间所产生的停留时间不收停留费。停留费按日计算,自0时起至24小时为一日,不足l2小时按半日计算。停留时间以列车到达时刻至开车时刻为准。

      第九十八条 空驶费是指在包用人指定日期内乘车站没有所需车辆,需从外站向乘车站调送车辆以及使用完毕后将车辆回送至原车辆所在站或单程使用后由到站回送车辆所在站所产生的费用。空驶费按最短径路并全程通算。

      第九十九条 办理包车不受加挂列车终到站及往返乘车限制。车票有效期按所提路程单日期计算。

      第一百条 包车单位在未交付运费前取消用车计划时,定金不退。交付运费后取消用车计划时,应核收因调用车辆产生的空驶区间空驶费和停止使用费。应核收的空驶费和停止使用费均填写“客杂”。

      包车单位在中途站请求变更到站、延长或缩短使用时,由中途变更站报请上级批准后,核收变更到站产生的已收和应收运费差额或延长使用区间的运输费用。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

第二节 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

      第一百零一条 租车是指租用人租用铁路车辆自用,出租车辆核收租车费。

      办理租车手续时,使用租车合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l.承运人租出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保证安全,符合列车运行条件,设备、配件应齐全。租用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2.车辆交付租用人使用后,因租用人责任造成车辆损坏修车所需费用,由租用人负担。定检的车辆,由租用人提前提出计划,由路方进行定检,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路方车辆配属段负担。

      第一百零二条 租用车或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利用铁路线路运行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地车站提出书面要求,注明挂车(开行)日期、区间、空车或重车,挂客车或货车以及挂车(开行)目的。自备动力运行时应注明日期和区间并注明按客运还是按货运办理。

      2.车站接到租车人的书面要求后应报请铁路局,由铁路局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并向车站下达调度命令。

      3.车站接到挂车(开行)调度命令后应先办理收费手续。由货运办理时,货运负责收费,填写货票,票据由运转车长转交到站。随货物列车挂运的空客车如有随车押运人员,按货运押运人收费标准核收押运费;随客运列车挂运的空客车随车押运人员应购买所挂列车等级的硬座车票。

      4.铁路机车车辆工厂(包括车辆研究所)新造车或检修车出厂在正式营业线上进行试验时,同样收取挂运费或行驶费。

      5.军运、邮政部门租车和自备车辆挂运及行驶的收费办法,按军运和邮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

      第一百零三条 线路中断造成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列车长应迅速了解停运的原因,组织列车工作人员稳定车内秩序。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组织旅客撤离现场,抢救伤员,扑救火灾(必要时应分解列车),调查取证并迅速与就近车站联系,向客调及上级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列车停运且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时,站车应做好服务工作,解决旅客的困难,做好饮食供应工作;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请求援助。

      事故发生局还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请求命令后向全路发出停办客运业务的电报。恢复通车时也照此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对旅客车票按如下规定处理:

      l.停止运行站和被阻列车应在车票背面注明“日期、原因、返回××站”字样或贴同样内容的小条,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或中途站办理退票或改签的凭证。

      2.在发站或由中途站返回发站停止旅行时,退还全部票价,其中包括在列车上补购的车票,但罚款、手续费和携带品超重、超大补收的费用不退。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

      3.在停止运行站或返回中途站退票时,退还已收票价与发站至停止旅行站的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铁路组织已购票的被阻旅客乘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持原票有效。组织旅客换乘其他列车绕道运输,车站应为旅客办理签证手续,在车票背面注明“因××绕道××站(线)乘车”并加盖站名戳。绕道运输乘坐原座别、铺别时票价不补不退,变更座别、铺别时,补收或退还差额。中途下车车票失效。

      5.旅客要求在发站或一个中途站(返回途中自行下车无效)等候继续旅行,凭原票在通车l0日内可恢复旅行。旅客要求恢复旅行时,车站应办理签证手续。

      6.由于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证明时,车站应开具文字证明,加盖站名戳。

第二节 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一百零六条 线路中断后,对已承运行李、包裹按下列规定办理:

      l.未装运的行李、包裹留在发站待运或备托运人办理取消托运。

      2.已装运在途被阻的行李、包裹,列车折返时由折返局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卸在折返站或临近较大车站(列车不折返、待命继续运行的不卸)。如折返区段均为中间小站时,可与邻局协商,返回邻局较大的车站卸下保管。线路恢复后,应优先装运被阻的行李、包裹,并在票据记事栏注明被阻日数,加盖站名戳。

      3.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在发站和由中途站返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取消托运时,收回行李、包裹票,在旅客页和报单页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取消托运”,填开“退款证明书”退还全部运费并将收回的行李、包裹票附在“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4.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中途站领取时,收回行李、包裹票,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间的运费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并在行李、包裹票旅客页、报单页、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中途提取”,附在“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5.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行李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在行李票报销页加盖“交付讫”戳,在记事栏注明“因线路中断、行李运至到站返回,运费不退”,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

