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罗马法的变迁与共同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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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罗马法的变迁与共同法的形成

2024-07-12 08: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世纪罗马法的变迁与共同法的形成 李中原 苏州大学   【摘要】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复兴了,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12世纪发展起来的经院哲学提出了一种协调上帝意志与世俗理性之关系的自然法学说,从而为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世俗科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在深受经院哲学影响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那里,大量的法律素材经由各种辨证工具的处理或加工正在被赋予日益浓厚的理性色彩—它们为近代真正意义的法律科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3世纪以后,评注法学的研究逐渐促成了一个以罗马法为主体,并且融合了一些教会法和地方法的欧洲“共同法”体系的形成—它是一座自然法的宝藏,为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法渊、法律技术和几乎一切法律科学的素材。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共同法

The Medieval Evolution of Roman Law and the Making of ius commune   【英文摘要】From the 5th century to the 10th century,the authority of roman law collapsed completely. But the practical function of roman law didn’t disappear to-tally and the legal study continued at the medieval school in a subsidiary form. At the end of the 11th century,the roman law revived miraculously and developed into the“ius commune” of secular lives of all the European nations. Behind this mira-cle,there were profound historical reasons. The scholasticism developed from the 12th century put forward a doctrine of natural law to intermedi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ivine will and the secular reason,which stroke the way for all the sec-ular sciences including the jurisprudence. In the Glossators and post-Glossators,fairly influenced by the scholasticism,a great deal of legal materials,through the processing of various dialectic means,were colored with increasingly rational ele-ments,which made the foundation for the real system of the modern legal science.After the 13th century,the studies of the commentators gradually promoted the mak-ing of ius commune with the roman law as its backbone and some of church and local laws also embraced in it. The ius commune was a treasury of natural law,which pro-vided for jurists,judges and lawyers inexhaustible legal sources,legal technics and almost all the materials of legal science.   【英文关键词】medieval;roman law;ius commune   一、罗马法在中世纪早期的命运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进入了中世纪。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西欧处于较为落后的蛮族的统治之下,在大部分地区,人们已经淡忘了罗马法,甚至不知道“罗马法”这一概念为何物。当然,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在往昔罗马帝国统治的核心地区,罗马法作为一种习惯仍得到当地人民的遵守[1],而蛮族统治者也承认其属人的效力并逐渐将其汇编成法律,其中最著名的为编纂于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的三部法律:东哥特国王狄奥多里科颁布的共155条的《狄奥多里科告示》(Edictum Theodorici),适用于东哥特统治下的意大利地区;勃良第国王耿多伯德制定的《勃良第罗马法》(Lex Romana Burgundionum),主要适用于法国的中东部地区;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召集当时的罗马法学家编辑的《西哥特罗马法》(Lex Romana Visigothorum)[亦称《阿拉利克简编》(Breviarium Alaricia-num)],适用于西班牙北部和法国南部地区。但是,这些法律相对于真正的罗马法而言,实在是太粗陋了,并且被涂抹上了日耳曼色彩,因此它们被后世称之为“粗俗法”(Vulgarrecht, Vulgar Roman Law)。[2]公元6世纪中期,由于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皇帝出兵击溃了东哥特王国,重新征服了意大利,从而将优士丁尼的立法(即后世所谓的“民法大全”)带到了意大利。在此期间,意大利的南部地区和以总督府所在地拉韦那(Ravenna)为中心的被称之为“罗马纳”(Romagna)[3]的地区是东罗马在意大利统治的核心地区,这些地区因而直接适用优士丁尼法。此后不久(公元6世纪末期),东罗马对意大利中北部的统治就被新到来的伦巴底(Lombardy)人所驱逐,伦巴底人在该地区继续实行属人法的政策,7世纪伦巴底国王Liutprand的法令中就规定:在罗马公证人面前签定的证书应遵循罗马法规则,同样,伦巴底人的契约应依据伦巴底法签定。[4]

