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问题涉及到银行和P2P行业,但你们关注过这些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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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不管是负债的年轻人还是他们的亲属好友,不管是已经还清贷款的受害者还是和他们有关联的人,都在一直遭受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利用虚拟拨号软件和106短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信息传输服务非法侵害,而这种侵害行为对于我们生活的这个法治社会危害极其之大,这种危害甚至于影响到了我们生活的这个法治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一度成为了社会年轻人的“噩梦”。

客观的来讲,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在利用虚拟拨号软件打电话的过程中不断的自称为是受到了各个银行或P2P平台委托,但基于委托的关系对于逾期的债务进行催收,但是,当接到他们电话的年轻人要求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证实他们和各个银行或网贷平台之间存在的关系时,却遭到了这些犯罪分子的拒绝,说白了就是,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无法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他们还在电话中自称为自己是合法的催收,而到底合法不合法也不是他们在利用虚拟拨号软件给年轻人打电话时自己说的,是要提供完善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依据核实的,如果就连自己合法的身份这些身份不明人员都无法证实的话,请问一下,谁能证明他们合法呢?

除此之外,在中国这个法治社会,不管说话做事讲究的就是真凭实据,不是接到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电话就意味着接到电话的年轻人就欠钱了,就比如说,我随意拨打一个号码就说他们欠了我的钱,我还不用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甚至于我还可以在电话中说,我能给你打电话就证明你欠了钱,难道这就能成为事实吗?

很显然,现在社会上的很多事已经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就比如说一些仲裁机构违背仲裁需双方自愿的基本原则违规仲裁行为,比如说仲裁机构在仲裁的过程中为逃避法律责任未履行到告知被仲裁人的义务,比如说,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P2P网贷案件的过程中,基于P2P平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就定性P2P平台系信息中介机构,而在这些P2P平台所属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未找到相关的经营项目,反而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对于信息中介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地方法院的这种判定P2P平台系信息中介机构很明显不符合法律程序。

上述的这些都还是其次,最关键的是,一些村镇银行利用P2P平台违规发放异地贷款,一些银行的利滚利行为,一些所谓的律师事务所“为虎作伥”的行为,一些地方法院适用法律不准确的行为,一些相关部门对于虚拟拨号软件的监管不作为,一些相关部门对于106短信运营商的“监管不力”,都形成了对于中国公民的侵害行为。

其实,我们一直都在想,这些P2P平台真的如一些地方法院所判定是信息中介吗?出借人通过P2P平台发放贷款真的和这些P2P平台没有关系吗?如果这些和P2P平台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借款人每个月都缴纳保险费和担保费的意义是什么,缴纳的这些担保费和保险费都去哪了,最关键的是,当一个上市的头部P2P平台被立案后,难道他们真的没有钱吗?试问一下,这些头部P2P平台的钱真的都发放给借款人了吗?这一切问题难道不都是P2P行业的未解之谜吗?

从客观的来讲,银行和P2P行业的这些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国家的主体,因为随着老龄化社会越来越严重,建设国家主体法治社会的基础就是这些年轻人,说白了,中国没有这些年轻人建设的话,仅仅依靠这些银行和P2P平台能建设出文明和诚信社会吗?

说实话,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其实一直侵害的是国之根本,如果一直持续下去的话,社会的诚信度和信誉度都会在下降,而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公民相信的力量,如果就连行政执法机关都无法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的六字基本原则的话,那么何谈让老百姓去遵守这样的法律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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