      6.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补收全程或中止旅行站至到站的行李和包裹差价。

      7.包裹在中途被阻,托运人要求变更到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新到站的运费差额,不收变更手续费。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记事栏注明“因××线路中断,变更到站”。

      8.鲜活包裹在运输途中被阻,卸车站应及时与发站联系,征求托运人处理意见。要求返回发站或变更到站时,按上述办法处理。托运人要求铁路处理时,卸车站应处理,处理所得款填“客杂”上交,在记事栏内注明情况,并编制客运记录写明情况,附处理单据寄送发站,处理所得款由处理站所属铁路局收入部门汇付发站所属铁路局收入部门。发站凭记录和单据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处理站间运费差额和物品处理所得款。记录、处理单据及收回的包裹票随“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9.组织行李、包裹绕道运输时,应在行李、包裹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绕道运输被阻×日”并加盖站名戳,原车绕道时加盖列车行李员名章,到站根据实际运输里程加上被阻日数计算运到期限。

      10.线路中断后承运包裹,经铁路局批准,按实际经路计算运费。

第三节 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站、车均应尽力救助。列车须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应开具客运记录与车站办理交接。

      第一百零八条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车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第一百零九条 行李、包裹事故立案后,处理站应向有关站、段立即发出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有关站段接到电报或事故查复书后应立即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处理站。如不是本单位责任时,还应顺序向下一个运输环节查找。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第一百一十条 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能够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位是否确定,均应先行办理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赔偿要求人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受偿资格。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和经办人规定的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确认责任不属铁路不予赔偿时,处理站应使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依据,连同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抄知有关单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李、包裹事故案卷内应有如下内容:

      l.行李、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损失物品清单;

      4.物品所有权证明;

      5.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6.赔偿要求书;

      7.事故结论;

      8.赔偿通知书。

      事故案卷一案一卷。协议赔偿案卷保存3年,诉讼案卷保存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细则自1997年l2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互联网购票身份核验须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铁路实名制购票工作,自2014年3月1日起,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12306.cn(以下简称本网站)将对互联网注册用户和乘车人进行身份信息核验。

一、 居民身份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注册用户和乘车人

1. 身份信息核验

      注册用户可在“个人信息”中“查看个人信息”中查看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核验状态(以下简称状态)。

      乘车人可在“常用信息管理”中“乘车人”中查看乘车人的身份信息核验状态(以下简称状态)。

      状态种类及含义:

      1.1 “已通过”: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已经通过核验,其中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三项身份信息不可修改。

      1.2 “待核验”: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未经核验,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核验。办理注册人身份核验时,请持在12306.cn网站注册时填写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乘车人身份信息核验时,请持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注册人注册时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核验。

      遇有姓名超长、生僻字、繁体字等情形的,仅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还要提供注册手机号后4位或注册邮箱前3位。

      1.3 “未通过”: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经过核验但未通过,需修改本网站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内容与居民身份证原件完全一致,保存后状态显示“待核验”时,参见“1.2待核验”步骤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核验。

2. 添加乘车人

      “已通过”注册用户均可在本网站正常添加持居民身份证的乘车人,添加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乘车人时参见“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注册用户和乘车人”;添加持护照的乘车人时参见 “三、护照的注册用户和乘车人”。

      “待核验”、“未通过”注册用户不能添加乘车人。

      “已通过”的乘车人在30天内不能删除。

3. 网上购票、退票、改签

      3.1 网上购票

      “已通过”注册用户可为“已通过”、“预通过”乘车人购票。“未通过”和“待核验”注册用户和乘车人不可购票(持外籍护照添加的乘车人状态为“待核验”的除外)。

      3.2 网上退票

      注册用户均可为已购车票正常办理网上退票。

      3.3 网上改签

      注册用户可为“已通过”、“预通过”、“外籍护照添加的乘车人状态为“待核验”的乘车人办理网上改签。

4. 车站换票、退票、改签

      4.1 “已通过”乘车人的所购车票,均可在车站售票窗口换票、改签、退票,在铁路运输企业授权的铁路代售点换票。

      4.2 “已通过”乘车人,姓名、证件号码与本网站填写完全一致的,所购车票可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在自动售(取)票机换票。

      4.3 “已通过”乘车人,遇有姓名超长、生僻字、繁体字等情形的,所购车票应到车站售票窗口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订单号码办理换票、改签或退票。

5. 其他

      居民身份证注册用户中乘车人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有关事项参见“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注册用户和乘车人”;乘车人为护照的有关事项参见“ 三、护照的注册用户和乘车人”。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用户和乘车人

1. 身份信息核验

      注册用户可在“个人信息”中“查看个人信息”中查看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核验状态(以下简称状态)。

      乘车人可在“常用信息管理”中“乘车人”中查看乘车人的身份信息核验状态(以下简称状态)。

      状态种类及含义:

      1.1 “已通过”: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已经通过核验,其中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出生日期四项身份信息不可修改,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项不可修改并不可见。

      1.2 “待核验”: 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未经核验,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核验。办理注册人身份核验时,请持在12306网站注册时填写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办理乘车人身份信息核验时,请持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注册人注册时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核验。