  除此之外,中世纪早期主要的蛮族习惯法也都对罗马法的影响保持着一种开放的态度。以伦巴底法为例,它受罗马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经济交往的日益复杂使得蛮族的习惯法已经无法适应,而急需更高类型的法律加以调整—尤其是当交易的当事人涉及罗马出生的居民以及意大利南部和东部处于拜占廷法律之下的居民时。在这方面,合同模式的罗马化表现得极其明显。其次,伦巴底地区的习惯法学在8世纪就已经得到了发展,现存的文献记载表明在伦巴底立法中体现出来的法律分析水平已经从法的自发适用状态进入到深思熟虑的法学状态—这与罗马法学对伦巴底地区的浸润密切相关。在习惯法因素更为浓厚的法兰克地区,尽管《撒利克法典》(Salic Code)和《利普里安法典》(Ripuarian Code)基本上以日耳曼习惯为基础,但罗马法仍然通过教会的作用和经济活动渗透其中。尤其是在大量的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各式法律行为都以文书汇编的形式被集中记载,这些文书的模式大多渊源于罗马法。其中最有名的一份遗嘱文书体现出法兰克人已经接受了罗马法关于在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的原则(尽管当时《撒利克法典》规定只有男性享有继承权)。[5]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世纪早期的法律文献中,罗马法因素体现的最为明显,也是影响最大的仍然要算《西哥特罗马法》。这部在编纂年代上略早于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罗马法汇编(公元506年),可以从大体上反映出在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人所了解的罗马法的最为完整的形式。这部法律汇编完全以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西欧罗马法学者的知识储备为基础,而没有受到同时代拜占廷的影响。与《民法大全》相比,《西哥特罗马法》虽然只能算是一部罗马法的“简编”,但是套用中国的一句老话:“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部“简编”同样也包含了《民法大全》当中最为主要的三个部分:法学阶梯、普通法(lus,即学说法)和制定法(或法典)汇编。首先,“简编”中收录的盖尤斯《法学阶梯》摘要就是一部献给法律初学者的导读性的作品,但“简编”删节了其中过时的古法成分(如自由人的身份划分)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从而使导读部分显得更加简洁、清晰;此外,“简编”也删除了盖尤斯关于法的渊源和诉讼的精彩论述。其次,与《学说汇纂》相对应,“简编”中也收录了保罗(Paul)五卷本的《论判决》和帕比尼安(Papinian)《解答集》第一卷的诸多片段,但是其他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则因为过于复杂或学术化而没有被采纳。最后,“简编”中还收录了16卷的《狄奥多西法典》、《格雷哥里安法典》中的13编、《赫尔莫杰尼安法典》中的2编以及公元5世纪中前期5位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新律。从实用的角度出发,“简编”对16卷的《狄奥多西法典》做了大幅度的缩编。

  《阿拉利克简编》在当时西哥特的统治领域内就被称之为“罗马法(LexRomana)”或者“狄奥多西法(Lex Theodosii) ”。它也成为了公元7世纪中期西哥特国王Chintasvintus和Recesvintus所制定的《西哥特法典》(Visigothic Codeor Forum Judicum)中罗马法成分的渊源,而Forum Judicum则成为了西班牙民族法律的基础—它是1348年西班牙国王颁布的《七章律》(Siete Partidas)的主要渊源,并且其效力至今仍未被西班牙的立法当局所废止。[6]此外,《阿拉利克简编》在公元9世纪被意大利伦巴底地区的罗马人所采纳,从而将其影响扩及到意大利—这种影响在至今仍然保存的《乌迪内斯法典》( Codex Utinen-sis)和在St Gall图书馆发现的伦巴底法律手稿中表现明显。[7]