      遇有姓名超长、生僻字、繁体字等情形的,仅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还要提供注册手机号后4位或注册邮箱前3位。

      1.3 “未通过”: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经过核验但未通过,需修改本网站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内容与身份证件原件完全一致,保存后状态显示“待核验”时,参见“1.2待核验”步骤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核验。

2. 添加乘车人

      “已通过”注册用户均可在本网站正常添加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乘车人,添加护照的联系人时参见“三、护照的注册用户和乘车人”。

      “待核验”、“未通过”注册用户不能添加乘车人。

      “已通过”的乘车人在30天内不能删除。

3. 网上购票、退票、改签

      3.1 网上购票

      “已通过”注册用户可为“已通过”、“预通过”乘车人购票。“未通过”和“待核验”注册用户和乘车人不可购票。(持外籍护照添加的乘车人状态为“待核验”的除外)。

      3.2 网上退票

      注册用户均可为已购车票正常办理网上退票。

      3.3 网上改签

      注册用户可为“已通过”、“预通过”、“待核验”“外籍护照添加的乘车人状态为“待核验””的乘车人办理网上改签。

4. 车站换票、退票、改签

      4.1 “已通过”乘车人的所购车票,可在车站售票窗口换票、改签、退票,在铁路运输企业授权的铁路代售点换票。

      4.2 “已通过”乘车人,姓名、证件号码与本网站填写完全一致的,所购车票可凭身份证件原件在具备自动识读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条件的自动售(取)票机换票。

      4.3 “已通过”乘车人,遇有姓名超长、生僻字、繁体字等情形的,所购车票需到车站售票窗口凭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办理换票、改签或退票。

5. 其他

      注册用户中乘车人为护照的有关事项参见“三、护照的注册用户和乘车人”。

三、护照的注册用户和乘车人

1. 身份信息核验

      注册用户可在“个人信息”中“查看个人信息”中查看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核验状态(以下简称状态)。

      乘车人可在“常用信息管理”中“乘车人”中查看乘车人的身份信息核验状态(以下简称状态)。

      状态种类及含义:

      1.1 “已通过”: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已经通过国家身份认证权威部门核验,其中姓名、国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四项身份信息不可修改。

      1.2 “待核验”: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未经核验,需持在本网站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预核验。

      1.3 “预通过”: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已经通过车站售票窗口预核验,需要完善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出生日期、国籍信息。

      1.4 “未通过”:指注册用户、乘车人的身份信息经过核验但未通过。

2. 添加乘车人

      “已通过”、“预通过”、“待核验”注册用户均可在本网站正常添加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乘车人。“未通过”注册用户不能添加乘车人。

      注册用户(包括居民身份证注册用户)添加“待核验”的乘车人时,不能超过5人。“待核验”乘车人购票后身份信息(包括国籍、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不可修改和删除。

      “已通过”、“预通过”的乘车人30天内不能删除。注册用户名下原有的居民身份证乘车人可以删除。

3. 网上购票、退票、改签

      3.1 网上购票

      (1)“已通过”、“预通过”和持外籍护照注册状态为“待核验”的注册用户,仅可为“已通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乘车人购票;可为“已通过”、“预通过”、持外籍护照添加的乘车人状态为“待核验”的购票;但持外籍护照注册状态为“待核验”的注册用户购票总数不超过20张(含已改、已退车票)。

      (2)注册用户(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注册用户)为持外籍护照添加的乘车人状态为“待核验”购票时,不超过4张(含已改、已退车票)。

      (3)“未通过”注册用户和乘车人不可购票。

      3.2 网上退票

      注册用户均可为已购车票正常办理网上退票。

      3.3 网上改签

      注册用户可为“已通过”、“预通过”、持外籍护照添加的乘车人状态为“待核验”的办理网上改签。

4. 车站换票、退票、改签

      4.1 “已通过”、“预通过”乘车人的所购车票,可在车站售票窗口正常办理换票、改签、退票等业务。

      4.2 “待核验”乘车人,需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身份信息预核验,核验通过的,所购车票可正常办理换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核验未通过的,仅能办理退票,不可办理换票、改签。

四、其他相关事项

1.身份证件有效性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乘车人数量

      注册用户名下的“已通过”、“预通过”、“待核验”乘车人累计不超过15人(上限人数会根据春运、暑运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每名乘车人最多可为5个注册用户(含本人注册账户)的乘车人。

      遇乘车人姓名有超长、生僻字、繁体字等情形的,仅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3. 委托办理核验

      “待核验”、“未通过”的注册用户或乘车人可委托他人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身份信息核验。办理时,需同时携带代办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儿童票

      购买儿童票时,儿童有有效身份证件的,可添加为乘车人,并办理身份信息核验;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填写同行成人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均须为成人)购票。

5.网上用户姓名输入

      在本网站上输入用户姓名时,请按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上的姓名准确填写,遇有下列情况时,按以下规则填写:

      (1)确认姓名中生僻字无法输入时,可用生僻字拼音或同音字替代;

      (2)输入姓名保存后,遇有系统无法正确显示的汉字,可用该汉字的拼音或同音字重新修改后保存;