  与上述罗马法的实践相适应,法律学习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欧虽然极度衰退,但并没有完全消失。在罗马帝国遗留给中世纪西欧社会的若干遗产中,学校对于罗马法学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世纪早期虽然已经不存在专门的法律学校,但却存在着为数不多的语法学校(grammar school)和教会学校。在这些学校中,拉丁语和所谓的“三艺”—语法、修辞和逻辑(辩证法)—是基本的教学内容,而法律训练则是教授拉丁语和以上三种技能的有效手段。与纯粹的文学作品相比,法律文本(主要是《法学阶梯》)中记载着大量不同的词汇,体现着完全不同的主旨和论述风格。法律学习正是以这样的辅助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8]这种延续虽然总体上停留在一种低层次、低效率的简单重复之上,但它却保证了罗马法知识和罗马法人才的薪火相传。这恰恰是未来罗马法复兴的基本前提。

  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复兴了,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二、11世纪末期以后罗马法的复兴

  (一)罗马法复兴的社会背景

  1.中世纪意大利城市的兴起

  西罗马帝国于5世纪被日耳曼人侵者推翻之后,几乎所有西方的罗马城市都迅速衰败,到9世纪,除了若干作为贸易据点(即设防地带的商业区)的城镇幸存下来以外,其他城市实际上已经完全消失了。[9]

  但是在1050年到1150年的100年间,意大利的城市则迅速繁荣起来。在这一时期,数百个意大利城市建成为独立的自治共同体。它们常常被称为公社(communia),也常常被称为全城公会(universitates),而且,还常常有其他的诸如“共同体”(communitotes)之类的名号。作为这数百个城市的代表,其中最为著名的有伦巴第同盟(Lombard League)的14个城员,它们是维罗纳、威尼斯、维琴察、贝加莫、特雷维索、费拉拉、布雷西亚、克雷莫纳、米兰、洛迪、皮亚琴察、帕尔马、摩德纳、博洛尼亚(又译作“波伦亚”, Bologna)。此外,诸如比萨、佛罗伦萨、佩鲁贾和锡耶纳这些城市也影响很大。

  需要指出的是,11、12世纪在意大利兴起的近代欧洲城市与那些保留下来的早期罗马城市之间不存在任何政治上的连续性,它们也完全有别于传统的王国和教会。新兴的城市是一种商业的、自治的、世俗化的和法治型的社会型态—城市国家。它们孕育着新的文化,渴求着新的知识和新的文明。[10]

  2.古典文化的复苏

  古典文化的复苏实际上在加洛林时代就已出现,但是,11、12世纪城市国家的兴起,却给这种复苏注入了新的现实动力。正如上文所言,新兴的城市社会渴求着全新的文明。但是,这种全新的文明却是以古典文化复苏的形式出现的。[11]

  11世纪以后古典文化的复苏,除了基于城市发展的内在需要之外,还有两点原因格外值得强调:

  第一,意大利城市特殊的地理位置。我们知道,意大利半岛位于地中海的中部,从地理位置上,它恰恰处在地中海东西两端、南北两岸交通的枢纽位置。这种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首先在于,它使得位于意大利半岛上的城市国家成为联系欧洲与东方亚洲文明及北非文明的重要桥梁。当然,仅就地理位置而言,希腊似乎也具有类似的优势,甚至较之于意大利而言,在东西交流中优势更为明显。但是,就地缘政治而言,希腊在中世纪以后始终处于东方帝国(拜占庭和伊斯兰教帝国)的控制之下,在政治上依附于专制统治,无法独立;在文化上则受到一种希腊一东方式的混合型文化的严格控制,因而无法取得个性的发展,难以恢复到古代希腊文明的高度。而相形之下,意大利则远离东方专制主义的控制中心,处于一个相对涣散的、二元化的(教权与皇权)甚至是多元化的(教权、皇权与地方诸侯)西欧政治板块之中,这使得意大利的城市文化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

  正是这种具有特殊文化和政治意义的地理位置,使得意大利城市处于希腊、阿拉伯和拉丁文化的汇合点上。长期的交往,开阔了城市市民,尤其是知识阶层的视野。而保留在希腊一拜占庭文化,甚至是阿拉伯文化中的古代罗马帝国的成就更加激发了意大利城市市民及知识界对古典文明的向往。

  第二,意大利城市的世俗化。中世纪新兴的城市均是基于世俗的目的(商业的、军事的)而建立的。同时,城市的自治性又使得它们摆脱了教会文化的单一控制。商业化的经济形式,实用化的政权管理则大大丰富了人们的世俗生活。这些就为非基督教范畴的古典世俗文化的复苏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正是在这一时代的大背景之下,古典文化首先在意大利的城市国家复苏了。在这一复苏进程中,走在最前列的,当属罗马式的艺术和意大利新文学。古老的科学传统在阿拉伯科学的影响下也日趋完善,意大利的萨勒诺(salerno)医学院在当时享誉欧洲。新的经院式哲学也开始于11世纪末和12世纪上半叶,意大利的圣·安塞姆(Anselm, 1033-1109)和彼得·伦巴德(Peter Lom-bard, 1100-1160)对此多有贡献。

  当然,在这一系列文化复苏的现象中,罗马法的复兴是极其重要的,也是极具代表性的。罗马法的复兴本身就是古典文化复苏的一部分。

  (二)罗马法的复兴过程

  “在意大利城市的商业和政治社会里,需要实用的知识,需要管理社会生活的科学—需要按最严格意义的文明。而这一需要是以恢复研究久被忽略而尚未完全忘了的古罗马法律来适应的。”[12]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罗马法在11世纪后期开始复兴。[13]就意大利而言,罗马法的复兴存在着三个中心,它们分别是伦巴底、拉韦那和博洛尼亚。[14]

  7世纪以后,伦巴底地区一直处于伦巴底人的控制之下,伦巴底法(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在该地区起主导作用。到了11世纪,随着意大利北部城市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提升,法律解释学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呈现出系统化和学术化的特点。在帕维亚(Pavia)—伦巴底王国法院所在地,后成为意大利王国的中心和法院所在地—建立了中世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学校,以法律学校为中心出现了专业的法律教师。这些法律教师主要致力于诠释和教授伦巴底法和法兰克伦巴底法,但在提问和注释的过程中,他们不仅进行推理和文本比较,而且还频繁的援引罗马法。被帕维亚学者所引用和研究的罗马法渊源主要是优帝的《法学阶梯》和《法典》,《学说汇纂》则较少被涉及。在帕维亚学者中流行这样的原则:由于法律无法涵盖所有的问题,因此这些问题应依据作为普适法(the general law of all, que omnium est generalis)的罗马法来决断。[15]在帕维亚学派中也产生出了众多出色的法学者,他们包括皇家法院顾问Bonifilius,坎特伯雷大主教Lanfranc[16]以及年轻的法学家Gualcausus、 Guilelmus和Ugo。威亚克尔(Wieacker)认为帕维亚的法学已经构成了后来博洛尼亚法学的前兆,二者之间存在的距离只有一步,那就是将注释方法用于对《学说汇纂》的研究。[17]

  罗马法复兴的另一个中心是拉韦那。与伦巴底地区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混合性特征相比,拉韦那的法律学校则是一个纯粹的罗马法研究基地。根据13世纪博洛尼亚学者奥多弗雷德(Odofredus)的观点,(罗马)法学的中心最初在罗马,后因战争的缘故转至拉韦那,最后才从拉韦那转至博洛尼亚。[18]据确切的资料记载,在中世纪的授职权之争中,拉韦那的法学者们站在世俗皇帝的一边。其代表学者彼得·格拉斯(Petrus Grassus)曾发表了著名的反对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的小册子,而书中大量的引证都来自罗马法。[19]当然这也遭致了教皇派的强烈反对,进而间接的刺激了伟大的博洛尼亚法学的诞生。