      (3)姓名中有繁体字无法输入时,可用简体替代;

      (4)姓名较长,汉字与英文字符合计超过30个(1个汉字算2个字符)的,需按姓名中第一个汉字或英文字符开始按顺序连续输入30个字符(空格字符不输入),其中英文字符输入时不区别大小写。

      (5)姓名中有“.”或“•”时,请仔细辨析身份证件原件上的“.”或“•”,准确输入。

      (6)中国护照用户请按姓名顺序填写中文姓名。

      (7)外籍护照用户请按姓名顺序填写证件上的英文姓名。

6.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

      持居民身份证用户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身份信息核验时,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自动识读设备自动读取的,不予办理,需到发证机关换证后再予办理。

7.注册用户被抢注

      本网站提示“身份信息重复”的注册用户, 须注册用户本人(不可代办)持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或注册人通过“手机APP”在线按提示办理。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品公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维护铁路公共安全,确保广大旅客安全旅行,现将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公布如下:

一、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请勿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请勿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七、限量携带以下物品:

       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八、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携带物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九、违规携带上述物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0日起实行。 广深港高速铁路跨境旅客运输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深港高速铁路跨境旅客运输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内地及香港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的各客运站与香港西九龙站间的高速铁路跨境旅客运输,对于内地参与广深港高速铁路跨境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铁公司)和跨境旅客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铁路总公司和港铁公司应根据本规则,各自制订旅客须知,并通过有关营业处所、车票背面、网站等渠道向旅客公告。遇有变动须在实施前公告,旅客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内地86—所在城市区号—12306,香港852—21200888)咨询。

      第四条 本规则内所用货币为人民币,另有规定者除外。如使用港币支付,汇率按上个历月21日(如为内地法定假日,按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港元汇率中间价执行。

      第五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定义:

      铁路运输企业:内地参与广深港高速铁路跨境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港铁公司。

      跨境旅客:持发站或到站为香港西九龙站车票的旅客(含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跨境高速铁路列车:铁路总公司管理的各客运站与香港西九龙站之间开行的高速铁路列车。

      广深港线路:指广州南站至香港西九龙站间的高铁线路。

      客运记录: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列车与车站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记录凭证。

      12306网站: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售票及服务网站,网址为www.12306.cn(含“铁路12306”手机客户端)。

      港铁公司购票网站:www.mtr.com.hk/highspeed。

      旅客须知: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公布的注意事项。

      实名制:旅客在购买车票、办理取票、改签、退票、挂失补办等手续和乘车时,均须提供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铁路运输企业可列印部分信息在车票上,并进行查验的一项制度。

      席别:不同等级的席位。

      发站:车票上所记载的出发站。

      到站:车票上所记载的到达站。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别时需办理的手续。

      现金支付:指购票时使用人民币现金、港币现金、易办事、八达通等方式支付票款。在港铁公司代售点购票时,无论使用何种支付方式,均视为现金支付。

      易办事:由香港的易办事(香港)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子付款服务。

      八达通:由香港的八达通卡有限公司运营的智能卡收费系统。

      儿童票:供身高1.2~1.5米的未成年人购买的减价(特惠)车票,超过1.5米的旅客应购买成年人车票。

      学生票:供符合相关资格的在内地上学的香港学生购买的减价(特惠)车票。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及铁路总公司监制,供符合相关资格的学生购买学生票使用的优惠卡,须贴在有效的学生证上。

      残疾军人票: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人员购买的减价(特惠)车票。

      联程票:同一旅客所购车票,其发站是前程车票的到站(含同一城市的不同车站)。

      手续费:内地和香港铁路运输企业在各自管理的车站或担当的列车为旅客办理相关业务时收取的劳务服务费用。手续费按每人、每次、每张票2元核收;同一名旅客同一张票同时办理多项业务时,只核收一次手续费。

      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人士。

      香港铁路附例:港铁公司根据《香港铁路条例》第34条订立的附例。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六条 车票的发售。

      (一)对跨境旅客发售的车票必须为磁介质车票。

      (二)跨境旅客的车票最远只发售到本次列车的终到站。

      (三)售票渠道。

      1. 内地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售票方式:12306网站、电话订票(86—发站所在城市的区号—95105105)、车站售票窗口、内地代售点(含在香港设置的代售点,下同)、自动售(取)票机等。

      2. 港铁公司提供的售票方式:港铁公司购票网站、电话购票热线(852—2120 0888)、香港西九龙站售票窗口、自动售(取)票机及港铁公司代售点等。

      (四)旅客利用网站、电话及港铁公司代售点订购票后,应在乘车前换取磁介质车票。

      1. 通过12306网站购票的旅客应提前到内地车站所属售票窗口、代售点、自动售(取)票机办理取票手续。

      2. 通过内地订票电话订票的旅客应提前到内地车站所属售票窗口、代售点办理取票手续。

      3. 通过港铁公司的购票网站、电话购票热线、代售点购票的旅客,应提前到香港西九龙站售票窗口、港铁公司自动售(取)票机办理取票手续。

      (五)车票预售期:网站购票(含港铁公司代售点购票)、电话订票30天(含当天),其他购票方式28天(含当天)。调整预售期时,铁路运输企业提前公告。

      (六)旅客购取票须即时核对票面信息和票款。

      第七条 儿童票。

      (一)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未成年人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票。免费乘车的未成年人单独使用席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二)免费乘车儿童及符合儿童票使用条件的儿童应随同成年人乘车。