  准确的讲,11世纪末博洛尼亚的罗马法研究是通过哪条道路开始的尚不清楚。[20]但目前大家能够达成一致的是,公元11世纪末,中世纪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的建立是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标志。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约1087年左右),中世纪第一位伟大的罗马法学家伊尔内留斯(Irnerius或Guarnerius,据说其日耳曼名字是Werner,约公元1055-1130年)在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执教罗马法,并奠定了注释法学派的基础。伊尔内留斯曾经是一位教授语法和逻辑的文科教师(magister artium) ,“正是伊尔内留斯最终将法律从修辞学中分离出来,赋予它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完整地位,它的基础不再是摘句或概要,而是《民法大全》的文书,它的整体可以对其每个部分加以解释”。[21]伊尔内留斯的功绩还在于他通过注释的方法,对《学说汇纂》进行了考证和说明,从而使人们全面了解了《学说汇纂》的本来面目。而其流传下来的注释则反映出,伊尔内留斯使用的是与其同时代的著名学者—如康士坦斯的伯托德(Berthold,卒于公元1100年)、沙特尔修道院的伊沃(Ivo,卒于公元1116年)以及阿伯拉尔(Peter Abelard,公元1079-1142年)—完全相同的逻辑方法。后世因其对法学的卓越贡献而称其为“法学的明灯”。[22]

  博洛尼亚法学院的教学内容是围绕《学说汇纂》展开的,在授课方式上则完全承袭了帕维亚的注释方法。现存的一份讲义的前言中对当时的授课程序作了这样的叙述:

  在讲授原文之前,我首先要就[《学说汇纂》的]每一章给你们作一个提要。其次,我将尽可能最恰当的、最清楚的和最明确的举出[该章中所包括的]单个法律的各种范例。第三,我要从校正的角度简要的重述这段原文。第四,我要简要的重述[这些单个法律的]范例的要旨。第五,我要解决各种矛盾,进而提出通常称为‘brocardica’的一般原则以及进行划分,或者阐述精细的和有益的问题,并在神圣的上帝给我能力的范围内,提出对它们的解决方案。如果某一项法律由于著名或困难等缘故,值得进行一次重讲,那么我将在晚间重讲时进行深入的讲解。[23]

  除此之外,法学院还安排专门的辩论(disputatio)课程,学生在教授的指导或参与下就特定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此外,11世纪后期的罗马法复兴并不仅仅局限于意大利,法国南部的普罗旺斯(Provence)地区也是罗马法复兴的另一个中心。

  由于居住在法国南部的高卢人(Gallien)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受罗马的统治,因此他们早已罗马化了。当法兰克人以及其他蛮族人统治这些地区以后,高卢人仍然保留了罗马法,这一点同样得到了蛮族统治者的认可。公元10世纪以后,由于战乱的原因,法国陷入了混乱的状态,各地区、各民族的法制都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为了维持地方的秩序,公元11世纪后半期,一位不知名的学者[24]编纂了一部名为Exceptiones Petri(或Petri exceptions Legum Romanorum)的罗马法典献给当地Valence城的长官Odilo。该法典的全部内容均摘自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而不是诸如《阿拉利克简编》这样的粗俗渊源。此外,法典中还收录了伦巴底和法兰克的习惯法。该法典共分四卷,头两卷为私法,第三卷为刑法,第四卷为诉讼法及其他。法典中常见引用权威法学家的理论,由此推断,11世纪普罗旺斯地区的罗马法学已经甚为发达。[25]

  此后,随着博洛尼亚注释法学派声望的日益扩大,与意大利北部联系密切的法国南部地区首先受到了影响。许多法国青年慕名前往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学习法学,而博洛尼亚的法学教师也有来到法国任教的,其中最著名的是注释法学派后期的代表人物普拉琴蒂努斯(Placentinus,公元1120-1192年),他于12世纪后半叶率先来到法国南部的蒙彼利埃(Montpellier)大学教授罗马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意大利的注释法学很快渗透到法国的南部地区。