      (三)儿童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及席别应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

      (四)儿童票按照相应座席公布票价的50%计算。

      第八条 学生票。

      (一)发售规定。

      1. 在内地大专院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可购买家庭至学校所在地(实习地点)的跨境学生票。

      2. 每年仅限购买四次单程学生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学生票乘车时间期限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疫情期间寒假延长至5月31日)。

      3. 学生票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4. 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按第十九条处理外,同时应在学生证附页的“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5. 学生票只发售二等座车票,按照二等座公布票价的75%计算。

      (二)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 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 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 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 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 应有而没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第九条 残疾军人票。

      残疾军人票按照相应席别公布票价的50%计算。

      第十条 乘车条件。

      (一)旅客必须持有效车票并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车票当日当次有效;旅客提前或延后乘车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改签,未改签乘车按无票处理;中途下车未乘区间失效。

      (二)除儿童外,持减价(特惠)车票的旅客,应持减价(优惠/特惠)凭证乘车。

      (三)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并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四)旅客进出站、乘车时应接受站车工作人员检(验)票。

      (五)旅客进站时要接受车站的安全检查。

      (六)旅客应爱护铁路设备设施,听从铁路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拒绝运输。

      对有下列行为的旅客,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并有权登记其身份信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乘车的。

      (二)铁路运输企业认为威胁到公共健康和安全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站车公共秩序或骚扰他人的。

      (四)违规乘车且拒绝补票的。

      旅客如已购买车票,在发站退还票价核收退票费;在中途站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运输合同即行终止。情节严重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跨境车票改签。

      (一)在车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旅客仅可办理一次改签手续,不办理发到站变更。

      (二)办理改签应不晚于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30分钟,但发站为香港西九龙站的车票应不晚于60分钟。

      (三)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票票价高于原车票票价时,补收差额;低于原车票票价时,退还差额。

      (四)改签方式。

      1. 通过内地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售票方式购票后:

      未取票的,可登录12306网站或在内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办理。

      已取票的,应在内地车站指定的售票窗口办理改签。所购车票发站为香港西九龙站的,也可在香港西九龙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但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且产生票价差额的仅限在内地办理。

      2. 通过港铁公司提供的售票方式购票后:

      未取票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办理:

      (1)通过港铁公司购票网站购买的车票,可在该网站办理改签。

      (2)通过港铁公司电话购票热线购买的,可在该热线办理改签。

      (3)通过港铁公司代售点购买的,可在原代售点办理改签。

      已取票的,应在香港西九龙站售票窗口办理。所购车票发站为内地车站的也可在内地车站办理改签,但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且产生票价差额的仅限在香港西九龙站办理。

      (五)改签后的车票不得退票。

      第十三条 跨境车票退票。

      (一)办理退票应不晚于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30分钟,但发站为香港西九龙站的车票应不晚于60分钟。

      (二)退票方式。

      1. 通过12306网站购票且未取票的,可自行登录12306网站或内地车站指定窗口办理退票。

      2. 旅客使用现金方式购买的车票,可在内地车站售票窗口、香港西九龙站售票窗口办理退票。其中通过港铁公司代售点购票且未取票的,还可到原代售点办理退票。

      3. 在内地使用非现金方式购买的车票,仅限在内地办理退票;在香港使用非现金方式购买的车票,仅限在香港办理退票。

      (三)退票费核收标准:在票面开车时间前48小时内办理退票的,按票面票价的50%计算;在票面开车时间前48小时至第14天的,按票面票价的30%计算;在票面开车时间前15天及以上的,按票面票价的5%计算。退票费按元计算,不足一元的部分舍去免收。

      第十四条 列车设备条件变化的处理。

      因列车换型等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导致旅客持高等级席位乘坐低等级席位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下车站,退还票价差额。非现金方式购买的车票,旅客持客运记录按第十三条规定的地点办理退票。

      第十五条 旅客因伤、病中途下车的处理。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旅客伤、病要求中途下车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下车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并收取应退票款50%的退票费。同行人同样办理。非现金方式购买的车票,旅客持客运记录按第十三条规定的地点办理退票。

      第十六条 误售、误乘的处理。

      (一)发生车票误售时,车站应重新发售信息正确的车票;开车后,不予处理。

      (二)发生误乘或坐过站时,旅客应向站车工作人员提出。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免费送回区段,旅客只可乘坐二等座车厢,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列车等级席别核收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旅客如在香港西九龙站到站后超过10分钟声称误乘或坐过站,均按无票处理。