  在12世纪时,法国南部地区出现了更多的罗马法著作。值得一提的包括完成于12世纪头25年间的罗马法教学手册Bracbylogus juris civilis,已经表现出了受注释法学影响的痕迹,但在组织材料和陈述规则的方法上仍保持着自身的特色。此外,在法国的罗马法复兴中影响最大的作品要算是编纂于大约1149年的《法典》(Lo Codi)。该法典是法国东南部Aries地区对优士丁尼《法典》( Codex)所作的摘要。从摘录的内容上来看,它明显参考或利用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关于优帝《法典》(Codex)摘要的两部作品:一部是Summa Trecensis,该作品据说源自伊尔内留斯;另一部是注释法学派的第三代代表人物罗杰鲁斯(Rogerius)的作品Summa Codicis,“实际上,Lo Codi看上去就像是罗杰鲁斯亲自参与编订的一样。”[26]但是,Lo Codi的风格却明显区别于博洛尼亚的作品而与Exceptiones Petri保持着传统的联系。首先,Lo Codi的写作风格完全是实务性的,它的写作对象主要是那些主持审判和仲裁的非专业人士。作为一部指导审判的实用手册,它从不纠缠于注释法学纯学理式的争论,而是致力于为法官提供一套清晰、简捷的参考依据。例如在论述过失的标准时,Lo Codi没有像罗马法学一样细致的区分过失(culpa)和重大过失(culpa lata ),而是举出许多重大过失的例子供法官参考,并就具体的情况提出了确定过失的“合理注意的标准”。其次,Lo Codi完全用普罗旺斯语写成,“因此,它是第一部用地方语言写作的罗马法作品。”[27]

  到13世纪中期,法国的罗马法研究开始形成了自己的学派。该学派是13世纪末期以后兴起的意大利评注法学派的先驱。从总体上讲它与“评注法学”属于同一风格,例如:都注重对注释法学的各种理论进行检讨和评论;都重视实务的机能,力求将罗马法与本民族、本地区的社会需要结合起来,用罗马法学的理论来解决现实中的案件。但由于法国是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的中心(以巴黎大学为首),处于这一环境中的法国法学自然更多的受到了经院主义方法的影响,最为明显的表现就在于,该学派在中世纪最早提出从法源中抽象出法的一般原理,进而建立起法律体系的系统化观念。正因为这样,该学派也被称为“经院法学派”。法国经院法学派的先驱为拉蒙·拉尔(Ramon Lull,公元1235-1316年),其最有名的法学家当属拉瓦尼斯(Jacobus de Ravanis,死于公元1296年)和他的弟子拜拉佩提卡(Petrus de Bellapertica,死于公元1308年),他们二人都曾在图鲁兹大学和奥尔良大学讲授罗马法,并共同构筑了经院法学派的理论体系。继二人之后,Pierre Jacobe d’ Audillac和Jean Faure则是14世纪上半期该学派的在蒙彼利埃大学的代表,与他们的导师相比,此二人更加重视法律实务。[28] 13世纪末,经院法学派的学说经由西努斯传播到意大利,进而推动了意大利法学的革新,并最终在意大利评注法学的理论中达到了顶峰。[29]

  法国的罗马法复兴主要局限于南部成文法区域(pays du droit 6crit ),在北部的习惯法区域(pays du droit coutumier),罗马法虽未取得合法的地位,但罗马法的影响在习惯法中却随处可见。以奥尔良地区的习惯法为例,奥尔良作为法国北部的重镇,同时也是罗马法研究的中心,正因为如此,奥尔良地区两部非常重要的习惯法汇编—Justice and Pleading和Etablissements de Saint Louis均带有明显的罗马法痕迹:二者虽然都没有明确援引罗马法,甚至编纂者将大量的内容归于当时当地的伟大人物,但它们大多数都直接来源于罗马法,或者是受到了罗马法影响的习惯法。[30]