      第十七条 车票残损或票面信息不完整的处理。

      票面残损、信息不完整的车票不得乘车、退票和改签。旅客应当到车站售票窗口换发新票。因旅客自身原因所致的,核收手续费。

      第十八条 车内变更。

      (一)旅客在车内要求变更席别时,变更后的席别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不予退还,均核收手续费。

      (二)旅客没有在到达其有效车票上所记载的到站前提出越过原到站继续乘车的,按无票处理;到站前提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列车不办理至香港西九龙站的越站;旅客自行越站乘车至香港西九龙站,由香港西九龙站按无票处理。

      2. 香港西九龙站出发的旅客,其越站区间涉及广深港线路的,补收自车票票面发站至正当到站应收票价与已收票价的差额,核收手续费;越站区间未涉及广深港线路的,补收越站区间票价,核收手续费。

      第十九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旅客有下列行为时,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并有权登记其身份信息。

      (一)无票、持用伪造或涂改等无效车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核收手续费,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

      (二)应买儿童票的旅客如未买票,补收儿童票价,核收手续费;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持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与成年人票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成年人持儿童票乘车根据本条第(一)项按无票处理。

      (三)持用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席别时,除按规定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外,还应核收手续费,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四)持减价(特惠)车票乘车但不符合减价(特惠)车票使用条件的,补收应收票价与减价(特惠)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五)在香港西九龙站发现上述(一)至(四)情形的,按《香港铁路附例》收取附加费,广深港线路各站至香港西九龙站的车票,附加费为1500港元;其他线路各站至香港西九龙站的车票,附加费为3000港元;不能判明时按其他线路各站至香港西九龙站计算。

      第二十条 旅客违规乘车且拒绝支付按本规则可征收款项的处理。

      遇旅客违规乘车且拒绝支付按本规则可征收款项时,列车工作人员应编制客运记录并将旅客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如旅客在香港西九龙站拒绝支付该款项时,港铁公司有权按《香港铁路附例》进行检控。

      第二十一条 旅客在香港西九龙站无法完成出入境手续的处理。

      (一)旅客无法完成内地出境或香港入境手续时,由车站工作人员协助旅客乘坐就近列车返回内地车站,可在返程列车办理补票并核收手续费。

      (二)旅客无法完成香港出境或内地入境手续时,未使用的车票按本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携带品范围。

      (一)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二)每位旅客携带品重量和体积:成年人20千克(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轮椅不包括在20千克内);儿童(含免费乘车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30厘米。不办理行李、包裹托运。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任何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除外)。旅客携带的导盲犬应系上牵引链,佩戴导盲鞍,接受安全检查。旅客应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载有导盲犬使用者信息,盖有内地公安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章,或带有国际导盲犬联盟标识“IGDF”,或双方铁路运输企业认可并公布的证件)、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旅客携带导盲犬须符合内地与香港进出口检疫规定和相关铁路规定,并保证其他旅客的安全和车内的清洁卫生;导盲犬的照料、喂养和所需饲料,均由携带人自理;导盲犬对铁路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由携带人负责赔偿。

      (四)下列物品禁止、限制带入车内:

      1. 本规则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见附件1)。

      2. 未使用纸箱等硬质包装物妥善包装完整的自行车、带有自动力的轮式代步工具(电动轮椅除外)、平衡车。

      (五)除轮椅外,旅客携带的轮式交通工具不得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旅客在站台和车上使用轮椅时,应采取人力助力形式,不得使用自动力。

      第二十三条 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的处理。

      (一)车上发现旅客携带的物品超重、超大时,须指定位置摆放,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到站处理,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按每千克20元核收运费, 不足1千克按1千克计算。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核收运费。

      (二)列车发现旅客已将前述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带入车内时,均交由前方停车站处理。如前方停车站为香港西九龙站,按港铁公司适用的规定处理;如前方停车站为内地车站,按铁路总公司适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车上发现的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前方停车站或终到站。

      香港西九龙站按港铁公司适用的规定、内地车站按铁路总公司适用的规定妥善保管、正确交付旅客遗失物品,并妥善处理无人认领的旅客遗失物品。鲜活易腐物品和生鲜食品不予保管。

      旅客的遗失物品保管期为90天。旅客可向车站查询遗失品情况,办理认领手续。

      第二十五条 旅客损坏车内设备或物品的处理。

      旅客损坏车内设备或物品应负赔偿责任,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连同责任人交旅客到站处理,车站工作人员按照车辆所属方提供的价格向旅客核收赔偿费用。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名制车票须凭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乘车人须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站、乘车,并接受铁路运输企业的查验,免费乘车及持儿童票乘车的未成年人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仅限购买一张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的实名制车票,但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儿童票不受此限。

      第二十八条 车票票面应当标明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部分号码及对应姓名;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儿童票,票面打印该成年人旅客的相关身份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仅限于内地购票渠道购买内地车站至香港西九龙站车票时使用)和上述证件发证机构发放的临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旅客本人办理购票、改签或由他人代办购票、改签时,应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旅客本人办理退票、挂失补办时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他人代办退票时,除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外,须出示代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三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应当提供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三十二条 旅客进站乘车时,须出示有效车票和与票面所载身份信息相符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票、证、人一致方可进站乘车。票、证、人不一致按无票处理。旅客须确认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有效。

      第三十三条 旅客购票后丢失车票时,可办理一次挂失补办手续。以下情况不予办理:

      (一)不能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二)没有购票记录的。

      (三)所购原票已经失效、退票或有出站检票记录的。

      (四)证、人、购票记录不一致的。

      (五)乘车日期、车次不符的。

      (六)实际乘车区间超过所购车票乘车区间的。

      第三十四条 旅客在检票进站前丢失实名制车票的补办流程。

      (一)丢失车票的旅客须在车票票面发站停止售票前,到车站指定窗口办理挂失补办业务。办理时,须提供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同时提供购票地(取票地)车站名称、乘车日期、车次、发到站信息。

      (二)车站指定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旅客身份、车票等信息无误后,旅客须以现金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新票票面信息与原车票一致,并打印挂失补标识。

      (三)“挂失补车票”不办理改签。原车票已办理改签的,仅对改签后的车票办理挂失。

      (四)出具“挂失补车票”后,原车票失效,不能作为实名制验证、改签、退票及乘车的凭证。

      (五)未使用的“挂失补车票”,应不晚于票面发站开车前到车站办理退票;“挂失补车票”退票后,原票效力恢复。使用后的“挂失补车票”退票手续,应在票面列车的发站、到站或经停站办理。

      (六)持“挂失补车票”的旅客上车后,须主动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列车工作人员应核验“挂失补车票”、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旅客一致性。到站前,经列车工作人员查验未发现原车票被他人使用的,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与“挂失补车票”一并作为退票的凭证。

      (七)持“挂失补车票”的旅客到站后,须主动向出站口车站工作人员声明,并配合车站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八)旅客须在到站后24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车站办理时,凭客运记录、“挂失补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退回“挂失补车票”票款,不收退票费,核收手续费,并收回“挂失补车票”和客运记录。

      第三十五条 旅客在列车上丢失实名制车票的补办流程。

      (一)丢失车票的旅客须主动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

      (二)经列车工作人员查验旅客本人、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购票信息一致后,由列车长办理挂失补办服务,仅核收手续费,票面标注“车票丢失”字样;在列车上未查询到购票信息的,先办理补票。到站前,列车长核验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

      (三)旅客到站后,须主动向出站口车站工作人员声明,并配合车站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在列车上查询到已购车票信息的旅客,凭票面标注“车票丢失”字样车票、客运记录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出站检票手续,车站收回客运记录,列车核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在列车上未查询到购票信息而补票的旅客,应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后补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退票窗口由车站工作人员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日期、车次等原票、后补车票信息,以及有购票记录,已购车票有效后,退还后补车票与原票乘车区间一致部分的票价和列车补票手续费,并核收手续费,收回客运记录。

      第三十六条 旅客在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车票的补办流程。

      (一)丢失车票的旅客须主动向车站工作人员声明,并配合车站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出站口应当场核查购票记录;或由车站工作人员协助核查购票记录。

      (二)经核查,旅客有购票记录,已购车票有效,乘车日期、车次相符,票、证、人一致,实际乘车区间未超过已购车票乘车区间的,车站安排旅客出站。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按无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旅客应使用有效的身份证件,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各类业务。

第四章 车票优惠

      第三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推行多种优惠票,优惠票的使用及票务规则另行公布。

第五章 旅客人身伤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旅客在车站、列车上发生人身伤害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客运人员或列车乘务人员。在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由列车长交车站处理;旅客不同意在指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须填写并签署免责同意书(见附件2)。

      第四十条 旅客可于发生人身伤害次日起一年内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接到赔偿请求后应尽快答复赔偿要求人。

第六章 运输中断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铁路责任、自然灾害影响铁路运营导致运输中断,列车全程停运、中途停运、中途折返、绕道运输时,在30天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发站。

      1. 旅客要求退票时,退还全部票款。

      2. 铁路运输企业利用其他列车或安排原列车折返发站时,退还全部票款。

      (二)旅客在中途站中止旅行的,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的差额。但因违规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

      (三)在到站,铁路运输企业利用其他列车将旅客运送至到站时,旅客票款不予退还。但重新安排的列车等级、席别高于旅客原票列车等级、席别时,票价差额不再补收;低于旅客原票列车等级、席别时,退还变更区间票价差额。

      (四)旅客在停运列车票面发站开车当日(含)前购买的联程票比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五)使用非现金方式购买的车票遇有上述情形时,由乘坐的列车或旅客离开的车站为旅客开具客运记录,旅客持客运记录按跨境高铁退票相关规定的地点办理退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铁路总公司、港铁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铁路总公司、港铁公司双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本规则正文内容可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

     

      一、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请勿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请勿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七、限量携带以下物品:

      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附件2:免责同意书

     

      本人______(身份证明文件名称: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特此申明,本人/本人为___________(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名称:         ,证件号码          )的监护人(勾选适用者):