  13世纪末法国北部地区权威性的法律著作《博韦习惯法》(Coutumes deBeauvaisis)同样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首先,该著述的作者,菲力普(Phil-ippe de Beaumanoir)—博韦省克莱蒙特市主管司法的副市长—堪称一位人文主义者,他不仅是一位诗人和画家,而且是一位对习惯法—包括巴黎高等法院(Parlement de Paris)在内的法院判例—和罗马法相当熟悉并且能够活学活用的法律实务家。他在对博韦克莱蒙特地区的习惯法进行研究和汇集的过程中便充分应用了自己在这两方面的知识作为补充。其次,从具体的内容上来看,众多的罗马法规则和理论已经被习惯法所认可和采纳,从而成为了习惯法的一部分。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对人之诉、对物之诉和混合之诉的划分,占有(possession, seisin)和时效取得(usucaption)的理论以及关于合伙的定义(来自J. 3,25,1-2)和委任的效力与委任人死亡的规则(来自J. 3,26,9-10)。[31]

  由此可见,纯粹意义的习惯法学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11世纪以后的欧洲大陆表现得愈加显著。与罗马法学相比较,其他的法学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罗马法学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甚至是塑造。

  自此以后,直到16世纪,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进入了一个持续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就法学研究而言,真正有影响的法学派,除了教会法学派外,就是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又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继伊尔内留斯之后,有号称四博士的巴尔加鲁斯(Bulgarus de Bulgarinis)、马丁鲁斯(martinus Gosia)、雅各布斯(Jacobus)和雨果(Hugo de Porta Ravennate),此后最有影响是阿佐(Azo,约公元1150-1230年)和阿库修斯(Accursius,约公元1182-1260年)。[32]阿库修斯于公元1240年前后完成的《通用注释》(Glos-sa Ordinaria,又译作《标准注释书》)成为前期注释法学派与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分水岭。后期注释法学派,又称评注法学派,其对罗马法的研究开始更多地转向实践应用,在方法上也不再固守单纯的注释,而更加注重辩证法在法律分析中的应用。评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首推三位一脉相承的师徒:西努斯(Cinusde Pistoia/Cino de Pistoia,公元1270-1336年)、巴尔多鲁( Bartolus,公元1314-1357年)和巴尔杜斯(Baldus,公元1327-1400年)。此外,还有保罗·卡斯特罗(Paulo de Castro,死于公元1441年)和雅桑·马伊诺(Jason de May-no,公元1435-1519年)等。

  正是在这一代代的法学大师们的传承和努力下,中世纪的罗马法研究由复苏走向复兴,由复兴走向全盛。而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也因其在罗马法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开创性地位而一跃成为中世纪与巴黎大学(神学)和萨勒诺医学院(医学)齐名的三大学术中心之一。

  (三)罗马法复兴的直接原因

  究问11世纪末期以后罗马法复兴的原因,除了形形色色和多种多样的经济和文化原因促使人们到古代法律学中寻求规定和制度的缘故之外,政治因素则是其直接的动因。中世纪最大的政治就是教权与君权之争。而博洛尼亚法学院的建立恰恰是得到了教皇格里哥利七世的坚定拥护者托斯卡纳(女)大公马蒂尔德(Marchioness Matilda)的支持。

  “在皇帝亨利四世与一教皇格里哥利七世关于授职权的论战中,腊万那(即拉韦那—笔者注)的法学家始终积极地站在亨利四世的一边。在波伦亚(即博洛尼亚—笔者注)建立法律学校的目的,就是使之成为一个支持教皇、反击腊万那进攻的法学家中心。可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波伦亚的法学家至少一直到13世纪都是专门研究罗马法。罗马法是帝国拥护者手中的武器,对它只能用罗马法本身进行回击。……他们(波伦亚法学家—笔者注)是战斗的参加者,而罗马法则是他们及他们的对手从中选取武器的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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