      不接受/不接受让当事人前往___________站/车安排的___________接受救治,选择到___________接受救治

      不接受/不接受让当事人前往___________站/车安排的___________接受救治,选择继续旅程

      不接受/不接受让当事人前往___________站/车安排的___________接受救治,选择终止旅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声明,本人清楚作出上述选择可能给本人/当事人带来的全部风险。本人确认本人签署此文件即表示:本人/及当事人同意免除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因本人作出上述选择而可能导致的一切义务和责任,放弃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任何损害赔偿或提起其他一切诉讼索赔的权利。

                当事人/监护人 签名:                         日期:

铁路旅客电子客票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电子客票条件下的客运组织工作,规范铁路电子客票售票、退票、改签、进出站和乘车等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电子客票,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和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以及购买或持有铁路电子客票的旅客。

      第四条 旅客凭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12306.cn网站(含铁路12306手机APP,下同)或实行铁路电子客票的车站和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以下简称车站和铁路代售点)购买铁路电子客票。

      第五条 旅客须持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出站、乘车。

     

第二章 售 票

      第六条 旅客通过12306.cn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后,可通过网站自行打印或下载“行程信息提示”,也可在车站指定窗口或自动售票机打印。

      第七条 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和铁路代售点向旅客发售铁路电子客票时,不出具纸质车票,根据旅客需要打印报销凭证;不需要报销凭证的可提供“行程信息提示”。旅客须当场核对购票信息。“行程信息提示”和报销凭证不能作为乘车凭证使用。

      第八条 旅客如需报销凭证,应在开车前或乘车日期之日起180日内,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取票机换取报销凭证。

      第九条 符合购买学生票、残疾军人票条件的旅客,应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或自动售/取票机办理一次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与学生优惠卡或残疾军人优惠证件的核验手续(学生票需每学年乘车前办理一次),通过核验手续的旅客购票后可凭居民身份证件自助办理实名制验证和进出站检票,核验手续应当在乘车前办理。铁路工作人员有权在车站和列车核对其减价优惠(待)凭证。

      列车上无法判别学生、残疾军人旅客是否具备优惠(待)资质时,应办理补收票价差额手续,并开具电子客运记录(特殊情况可开具纸质客运记录)。学生、残疾军人旅客到站后可凭车补车票、减价优惠(待)证件和购票时所用有效身份证原件(列车如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还应携带纸质客运记录),30天内到全国任意车站退票窗口办理资质核验和退票手续。车站核实学生、残疾军人所购减价优惠(待)票符合有关规定后,为其办理资质核验,扣减学生火车票优惠卡次数;办理学生、残疾军人旅客车补车票退票时,不收取退票手续费,不退列车补票手续费。

第三章 进站乘车

      第十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可识读证件(以下简称可自动识读证件)购买铁路电子客票的旅客,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通过实名制核验、检票闸机自助完成实名制验证、进出站检票手续。

      使用其他证件购买铁路电子客票的旅客,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人工通道完成实名制验证、进出站检票手续。

      第十一条 持儿童票的旅客乘车时,须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本人或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人工通道办理实名制验证、进出站检票手续。

      第十二条 在12306.cn网站注册用户且通过铁路12306手机APP完成人脸身份核验的旅客,购买铁路电子客票后可凭铁路12306手机APP生成的动态二维码,通过车站自动检票闸机办理进、出站检票手续。

      第十三条 自动检票闸机、车站手持移动和半自助检票终端在识读旅客身份证件时所做的检票记录分别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止。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时,应配合列车工作人员核验铁路电子客票和实名制查验。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进行差异化查验;普速列车在车门验票,遇客流较大等特殊情况,可让旅客先上车后再补验。对于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应通过手持终端为旅客办理卧铺使用登记和到站提醒业务。

      第十五条 旅客购票后,丢失购票身份证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证件的,应到该有效身份证件的发证机构办理身份证明,凭身份证明进出站乘车。

      (二)旅客在列车上、出站前丢失证件的,须先办理补票手续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列车核验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电子客运记录(特殊情况可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车站核验车票无出站检票记录的,开具客运记录。旅客应在乘车日期之日起30日内,凭该有效身份证件发证机构办理的身份证明和后补车票(如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还应携带纸质客运记录),到列车的经停站退票窗口办理后补车票与原票乘车区间一致部分的退票手续。办理退票手续时,如核查丢失证件有出站记录的,后补车票不予退票;无出站记录的,办理退票时,不收退票费,已核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改签和退票

      第十六条 旅客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过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铁路代售点和12306.cn网站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均可通过12306.cn网站或车站指定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在12306.cn网站注册且通过手机APP完成人脸身份核验的旅客,也可通过12306.cn网站办理其他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过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铁路代售点和12306.cn网站为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

      旅客使用现金方式购买或已打印报销凭证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到车站指定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或通过12306.cn网站先行办理退票,自网上办理退票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当日),凭乘车人身份证原件到铁路车站指定窗口办理退款手续。

      已打印报销凭证的铁路电子客票办理改签、退票手续时,须收回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旅客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后,可重新打印报销凭证和“行程信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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